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秉文:费改税不符合社保制度改革的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符合论文,制度改革论文,社保论文,趋势论文,费改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郑秉文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撰文指出,费改税不符合社保制度改革的趋势。费改税之弊端在于:
第一,从全球来看税改费正方兴未艾,如美国2001 年的三个改革方案(引入个人账户)、欧亚七国名义账户制的改革、德国2001年的积分制改革、2000 年爱尔兰的改革等等。在这些改革中,他们都引入实账积累型个人账户或名义账户,都是将一部分供款或全部供款由原来的税改为费。对于这个历史潮流,我们应该予以正视。目前中国很重要的是要建立“长效机制”,而建立长效机制的关键就要加强供款与待遇之间的联系。而要想加强联系,就要税改费,而不是相反。上述这些国家之所以引入账户,之所以税改费,其目的就是加强个人供款与未来待遇之间的关系,这是上世纪80 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社保的一个潮流和主流。
第二,加强缴费与待遇联系的原则是中国社保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丧失这个原则,就等于完全取消个人责任的制度设计理念,等于完全强调国家的无限责任。
第三,从技术上讲,统筹部分可以费改税,但个人账户部分则不可能。否则就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就与早已设立的个人账户这个事实产生严重冲突。但是如果按照制度的技术要求,只将社会统筹改成税,保留账户资金为费,在理论上行得通,但这样的制度就太复杂了,人为地复杂化,不符合制度的社会环境要求。
第四,费改税不符合社保制度弹性和“张力”的要求。我们的制度远远还没定性,没定型,例如,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从政策上讲,三次试点改革就存在8%,5%,3%之说。再加上11%,全国就有四种之多。这说明,我国的社保改革是在走一步看一步。费的弹性耍远远大于税,保留费,就等于是保留了未来任何不确定性的改革的空间。但是,如果一旦费改税,就具有刚性了。
第五,费改税,涉及到纳税人的定义、税率的设定,这是两大难题,目前来看是很难解决的。要增加一个税种,首先要确定纳税对象。如果改成税。照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部分城镇人口和农民工似乎存在能够被覆盖的可能性。可是农民呢?农民连农业税都免了,全国年人均不到5000 元收入的农民有能力成为社保纳税人吗?这个制度框架能把农民工吸引进来吗?这些都值得探讨。
第六,征收力度的大小不在于征收的形式。“缴费”覆盖面不够宽也不在于“是税还是费”。而在于目前我们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同题,如门槛太高,企业逃费;便携性太差,为劳动力流动造成了障碍;透明性太差,回报率太低;制度不直观,太复杂,不易看懂,难以理解,不像完全积累制那样一目了然。这才是造成征缴困难,难以扩面的根本原因,是农民工不进来的根本原因。
第七,中国社保资金的安全性不在于是“费”还是“税”,不在于是否存在三位一体的体制。资金不够安全关键在于制度的设计不够科学:资金投资仅限于协议存款和国债,投资回报率低,造成暗渡陈仓,违规操作;统筹层次太低,过于分散,导致资金管理分散,中央无权管理,更无权调动。
作者最后指出,统筹层次与是“税”还是“费”无关,而在于在社会共济的制度框架下,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存在道德风险。社保费应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如果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征收,长期来看存在不良后果。税务机关容易把精力简单放在“钱”上。短期来看,征缴额可能会有突破,可是长期来看影响社保制度的建设。三方共管的结果很可能使长期制度建设“撂荒”,为眼前利益而打架争光。征收体制越多越复杂。征收主体之间就越相互推诿。责任不清,界限不明,社保、税务、财政三家都为钱转,谁来负责制度的长期建设?和尚多了没水喝:反倒是只有劳动保障部一个部门对社保全程负责,责任明晰,有利于资金管理与制度建设。在当前阶段,社保制度的建设与资金的运用是密不可分的。由一家管起来,有利于长期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