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独立后的民族状况与民族政策分析_哈萨克斯坦总统论文

中亚五国独立后的民族状况与民族政策分析_哈萨克斯坦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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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地区历来与我国有着渊源的民族与地缘关系,曾经共有过的社会主义制度使他们在政治体制上表现出较多的一致性。即使苏联已经解体,中亚各国已进行了彻底的体制转变,但中亚各国的今天不仅仍有不少以往体制的痕迹而且是以往体制发展的逻辑结果。前车之鉴,中亚各国的发展轨迹是我们最好的参照,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研究。

一、中亚五国的民族现状及问题

1.中亚地区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其民族构成极为复杂。中亚五国几乎包含了前苏联的所有民族。基本情况是: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居住着不同的民族,如在费尔干纳谷地混居着乌兹别克族、吉尔吉斯族、塔吉克族,而该地区分别由乌、吉、塔三国占有;一国的边境地区,居住着大量的与邻国主体民族同族的少数民族,如在哈萨克斯坦的俄、哈边境地区居住着大量的俄罗斯人;一些主要的欧洲民族,尤其是俄罗斯族在中亚各国占有较大比重,如在哈萨克斯坦占37.8%,在吉尔吉斯斯坦占21.5%,在塔吉克斯坦占7.6%,在乌兹别克斯坦占8%,在土库曼斯坦占10%;(注:王沛:《中亚四国概况》,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中亚五国的土著民族多年来相互混居,有不少地方存在着民族属性不明问题,彼此之间常发生各种矛盾;客居民族与土著民族也是矛盾迭起,冲突屡有发生。再加上各民族内部还存在着多层次的区分,许多人只忠诚于所在的部落与部族,如土库曼斯坦还保留着极具特色的种性部族制度,这种部族的忠诚以及地区内部的联盟能否发展成统一的民族认同还是个未知数,但地区、部落、部族之间的区分却实际上阻碍着政治统一体的出现,成为建立紧密团结的民族国家的巨大障碍。

2.俄罗斯人地位问题突出。俄罗斯人在中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五国的俄罗斯族人口总数将近1000万,他们主要分布在大城市,是教育、科研、工业经济的中坚力量,人口素质普遍高于各国的主体民族,并在国家行政、企业管理、科技、文教、医疗卫生等方面占重要地位。各国独立后,近千万的俄罗斯族一夜之间从主体民族变成为二等公民,其工作、生活、学习等各方面都明显地感受到歧视。独立几年来,迁出中亚的俄罗斯人已过100多万,其它民族如德意志人也大批离开。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影响,而且还会出现当地人与俄罗斯人的大规模冲突,既影响地区稳定也会影响与俄罗斯的关系。当各国主体民族的利益受到宪法的明确保护之后,如何从立法上保护非主体民族的利益,这是各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3.民族主义情绪滋长。中亚的每个国家都有近百个民族,各国的主体民族在本国都不能占到压倒性多数,而且中亚五国基本上都没有形成民族国家的历史,也从未有过稳定统一的民族认同意识。独立后各国的民族主义者以“国家的主人”自居,对非主体民族采取歧视态度,盲目排外情绪强烈,此外,具有大民族主义色彩的政党和社团组织也纷纷在各国活跃起来,这些组织都坚持强硬的民族主义立场,反对俄罗斯人参政,并不顾当局的禁令,公开进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活动。这种现象极大地刺激了非主体民族的自尊心和责任感。

4.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中亚地区既是一个多民族地区也是一个多宗教地区,其中最主要的是伊斯兰教。90年代初,这一地区大约有3850万穆斯林,约占原苏联穆斯林总人数的70%,是世界主要的穆斯林聚居区之一。中亚五个国家的主体民族也基本上是信仰伊斯兰教。苏联解体后,宗教复兴被看作是反思集权、对抗集权的最有效成果得到了鼓励和肯定。各国政府开始不同程度地对本国的伊斯兰教采取了明显的“支持性”让步政策,导致了伊斯兰教在中亚的全面复兴,宗教活动空前频繁,且呈现出宗教政治化倾向。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民族分离主义与宗教极端势力同属于一个范畴,互为表里,沆瀣一气,并通过狭隘扭曲的排他意识,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极端宗教势力和民族主义势力结合起来已成为排挤外来民族和影响局势稳定以及地区内国家关系的重要因素。

另外,还有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即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和泛突厥主义的存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主张中亚各国应效法“伊朗模式”建立政教合一的政体。中亚各国中受这种思想影响最大的是塔吉克斯坦。由于他们组建的“伊斯兰复兴党”频频向政府发难使塔吉克斯坦的政局几度濒临危机,因此中亚五国领导对这一思想都加以警惕和抵制。极端宗教势力和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鼓吹泛突厥主义,强调在中亚建立一个政教分离的、世俗伊斯兰“土耳其模式”国家。这对中亚的民族关系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各国的民族政策确立的主导思想

1.确立民主、世俗、法制的国家发展模式。1995年8月3日哈萨克斯坦通过的新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由”。吉尔吉斯斯坦最高苏维埃于1993年5月5日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在第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是根据法制、世俗国家原则建立起来的享有主权的单一制民主共和国”。土库曼斯坦1992年5月18日通过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宪法第一条规定:“土库曼斯坦是民主的、法制的世俗国家,以总统制共和国的形式进行国家管理”。塔吉克斯坦1994年通过的新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是主权的、民主的、法制的、非宗教的单一制国”。乌兹别克斯坦于1992年12月8日通过独立后的新宪法,规定:“国家政权体系建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上”。由此看出,中亚各国都强调了“世俗”、“民主”、“法制”原则,只是各国侧重不同,本质上并无区别。(注:转引自常玢:《中亚国家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宗教因素》,《东欧中亚研究》2000年第5期。)

2.坚持国家同宗教分离,保证信仰自由。在国家同宗教分离和保障公民信仰自由方面,中亚各国的宪法都相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宪法》第5条规定:“禁止建立旨在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共和国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挑起社会、种族、民族、宗教、阶层和民族仇视的社会组织及其活动,也禁止成立未经法律规定的军事武装”(第3款)。“外国宗教组织在共和国境内的活动以及外国宗教中心对共和国内宗教组织领导人的任命,需经共和国有关国家机关同意”(第5款)。《吉尔吉斯斯坦宪法》第8条第3、第4款规定:“宗教和一切宗教活动同国家相分离。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不允许:……以宗教为基础建立政党,宗教组织追求政治目的和任务;宗教组织工作人员和宗教人士干预国家机关的活动”。《塔吉克斯坦宪法》第8条规定:“宗教组织与国家分离,不得干预国家事务。禁止以挑起种族、民族、社会和宗教冲突为目的,或者煽动暴力推翻宪法制度和组织武装集团的社会团体建立及活动”。(注:转引自常玢:《中亚国家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宗教因素》,《东欧中亚研究》2000年第5期。)中亚除塔吉克斯坦伊斯兰复兴党以外,其它四国都不存在合法的宗教政党,而且由于伊斯兰复兴党在塔吉克斯坦已造成了旷日持久的内战,因而更加强化了其它国家抑制宗教势力干预政治的决心。

3.建立新的国家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独立后,塑造统一的民族认同,建立新的民族概念成为中亚各国的当务之急。他们希望以统一的民族认同作为其政治合法性和社会支持的重要基础。中亚各国都大力宣扬自己的光辉历史、伟大的文化传统、不朽的历史人物,但现实结果却是加强了主体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主体民族地位的提升又进一步加剧了民族之间的分化。这种结果又由于国家的有意识行为而得到了强化。比如将主体民族的语言确定为国家语言,干部提升中倾向于主体民族等等,但主体民族地位的提升并不等同于确立了统一的民族认同,如果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机会进一步受到限制,就可能造成更深层次的社会分裂,丧失最终建立民族认同的机会。所以确立统一的民族认同仍将是中亚各国的主要任务之一。

4.谨慎对待伊斯兰教。一方面,各国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严格控制伊斯兰教育,取消大批清真寺的主麻日学经班,有的国家如乌兹别克斯坦还驱逐了外国的伊斯兰宣教士。因为伊斯兰宗教极端势力在中亚操纵制造了一系列恐怖活动,出于对中亚地区稳定和安全的考虑,各国领导对此均保持高度的警惕。对已出现的伊斯兰政党全部取缔,坚决打击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势力,使之难以公开活动。哈萨克斯坦国家民族安全检查委员会主席穆萨耶夫曾以《伊斯兰教的渗透使世俗的哈萨克斯坦当局不安》为题发表谈话,阐述了哈萨克斯坦对伊斯兰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的立场,表示对宗教极端势力要予以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吉尔吉斯斯坦8月人质事件发生后,中亚各国迅速作出反应;1999年8月28日,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四国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奥什举行紧急会晤,成立以吉国防部为主的行动小组,研究共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问题。对于伊斯兰教,各国政府是信赖、依靠正统逊尼派的乌里玛集团,通过他们领导广大穆斯林群众。另一方面,各国又重视发挥伊斯兰教道德规范在社会约束与净化方面的作用。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明确指出:“我们主张,宗教要继续起作用,使居民掌握高尚的精神财富,继承历史遗产和文化遗产。但我们任何时候也不允许,让宗教口号成为夺权的旗帜,成为干涉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借口,因为我们把这视为对我国安全和稳定的潜在威胁”。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也指出,“宗教组织不履行国家职能,但宗教是我们历史、精神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国家帮助宗教组织发挥正常的作用。这种对待宗教的态度保障了它对社会团体产生积极影响,并有利于祖国的繁荣。”(注:转引自常玢:《中亚国家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宗教因素》,《东欧中亚研究》2000年第5期。)

5.积极提倡民族和睦和共同发展,把维持族际关系和谐放在较重要的位置上。中亚地区民族构成的主体结构是由俄罗斯人与所在国的原住民族组成,因而各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便是如何解决所在国的俄罗斯人问题。哈萨克斯坦的国家管理机构从建立之日起就将发展民族间相互合作与交流确定为自身的工作方向。纳扎尔巴耶夫认为有必要建立一种促使民族间相互理解与联合的非官方机构以作为民族问题的领导组织。这样的组织应吸收所有民族团体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专区级以上的行政专员为其成员,并与各种社会组织、民族文化中心协同工作,为防止任何地区可能发生的民族对立和社会对立而努力。哈萨克斯坦的宪法在规定哈萨克语为国语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俄语为族际语言。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乌保障尊重生活在其领土上的各民族的语言、风俗和传统,并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障国内和平和民族和睦。它还与俄罗斯共同签署了关于双重国籍和保护迁徙者利益的双边协定,对居住在土的数十万俄居民的地位问题采取了灵活立场。这些政策从总体上看起到了缓和民族矛盾,稳定局势的作用。

三、现行民族政策的两难境地

从以上各国的民族政策可以看出,中亚各国在民族政策上其内容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性,突出表现是:

1.在对待民族问题上,一方面客观、理智地对待民族问题,强调各民族的利益。抛弃了苏联时期宣传的民族问题已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各民族在不断接近和实现完全统一,各民族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已实现了平等,苏联已形成了一个新的历史共同体等理论观点。在各国宪法中都明确了各民族平等和强调尊重各民族利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各国宪法又规定了主体民族的至高无上地位,因而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对非主体民族的事实上的歧视。如果不改变强化和提升主体民族地位的思想和作法,民族平等、和睦的政策必然受到限制。

2.对待民族意识上,一方面强调用国家意识代替民族意识,淡化民族观念、民族自我意识。如哈萨克斯坦提出用“哈萨克斯坦人”这个概念强调各民族具有共同的利益,各民族自身的利益都应服从这一利益。但另一方面又提出“国家权力归单一民族”。如哈萨克斯坦的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归独立自决的哈萨克族所有”;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保护土库曼族的民族价值和利益并加强其主权是国家基本法的宗旨”;其它各国也有类似规定。(注:《国际资料信息》1996年第3期,第23页。)这实际上造成了主体民族意识与国家民族意识相等,主体民族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相等的事实,从而在实施着制造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之间的隔阂,阻碍着统一民族意识的形成。这与前苏联的大俄罗斯主义又有什么区别呢?

3.在自治问题上,虽然中亚各国都是以“民族自决”立国的,但独立后都纷纷表示非主体民族既无权要求建立自己的自治单位,更无权建立自己的国家。1991年底,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谈到民族问题时指出:“我不认为似乎只有在单一民族国家才能卓有成效地实施根本性的经济和民主改革。那种认为每个民族就是一个民族文化共同体,因而可以有自己国家的观点,是神话、谬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原则在历史上不曾实现过。地球上有3000个民族,可只有170个国家。因此,我深信哈萨克斯坦的多民族特点是巨大的优势。民族友谊,不仅是我们的主要财富,而且是我们的信念,希望。”(注:转引自潘志平主编:《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17页。)

4.在国家体制上,摒弃了前苏联的联邦体制,主张实行单一民族制。他们认为前苏联的联邦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国家体制上向少数民族作出让步。作为一种让步政策的联邦制,一方面虽换取了异族的支持和统一联盟国家的建立;但另一方面,也给民族分离主义利用联盟双重主权的宪法规定从事分离活动留下了空间。所以从各国独立后的宪法看,无一例外地都把以主体民族为核心的单一制作为各自的国家体制,只有在乌兹别克斯坦还有一个卡拉卡尔帕克自治共和国,这也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但是在多民族国家实行单一制,强调主体民族自决而不予非主体民族任何自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会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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