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应有关媒体的提问时,银监会认为,第1号命令和第2号命令之间没有矛盾_银监会论文

在回应有关媒体的提问时,银监会认为,第1号命令和第2号命令之间没有矛盾_银监会论文

针对有关媒体质疑 银监会认为1、2号令并无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号令论文,矛盾论文,媒体论文,银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针对有媒体认为银监会近日发布的有关1、2号令对许可证的名称表述口径有差异的报道,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6月11日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从银监会的解释中看出,银监会认为,1、2号令对许可证的名称表述口径没有矛盾。

5月29日和6月2日,银监会以1、2号主席令的形式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及《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这两个主席令出台后,有媒体认为,2号令似乎在弥补1号令的纰漏。该媒体称,“1号令”屡次提及的“营业许可证”一般只相对于独立法人而言。新设分支机构当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监管部门给其的“许可”则应称为“经营许可证”。

该媒体称,而在“2号令”中,“营业许可证”的称呼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则是通篇的“金融许可证”。那么就是说,银监会立马在“2号令”中将“1号令”的这个错误纠正了过来。

对此,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目前实行的许可证一直是按金融机构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分为“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两类;经监管当局审批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按规定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包括营业部等部门)不颁发许可证。

该负责人明确指出,6月2日银监会2号主席令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了规范,不再分类区分,统一称为“金融许可证”;但在此之前,事实上还存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因此,对银行的分支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还应当采用原有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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