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转变_市场经济论文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转变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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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要求社会保障制度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转型滞后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转型中的经济制度与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制度性矛盾,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矛盾。

一、经济制度转型要求转换社会保障制度

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必须保障其广大成员的基本生活,也就是说,任何一种社会中都存在着某种形式的保障制度。在原始社会,人们靠着氏族群体的共同生活保障老人、病人和小孩的生活;在长期的农业社会中,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基本的消费单位,家庭为每个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近代工业革命以社会化大生产取代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同时,也破坏了家庭的保障功能。由于工业革命在创立新型的社会经济制度的过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导致了工业革命早期社会生活的许多混乱和大量贫困饥饿现象的出现。为此,从19世纪末开始,西欧工业化国家开始建立独立于经济制度之外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分化。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次历史性转变。

然而,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完全沿袭西欧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但二者工业化大生产方面的共同性决定了它们必须在家庭之外建立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计划经济体制抛弃了在经济体制之外再建立一套保障制度的模式,而是力图让经济制度本身承担起社会保障的功能,由此形成了市场经济型的社会保障和计划经济型的社会保障。市场经济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制度相分离,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制度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了初次分配以后,通过政府的力量按非市场原则进行的分配。社会保障这种再分配的意义在于通过收入转移来补偿和抵消经济制度给社会部分成员带来的各种损害和问题。计划经济型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制度相互重合或交织,经济制度同时也就是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功能体现在同一制度当中,即均由政府通过集中的计划一次性完成。

建国后,我国实行的就是计划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宏观上看,国家对保障资源的分配是按照与经济资源分配相同的原则进行的,国家按计划一次性地分配再生产费用和保障费用;微观上看,城镇企业和农村集体组织既是经济功能的承担者,又是社会保障功能的承担者。国营企业职工的低工资和高保障使企业的经济行为和保障行为难以分开。

在我国经济制度转型之前,计划型的保障制度并没有成为真正的社会问题,这是因为,其一,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相比较,我国工业化程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家庭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仍承担着重要的作用,普通民众(尤其是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不高;其二,自5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以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及保障水平基本上呈提高趋势,暂时处在保障范围之外的群体也指望通过提高其就业单位的公有制程度而被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当中;其三,当时社会所负担的保障费用最终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企业并未感到保障费用的压力。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持了几十年,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同时,如果仅从其社会效果角度看,很难说过去我国计划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一定是落后的,相反,靠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政府计划强有力的推动,社会保障的强度还有可能逐步提高。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保障制度所依附的计划经济体制本身被证明是一种效率较低的经济体制,因而,我国从70年代末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近年来又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这样一来,计划经济型保障制度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成为妨碍经济制度转型和制约其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1)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性, 已成为阻碍经济体制转换和企业改革的一大障碍。体制转型和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失业,失业问题最大的潜在受害群体是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国有职工已经享有的高水平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一方面导致他们在就业转换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使得集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于一身的企业,社会保障项目很大部分是由其直接提供和组织实施的,由此使得它们变成一种多目标、多功能的组织,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社会负担,形成了企业办社会保障这样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2)计划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参与竞争需要平等的外部条件。而国有企业,特别是60年代建立起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与新组建的企业相比,离退休人员比重高、负担重,同时,由于企业各方面条件悬殊甚大,企业间的保障支出也畸轻畸重,影响了企业公平竞争。这一问题在新老企业之间、不同地区企业之间、不同部门企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均有所表现。(3 )计划型的社会保障制度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体制转型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促其发挥最大效用,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经济迅速发展。但由于计划型的保障制度对不同所有制部门和企业工作的人员提供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如国有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残由国家保障而非国有企业职工几乎享受不到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别,大大阻碍了生产要素(包括资金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阻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因而不得不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相应的改革。

二、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转换及改革

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转换的基本要求是要与新的市场经济制度达成制度性的协调。借鉴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成功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转换及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分离

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转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保障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分离使经济制度活跃起来。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分离主要表现在目标分化、机制分化和机构分化等三个方面。目标分化是指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制度应该明确各自独立的运行目标,经济制度的目标主要是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而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保护弱者和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分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一种独立于经济运行机制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如果说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通过利益导向和市场调节等手段来提高经济效率的话,那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就应该是以公平原则为导向,通过非市场化的手段,来对经济发展的成果进行再次分配,从而达到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目标。机构分化就是改变原来由一个机构同时承担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的模式,代之以不同的机构来承担不同的功能。机构分化以后,各种组织的功能将更加专门化,这将有助于提高各种组织在实现自身功能方面的效率。这种分化功能完成后,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将各自按照自身的原则运行,发挥各自的功能,从而形成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局面。

2.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由单一型向混合型的转变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在理论上也被看作是属于再分配的范畴,但在实际运作中是由政府或企业通过计划一次性完成的,它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往往是混在一起的。同时,在原有的保障模式中,个人不需要纳税或交纳社会保险金,因而不会感到自己参与了社会再分配过程。事实上,社会保障无论是项目、管理还是资金来源都不应是单一渠道,而应由“三个支柱”共同承担这一社会职责,这三个支柱是政府、集体和个人。

这一制度性的转化要求政府、集体和个人的行为都应作出改变。政府的功能应限制在再分配的范围,尽量避免直接参与初次分配,而企业和个人的功能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调整,即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和经济效率的同时,向政府纳税,并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和提供必要的保障待遇,劳动者个人则要在取得收入的同时,依法向政府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金。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收入转移和利益重组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使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达到协调。但是这种协调不会自动达成,而是需要从制度上和观念上作出必要的转化。首先,政府应为新的模式建立较为完善的法规和保证这些法规执行的手段,以引导和约束各方面的行为。事实证明,完善的立法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正常化的制度保证。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比较成熟,一是靠较强的经济实力,二是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制的强制推行。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规,有关法律也不成体系,且大多已时过境迁,因此,加快立法工作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转换的必由之路。其次,居民和企业应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制度对政治、经济、社会及自身的重大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进一步发展经济的重要配套措施。实践证明,它有利于维持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帮助企业摆脱一系列的困扰,提高经济效率。社会保障体现的公平虽然与效率有矛盾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它有促进效率提高的一面,关键在于如何掌握适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良性结合。

3.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向社会化转变

社会化程度不高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特点。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项目的非社会化。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受保范围狭窄,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多数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内,而且社会保障的项目、待遇也因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社会保障面向全社会的项目较少,从总体上看,社会化程度较低;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存在着非社会化和非统一性特点。保障制度的非社会化主要表现在城市国有部门保障项目的单位所有制上。在国有企业内部,各种保障项目是由企业实际掌握和运作的,在原有计划经济模式下,企业对保障受益者的给付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办理,企业实际上只起到了“出纳员”的作用,因此当时由企业管理保障项目的做法对国有部门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并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影响。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由企业管理保障项目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企业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以后,职工的社会保障的实际给付水平往往与各个单位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居民能否享受到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待遇,不仅取决于他们是否属于国有部门职工,而且还取决于其所在单位实际能提供的保障水平。社会保障制度的非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保障项目的部门分割、政出多门上。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包括老年、生育、疾病、伤残、失业、医疗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各保障项目标准混乱,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降低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既不能适应分散风险的社会化要求,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转换就是要打破原有的非社会化保障制度分配格局。转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一是社会保障项目要面对全社会成员,二是社会保障项目要实现社会化管理,即由社会统一管理保障项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调节社会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使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制度相分离,使有限的保障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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