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受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4)01-0035-06
关于名田制笔者曾写过三篇文章,即《名田制浅释》[1]、《辕田制和名田制》[2]、《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3],对名田制的性质进行过反复探讨,认识也有一个反复变化过程。起初认为名田制是土地长期占有制,后来又认为是土地私有制,最后又恢复是土地长期占有制的认识。但是,对于名田制始于商鞅变法,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名田制就是秦的受田制等认识则是前后一致的。不过,由于史书对于秦汉具体受田数量记载不清,对其实施情况也就难于探讨清楚,故对某些问题的论述,也只能是推测性的,不能确切地加以说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问世,使我们见到了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所颁布的受田律令,知道了各级军功爵制拥有者及庶人的受田宅的具体数量及其他规定,为研究名田制提供了非常珍贵可靠的资料,所以就有条件对名田(受田)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了吕后二年颁布的受田、受宅两项律文,这对研究名田制极为重要,故摘录原文作为研究名田制的根据。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项,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公卒、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以上是受田律文,下面再摘录受宅律文。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以上所引两条律文,是到目前为止所发现的惟一的,也是最完整的秦汉时期受田、受宅法律文献。根据上引两条律文,再结合《二年律令》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知汉政府是按六个等级授田授宅的。第一个等次是侯爵级,包括彻侯和关内侯。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但可受一百零五座宅基地。第二个等次是卿爵级,包括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在这九级中,最高级的大庶长可受田九十顷,宅基地九十座,最低的左庶长还可受田七十顷,宅基地七十座。卿爵级的受田受宅的原则,是等差下降,即每降一级少受二顷二宅。第三个等次是大夫爵级,包括五大夫至大夫五级。大夫爵级与卿爵级受田受宅相比,差距非常大。卿爵最低级的左庶长尚可受田七十四顷,受宅基地七十四座,而大夫爵的最高的五大夫,则猛降至受田廿顷,宅廿,最低级的大夫仅受五顷五宅。第四个等次是小爵级,包括不更至公士四级,受田宅的数量,最高的不更受田四顷,宅四宅,最低的公士仅受田一顷半,宅一宅半,比庶人仅多半顷半宅,略显有军功爵位者的优越地位。第五个等次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五、庶人,可受田一顷、宅一宅。第六个等次是犯有轻罪的司寇、隐官,可受田半顷、宅半宅。通过以上对吕后二年受田、受宅律文的分析,有两点出乎笔者的意料之外:一没有想到侯爵级、卿爵级、大夫爵级所受田宅数量是如此之高;二没有想到对轻罪犯人也可减半受田受宅。据笔者分析,以上两点都与汉初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生产亟待恢复的客观特殊历史环境有关系,因此亟须把土地尽量分配出去,以利生产。所以在受田律令颁布之后,特别强调拥有军功爵者不幸早死,对于继承门户的后人(一般是嫡长子)仍给予“先择田”的优待,对其他儿子想要独自立户者也尽量满足他们的土地的需要,对于宅基地则有所保留。在这里对于“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要稍加说明;所谓“田宅不盈”的“宅”宇,实是衍字;下文的“得以盈”,是指满额受田,对于宅不够数的,就不能满额受宅;律文的侧重点是保证生产,故土地数量必须受足,而宅基地不足数就要将就一点了。
通过吕后二年的受田受宅律文可以肯定地说,卿爵级以上的人都变成了大地主,大夫爵级及小爵的不更、簪褭都变成了中小地主,公士以下的公卒、士五、庶人、司寇、隐官都成了自耕农。过去我说过名田(受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说汉初是军功地主的天下,现在看来这些论断基本是正确的。
按照汉承秦制的传统说法,汉代的受田受宅制也是从秦代延续下来的;但秦代的受田受宅制的具体情况,由于史书失载已难考知,现在只知道商鞅变法时曾制定了“明尊卑爵秩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4]即按爵秩等级的不同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奴隶和衣服。秦代的军功爵制有赐庶于、臣妾的规定,汉代已无,但秦代的赐田宅数量肯定没有《二年律令》中所规定的多。《商君书·境内》有一条资料说:“能得甲首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这里的“益”字,是指在原来赐田宅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级爵位,就加赐田一顷、宅九亩。按秦制也是“百亩给一夫”,(注:《通典·州郡曲·风俗》:“按周制步百为亩,百亩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此处所指之亩乃是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如果在百亩的基础上益田一顷,就是二顷了。如此上推,就是得到十九级关内侯,也只有田二十顷,有宅一百八十亩,比《二年律令》的受田宅数低得很多。不仅秦赐田宅数量低于吕后二年的受田宅数量,就是在吕后以后,汉政府也从来没有制定过如此高额赐田宅数量,对此下文将会论及,在此不赘。
历史文献和简牍资料都证明受田制就是名田制,因为受田者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在户籍上必须有名,故受田又称名田,即以名占田之意。名田是按爵秩等级的不同授给不同数量的田宅(宅基地,实际也是土地),这也就是刘邦在汉五年五月五日诏书中所说的“以军功行田宅”的真正含意。
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曾说:“诸侯子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当所求于吏者,亟与。”又说:“且法以功劳行田宅,令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5]从上引两段诏书文字来看,刘邦对军功爵及“以军功行田宅”之事是何等的重视。据此推断,在汉五年五月诏书颁布前,汉政府就已制定出以军功大小、爵位高低的不同而授予田宅的条文,且已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因为如果没有具体受田方案,刘邦就不会说:“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这样的话。这里所谓的“多满”,是指未从军的小吏满额得到了他们应得到的田宅,而有军功者反而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份额。如果当时没有制订出具体受田受宅方案,刘邦在诏书中就不可能提出那样严厉的责问。从责问中还可以推断出,当时的受田受宅方案中,包括了有军功者和无军功者,只是规定对有军功者要优先授予田宅,如不遵守这一规定,就要“以重论之”,即从重处罚。只可惜刘邦时制订的受田受宅方案没有保存下来,但拙见以为它应与吕后二年的受田受宅方案相似,甚至可以说吕后二年受田受宅方案仿自刘邦时的方案。因为吕后与刘邦时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大环境基本相同,所以两者的方案相似是完全可能的。
吕后为推行受田受宅方案,还颁布很多其他法律条文,其中有一条就是强调受田受宅时有军功爵者的优先原则。
未受田宅者,乡部以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户律》
这条律文有两层含意。一是对应受田者,乡政府要根据入户口的时间先后排出一个顺序来,时间久的(指入户籍者)排在前,若是入户口时间相同,有爵者优先。二是把受田受宅者的资料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就把已登记在册的田宅,按先后顺序颁授给受田者。
历史文献和《二年律令》都说明秦汉的受田宅制是一种有受无还的土地长期占有制度,即政府一经把田宅授人,在一般情况下就不再收回。因为根据有关文献资料还看不到政府有收回田宅的规定,田宅一经授出就归受者长期占有。但政府对授出去的田宅也不是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定出种种法律进行干预。如:
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户律》
这条律文说明,受田宅是一次性的,所受田宅想要送人或出卖宅基地,那就不能再受田宅了。还有律文规定: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户律》
这是对多买宅基地的限制律文,不许受田宅者超过限额购买宅基地,但允许地方官吏和在中央当官的可以购买房舍。房舍是否包括宅基地,律无明文,看来是有意避开了。还有律文曰:
田宅当入县官,而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户律》
这是对冒名顶替骗取田宅者的惩罚律文。所谓“田宅当入县官”,大概是指绝户户的田宅,对于诈代其户者,不仅没收田宅,而且要处以“赎城旦”的刑罚。此外还有更严厉的惩罚。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以所名田宅,它如律令。 ——《户律》
对于本人没有户口,借用别人的户名而占有田宅以及冒名占有田宅者,要判罚为戍卒戍边二年,还要没收非法占有的田宅,这是相当重的处罚。但是,替别人名田宅者,如果能够先自告发,不仅不判其刑,而且还要把他冒名占有的田宅赠送给他。这条律文可以说是宽严结合的典型。从前部律文看,对冒名占有田宅者处罚极严,从后面律文看,对能自首告发者还给予重赏,说明汉政府的真实目的,是把田宅落实在户口上,以便于向名有田宅者征收租税。以下一条律文更能说明问题。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 ——《户律》
这条律文是承代户口的人买卖田宅,乡政府的田啬夫和吏职人员故意留难不给定籍(登记变更情况),满一天的对责任人要罚金二两。从这条律文来看很明显汉政府是肯定田宅的买卖,但其真实目的是要把田宅的变动在户籍上反映出来,以利于税收。以下几条律文的精神与此类似。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毋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户律》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买。孙死,其母代而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蘖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 ——《户律》
上引三条律文有一个共性,即都属于家庭内部分割财产问题。第一条律文是说居民有想根据先人遗嘱(先令)分割田产,乡政府要照办,而且要把先令写成三份并记入户籍,如有争议,按券书办事,没有券书,不听。分有田产的人如果还没有独立户籍,也有权占有,到八月检籍时再上户籍。主管者如留难遗嘱,不写券书,罚金一两。第二条律文是说祖父母、父母、子、孙、兄弟、侄子想要互分财产(含土地),一律准许,但要在户籍注明固定下来。以下是举例说明田产占有关系:一是以孝道为原则保护祖父母的利益;二是孙死其母代子为户,但不许虐待公婆,并不许招夫入赘夺取其子的田产(这是保护其孙的利益)。第三条律文是说有人想分父母、子、兄弟、主母(父之正妻)、假母(父之偏妻)的田产,和主母、假母欲分庶子、子的田产,而独立建立户籍的,一律准许。这三条律文都说明汉政府对田产归谁所有并不关心,而是关心田产分割后必须定籍,因为只有“定籍”,政府才能根据户籍上登记的田产数量征收租税和赀税。在此情况下,对政府来说田产所有权并不是第一位的,而田产必须在户籍上登记才是第一位的问题。所以汉政府为了掌握田宅的真正占有情况,非常注意田产分割后的定籍问题,并鼓励田产分割后独立建立户籍,这与军功爵制、名田制破坏后,豪强地主提倡聚族而居的大家庭现念是不一致的。《二年律令》还有对妇女田产的处理律文。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 ——《置后律》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户后者,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 ——《置后律》
这两条律文所反映的都是作为户主继承人对田产的处理问题。第一条律文是说女子继承为户主后又出嫁了,他的丈夫就要以他的妻子所继承的田宅来顶替他所应得的田宅,如果宅基地不够,也不能再补受。如果丈夫遗弃妻子或丈夫死亡,妻子仍要恢复为户主。妻子如被遗弃,田宅还要归还给妻子。这条律文有保护妇女财产权的含意。第二条律文是说寡妇继为户主,按独生子继承户主的规定授与田宅。如果寡妇不应当继为户主者,而她要独立门户,就要降低受田宅的数量,按庶人的标准受田宅。以上两条律文都说明汉政府对所授出的田宅,还有权干预和调整,政府对授出去的田宅仍进行着严密的管理。下一条律文更能说明问题。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吏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作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刻论之。 ——《户律》
上引律文有些词汇生僻,兼有漫漶不清,已难了解其全部含意,但大概意思还是可以理解的。文中所谓“民宅园户籍”,似指居民的住宅簿,田园登记簿,“年细籍”可能是指占有宅园的逐年记录,“田比地籍”《二年律令》的原注认为是“依田地比邻第记录籍簿”,非常正确。“田命籍”可能是“田名籍”。《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尝亡命游外黄”。索隐引晋灼曰:“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田命籍”应是登记土地在谁的名下占有的问题。关于“田租籍”,不解自明,那是记录田租数量,是收租税的底账。总之,政府对民户的田宅占有情况的管理极其严谨细密。政府规定以上各种籍簿的副本都要上报县政府,县政府要把各种籍簿分门别类保管起来,并放在箧、匣中密藏,经由县令、丞、官啬夫加印后封存起来。如因某种需要而查看各种籍簿时,要由主管官吏上报县令、丞,经批准后,凭县令、丞印由官啬夫启发,用过后再加印封藏,如违反以上规定,对各主管人员各罚金四两。如有诈伪增减田宅数字,没有得逞者,罚为赎耐。主管官经常事先计算校对,发现与籍簿不相符的情况,就要上报劾弹违法的人。这样严厉的管理制度说明汉政府对授出去的田宅不仅管理严明,而且执法认真。其管理目的当然是为了税收。但在名田制(受田制)破坏之后,土地私有制发展起来,并导致了土地兼并的狂潮迭起,汉政府严密的管理制度也遭到破坏,到东汉初年,连清查田亩的度田措施也无法进行,只好让土地兼并自然发展下去。
在《二年律令》中曾多次提到“为人名田宅”、“所名田宅”的问题,说明名田就是“以名占田”之意,也就是“受田”。这是在军功爵制盛行时,按户籍上的人名和军功爵高低及其他身份不同,名有不同数量的田宅制度,这与后世的“占田制”、“均田制”以官品和男女劳动力等级的不同而分配不同数量土地的情况不同。这是商鞅变法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直到西汉初年吕后当政时,受田的数量可能有变化,但受田的原则没有变。但在吕后之后,随着汉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私有及土地兼并的盛行,按军功爵等级及其他身份的受田制就完全被破坏了。
土地制度有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规律,即土地一经确定为长期占有制,必然迅速演变为土地私有制,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导致土地兼并。在吕后之后,文帝、景帝继续施行休养生息政策,社会经济很快发展起来,到武帝时期就出现了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在文帝之前“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这就说明在文帝之前,是小农经济平稳发展的时期,到了文帝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两极分化,农民出现“卖田宅、鬻子孙”的悲惨景象,及至武帝时期就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情况,(注:董仲舒此语表面上是指秦商鞅变法后土地兼并情况,实际是借秦指汉,反映的是汉武帝时期的土地兼并情况。)于是董仲舒就提出了“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建议。[6]对此武帝则是采取铁腕手段,用酷吏打击豪强及算缗告缗,迁兼并之徒乱众之家以实关中的严酷政策,才把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压了下去。但是,经过汉武帝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自商鞅变法以来,所建立的名田制(受田制)却彻底被破坏了。因为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主要兼并对象有两种人。一种是在名田制下一家受田百亩的自耕农,汉文帝时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收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若此,尚复被水早之灾,急征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债)者矣。”[6]在封建社会,个体小农是最脆弱的经济单位,经不起任何破坏性的袭击。水旱灾荒,政府的横征暴敛,高利贷的残酷盘剥,都足以使小农倾家荡产,所以自耕农就成为土地兼并的首当其冲的对象。土地兼并的第二个对象,就是以军功大小、爵位高低而获得大量田宅的军功地主。他们的子孙靠其父祖以军功得来的大量土地,过着世袭和半世袭的寄生生活,最容易腐朽破产。史称军功地主的“子孙骄逸,忘其先祖之艰难,多陷法禁,陨命亡国,或亡子孙,迄于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子遗,耗矣”。至孝宣帝时,“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7]钱大昕也说,汉初军功地主之子孙,“虽拥高爵,尚杂庸保之中。”[8]所谓庸保,就是受人雇佣而服杂役的人。军功地主子孙已沦落在庸保之中,说明他们父祖因军功而得到的大量田宅,已被这些不肖子孙变卖一空,他们的土地已被兼并。
根据以上的论证,可以说在汉武帝时代出现的第一次土地兼并高潮所兼并的土地,都是名田制下的土地,即根据军功爵位的高低及其他身份由政府所授给的土地。这类性质的土地一经兼并,名田制就已名存实亡。汉武帝在对外战争中,虽然对以卫青、霍去病为首的各级将领仍有封侯拜将之举,并有各种赏赐,甚至还建立武功爵制“以宠军功”。[9]但所赏乃是官职和金钱,以军功受田宅制度并没有恢复,说明名田制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在汉武帝之后,经过“昭宣中兴”,社会经济又得到新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在汉成帝、哀帝时期又出现了第二次土地兼并高潮。第二次土地兼并高潮比第一次更为猛烈。据《汉书·货殖列传》记载,各地都出现了新的兼并土地的富商大贾和豪强。在四川,“程(郑)卓(王孙)既衰,至成哀间成都罗裒赀至巨万”;在山东,“刁间既衰,至成哀间,临淄姓伟赀五千万”;在河南,“师史既衰,至成哀王莽间,洛阳张长叔,薛子仲赀亦十千万”;在陕西,“前富者既衰,京师富人樊嘉、茂陵挚纲、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赀,樊嘉五千万,其余皆巨万矣……此其章章犹著者也,其余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贿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故秦扬以田农而甲一州”。这些“郡国富民,莫不运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固齐民之业”。以上引文中所谓“兼业颛利”、“下固齐民之业”,都是指郡国富豪兼并农民土地。此外官僚、贵族凭借权势也都是疯狂的土地兼并者。由于笔者在《秦汉时期三次土地兼并高潮》一文中对此已有较为详细的论述,[10]故不再赘述。
第二次土地兼并高潮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种矛盾的尖锐化,广大农民沦为流民和奴隶,出现了“富豪吏民赀数巨万,而贫民益困”的严重形势。有些开明的官僚士大夫看到了土地、奴婢引起的社会矛盾的严重性,就向哀帝提出对贵族、官僚、富豪的土地、奴婢占有数量,“宜略为限”的建议。[6]于是在哀帝的赞同下,师丹、何武、孔光等人共同提出了一个限田限奴方案。规定:“诸侯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无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隶过品,皆没入县官。”[11]这个限田限奴方案公布后,产生了一定效果,“田宅奴婢,贾为减贱”,[6]但由于幸臣董贤、外戚丁明、傅喜等当权派反对,哀帝遂下诏“且须后”,此限田限奴方案就无限期拖延下去,而没能施行。对于何武、孔光提出的限田限奴方案我原来认为是相当宽松的,但看到了《二年律令》中的受田受宅律文后,才知道何武、孔光所规定的限田数额远远低于吕后二年授予侯级爵、卿级爵的受田数额,说明何武、孔光并不知道汉初的受田制的情况,也说明名田制破坏时间太久了。
在孔光、何武的限田限奴方案被搁置后,土地和奴婢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化。王莽在掌权后,为解决这一严重的问题就提出了一个“王田私属制”,宣布:“更名天下田为王田,奴婢为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12]众所周知,王莽的王田制实质是要恢复西周的井田制,但对于“私属”一般都认为是王莽所新创,现在看到《二年律令》才知道在吕后二年的律令中就已经有“私属”,其文曰:“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亡律》)从这条律文来分析,从表面看奴隶提高了人格地位,实际仍“事之如奴婢”,说明奴隶的待遇没变,惟一得利的是政府,奴隶改称私属后,要向政府出算赋。像这样的所谓改革,当然要失败了。
王莽改制失败后,引发了赤眉、绿林大起义,刘秀借助农民起义推翻王莽政权的威力而建立东汉政权。刘秀虽然也是依靠他的将领和军队建立的政权,并且也有封侯赏官的举措,但以军功爵位高低而受田受宅政策并没有恢复,甚至连以检查田亩数量为目的的度田措施都行不通,东汉已是豪强地主的天下,以军功爵位高低而占田宅的军功地主已退出历史舞台。
在已出版的《中国古代史》中,在讲到秦汉历史时,虽然也有提到军功地主这一名词的,但对军功地主掌权的重要性及阶段性没有说清,同时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并不奇怪,因为过去并不知道军功地主有多大实力。《二年律令》中所记载的以军功爵为标志的受田受宅数字,才知道军功地主拥有土地数量是非常惊人的,才使我们把军功地主与豪强地主掌权的不同时期、不同特征搞清楚了,这也就是我写本文的主要目的。
最后笔者想再说明一点,按原来计划对《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本想写四篇文章,其中《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写的也是名田制问题,但文章发表后又觉得言犹未尽,故又补写本文,想把名田制的建立直至破坏说得更清楚一点,这是写本文的初衷。
收稿日期:200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