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令状在英国普通法发展中的作用--以皇家管辖权为视角_亨利二世论文

论令状在英国普通法发展中的作用--以皇家管辖权为视角_亨利二世论文

浅述令状在英国普通法发展中的作用——从王室司法管辖权的角度阐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令状论文,普通法论文,管辖权论文,王室论文,司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53-1143/D(2007)03-0188-04

英国令状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法律发展史,促成英国普通法形成与发展的因素众多,令状制度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子。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令状的使用也仅仅只是类似于西欧其他国家的使用方式,它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行政命令,没有赋予它更多的功能。诺曼征服之后,诺曼统治者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旧有习惯与制度,依然援用那时的法律习惯和政治组织。威廉一世沿用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并将其发展为以国王为最高权威的御前会议,后来通过御前会议的发展而逐渐产生三大中央王室法庭。在保留各种政治治理方式时,令状的使用也被保留下来。诺曼征服之后的令状的使用完全与西欧其他国家的使用相区别,英国统治者根据统治的现实需要赋予令状更多的功能,它不再仅仅充当行政治理的工具。“盎格鲁—诺曼国王将这些古老的英国令状变成了一种空前绝后重要和具有较强适应性的手段。似乎政府的任何活动都可以通过它完成。”[1] 英国令状制度的突出作用是扩大了王室司法管辖权,并最终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一、王室法庭通过移卷令与郡法庭的竞争司法管辖权

诺曼国王统治初期,王室司法系统并不是唯一存在的司法体系,与王室法庭并存的还有教会法庭、领主法庭、地方法庭等。亨利二世统治之前,王室司法管辖权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管辖权。并且在王室法庭建立的初期,人们很少会眷顾王室法庭,大量的案子都是在地方法庭、教会法庭和领主法庭审理。英格兰各位英明的国王在以各种途径扩大王权,希冀建立强有力的统治之时,他们不会忘记司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于是他们开始通过各种措施来统一司法。具有“对政府最大的贡献”美誉的令状制度当然成为加强王室司法的手段之一。在四足鼎立的情况下,王室法庭要加强司法权力就必须要削弱地方法庭、教会法庭和领主法庭审理案件的权力。“早期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各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的过程。中央司法系统并不是开始就存在的,它通过初始令状从其他的法院夺得管辖权。”[2] 当时的王室司法管辖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法庭中:普通诉讼法庭(The Court of Common Plea),王座法庭(The Court of King’s Bench)和财政法庭(The Court of Exchequer)。普通诉讼法庭主要受理普通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理论上王座法庭拥有对所有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实际上它主要受理刑事案件即那些所谓侵犯国王安宁的案件;① 财政法庭主要审判涉及财产的案件。这三大中央法庭设在威斯敏斯特大厅。为了方便远离王庭的普通民众能得到国王的救济,巡回法庭应运而生。当由王室控制的各类专职法庭逐步建立时,各类法院之间司法权的斗争随之产生。

地方法庭的代表是郡法庭。郡法庭是中世纪英国重要的地方行政司法机构,由郡长主持,每月开庭一次,主要受理民事方面的对人诉讼,案件的判决由参与审判的全体民众官(suitors)做出。巡回法庭建立后,郡法庭就要休庭,法庭的全体人员必须到巡回法庭集合。此时,郡长已没有实际的权力,只是巡回法官的助手。而巡回法庭到达各地的次数也比较频繁,郡法庭几乎没有多少实际的审判权力。特别是在民事方面,民众通过向文秘署申请移卷令(Writ of Pone)或误判令(Writ of False Judgment),将案件从郡法庭转至王室法庭,彻底地削弱了郡法庭的司法管辖权。至于郡法庭刑事管辖权方面的限制,主要来源于英国王权的逐渐增强,王室宣布对所有“破坏国王和平的行为”均有管辖权,将其刑事管辖权剥夺得片甲不留。移卷令断言郡法庭的诉讼存在缺陷,并以此为理由取消其对这类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这就构成了利用令状来获取司法管辖权的早期实例。

二、王室法庭通过权利令状与领主法庭的竞争司法管辖权

领主法庭基于领主特权产生。英国是典型的领主—封臣关系的国家,拥有一定数量封臣的领主可以在自己的领地设立法庭。这种法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司法性质的法庭,它处理涉及行政、经济、司法的各种事务。在司法职能上,领主法庭处理如下几个方面的事务:民事方面,管辖标的额在40先令以下的对人诉讼、不动产权利诉讼以及涉及非自由保有地产的诉讼……刑事方面,它虽然无权涉足破坏国王和平的犯罪,但对破坏庄园内习惯的行为具有排他性的管辖权。领主法庭享有如此多的管辖权,王室法庭在与其争夺管辖权的斗争中也是经历了一场持久的激战。王室法庭利用权利令状展开了与领主法庭争夺司法管辖权的斗争,亨利二世确立的“没有国王的权利令状,任何人都不必为他自由持有的土地而应诉”原则以及大陪审制审判方式的建立为王室法庭赢得了大量涉及土地诉讼的案件。

在权利令状产生之前,涉及不动产权益的权利诉讼可以随时在领主法庭进行,并且领主法庭对权利诉讼具有专属的管辖权,王室法庭无法触及。在封建时代,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领主法庭独享权利诉讼这块肥肉。这种情况刺激了亨利二世的头脑,他逐步采取措施获得不动产权利诉讼的管辖权,最终创制了权利令状,这是一种由大法官签发的用以开始权利诉讼的令状。这导致了没有权利令状,领主法庭不可能进行权利诉讼,即“没有国王的权利令状,任何人都不必为他自由持有的土地而应诉”。民众对权利令状的需求是权利令状发展的重要力量。民众为了能够获得较好较快的司法保护,他们希望国王介入他们的诉讼,因为国王能使法庭的负责人记起他们的职责。国王会命令“实现正义”、“公正地恢复”、“正当地占有”等等。慢慢地,获取一份权利令状已经成为人们开始诉讼的一个前提:如果一个聪明的原告重视这个案子,他就会在控告他的对手之前获得一份权利令状。否则他的诉讼就存在诉讼污点,并且,结果是没有任何人有责任回答这个诉讼的任何问题。于是这一规则被确定下来,即无论谁在任何地方法庭控告一份自由地产保有者,都必须要得到一份王室权利令状。[1] 223-225伴随着这一规则的建立,权利令状成为领主法庭进行自由地产诉讼的必要前提,没有权利令状在领主法庭进行决定权利归属的地产诉讼是不可能的。

同时,权利令状在要求领主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时,它还强调如果领主不能妥当地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那么郡法庭会解决这个问题——领主法庭可能失去对权利诉讼的管辖。② 在王室法庭获得对权利诉讼的部分管辖权后,亨利二世又规定了大陪审制度,这一制度赋予给权利诉讼中的被告享有在决斗和陪审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当文明的曙光逐步照亮人们的心灵时,领主法庭所采用的非理性的决斗方式受到了人们的怀疑和厌倦,而大陪审团是由郡长选出的四位骑士和由他们四人选出的十二个人共同组成。被选出的人通常都是当事人的邻居,他们对于所争议的土地有一定的了解,根据他们对有关问题的回答所做出的判决更理性也更吸引人——大陪审团的引入使领主法庭几乎完全失去了对权利诉讼的管辖。领主法庭速度缓慢且没有效率,原告为了避免浪费时间,像所有处于困境的人所做的那样,求助于上帝和国王。[1] 208权利令状以及伴随权利令状产生的大陪审制度吸引民众将有关自由地产诉讼的案件完全置于王室法庭的管辖之内。

三、王室法庭通过确定土地性质令状与教会法庭竞争司法管辖权

教会法庭是基督教建立的跨越国界的司法组织,西欧各个国家都设有教会法庭,这些法庭统一适用教会法并直接隶属于教皇,各个世俗的王权对于教会法庭所处理的事务根本无权干涉。当时的英格兰,教会法庭处理大量的事务:首先对于所有涉及教会经济利益的事件,教会宣称有排他性管辖权;教士的任命和降职;类似于敬神庆典的所有宗教事务;以及教会团体的管理与收入的内部分配问题;教会法庭也很喜欢处理那些与赋予给教会的土地有任何联系的案件;另外教会法庭还处理教会税收、婚姻案件、遗嘱案件等等。[3] “就教会法而言,任何涉及这些事项的案件都能够通过相应的副主教或主教法院登记控诉而开始审理,败诉方可以上诉至相应的大主教法院,最后上诉至罗马教皇。13世纪罗马教皇所受理的上诉案件,来自英格兰的要比其他国家的多。教皇还行使一种普遍的初审管辖权:原告人可以从法庭恳求一种指明由教皇使节去地方审判任何案件的令状。”[4] 当时的英国,教会拥有对许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教会法院以无形的精神权威巩固他们的领地。英国王室法庭与教会法庭争夺司法管辖权是一个长期且较艰难的过程,威廉一世、威廉二世、亨利一世都采取各种途径限制教会法庭的管辖权,特别是亨利二世时期,斗争更加激烈最终演变成了亨利与贝克特③ 之间的交锋。1164年即亨利二世统治的第十年,在克拉伦登召开的一次会议中,亨利二世颁布了旨在限制教会特权和宗教法庭权力的一部法律《克拉伦登宪章》④(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教士如被指控有罪,应由世俗法院审理;国王的法官审理教职人员与非教职人员之间关于土地的纠纷;大主教只能向国王提出申诉;教职人员应服从国王的召唤等。这个法律的颁布对教会法庭的司法管辖权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它对教会的司法管辖权提出了诸多限制,将涉及教士的许多案件都收归国王的法庭处理。并且从亨利二世那个时代起,王室法庭,而不是教会法庭,几乎是每场争执的挑起者和胜利者。

以确定土地性质令状(Assisa de utrum)为例,具体分析王室法庭如何与教会法庭争夺司法管辖权。中世纪英国确立的原则是,所有属于教会地产的土地诉讼都应该在教会法庭解决。这就形成了要想确立涉及土地案件的管辖权,就应该先弄清楚处于诉讼中的土地是教产还是俗产。属于教产则由教会法院管辖,属于俗产则由国王法庭解决。确定土地性质令状的确立,就是为了解决教产还是俗产的问题,这对于当时国王法庭获得涉及土地问题的司法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教产还是俗产这个问题被认为是一个事实问题,所以应该由12守法自由民组成的陪审团在国王的法官面前得出结论。[3] 144-1451164年的《克拉伦登宪章》(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第九条规定:“在涉及教士认为是自由教役保有而俗届人士认为属于俗届保有的土地保有争执中,由12名守法臣民组成陪审团在首席法官面前做出裁断,依此裁断来决定涉及地产的纠纷归王室法庭还是教会法庭管辖。”[5] 这类令状并不决定谁对这份土地享有最终的权利,但是,通过这个令状,国王的法庭获得了对确定土地性质诉讼的管辖权。该法条宣称只能由王室法庭来决定地产的性质,这正好是决定地产诉讼管辖权的前提,正是通过这种途径实质上控制了地产诉讼的管辖权,因为很可能陪审团会宣布地产属于俗产而不是教产。“在这一点上,亨利是成功的并且是非常成功。他的后继者的法庭都坚持,对于涉及土地所有或占有的问题,即使这块土地是因为施舍而获得,他们都有排他性管辖权。”[3] 126

另外,王室法庭通过设立并行管辖权来与教会法庭竞争司法管辖权。教会一直宣称对涉及信义契约的案件具有管辖权,教会法庭认为当某个人进行宣誓而做出某种承诺时,他就已经将其灵魂诉诸于上帝了。这种涉及灵魂拯救的事情理所当然地归教会管辖。在涉及信义保证的债权之诉中,王室法庭也主张了一种并列的管辖权,《克拉伦登宪章》的第十五条规定,教会不得因为债务诉讼中的当事人违反自己的宣誓就排除王室法庭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最终的结局是双方都不轻易放弃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于是双方都享有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

巡回法庭制度建立后,郡法庭实际审理的案件逐步减少;移卷令断言郡法庭的诉讼存在缺陷而将大量的案件转移至王室法庭,更削弱了郡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王室法庭在利用令状争夺司法管辖权的斗争中初步尝到了胜利的果实。权利令状的使用使得领主法庭对权利诉讼的专属管辖权被打破,“没有国王的权利令状,任何人都不必为他自由持有的土地而应诉”原则的确立,使得任何要想在领主法庭进行自由地产诉讼的人,都必须获得国王文秘署签发的权利令状才可能开始诉讼;大陪审制的建立则彻底地将民众的目光吸引到了王室法庭。在与教会法庭的斗争中,英国统治者的杰出才能使得世俗的司法管辖权战胜了精神权威,获得了大量有关教士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土地性质令状通过设置前置司法程序实际上获得了对涉及教役地产的管辖权。通过对移卷令、权利令状、确定土地性质令状等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王室法庭利用令状削弱地方法庭、领主法庭、教会法庭司法管辖权,从而扩大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方式有所了解。王室法庭通过不流血的斗争以及文明的竞争方式逐步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权,通过各种合理以及符合大众心理的措施使他们自愿到王室法庭进行诉讼。教会法庭以及领主法庭在与王室法庭的司法竞争中战败,令状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王室法庭通过令状和平地壮大自己,争取更多的司法管辖权,审理更多全国范围内的案件,对各种案件进行总结,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实施更使得王室法庭的作用突出——形成司法体系的良性循环。英国统治者保守的作战方式中更凸显他们创新的政治智慧。

注释:

①王座法庭是“国王亲临法庭”,而国王是司法正义之源,所以理论上它可以管辖所有案件。

②在王室法庭与地方法庭争夺司法管辖权的过程中,巡回法庭和移卷令(writ of pone)的使用以及关于郡法庭所管辖的案件的性质的限制,郡法庭最后是名存实亡,大量的案件都有王室法庭来处理,包括权利诉讼。

③贝克特曾是亨利二世的挚友,担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时,成为主张教会脱离国王控制的热情支持者。《克拉伦登宪章》颁布后,亨利二世与贝克特之间的分歧白热化,亨利二世一时气愤说出“无人能使我摆脱这个瘟神般的神父吗”,国王的四个亲兵错误地理解了国王在盛怒下的言词,擅自将贝克特杀死。刺杀事件震惊了整个基督教世界,教皇对亨利二世进行了处罚。

④《克拉伦登宪章》是1164年亨利二世于克拉伦登颁布的,号称是亨利二世祖父(亨利一世)时期的古老习惯的记录。实际上是亨利二世以习惯之名进行强化王权、抗争教会权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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