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沈阳 110051
摘要:合作经营是指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与具有社会资源的企业合作,共同进行投招标活动,中标后由总承包企业履行对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责任、义务,合作方参加部分工程的施工,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实现合作共赢的目的。延伸的讲总承包单位中标后由于市场需求将部分工程直接分包的行为,以及随着企业规模的增长,完全依靠自身的施工资源无法满足需求时,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行为均为合作经营。
关键词:合作经营;风险分析;合同管理;预防对策
一、合作经营存在必要性
企业完全依靠自身的开发能力和社会资源,很难实现走出去和扩大经营规模的发展战略,因此与具有社会资源的企业(个人)合作就非常迫切,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需要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中标后考虑市场关系将部分工程分包。结合当前建筑市场环境,同有实力的合作方开展合作经营已成为施工企业心照不宣的管理手段、强有力的营销策略。
二、风险分析:
1、违法分包的风险:合作本身对企业而言,是属于双赢的,但根据建筑法、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工程的转包和主体工程的分包,包括主要材料、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分包均为违法分包,因此合作经营存在法律的风险;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该专业分包行为在[2014]118号文第七条中应属于转包行为。对转包行为处罚建市[2014]11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税务风险:目前建筑业实现营业税管理的税务征收办法,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实行差额纳税管理,但由于自身问题,一直以来我们按总包缴纳全额营业税,分包单位按缴纳分包工程部分的营业税,属于重复纳税;特别是将要实行建筑业营改增,若由于合作单位不具有一般纳税资格或由于没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导致合作单位无法进行合理的进项税抵扣,导致合作双方税务都增加,因此存在税务增加的风险;
3、合作方违约风险:众所周知铁路、公路等工程前期的土方工程、桩基工程相对利润丰厚,但路基、桥梁等附属工程大部分属于亏损,因此如果按业主合同清单对合作方计价和支付,合作方前期施工部分利润丰厚的工程后,不履行诚信,势必由总包单位接盘,因为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保证总包单位的市场诚信,因此存在合作方的违约给总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三、合作经营模式下分包管控应对措施
合作经营是企业开拓新市场的需要,为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工程分包合法合规,必须从一开始对管理模式、分包方式等相关资料进行规范。通过对以上风险的分析,我认为需要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项目经理部组建形式
1.中标后总包单位组建项目部,将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合作方施工,总包单位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大部分自主组织施工。项目部的人员全部由总包方人员组成,将中标清单预算中主要材料从对应的单价中扣除,形成分包清单单价,按照中标清单工程量计算合作方施工总合同价,分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和主要周转料租赁合同,同时约定材料差价按照建设单位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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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方组建项目部,总包方派驻主要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主管、安全质量等关键岗位人员,控制项目的进度、安全质量和资金,掌控项目风险,其施工组织均由合作方负责。
(二)合作经营项目的管控
管控核心是按施工任务划分确定合作方清单收入,扣除双方商定的管理费比例后再扣除构成工程主体的主要材料费、特种设备费,根据分部分项对应的清单收入单价调整清单,对前期施工利润水平较高的分部工程调低分包单价,对后期利润偏低的分部分项工程调增工程单价。为回避违法分包及财务票据核算,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物资采购和设备租赁合同,每次付款以合作方委托代付的方式在合同支付限额内进行支付。该措施一定程度降低了违法分包的问题、营改增模式下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降低了合作方中途违约造成的利益风险、降低前期资金的需求量。
(三)合作经营模式操控流程
1.合同总价确定及清单分解
按照施工图工程量和清单收入对应的分部分项单价,计算合作经营的投标合同价,扣除双方商定的管理费比例后,形成合作经营合同总价。对照合作经营工程分部分项清单分解为主要物资、设备数量、单价、总价清单和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扣除对应包含构成工程主体的主要材料、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由于中标清单单价存在利润不平衡(即前利润大后利润低问题),按此原则确定的分包单价与市场分包单价存在偏离较大的问题,依据企业分包指导价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条件下对分包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即将土方、桩基等利润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单价调低,将附属工程中浆砌片石等利润点偏低或亏损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单价调高,形成合作经营合同清单。经过单价调整后的清单作为与合作方签订分包合同并结算的真实依据。根据企业工序分包工作内容划分标准和限价形成劳务分包清单及合同总价,再将分包合同总价扣除劳务分包总价后的剩余合同价依据施工组织安排和市场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租赁单价分解为机械租赁合同、主要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2.劳务分包、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签订
为回避违法分包、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及财务票据核算,由合作方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劳务分包方、材料供应商、设备出租单位及合同单价,并签订合同交总承包单位,再由总承包单位分别与合作方指定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和设备出租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与周转材料出租方签订材料租赁合同。根据合作方对总包单位的代付协议,每次付款在合作方签字认可后在分包单位合同价款的支付限额内由总承包方代付,超出合同支付限额部分由合作方支付。
3.过程结算及支付
项目经理部根据对建设单位的月计价、与合作方签订合同对合作单位计价,形成双方真实的结算。根据分解后的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物资租赁合同,由合作单位对分包等单位进行月验工计价,过程中总包单位各专业管理人员要全程参加并进行确认,根据双方真实的结算扣除项目供应的材料款、合作方确认的劳务分包结算、设备租赁费用、周转材料租赁、代缴的水电等费用后,形成合作单位的当期利润,利润部分以周转材料租赁、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的方式对合作单位进行支付。劳务结算中劳务人员的工资根据总包项目、合作单位、分包单位共同确认后,由总包项目实行打卡支付并由当事人签署工资单,根据合作方对总包单位的代付协议,每次付款在合作方签字认可后在分包单位合同价款的支付限额内由总承包方代付,超出合同支付限额部分由合作方支付。
4.财务核算
由合作方确定的劳务分包、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周转材料租赁等费用全部转换为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物资供应商、设备租赁单位的合同及结算、发票进入以总包企业核算的财务资料,对合作方的合同在财务账上不体现任何合作关系,相关业务流程均可以实现应用。
通过上述管理流程从一定程度降低了违法分包的问题,营改增实施后能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作方中途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风险。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论文作者:张善宁
论文发表刊物:《北方建筑》2016年12月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2/24
标签:单位论文; 工程论文; 合同论文; 单价论文; 合作经营论文; 清单论文; 劳务论文; 《北方建筑》2016年12月第3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