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论文_耿直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论文_耿直

河北师范大学

摘要:多数裁定原则作为民主的一个基础性运行规则,它在保障公民平等的同时也促进了民主社会效率与行动一致的结合。然而多数裁定原则自身也具有局限性。本文意以洛克《政府论》下篇作为分析文本,从其时代背景、政治社会的起源,政治社会与政府的目的等方面,分析洛克的政治社会行动原则,即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达到对其有更深的理解。

关键词:多数裁定原则 洛克 政府论 政治社会

一、理论背景

洛克生活在17世纪的欧洲社会是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随着商业资本的崛起与迅猛发展,自由主义需要借助民众的“更大的力量”来反对专制主义的过程,在新兴的资产阶级打着自由、平等的旗号反对封建王权专制主义的过程中,不得不面对民主问题,民主的多数裁定原则由此而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多数裁定原则的产生有力地推动了民主的发展,构成了民主发展的内在动力。作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集中论述了对个人权利、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看法,而在政治社会的起源那一部分洛克坚持把多数裁定作为政治社会的行动原则,这既有合理的,但也是存在局限性的。

二、洛克坚持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基础

(一)行动一致的要求

正如洛克所述“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1]

即洛克认为的多数决定原则的根据是,人们在组成社会之后便成为一个整体,而一个整体则应该具有一种统一的行动方向,这个方向当然是由各个推动力量中较大的一种力量所决定的,这种较大的力量便是多数人的同意。政治社会中虽然包涵着诸多的差异,但也必须具有共同的规则。因此一致的行动才能使政治社会有效运行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平等的需要

采用多数裁定原则是因为在民主中人和人之间是平等的,每个人拥有平等的决策权。所以多数人有权推动剩余的少数人与其采取同样的行动,遵守同样的规则。[2]既然每一个人都已经彼此平等,所以任何个人都不应该具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在进行政治决定的时候,服从多数的意见显然是最合理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到“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即当人们同意在统一的社会契约下建立国家,并统一的将自己的部分权利交给整个社会,整个政治社会的行动应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也应该遵循大多说人的义务。每个人交予社会的部分权利也是相同的,每个人也是彼此平等的。如果违背平等,那么“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地自由和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状态中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拘束,这契约就不称其为契约了。”[3]也就是无法遵守相互订立的契约,政治社会无法维持,从而回到了“自然状态”。因此,在政治社会行动中要坚持平等,遵守契约,采取多数裁定原则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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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率的考虑

洛克所述:“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认大多数的统一是全体的行为,并对每一个人起约束的作用,那么,只有每个人的统一才算是全体的行为;但是要取得这样一种统一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考虑到必然会有许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会,尽管其人数远远不如一个国家成员的总数。”[4]为了能够有效完成政府的相应事务,对某一事务的“通过”或“否决”是不可能要求每个参加投票的公民都一致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来实现。即要通过全部投赞成票,要否决全部投反对票。从实际操作上来看,要求每个公民意愿的统一是非常困难并且没有效率的。所以多数裁定原则通过承认大多数的统一是全体的行为,这样更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处理事务的效率,尽量避免了政府办事效率低下而产生的公共资源浪费的现象。

从以上三方面来考虑,洛克《政府论》(下)中的政治社会行动中采用多数裁定原则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多数裁定原则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三、多数裁定原则的局限性

(一)多数裁定的结果并不一定代表普遍利益

卢梭强调:“众意不等于公意”,“多数人的意志不等于人民的意志”。 社会的普遍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公意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大于个人意志的总和。这要取决于每一个人是仅仅按照他或她的个人利益去行动和投票呢,还是考虑到了共同体的利益,并按照共同体的利益去行动。[5]洛克在《政府论》下中坚持的多数裁定原则并没有考虑到多数人的决定不一定体现公意或者表达了普遍利益。

(二)多数裁定原则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

由于在政府之下人们会有经济、政治等的不平等,所以多数人并不总是公民社会中的较大的力量。洛克强调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容侵犯,政治社会就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产生的,然而在决定这个共同体行动的时候,少数人的权利竟然牺牲了。权利似乎不像洛克在该书其他章节所称的那样,是一种终极价值,不容侵犯。

“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完全不同于习惯与制度得以生成的自由发展进程,因为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所具有的强制品格、垄断品格以及排他品格,完全摧毁其内在的种种自我纠错的力量,然而正是这些自我纠错的力量在自由社会中能使错误的方案被等待放弃,使成功的努力得以处于支配地位。”[6]哈耶克认为,多数裁定实际上标志着从政府只有促进自生自发秩序的有限权力,到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这种观念和政制的转换。而且,在民主的实际发展中,人们关于这种多数原则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就是从相信只有多数所认可的规则才应当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发展到相信多数所认可的所有规则对所有人都有这种约束力,并且多数有权用任何方式解决任何特定的问题。多数裁定原则的保守和僵化不利于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三)多数裁定可能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

多数人的暴政最早是由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出。其要意是指在民主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多数人借助民主制度工具性的一面,以集体的强大力量去压制少数人的、正当的利益,从而造成了民主与公平、自由的对立。[7]

多数人的暴政产生原因有很多,比如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人的理性,就像人的自身一样,在独处时是胆怯小心的,他的坚定和信心是同他联合的人数成比例的。”[8]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认知能力和认知范围的有限,人们对各种事物、事情的本质的认识深度也不尽相同,这些限制导致人们在复杂事务前不够自信。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人们的行为很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当遇到自己不熟悉的事务、事物时,周围人的处理方式往往成为可借鉴的范式。由于洛克对人的理性抱有很大的期望,使他在《政府论》中没有考虑过多数人的暴政问题。

再加上当时国家民主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人们渴望民主但相应的民主素质,使个体或者少数公民的利益很难战胜多数的共同利益,所以通过多数裁定来决定共同体的行动是很容易引起多数人的暴政。

结束语

虽然多数裁定原则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不能因此否认这一原则合理之处。任何一位思想家的观点以及蕴含其中的思想的形成均无法离开其所处的社会与历史背景,洛克所坚持的多数裁定原则是当时英国现实所需,即使有人评价洛克的理论“充满了矛盾与内在冲突,他过分着眼于现实政治,着眼于大众,而回避了一些最重要的基本问题,从而使他的整个政治哲学体系缺乏分析的透彻性。”[9]洛克关于政治社会与政府的理论是现代政治哲学初期的表现,他的思想还没有跳出封建与反封建斗争的范围,个人的权利、自由与大众民主的关系是在他之后才开始被讨论的。

参考文献

[1][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吴雨欣.选举民主中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与有限性[J].理论学刊,2010.(11)

[3][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法]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7.

[7]程凯.多数人暴政的内在逻辑及成因分析[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05)

[8][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9]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姓名:耿直,性别:男,出身年:1991,籍贯:河北省邢台市,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

研究方向:中外政治思想

论文作者:耿直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5年1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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