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思想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法家论文

先秦法家思想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法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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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子百家中,在戰國時代,法家曾被列爲“名法儒墨”四大治道之一(《尹文子·大道上》)。孟子也認爲:“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孟子·告子下》)太史公亦將之列爲陰陽、儒、墨、名、法、道德的六家之一(《史記·大史公自序》)。

商鞅在秦國變法後,至秦始皇統一六國,法家一直是秦的官學。秦亡,漢襲秦制。但經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法家思想遂湮没不彰,但法家建立的中央集權制、私田制和法制,一直沿革至清。所以,法家當爲構成中國文化歷史的重要組成部份,不能不嚴肅對待。

一、法家思想應始于子産

《漢書·藝文志》言:“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爲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殘害至親,傷恩薄厚。”並且,以李悝的《李子三十二篇》爲法家之首,次列《商君書》、《申子》、《處子》、《慎子》、《韓子》等。這當是指,法家是承襲傳統舊制“理官”職務所反映的思想,並且是以李悝爲第一人。

但先秦法家,根本反對傳統舊制,而主張變法或變古;且春秋時,已“布衣卿相”,先秦諸子,亦多“處士”,並無世襲之官職。所以,《漢書·藝文志》的諸子出于王官說,很難爲歷代學者采信。

什麽是法家?《韓非子·孤憤》說:“知術之士,必遠見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燭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可見“知術之士”和“能法之士”當爲法家性質人物。

《韓非子·五蠹》說:“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國愈貧,言耕者衆,執耒者寡也。”“商、管之法”是指其書,而非其人,且“商”先于“管”,可見韓非已知《管子》不見得先于《商君書》。所以,《商君書》和《管子》當爲韓非所確認的先秦法家之著作。

《韓非子·定法》言:“今申不害言術,公孫鞅爲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由此可知,韓非肯定申不害和商鞅皆法家,只不過對“法”、“術”的偏重不同,但都是“帝王之具”。

先于《漢書·藝文志》,太史公在《論六家要旨》中,就把法家列于六家之一,說:“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絶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史記·太史公自序》)

其實,“法家”一詞,或以論“法”作爲一個學派,在先秦早已有之。《孟子·告子下》云:“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丁士虎認爲:“徵諸史料,此處的‘法家’應指與孟子同時代的重耕戰輕仁義,重法輕禮,無視親疏尊卑而一决于法的戰國著名學派,九流之一的法家。”①

除孟子外,《管子·山至數》載:“非法家也。大夫高其壟,美其室,此奪農事及市庸,此非便國之道也。”以妨礙農事及市庸爲“非法家”,此亦當爲法家之主張。

此外,《尹文子·大道上》云:“大道治者,則名、法、儒、墨自廢。以名、法、儒、墨治者,則不得離道…是道治者,謂之善人,藉名、法、儒、墨者,謂之不善人。”太史公論六家,而《尹文子》只論四家,由此亦可見法家至戰國時期,已巍然成派了。

除了《漢書·藝文志》說“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外,並無人追究或論述法家思想的起源和成因。而且,《漢書·藝文志》之說,又難令人采信。

《漢書·食貨志上》載:“陵夷至于戰國,貴詐力而賤仁誼,先富有而後禮讓。是時,李悝爲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及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雖非古道,猶以務本之故,傾鄰國而雄諸侯。然王制遂滅,僭差亡度。”

“王制”是周制,周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政治制度是宗法封建制。李悝和商君是法家,實行了法家的土地制度,以致“王制遂滅”。

《漢書·食貨志上》雖有準確的描述,但是,對爲什麽會造成這樣土地制度變革的原因並没有說明。以致近代學者如胡適、馮友蘭、侯外廬、任繼愈等,在他們的中國哲學史著作中,均未能追究法家思想的起源和形成。

1983年,在《韓非思想的歷史研究》②中,我們認爲宗法制度的瓦解,來自井田制的崩潰,井田制的崩潰來自私田制的出現,私田制的出現其來有自。首先是《韓非子·五蠹》所提出的“今人有五子不爲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衆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争”。

“人民衆”是說井田制下,出現了没有出路的剩餘勞動人口。而恰在當時又出現了鐵耕。是謂:“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鉏夷斤劚,試諸壤土。”(《國語·齊語》)並有一些考古出土的農具爲證。因此,生産力大增。後來,又知道,在山西渾源出土了春秋晋國的銅牛尊(現藏上海博物館),其鼻穿環,證明了牛力也參與了生産勞動。③

鐵耕加牛耕,就不再像周初封建時那樣需要大量勞動力纔能“受民受疆土”(大盂鼎),不再需要《詩經·周頌》所稱的“十千維耦”和“千耦其耘”。剩餘的勞動人口帶著鐵耕和牛耕就能開闢土田了,是謂“辟草萊”(《孟子·離婁上》)。《左傳·宣公十五年》,魯國首先“初稅畝”,公開承認私田制的合法性。井田農得要接受井田主(貴族)的節制,離開了井田的農民,得到解放,無以節制。

井田制的剩餘勞動人口除了“辟草萊”外,就進入了“國”內,而形成“國人”。脫離了井田的“國人”在“國”內,不但無人可以節制和規範,並且,參與大夫之間的政争和政變。在這個歷史背景下,子産鑄刑書,《左傳·昭公六年》載晋叔向致子産書曰:

始吾有虞于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爲刑辟,懼民之有争心也。猶不可禁禦,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爲禄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涖之以彊,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並有争心,以徵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爲矣。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將弃禮而徵于書。錐刀之末,將盡争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子産復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二十三年後,《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載,晋鑄刑鼎,孔子反對說: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爲被廬之法,以爲盟主。今弃是度也,而爲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爲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晋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爲法?

“刑書”和“刑鼎”的內容已不得而知,但從叔向和孔子的反對中,我們可總結出:(1)由“民知有辟”和“民在鼎矣”,可知彼不但是成文法,而且是公布法。(2)由“則不忌于上”和“何以尊貴”可知,“刑書”和“刑鼎”是罪行法定的,不是哪個“上”或“貴”可以據主觀好惡處罰人民的,原來封建主或“貴”或“上”對人民的統治權也被剥奪了,故“貴何業之守”?(3)“並有争心,以徵于書”和“錐刀之末,將盡争之”,是對罪名或罪行的認定會有争執,果然,有鄧析的出場,和名家的出現。

此外,宗法封建的目的本是“封建親戚,以蕃屏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的。但是,由于不斷的分封,周天子所轄之地愈來愈小,而諸侯坐大;在諸侯國裏,也由于分封,而大夫坐大。周天子式微,不再能號令天下了。再由于逐漸疏遠的親戚關係,不再能維繫諸侯之間的“親親”關係,而有諸侯相攻伐。

封建封到不能再封,而有“以吾從大夫之後”(《論語·先進》)的孔子,言“吾少也賤,故多能鄙事”(《論語·子罕》)。貴族墜落到平民階級,掌握在貴族階級的文化隨之“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論語·述而》),而落入民間。加上,諸侯相競争,需才孔急,不但致使“士無定主”,並且出現“布衣卿相”,更破壞了宗法封建制。

前有子産鑄刑書及晋鑄刑鼎,後有李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晋書·刑法志》)。《漢書·藝文志》以李悝爲法家第一人或本于此。但劉劭卻言:“建法立制,强國富人,是謂法家。管仲、商鞅是也。”(《人物志·處業》)

故近代學者陳啓天亦以管仲和子産爲先秦法家的先驅,並言:“可見管仲之所以綱紀齊國,輔佐桓公以成霸業,在使民‘畏威如威’。這種使民‘畏威如威’的方法,只有法家纔采用,故可旁證管仲爲一個法家的開山祖。”④故張純、王曉波亦以管仲和子産爲先秦法家的先驅。⑤

朱鋒則認爲。“法家學派是春秋戰國社會大變革的産物,法家的産生,可以上溯到春秋末期的管仲、子産、鄧析,但形成是由李悝完成。”⑥

《漢書·藝文志》以《管子》爲道家,子産無著作,《李子三十三篇》是否《法經》不得而知,至少李悝的《法經》經商鞅至秦。後商鞅雖死,商鞅之法未變,據商鞅之法,秦始皇統一六國,漢襲秦制,蕭何又改秦律爲漢律,一直沿革到唐律,更至清。故瞿同祖稱李悝爲中國的“法典之父”。⑦《漢書·藝文志》以李悝爲先秦法家第一人,亦良有以也。但以管仲在齊的變革帶有後來法家思想的性質,而以管仲爲法家先驅,不無商榷的餘地。

法家一切主張的具體基礎是自“刑書”、“刑鼎”以來的公布法。管仲無論如何並未突破公布法,而子産“鑄刑書”,則做到了這點。

子産“鑄刑書”的政治自覺是“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不能及子孫”是針對封建世襲;“救世”是指政治改革。

“不忌于上”和“貴何業之守”是剥奪了封建貴族對人民的統治權,而集中于“刑書”或“刑鼎”的公布法,且公布法是國君制定的。古代中國的政治制度開始由封建而中央集權,並且是以法制集權的。這與獨裁集權是有差別的。中央集權就是後世法家所强調的“尊主卑臣”。

又,《左傳·襄公三十年》載:“子産爲政,有事伯石,賂與之邑。子大叔曰:‘國皆其國也,奚獨賂焉?’子産曰:‘無欲實難。皆得其欲,以從其事,而要其成。非我有成,其在人乎?’”

由此可知,子産知道人性是好利的,而以利賞之,以從其事。

又,《左傳·昭公二十年》載:“鄭子産有疾,謂子大叔曰:‘我死,子必爲政。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故寬難。’”

子産不但知道人好利,而且知道人惡害,而主張以嚴刑峻法嚇阻犯罪。這也是《商君書》不斷强調的“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去疆》),“故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以去刑”(《開塞》),“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靳令》),“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畫策》)。

故以子産爲法家先驅,或法家第一人,當更符合史實,而當之無愧。並且,二千多年來被儒家所詬病的“嚴刑峻法”,其實是始于子産,而子産死,孔子泣曰:“古之遺愛也。”(《史記·鄭世家》)

二、法家的人性論與“以刑去刑”

近代學者,或以韓非師事荀子,亦師承荀子的性惡論。

例如,馮友蘭在其《中國哲學史》中即言:“蓋人之性惟知趨利避害,故惟利害可以驅使之。法家多以爲人之性惡。韓非爲荀子弟子,對于此點,尤有明顯之主張。”⑧

後來,馮友蘭發現,韓非並没有抽象的人性論,但亦言:“韓非没有提出抽象的人性論,也没有提過荀子。但是,荀子的性惡論似乎對他有極大的影響。他對具體社會問題的見解,似乎是荀子性惡論極端的應用。”⑨

郭沫若在《十批判書·韓非子的批判》中說:“韓非子的學說,無疑是走私式的受了荀子的影響,但他這樣的‘刻激寡恩’,荀子卻不能負責。荀子提倡人性惡,他的結論是强調教育和學習,目的是使人由惡而善。韓子不是這樣,他承認人性惡,好,就讓他惡到底,只是防備著這惡不要害到自己,而去充分地害人。”⑩

勞思光亦在所著《中國哲學史》中稱:“韓子則承荀卿性惡之說而更作推進;認爲人之本性皆只知計較利害,無善惡之意識。”“韓子以爲,人只知争利害;既不能有德性,亦不能相愛;兼駁墨子及孟子之學說,可謂性惡論之極端形態矣。”“韓子一面將性惡論推到極致,另一面則承威權主義之思想,否定一切價值,而只肯定一君權。”(11)

孫叔平亦在《中國哲學史稿》中說:“他(韓非)全面發展了荀况的性惡論的消極內容,而丟掉了它的積極內容。”(123)

韓非的人性論是不是荀子的性惡論,而又涉及到孟、荀的人性論之辯。

孟子的性善論與他對“善”和“性”的定義有關。他把“可以爲善”就定義爲“善”。他說:

乃若其情,則可以爲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爲不善,非才之罪也。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則得之,捨則失之。”或相倍蓰而無算者,不能盡其才者也。(《孟子·告子上》)

並且,他只把“可以爲善”的人性定義爲“性”,其他則爲“命”。他說:

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聲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仁之于父子也,義之于君臣也,禮之于賓主也,智之于賢者也,聖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孟子·盡心下》)

只有“可以爲善”的人性纔是“性”,所以,“性善”。其實,這是一個“分析命題”,也是“恒真句”,有如“白花所以是白花”。並且,也是先驗的(生而具有)──“猶其有四體也”。故孟子可以得出以下之結論: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所以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見孺子,將入于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于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由是觀之: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猶其有四體也;有是四端而自謂不能者,自賊者也;謂其君不能者,賊其君者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擴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達。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孟子·公孫丑上》)

荀子主張“性惡”和“善僞”。他將“性”和“僞”定義爲:

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禮義者,聖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學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可學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謂之僞,是性、僞之分也。今人之性,目可以見,耳可以聽。夫可以見之明不離目,可以聽之聰不離耳;目明而耳聰,不可學明矣。(《荀子·性惡》)

性者,本始材樸也;僞者,文理隆盛也。無性則僞之無所加,無僞則性不能自美。(《荀子·禮論》)

性也者,吾所不能爲也,然可化也。積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爲也。注錯習俗,所以化性也。《荀子·儒效》)

荀子把“性”界定爲“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本始材樸”、“吾所不能爲也”,與孟子把“性”界定爲“可以爲善”的“四端”或潜能不同。此外,荀子又區別了“性”和“情”以及“慮”、“僞”、“欲”的關係。他說:

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應,不事而自然,謂之性。性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情然而心爲之擇,謂之慮,心慮而能爲之動,謂之僞。(《荀子·正名》)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質也;欲者,情之應也。(《荀子·正名》)

由于“性”“情”有關聯,又有不同,所以,荀子言:“人之情,食欲有芻豢,衣欲有文綉,行欲有輿馬,又欲夫餘財蓄積之富也,然窮年累世不知不足,是人之情也。”(《荀子·榮辱》)“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聲,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不免也。”(《荀子·王霸》)“故人之情,口好味,而臭味莫美焉;耳好聲,而聲樂莫大焉;目好色,而文章致繁,婦女莫衆焉;形體好佚,而安重閑静莫愉焉;心好利,而穀禄莫厚焉。”(《荀子·王霸》)而“性”只能是人的“生之所以然者”,故“令人之性,饑而欲飽,寒而欲衣,勞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荀子·性惡》)。

荀子似乎把“性”界定在滿足生理需求之內的“欲”;而把“情”界定在超出生理需求之外的“欲”。而他的性惡善僞之論則是:

人之性惡,其善者僞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争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于争奪,合于犯分亂理,而歸于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後出于辭讓,合于文理,而歸于治。用此觀之,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僞也。(《荀子·性惡》)

荀子“性惡論”的論證當是以人性爲前提,“順是”而推出“辭讓亡焉”、“忠信亡焉”、“禮義文理亡焉”的結論。但在有效論證中,前提和結論的關係,必須是肯定前提爲真即可肯定結論爲真,否定結論爲真亦可否定前提爲真。但荀子卻是肯定結論爲惡,來肯定前提爲惡。這就不是一個必然的有效論證了。肯定結論爲惡,前提則無必然性,可以爲惡,可以爲不惡。

孟子根據他自己對“性”和“善”的定義,他的“性善論”是有效論證,而且是“恒真句”。但荀子的“性惡論”卻是一個無必然性的無效論證。

韓非並没有區別“性”和“情”,他所考察到的人性或人情如下列:

夫民之性,惡勞而佚樂。(《韓非子·心度》)

人之情莫不愛其子。(《韓非子·十過》)

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韓非子·奸劫弒臣》)

人情皆喜貴而惡賤。(《韓非子·難三》)

民之故計,皆就安利,如辟危窮。(《韓非子·五蠹》)

長行徇上,數百不一人;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韓非子·難二》)

韓非和孔子一樣,“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論語·公冶長》)。韓非基本上不談“性”,因爲:

夫智,性也;壽,命也。性命者,非所學于人也,而以人之所不能爲說人,此世之所以謂之爲狂也。謂之不能然,則是諭也,夫諭、性也。以仁義教人,是以智與壽說也,有度之主弗受也。(《韓非子·顯學》)

“性命”是“不可學,不可事”的。韓非還認爲没有什麽天生的“性”是善的或惡的,人的行爲思想是受到他的利害所影響的。所以,他說:

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韓非子·備內》)

人性不但好利,而且惡害,故有好惡。韓非說: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八經》)

荀子根據人性(也是好利惡害),“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于争奪,合于犯分亂現,而歸于暴”。“暴”是惡,所以,人性是惡。“人之性惡明矣”。但韓非卻是“因人情”,而得出的結論是“治道具矣”,是善。再根據荀子肯定結論,肯定前提的“邏輯”,豈不證明了韓非“好利惡害”的“人情”是善嗎?

唯張純與王曉波不同意韓非的人性論等同于荀子的性惡論,“但這並不是說,法家對人性的考察,與荀子截然不同。也不是說荀子對人性的考察没有影響到韓非,甚至于墨子,他們都共同看到了人性是‘好利’的,並以‘好利’爲基本之人性來建構其對人之行爲的理論解釋。所以,我們不能同意馮友蘭等一般學者,以法家及韓非之人性論視同荀子之性惡論的觀點。因爲人性‘好利’而‘治道具’與人性‘好利’而‘歸于暴’,這兩個命題是有一定的區別,不可混爲一談的”。(13)

韓非不但不是性惡論,並主張“凡治天下因人情”,就是“必因人情”,承子産以來,法家多主張嚴刑峻法,其辭曰:

故曰:“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殺,斷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傷民也,以禁奸止過也。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曰:明刑不戮。(《商君書·賞刑》)

法家不但主張嚴刑峻法,並且還主張“重輕”──重刑輕罪。公孫鞅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韓非子·內儲說上》)韓非更說:“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罪重而輕刑,輕刑則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韓非子·飭令》)

三、“尊主卑臣”的民本思想

自太史公將法家定性爲“尊主卑臣”、“嚴而少恩”,再加上嚴刑峻法,甚至“重輕”,法家的立場顯然與“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孟子·盡心下》)的民本思想相對立。但《韓非子·問田》卻紀録了一段韓非與堂谿公的對話:

堂谿公謂韓子曰:“臣聞服禮辭讓,全之術也;修行退智,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術,設度數,臣竊以爲危于身而殆于軀。何以效之?所聞先生術曰:‘楚不用吳起而削亂,秦行商君而富彊,二子之言已當矣,然而吳起支解而商君車裂者,不逢世遇主之患也。’逢遇不可必也,患禍不可斥也,夫舍乎全遂之道而肆乎危殆之行,竊爲先生無取焉。”韓子曰:“臣明先生之言矣。夫治天下之柄,齊民萌之度,甚未易處也。然所以廢先王之教,而行賤臣之所取者,竊以爲立法術,設度數,所以利民萌便衆庶之道也。故不憚亂主闇上之患禍,而必思以齊民萌之資利者,仁智之行也。憚亂主闇上之患禍,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見民萌之資利者,貪鄙之爲也。臣不忍向貪鄙之爲,不敢傷仁智之行。先王(生)有幸臣之意,然有大傷臣之實。”(《韓非子·問田》)

法家雖“尊主卑臣”、“嚴而少恩”,但其目的卻是“利民萌,便庶衆”,甚至不“憚亂主闇上之患禍”。難道這不是民本思想的主張嗎?一般中國哲學史的著作和韓非的研究者,多迴避這個問題。但也有些學者直接面對。

馮友蘭在《中國哲學史》引述了《問田》後,說:

蓋當時國家社會,範圍日趨廣大,組織日趨複雜。舊日“用人群之道”已不適用,而需要新者。韓非之徒,以爲“立法術,設度數”,足以“利民萌,便庶衆”,不“避死亡之害”,鼓吹新“用人群之道”,亦積極救世之士也。(14)

郭沫若在《十批判書》中引《問田》後,批評韓非說:

看他這抱負,是以救世主自命了。他是不憚患禍,不避死亡面專爲人民謀利益的。這也許不會是欺心之論吧,因爲無論是怎樣的明君術士,没有人民也“術”不起來。奴隸主雖然剥削奴隸,何嘗又不愛惜奴隸?牛馬也要有草吃纔能耕作的,主人豐衣足食,牛馬的草秣也纔可以有足够的分量。極端君權論者的韓非,他腦裏所懷抱的“救群生”、“利民萌”,是應該作如是觀的。“民智之不可用,獨(直)嬰兒之心也…故舉事而求賢智,爲政而期適民,皆亂之端”(《顯學》)。“人主者明能知治,嚴必行之,故雖拂于民心,必立其治”(《南面》),這樣纔是他的本色,但不要以爲他的言論有什麽矛盾。(15)

侯外廬在引述了堂谿公的話後,評論說:“這說明了法家以顯族貴族身份和氏族貴族鬥争的危殆途徑。”引述了韓非的答復後,說:“韓非子這一賤臣所取的‘齊民萌,便庶衆’之道,其說在‘齊’,實質上是顯族貴族的古代的‘平均思想’,這是中國文化的優良傳統,我們不能以其有專制君主的權力思想而否定其積極的因素。”(16)

勞思光在《中國哲學史》中,雖未引述《問田》,但卻大肆批判韓非爲“罕見之邪惡思想”和“視民意如草芥”。他說:

總而言之,韓非思想,在價值觀念方面,爲一純粹否定論者;故不唯與先秦諸子不同,且在世界哲學史上,亦屬一極爲罕見之邪僻思想。但就歷史脉絡觀之,則韓非生于戰國末年,其前數百年來,正諸家學說並起之際,韓非思想自不能不受前人之影響。然此種影響爲歷史關係,實無關于韓非學說之特性也。儒學有荀卿“性惡”之說,爲韓非所襲取,遂成極端性惡之論,而視一切善行德性爲不可能。荀卿又有“師法”及重“君”之觀念,韓子又利用之,遂成爲强調改造人民,一律擁護人主利益之論,而視民意如草芥矣。(17)

馮友蘭《問田》篇的理解似乎止于韓非之徒亦“積極救世之士”而已。侯外廬則企圖以階級鬥争去詮釋《問田》,還提到“平均思想”,也很難令人信服。

勞思光對韓非法家一昧否定,似乎和他的反共立場有關。1949年後,大陸學界繼承新文化運動的反傳統,對孔子有所批判,而對一向被傳統儒家所不屑的法家開始有一定的反省和肯定(例如,侯外廬)。

郭沫若否定《問田》篇,否定韓非的“利民萌,便庶衆”,似乎與他當時反對蔣介石獨裁有關,而殃及主張集權的韓非。或者,他以周代爲奴隸制,所謂“民”即奴隸,韓非竟成奴隸主,而有如此之評論。(18)

這有兩組問題:第一,“楚不用吳起而削弱,秦行商君而富彊”是否爲真;第二,韓非所言以“立法術,設度數”來“利民萌,便庶衆”的思想是否屬實,又從何而來。

吳起在楚變法,但楚悼王死,被吳起打壓的貴族反撲,殺吳起而復辟,歷史已經證明,“楚不用吳起而削弱”,終爲秦所滅。

商君在秦變法的遭遇和吳起一樣,秦孝公死,商君身死車裂,但商君雖死,商君之法未變。至荀子入秦曰:

其固塞險,形埶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勝也。入境,觀其風俗,其百姓樸,其聲樂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順,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于其門,入于公門;出于公門,歸于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觀其朝廷,其間聽决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是所見也。故曰:佚而治,約而詳,不煩而功,治之至也,秦類之矣。雖然,則有其諰矣。兼是數具者而盡有之,然而縣之以王者之功名,則倜倜然其不及遠矣!是何也?則其殆無儒邪!故曰粹而王,駁而霸,無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荀子·彊國》)

太史公亦言,商君在秦國變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盗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盡遷之于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史記·商君列傳》)。

韓非博聞廣學,他當然確知商君在秦變法的真相。“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這是荀子肯定商君變法,在秦“立法術,設度數”所致。

“道不拾遺,山無盗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鬥,鄉邑大治”。難道不是“利民萌,便庶衆”嗎?以“立法術,設度數”爲“利民萌,便庶衆”,又如何是“欺心之論”?此外,“秦民大說”,又如何是“視民意如草芥”呢?

中國的“民本”一詞,或源自“民爲惟邦本,本固邦寧”(《尚書·夏書·五子之歌》)。或有“禪讓”的古史傳說。

夏至桀虐民,而有《尚書·周書·多方》言:“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休命于成湯,刑殄有夏。”雖然“民主”一詞並非今意,但“天惟時求民主”,目的是“民”不是“主”,是天爲“民”去求“主”的。

商至紂,不知悔改,故言:“天惟五年,須暇之子孫,誕作民主;罔可念聽…惟我周王,靈承于旅,克堪用德,惟典神天。”(同上)

此外,我們還看到一些古代的記載:

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尚書·虞書·皋陶謨》)

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尚書·周書·泰誓中》)

夫民,神之主也。(《左傳·桓公六年》)

天之愛民甚矣。豈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從其欲。(《左傳·襄公十四年》)

乃至于孟子的“民爲貴,社稷次之,君爲輕”。

何以“民”的地位這麽高,這麽重要。根據現代人類學的研究,初民社會多呈現原始民主的型態,今日西方“民主”一詞還是源自希臘。故言:

原始民主乃是人類社會民主歷史發展長河的源頭。原始社會末期氏族部落首領個人權力膨脹的結果,導致進入文明的古代國家普遍盛行君主制,只有極少數國家實行貴族制或共和制,但在這些國家早期歷史發展階段都或多或少地保存著原始民主傳統。由于社會歷史發展的具體情况不同,古代東方國家非專制性質的君主制和貴族制或共和制,不久便發展或併入專制主義體制,而在希臘羅馬世界,經過作爲次生的國家形式的貴族制之後,出現了古典民主,即在雅典等邦把民主制作爲國家形式,在羅馬的貴族制中參合民主因素,形成共和制,並各自獲得了充分發展。(19)

思想總是主體對客體的反映,反映不見得完全真實,但仍包含真實的部份。中國古代的民本思想,不僅是先秦諸子的“烏托邦”,也包含古代中國氏族社會的真實,那就是古代民主的反映。

這個古代民主的型態,傳說是:

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獸衆。人民不勝鳥獸龍蛇。有聖人作,構木爲巢,以避群害,而民說之,使王天下,號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惡臭,而傷腸胃,民多疾病。有聖人作,鑽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說之,使王天下,號曰燧人氏。(《韓非子·五蠹》)

古者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于天,俯則觀法于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作結繩而爲網罟,以佃以漁,蓋取諸離。包犧氏没,神農氏作,斵木爲耜,揉木爲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蓋取諸益。日中爲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蓋取諸噬嗑。(《易·繫辭傳下》)

這裏所謂的“王天下”,當爲氏族部落的盟主。經過黄帝,至夏,由于治水,“盡力乎溝洫”(《論語·泰伯》),農業生産力必然提高,夏的氏族坐大,氏族聯盟盟主的地位得以穩固化和長期化。這是中國古代的一項歷史性的變革,故學者云:

《韓氏易傳》云:“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傳子,官以傳賢。”以今言之,“官天下”是多元性公共權力傳承的族邦賢者型民主選舉制;“家天下”是王權傳子世襲制,也可稱爲一人統治天下的君主制,擴而大之是爲貴族特權世襲制。這段文字揭示了“五帝”與“三王”兩個前後相次歷史時代性質之分水嶺所在。從“官天下”到“家天下”,表明中國曾經從古代民主制走向君主制的歷史演變軌迹,可以看出夏商周三代國家王制的建立、鞏固和完善,乃是“五帝”時代族邦聯盟首領個人權力不斷膨脹的後續之必然,這種由累積而終至質變的性質升華,是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20)

雖然中國古代由“官天下”邁進了“家天下”,但仍湯伐夏,“興師率諸侯”(《史記·殷本紀》);武王伐紂,“師畢渡盟津,諸侯咸會”(《史記·周本紀》)。夏、商無封建,何來“諸侯”,可見“諸侯”也者,即氏族也,故仍具有强烈的氏族聯盟的性質。至周雖行宗法制度,但氏族社會的餘緒猶在,古代民主的思想反映也傳承了下來。

所以,不僅儒家,凡接受了這一傳統的先秦諸子,莫不具有氏族社會古代民主的思想。或有美化古代民主者,但絶非無中生有的烏托邦。

以“民爲貴”的孟子則主張“君子之于物者,愛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孟子·盡心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

這也就是說,要把自己的“親親”關係也推及到與一般人民的關係。別人的“老”、“幼”就是“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就是“親親而仁民”了,也就是“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禮記·大學》)的“親民”了。

儒家的民本主張是“仁民”、“親民”,而法家不同,法家主張全體人民或國家層面的“利民”。

從法家的系統來看,子産“作丘賦”受到反對,但他堅决的說:“茍利社稷,生死以之,且吾聞爲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濟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左傳·昭公四年》)“利社稷”就是利人民全體。

《商君書·更法》即認爲“法”和“禮”只是達成“强國”、“利民”的工具,故言:“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强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

儒家主張以仁義實現民本思想,法家則認爲嚴刑峻法纔能“民安其所樂”,並且,質疑儒家的仁義,結果是“民傷其所惡”。所以,《商君書·開塞》說:

今世之所謂義者,將立民之所好,而廢其所惡;此其所謂不義者,將立民之所惡,而廢其所樂也。二者名貿實易,不可不察也。立民之所樂,則民傷其所惡;立民之所惡,則民安其所樂。何以知其然也?夫民憂則思,思則出度;樂則淫,淫則生佚。故以刑治則民威,民威則無奸,無奸則民安其所樂。以義教則民縱,民縱則亂,亂則民傷其所惡。吾所謂刑者,義之本也;而世所謂義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惡,必終其所好;以其所好,必敗其所惡。

《商君書·畫策》更認爲,國家之所以能治理並非由于仁義,而是由于法令。故言:

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于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聖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謂義者,爲人臣忠,爲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非其義也,餓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

《商君書·開塞》還認爲“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要“治”就必須嚴刑,嚴刑不是羅織人民入罪,而是“以刑去刑”。所以說:

古者民藂生而群處亂,故求有上也。然則天下之樂有上也,將以爲治也。今有主而無法,其害與無主同;有法不勝其亂,與無法同。天下不安無君,而樂勝其法,則舉世以爲惑也。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廣于勝法;勝法之務,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嚴刑。故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以去刑。

法家雖主張“利民”,但卻反對民粹政治,而主張精英統治,《商君書·更法》云:

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負于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訾于民。語曰:“愚者闇于成事,知者見于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郭偃之法曰:“論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謀于衆。”

孟子以“民爲貴”爲民本,《商君書·修權》更言:

故堯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爲天下位天下也。論賢舉能而傳焉,非疏父子,親越人也,明于治亂之道也。故三王以義親,五霸以法正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爲天下治天下。

“爲天下位天下也”、“爲天下治天下也”,已明示了政治的目的是天下之民,這也當是古代民主一脉相承的民本思想罷。

相同的民本思想論述還見于《慎子·威德》:

古者,立天子而貴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無一貴,則理無由通,通理以爲天下也。故立天子以爲天下,非立天下以爲天子也;立國君以爲國,非立國以爲君也。

韓非承古代民主餘緒,也承法家傳統,反對民粹政治,反對儒家的“仁民”、“親民”,强烈的主張“利民”的民本思想,除了《問田》外,亦散見于《韓非子》各篇章如下:

聖人之治民,度于本,不從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與之刑,非所以惡民,愛之本也。刑勝而民静,賞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勝、治之首也,賞繁、亂之本也。夫民之性,喜其亂而不親其法。故明主之治國也,明賞則民勸功,嚴刑則民親法。(《韓非子·心度》)

今不知治者必曰:“得民之心。”欲得民之心而可以爲治,則是伊尹、管仲無所用也,將聽民而已矣。民智之不可用,猶嬰兒之心也。夫嬰兒不剔首則腹痛,不揊痤則寖益,剔首、揊痤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然猶啼呼不止,嬰兒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今上急耕田墾草以厚民産也,而以上爲酷;修刑重罰以爲禁邪也,而以上爲嚴;徵賦錢粟以實倉庫、且以救饑饉備軍旅也,而以上爲貪;境內必知介,而無私解,並力疾鬥所以禽虜也,而以上爲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悅也。夫求聖通之士者,爲民知之不足師用。昔禹决江濬河而民聚瓦石,子産開畝樹桑鄭人謗訾。禹利天下,子産存鄭,皆以受謗,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故舉士而求賢智,爲政而期適民,皆亂之端,未可與爲治也。(《韓非子·顯學》)

而聖人者,審于是非之實,察于治亂之情也。故其治國也,正明法,陳嚴刑,將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使强不陵弱,衆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長,邊境不侵,君臣相親,父子相保,而無死亡係虜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愚人不知,顧以爲暴。愚者固欲治而惡其所以治,皆惡危而喜其所以危者。何以知之?夫嚴刑重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以治也;哀憐百姓、輕刑罰者,民之所喜,而國之所以危也。聖人爲法國者,必逆于世,而順于道德。知之者,同于義而异于俗;弗知之者,异于義而同于俗。天下知之者少,則義非矣。(《韓非子·奸劫弒臣》)

所以,《問田》决不是郭沫若說的“欺心之論”,更不是勞思光說的“在價值觀念方面爲一純粹的否定論者”,“亦屬一種罕見之邪辟思想”,而是在一定時空下的以利全民的民本思想。

四、結論

法律的公布和施行,在韓非所稱“商、管之法”中,都有嚴格和詳細的規定,例如: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于太史。大朝之日,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于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于太府。憲籍分于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于鄉官致于鄉屬,及于游宗,皆受憲。憲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蚤晏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令,罪死不赦。首憲既布,然後可以布憲。(《管子·立政》)

《商君書》裏甚至規定法官、吏和民的關係,人民不但犯法要接受法律的處罰,並且,不犯法也要接受法律的保護,以不受吏的侵害。其言曰: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爲法令爲禁室,有鍵鑰爲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發禁室印,及入禁室視禁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令以禁令。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爲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禁室之法令,並學問所謂。吏民欲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吏遇民不循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則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敢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爲善,皆務自治奉公,民愚則易治也。此皆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商君書·定分》)

《商君書》對法律文字的內容還有一定的要求,務期做到“明白易知”,而“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故曰: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智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智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爲法,民不盡智。賢者而後知之,不可以爲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爲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爲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爲天下師,令萬民無陷于險危。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法令明白易知,爲置法官吏爲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治之,故天下大治也。(《商君書·定分》)

“刑書”和“刑鼎”已具明文公布和罪刑法定的性質。“故天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更具有依法行政的性質。

法令不但要“明白易行”,還要“爲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爲天下師,令萬民無陷于險危”外,而且還可以“吏遇民不循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這正表示,商君之法,行政(吏)與司法(法官)分立。並且,“法官”還具有法律諮詢和律師的性質。

《管子·任法》亦言:“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爲大治。”“生法”當指立法,立法權屬國君;“守法”當指依法行政;“法于法”當指接受法律規範。

可見,先秦法家的主張,除了“生法者君”外,已具現代法制的雛型。故有張釋之兩次對漢文帝企圖干預司法判决而抗命曰:

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爲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自子産認識到“無欲實難”後,先秦法家無不以人性爲好利思害,韓非還認爲人“皆挾自爲心也”(《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承認人性是自私利己的。法家主張中央集權和“尊主卑臣”,國君是人,也必利己,合乎“人情”,又如何能利國利民?

這個問題,先秦法家諸子均未觸及,唯《尸子》言“聖人于大私之中也無私”,“湯不私其身而私萬方。文王曰:‘苟有仁人,何必周親?’文王不私其親而私萬國。先王非無私也,所私者與人不同也”(《尸子·綽子》)。所以,“匹夫愛其宅,不愛其鄰;諸侯愛其國,不愛其敵。天子兼天下而愛之大也”(《尸子·廣澤》)。

由于天子私天下,諸侯私其國,除了“亂主闇上”外,法家纔放心的把權力交給國君,並據其“自爲心”而“利民萌,便庶衆”。這是法家的“君主法制”,也是其利民的民本思想主張。

先秦法家的法制精神,至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而不彰。但是,至漢宣帝猶言:“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漢書·元帝紀》)“霸”即法家;“王”即儒家,亦“周政”。

考之實際,李悝的《法經》經商鞅至秦;秦亡,蕭何改《秦律》爲《漢律》,歷代沿革一直至清。

此外,儒家所主張的文武之道──宗法封建,自漢初七國之亂後,就再未實施了,實施的一直是法家的主張的中央集權制,和“尊主卑臣”。

還有秦、漢之後,也從未恢復儒家所主張的井田制度,而是法家所主張的私田制度,並産生嚴重的“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漢書·食貨志》),致使土地問題成爲貫穿中國社會二千多年的主要矛盾。

“獨尊儒術”後,儒家的意識型態,遂成爲中國文化的道德理想,《禮記》的禮運大同篇,和文武之道,指引著中國二千多年發展方向,也成爲永遠達不到的理想。以儒家意識型態爲道德理想,以法家爲政治社會制度,是謂“陽儒陰法”。

在“陽儒陰法”下,法家不彰,但没有法家,也就没有秦漢之后二千多年的中國,所以,研究中國不能缺少法家,並且必須重新評價法家。

注释:

①丁士虎:《“法家拂士”新解》,《池州師專學報》1998年第4期,頁33。

②張純、王曉波:《韓非思想的歷史研究》第一章《中國古代的變局與韓非》,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3年。

③顧德融、朱順龍:《春秋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頁207。

④陳啓天:《中國法家概論》,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70年,頁40。

⑤王曉波:《先秦法家思想史論》第一章《法家的先驅──管仲和子産》,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1年。

⑥朱鋒:《法家思想形成的原因》,《陝西教育學院學報》第16卷第4期,2000年11月,頁107。

⑦《先秦法家思想史論》,頁107。

⑧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上海:商務印書館,1930年,頁398。

⑨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新編》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頁578~579。

⑩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下),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頁958~959。

(11)勞思光:《中國哲學史》第1卷,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71年,頁293~284。

(12)孫叔平:《中國哲學史稿》上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頁206。

(13)《韓非思想的歷史研究》,頁76。

(14)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增訂本)》,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3年,頁408。

(15)《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下),頁969。

(16)侯外廬、趙紀彬、杜國庠:《中國思想通史》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頁614~615。

(17)勞思光:《中國哲學史》第1卷,頁287。

(18)《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上),頁21。

(19)施治生、郭方:《古代民主與共和制度》,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頁19~20。

(20)《古代民主與共和制度》,頁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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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思想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法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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