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金融危机及其融资制度缺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融资论文,金融危机论文,缺陷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继东南亚货币、金融风波之后,日本、韩国金融体系也相继出现严重危机,货币贬值,股价大跌,银行不良资产迅速增加,大企业、银行、证券公司频繁倒闭。韩国甚至出现国际支付困难,进而寻求国际社会援助。引发日、韩两国的金融危机的原因有多种,如经济结构调整滞后,片面追求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房地产过热引起泡沫经济等等。而其中一个主要因素则是两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间接融资占优的融资制度,这种融资制度在特定经济条件下显示出一定的优势,但其缺陷也同样明显,融资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使金融体系中的风险不断积累,并最终演变成危机的暴发。
一、日、韩融资制度特征
(一)融资制度服务于经济发展阶段及其战略的要求
日本、韩国经济在战争中都遭受了严重的破坏,要使国民经济在尽可能短的时期里得到恢复和发展,尽快赶上先进国家的发展水平,没有一定的经济发展战略、政策以及与之相应的融资制度保证是不可能的。在战后重建、经济恢复、高速增长等发展阶段中,两国都制定、实施了经济赶超型的发展战略,基本融资制度也是适应发展战略的要求而建立和完善的。
日本在恢复时期和高速增长时期制订了经济赶超和起飞计划,其重点是优先发展基础产业设施和重化工业及出口部门。而这些产业往往是资金投入大、回收期长、收益相对较低,凭借资本市场的力量很难筹集到符合要求的建设资金。日本的政府主导型、间接融资占优的融资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策的要求,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援助。日本政府长期实施利率限制,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分工,以求银行系统融通更多的社会资金。政府及民间长期信用机构也为企业提供了较为充足的长期资金来源。韩国60年代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经济发展计划,确立了增长导向型发展战略,70年代推进重化工业的发展。同样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为适应经济高速增长的需要,韩国先后对商业银行重组,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多个政府开发银行和长期金融机构,以完善间接金融体系,加上大规模的国外借款,间接融资实际上成为支持发展战略目标实现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
(二)间接融资占优势
间接融资占绝对优势是日、韩两国融资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其表现就是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占外部融资的绝大部分。战后,由于政府金融政策的支持以及中央银行的信用保证,日本逐步形成自有资本比例低、负债水平高,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的社会资本结构。6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日本的间接融资一直占主要地位。以1970-1985年间为例,在日本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中,银行信贷占63%,而同期债券和股票融资只占9.8%,其他资金来源于商业信用。
70-80年代间,在韩国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中,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用外债和政府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占60%-70%。尽管在间接融资内部银行贷款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但由于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把场外资金引入金融机构,并完善货币市场,从而促进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比例上升,超过了银行借款所占比例。国外借款是韩国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重要资金来源,在60年代后期,占外部融资总额的38%,到70年代仍占10%以上。
(三)政府主导型的融资制度
在日、韩融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不仅使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管理制度的确立等方面尽量适应其发展战略及其政策要求,而且政府金融机构亲自参与投融活动,成为融资制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日本的基本融资制度是政府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的直接产物。首先,日本政府长期实行了低利率的政策,日本中央银行向民间商业银行提供了大量优惠贷款,使企业获得了廉价的资金供应,也使企业更加依赖提供这种资金的银行;其次,日本对金融业务领域进行了严格限制,金融机构业务分离有利于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保证银行机构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收益,第三,财政投融资强化和支持了间接融资占优势的基本融资制度的形成和发展。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政府融资占全部社会融资的比例大约在18%-27%之间。
韩国的融资制度建立也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意志,通过对利率的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使资金留在银行系统之内,实现了对资金需求量大、资金使用周期长的基础产业的援助,确保了社会资源配置到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中去。战后,韩国金融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为恢复经济所必需的工农业项目筹集资金。为此目的,韩国开发银行于1954年成立,其资本全部由政府出资;60年代初期,为了实现通过银行系统更有效分配资金的目标,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了广泛重组,还引入了各种为欠发展部门提供支持的专门银行。70年代初期,由于现存的银行体系明显已经不能动员并提供经济持续增长所需的巨额资金,政府试图通过引入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培育证券市场,使投资来源多样化。
(四)紧密的银企关系
日、韩两国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较为密切,企业对银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这是间接融资占优的融资制度的必然结果;而银企之间的紧密联系又反过来增强了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性。
在日本,企业一般与某个银行建立紧密、稳定的业务联系,这个银行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支持者和资助人,称为主银行。主银行一般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或股东。企业希望与主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以求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下,都能获得有效和及时的援助。主银行与企业之间经常是交叉持股,作为企业的大股东,银行不仅关心企业的当期利润,而且更关心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企业也持有银行的股份,目的是确保货币资本的来源,获得有利的贷款。经常是工商企业围拢在具有实力的银行周围组成集团,银行以其金融实力居于核心地位。
韩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几十个大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得到了银行不遗余力的支持。60-70年代是韩国大企业集团迅速发展时期,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银行对出口企业提供大量的“设备投资贷款”和“延期付款出口支援资金”,大企业成为这些款项的主要得主。在重化工业发展过程中,造船厂商可以从银行得到占所需资金65%的贷款,电子工业厂商可以得到占所需资金85%的贷款,且贷款利率低、期限长,一般都有宽限期。商业银行、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际成为大企业规模迅速膨胀的融资支柱。而且,由于大企业所需资金量大,一个大企业往往占用贷款银行资产的较大比重,甚至需要几个银行的携手才能满足一个大企业的资金需求,这就形成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的紧密联系。企业离不开银行的信用支持,银行也难以承担企业经营不善、亏损倒闭所带来的风险。
二、日、韩融资制度实施效果
(一)日、韩基本融资制度适用于特定发展阶段,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
一国基本融资制度的选择与这个国家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一个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往往形成不同的融资制度特征,差异的产生是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决定的。不同的融资制度选择有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融资制度选择就将对当时的经济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80年代以前日本经济发展的主要阶段中,以政府指导和参与的间接融资占优势的基本融资制度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也是主要的。这种融资制度较好地满足了不同规模、结构企业的资金要求,并与工业化发展的特殊阶段、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密切联系在一起,从而为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增长、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贸易和投资的国际化创造了有利的金融基础。战后,日本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目前,日本已成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拥有巨大资本存量的国家和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这些成就取决于多种因素,但融资制度的有效运作可以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战后的发展初期,韩国经济基础薄弱,收入水平很低。要想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筹集大量建设资金,单纯依靠市场的调节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过程也将是缓慢的。所以,从一开始政府就积极参与到融资活动中来,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融资制度模式。政府的指导和参与确保了社会资金配置到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中去,并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日、韩基本融资制度的运作是以效率损失为代价的,从而给后来的经济发展带来隐患
融资效率是指资金融通、配置状态的优劣。日、韩两国的基本融资制度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因而在当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取得相对较好的效果。但是能够取得较好融资效果的基本融资制度选择并不一定是高效率的。由于融资方式偏重银行贷款,容易引起对贷款的过度需求,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投放,刺激了通货膨胀;企业也容易对银行产生依赖感,使企业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即使在经营效益不佳的情况下,仍能凭借与银行的稳定关系获得资金,因而降低了贷款使用效率,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更由于缺乏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为以后可能出现的金融动荡埋下了隐患。因此,尽管日、韩的融资模式在当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以部分牺牲效率为代价的。
在融资制度中,由于融资方式组合不同,融资效率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日、韩融资效率的损失不单表现在间接融资的运作过程中,而且表现在两国都过份依重间接融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直接融资的发展,没有形成两种融资方式的合理配置、组合以及竞争发展。使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信贷类金融机构中,而不能通过证券市场的资本运营使金融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和分散。
(三)政府的干预、保护以及监管不利是形成融资制度缺陷的重要因素
在日本,由于政府对利率的限制和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严格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领域的竞争和优胜劣汰,造成了银行贷款急剧扩张和企业过度的资金需求;而金融机构受到政府的多种保护,又使银行业为争取客户不惜降低贷款审查标准,大搞人情贷款和优惠贷款,结果造成不良贷款的迅速膨胀。过度的行政干预也造成了官商之间相互勾结。据有关资料,在日本,从利率水平到金融商品开发均需大藏省等政府部门批准,政府官员大权在握,为自己谋取私利,金融管理缺少透明度,使金融领域贪污腐败之风盛行。另外,日本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疏于管理和监督,也为金融风险的产生埋下巨大隐患。1995年,日本最大的21家银行所拥有的不良资产约为12万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4.5%,而且不少银行和证券公司还有大量的帐外债务,但金融管理部门对此却缺乏了解。1997年11月,直到日本四大证券公司的山一证券倒闭之时,管理部门才惊异地发现公司的帐外债务竟高达2600亿日元。
在韩国,1997年开始,大型企业集团接连破产,先是年初的第14大工业集团韩宝钢铁宣布破产,随后是第26大工业集团三美集团破产,接着是韩太、新核心集团,最后就连韩国民族工业的象征的起亚集团也破产清盘。另外还有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财务状况恶化。受益于政府政策保护和银行信贷全力支持,借助经济高速增长和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韩国的大企业集团规模急剧膨胀。由于大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紧密、政府对银行间接融资实施严格控制,难以避免地形成了韩国的经济腐化和金钱政治,造成了贷款运用效率低下。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内部的问题被掩盖了,而当国际市场需求变化,出门受阻,以及国内经济增长放慢时,诸如企业资产质量低下、管理混乱、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等问题就暴露无疑。又由于社会资本以及银行信贷过分集中地使用在少数大企业身上,一遇企业经营危机,就更容易产生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和银行的金融风险。
(四)日、韩基本融资制度并不是适用于任何时期的制度模式
国际经验表明:没有适用于任何经济发展阶段的融资制度模式。经济的发展将会促进了融资制度的变革。首先,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原有的融资制度不适应新的发展阶段,需要作出调整;第二,经济发展的结果使企业规模逐步扩大、经济实力逐步增强,融资制度适应企业的发展,更趋于多样化和竞争性;第三,经济的发展已不局限于一国的国界之内,企业的跨国投资与经营对融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融资制度需要适应这种国际化趋势的要求。
日、韩两国基本融资制度的变革也符合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即在市场化的条件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两国在融资制度选择上有更倾向于直接融资的转变。日本、韩国在经济进入成熟期后,都不同程度地出现金融自由化倾向,投资银行、共同基金、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金融工具的发展,为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创造宏观条件。融资制度的选择具有某种规律性和条件性,直接融资之所以在日、韩两国的特定发展阶段受到压抑,是与当时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有紧密关系的。而当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当宏观环境和政策为融资制度的变革提供较为宽松的条件时,原有的融资制度模式就自然而合理地被新型的融资制度所代替。只是由于日、韩两国原有的融资制度根深蒂固、影响深远,而两国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制度、法律建设、管理相对滞后,才使金融体系变得较为脆弱,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差。当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动时,融资制度的缺陷即暴露无遗。
三、日、韩金融危机对我国融资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启示
(一)重视间接融资效率的提高
我国在基本融资制度选择上与日本、韩国有某些相似之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型、间接融资占优的基本融资制度,这一选择保证了社会资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流向重点产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与日本、韩国相同,由于融资方式选择的片面性,我国也存在着融资效率的损失。而且,我国融资效率的缺陷和损失比日本、韩国还要大得多。日本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融资活动的主体是私人企业和商业银行,利率受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影响。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仍是决定资金配置和流动的主要因素。而我国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制度安排上差异很大,仅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90年代以后,金融以及企业改革才出现明显进展。但是参与融资活动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仍不完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资金价格水平受到严格控制,资本总量实行计划管理,资本流动不自由,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行政干预和歧视性待遇,从而大大降低了间接融资本应能够体现出来的功能和效率,限制了间接融资优势的发挥。
一般来讲,与直接融资相比,间接融资有利于集中社会资金于国民经济中的重点部门。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还很多,重点产业需要实现倾斜投入,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把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使用。间接融资占优势是集中资金,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有效方式。但是我们必须注重间接融资效率的提高,减轻由于体制性因素造成的金融风险。首先就是要继续进行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造,形成按照企业经营绩效和信用水平选择贷款对象的信贷运营机制。银行应与企业保持谨慎的交易关系,要对企业的资信程度进行严格审查,并对企业的经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特别是在对大企业的贷款过程中,应把单个企业的贷款比例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并通过资本证券化、联合贷款等方式分散由于贷款数额巨大所产生的风险。其次要努力推进企业制度改革,通过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造国有企业,建立企业投资经营的风险责任约束机制。企业应寻求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特别是大企业,应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避免由于企业负债率过高、破产倒闭引发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甚至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形成不同融资方式、融资机构竞争发展的局面
改革以来,我国基本融资方式选择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改革以前的财政融资为主转变到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主导,1996年以后,随着股票发行量的增加,又初步形成间接融资主导、直接融资为辅的基本融资格局。在全社会投资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已从1992年的27.4%,下降到1996年的19.5%,从发展趋势看,这一比例还将逐步下降。长期以来,由于间接金融领域市场化水平极低,银行信贷的规模和结构、资金价格及其变动都受到政府的严格约束,银行间接融资实际沦为政府行政融资工具。因而造成了大量的银行呆帐、坏帐,形成了将长期制约经济发展的潜在的金融风险。据《瞭望》杂志的资料,到1996年底,我国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的呆帐、坏帐已达1万多亿元,近3倍于银行自有资产,而仅国有企业拖欠银行的利息就超过1000亿元。现阶段减少对银行资金的依赖、大力发展直接金融将有利于减轻商业银行在长期资金融通上的负担,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有利于企业改善资本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增强责任约束。
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还处于初始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到1996年我国深、沪两市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只有7%左右,而90年代初亚洲新兴市场国家这一比重为90%左右,西方发达国家平均则达到70%以上。由于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在拓展融资渠道,规避金融体制性风险,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便利资本流动和重组,建立企业资本经营的风险约束机制等方面具有其他融资方式不可替代的功效,所以政府在继续推进银行商业化改造,促进银行体制转变和组织结构调整的同时,必须加快培育资本市场及相关金融市场,适度加大直接融资的比例。1997年股票上市规模扩大到300亿元,今后还应扩大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的债券发行,一方面,在现在体制条件下,对于融资企业来说,债券比股票的市场约束还要强;另一方面,从国外经验来看,债券融资在企业融资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1993年直接融资的债券市值为12.7万亿美元,超过股市7.5万亿元近50%。在70-80年代,日本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中,股票占5.2%,债券也占到4.6%。而我国企业债券融资比重还很小,企业债券发行余额占GDP的比重仅有1%左右。
在直接融资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继续扩大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规模,并通过建立证券市场运行规则、扩大市场容量、增加上市品种、培育机构投资者、加强市场监管,以促进证券市场走向成熟,形成证券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与银行间接融资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的局面;另一方面,要允许多种形式金融机构的充分发展,减少行政干预,为股份制银行、各类合作金融组织、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大企业金融财务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和工具创新。
(三)消弱政府对融资活动的不正当干预,强化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
首先,要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与国有经济相比,集体以及部分其他所有制企业外部融资困难,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的建立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规模扩大和经济技术含量提高。这种根据所有制不同行政性地分配资金的作法,不仅广泛存在于间接金融领域,也逐步延伸到了直接融资之中,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过程,从一开始就具有深厚的计划色彩,这在股票的发行和上市等环节得到了明显的体现。部分效益不佳的国有企业得到了包装上市的优先权,而资信程度较高、业绩显著的非国有企业却得不到上市指标。因而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和效率降低了,也使证券市场成为某些国有企业“圈钱”的工具和投机的场所。另外,由于适于非国有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过少,规模较小,迫使这些企业通过高息集资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无形中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也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融资制度,增加融资权利分配、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遵照效率原则,实现资本的合理、有序流动。
其次,政府应逐步减少对国有金融机构的保护,对有条件的其他所有制金融机构开放更多的经营领域,形成国有与非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环境,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在分业经营、有效管理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和相互融合,通过金融业务的多元性,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更广阔更有利的发展空间,分散风险、增加收益。
再次,是要改革利率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利率决策主体是中央政府、金融机构只有执行权。这种利率水平、结构变动很难迅速、准确反映资金市场的供需状况,因而难以起到调节资金流向、流量的作用;同时,对不同资信条件、风险程度企业贷款利率差别没有体现出来,优惠利率过多过滥,实际上是在保护落后和低效率,并在更大程度上促成了资金的紧张。因此,利率改革的方向应是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控制和行政管理,分阶段实现各类利率的单轨制和自由化,使各类利率根据资金市场需求自行决定、随行就市、自由竞价。
第四,是要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保持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性,保护储蓄者、投资人的利益。其一,我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应把对银行系统的监管放在主要的位置上,建立严格的制度,对新开业银行进行审查,监督银行的资本充裕程度和资产的流动性,并对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监管;建立专门的机构和保险制度对经营困难或倒闭的金融机构进行援助等等。其二,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对证券业的管理,严格审查股票上市资格和证券公司建立条件,防止证券交易的欺诈行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证券交易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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