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的“法治”思想评析
严存生
摘要: “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人类社会很早就意识到这一点。据现有文献,我国古代的《管子》一书中就明确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命题,并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梁启超对此予以极高的评价,说他是世界法治主义主张的第一人。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比较,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一种西方式的以民主共和政体为前提的特殊的“法治”观念的话,《管子》的“法治”观念则是一种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原本的、宽泛意义上的,因而是更具有普适性的“法治”观念。所以应给予它以客观的、科学的和历史的高度评价,并以之为基础构思当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
关键词: 《管子》;宽泛意义的“法治”;法治观念
“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我国先秦时期就流行一种“法治”观念,其产生时间比西方还早。它以我国文化的最高范畴“道”作为出发点,认为“法”是“道”的派生物,是“道”的显现和使用的方式。即一种基于“道”的权威性的行为范式,因而也是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法以人之道——“礼义”为基础,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来规制和协调统一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道义。显然,这种“法治”观念不同于西方的以民主共和政体为先决条件的“法治”观念,是一种更具有普适性的宽泛意义的“法治”观念。所以,在进行“法治中国”建设中,认真地研究这一种“法治”观念,就非常有价值的,它不仅能使我们找到“法治中国”的文化基因,使“法治中国”建设扎根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之中,而且能使我们克服西方“法治”观念的局限性。而这一种“法治”观念的代表作就是《管子》。梁启超认为,管仲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法治”思想的首创者,他在《管子评传》中说:“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的确如此,《管子》一书是我国而且是世界古代文献中第一个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命题,而且对什么是“法”“法治”,为什么要在治国理政中要坚持“法治”和如何实现“法治”等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论述。其“法治”思想,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相比,是一种更为宽泛,因而是更具有普适性的“法治”观念。
一、《管子》的“法治”思想简介
(一)“法”的本质、种类、功能和特点
1.“法本乎道”。首先,管子继承了传统的“道法”的观念①,在对“道”进行系统深刻论述的基础上,明确地阐述了“法本乎道”的观念,揭示了法与道的内在关系。指出法基于人的社会生活之道——“义”,是“义”的衍化物——“礼”,即用以规制和统一人们的外在行为,使之合于“义”的行为的仪表礼节。不同的是,“法”是一种特殊的“礼”,是由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君主制定的“礼”。因而“法”从根本上渊源于“道”,是现实生活中最能体现“道”的东西,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最高的“道”。因而他在《管子·任法》中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王之实用也。”在《管子·枢言》中说:“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他还在在《管子·心术上》中论述了“法”与“道”的内在逻辑关系,说:“天之道,虚其无形。虚则不屈,无形则无所位迕 (抵触),无所位迕,故偏(遍)流万物而不变。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间之理者,谓其所以舍也。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这就是说,“道”产生了“德”和“理”,而人类社会的“德”和“理”就是“义”,而“礼”是外化为行为标准的“义”,“法”则是以权力为后盾的权威性的行为标准。所以他得出结论,法渊源于道,是治理社会中最高的道。这样一来,“法”,特别是制定法就与“道”联系起来,它渊源于“道”,特别是人之“道”的“义”,是实现这种“道”的特殊方式。
2.“法”的种类和特点。管子把法分为两种:(1) 一种是客观法,即客观事物固有的法则或准则,是事物运动中相对稳定不变的部分。如在《管子·正篇》中曰:“如四时之不貣(忒),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月日之明,曰法。”《管子·明法解》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七法》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2)另一种是主观法,即君主或执政者所制定的用于规制和约束人们的制度和法令。他在《管子·任法》中曰:“法者所以一民使天下也。”在《管子·法禁》中曰:“君壹置则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 这种“法”的叫法比较多,如令或政令、律、法律、法制、宪、刑等。他指出这种法的特点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用赏罚两种办法规制人们的行为,对违反者“杀僇禁诛”。所以他在《管子·任法》中说:“简物小未(大),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
3.法的功能。他认为法的功能是给人们提供行为准则,用以决疑而明是非和兴功惧暴。他在《管子·禁藏》中曰:“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 在《管子·七臣七主》中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吏民规矩绳墨也。”另外,也是更重要的,“法者所以一民使天下也。”也就是说,法是执政者的君主用以治国理政,统一人们的行动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即治国之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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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及其必然性
1.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举国上下皆从法。《管子·任法》曰:“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任法》曰:“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而这其中,君主要首先遵守法律,不法外施恩。
2.为什么要实行“法治”?他说这因为法是权威制定的行为准则,它能“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决疑而明是非”。更根本的是因为它渊源于“道”,而且是治理国家中最重要的道。因为任何东西的运动只有顺应道才能呈现最好的状态,而法是道之用,是现实生活中最能体现道的东西,所以执政者只有“以法治国”才能把国家治理好。历史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管子·明法》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措)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他在《管子·任法》中论述说:“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周书》曰:‘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故曰: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管子·重令》曰:“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尊君,尊君则国安。”还在于法立以于公,因而“以法治国”能给老百姓带来好处,从而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和遵守,《管子·法法》曰:“法者,民之父母也”。《管子·任法》曰:“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
(三)如何实行“法治”?
1.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审慎,要顺乎天时、地利、人情,更根本的是“宪律制度必法道”②。《管子·形势解》曰:“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而令乃行。”《管子·全修》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闲其治;民闲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他还指出法要“恒”,即保持稳定性,不要朝令夕改,但也应与时俱进。《管子·任法》曰;“故明主之所恒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
2.守法中君主要以身作则,不能以情折法,不能法外施恩。《管子·法法》曰:“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又曰:“明君不为亲戚危其社稷,社稷戚于亲;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不为重宝分其威,威贵于宝;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 因而,君主不以赦免的办法对待法律,因为这样久而久之就会使法律失效和难以坚持 “以法治国”。《管子·法法》曰:“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
与此同时,质疑静态大陆的观点开始流行起来。对于开始接触这一理论的人来说,魏格纳的非正统思想引发了一些重大问题,如什么力量可以导致大陆在海洋上滑行?这些问题又引发了新理论:泛大陆分离开来是因为地球正在变得越来越大。
3.法令要严明,执法要公正。《管子·九守》曰:“用赏者贵诚,用刑者贵必”。《管子·任法》曰:“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故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管子·明法解》曰:“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管子·法法》曰:“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则战不胜而守不固;战不胜而守不固,则国不安矣。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故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也就是说,法律制度一定要合于治国之道,号令一定要严明,赏罚一定要坚决执行,这才是规制民众走向正确道路的途径。
“昆南”阳平声“年”的唱调(《牡丹亭·寻梦》【懒画眉】“最撩人春色是今年”,711)。因阳平声字腔的音势是平后略升,故即为其字腔。此后的十六分休止符即为“年”字腔的结点,其后的音调即为过腔。
显然,《管子》对法的论述是很深刻的,它不仅揭示了法律的外部“杀僇禁诛”的强制性特征,而且揭示了法的“定纷止争”、惩暴安良、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功能,还揭示了法的客观规律本性、法的人性基础,指出法实际上对人的社会生活之道,即“义”的权威性表达,它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能更好地把人们的多元追求协调起来,使复杂纷繁的社会发展更符合“道”的要求。而这种法观念比后来的“法家”⑥把法仅仅理解为“刑”,并把“法”与“礼”严格地区分开来,认为“法”仅仅是用来对付“庶人”的东西的观念要全面和深刻;更比那种把法看成治理社会中的多此一举,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法观念要全面和深刻。
二、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比较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简介
1.亚里士多德关于“法”的基本观点:(1)法是纯粹的理性。他说:“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⑦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有肉体和感觉,称之为感性,也就是人的动物性。它是先天具有的。人又有理性,即后天在社会实践中获得知识,以及用之指导社会实践的一种文明生活的能力。前者叫理论理性,后者叫实践理性。法就是由人的实践理性的一种表现,是实践理性为人创制的优良的社会生活的准则。(2)法律是正义的制度。亚里士多德说,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而城邦或国家是最高的社会组织,只有在城邦或国家里,人才能过一种优良的社会生活,人才能组织起来,分工合作和友善交往。这种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状态,即人人各尽其力,各得其所,人人感到幸福的状态就叫“正义”,而法律就是制度化的正义。他说:“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⑧“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⑨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后者就是政治正义,由于它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所以又叫法律正义。正因为如此,在政治社会中,“公平仅能存在于人们关系决于法律之地”。(3)法律是“集体异人”。“集体异人”即具有三头六臂,因而能力无限的人。这是因为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集结起来的集体力量。因而它超过任何个人,不但判断能力是如此,而且能克服单独个人的种种弱点⑩。
4.法要与权(势)、术结合起来,或者说,法的制定和执行离不开权(势)、术。所谓权,即“权势”、权力、权位。国家权力就是用赏罚两种办法引导人民行为合于道德的一系列措施,而执掌国家权力是君主的职责。《管子·明法解》曰:“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管子·形势解》曰:“赏赐刑罚,主之节也。”具体说来即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称六柄③。所谓“术”乃“循名责实”之道。包括内心的德和外部行为掌握权力的技巧。内心的德叫“心术”,即宽厚的心度。《管子·七法》曰:“实也、诚也、厚也、施也、度也、恕也、谓之心术。” 掌握权力的技巧,即“明公道而灭奸伪之术”。④管子认为,君其术在独居崇高之位以专擅赏罚之柄。《管子·霸言》曰:“夫欲臣伐君,正四海者,不可以兵独攻而取也。必先定谋虑,便地形,利权称,亲与国,视时而动,王者之术也。”这包括选贤与能和掌握赏罚二柄驾驭人才的技术,振兴经济和富国强兵的技术等。管子认为,“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因此,法的使用离不开权术,权术的使用也必须遵循法律,使二者结合其来。“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⑤
④ 《管子·君臣上》。
(2)为什么要实行法治?这是亚里士多德论述最为详细的,他从五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从任何一个人都是有感情的,而法律是纯粹的理性来说,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实现理性治国。他说:“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⑯他还以医生治病来说明这一道理,指出再好的医生在自己或其亲人有病时,往往要请别的医生来诊治,其原因就在于怕难以控制自己的感情。治国同理,而且治国不同于治病,统治者在碰到与己有关的事情时,不可能把权力让给别人,这就难免会感情用事了,而只有依法治国才能防止这一点。第二,从整体大于部分、群体优于个人的道理来说,依照作为群众智慧结晶的法律来治国,显然优于“一人之治”。他举例说:“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相似地,如果许多人 [共同议事],人人贡献一份意见和一分思虑;集合一个会场的群众就好像有许多手足、许多耳目的异人一样,他还具有许多性格、许多聪明。……品德高尚的好人所以异于众人中的任何个人,就在于他集合了许多人的素质;美人的所以异于平常的容貌,艺术作品的所以异于俗制的事物,原因也是这样。——在人的相貌上或作品上,一样原来是分散的众美,集合成一个整体。”⑰他又说:“但城邦原为许多人所合组的团体;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相似的,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个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⑱第三,从公平和正义的观念来说,“人治”把人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使一人高高凌驾于众人之上,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的,而法治主张人轮番作统治和被统治者,才符合正义原则。他说:“有些人认为在平等人民所组成的城邦中,以一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也是不相适宜的〕,按照这些见解,凡自然而平等的人,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利;所以,对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或者相反地,对于不平等的给予平等的——名位,……这在大家想来总是有害(恶劣)的。依此见解所得的结论,名位便应该轮番,同等的人交换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可是,这样的结论就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轮番〕制度就是法律。那么,法治就应当优于一人之治。”⑲第四,实行依法治国,并不是不承认法律有局限性和缺陷,也不是完全抹杀个人在治国中的作用,而是要把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用于当用的方面,即弥补法律之不足。他说:“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辨明,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官职,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力寄托给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正义的。或者说,对若干事例,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无法作断,但遇到这些事例,个人的智虑是否一定能够做出判断,也是未能肯定的。法律训练(教导)执法者根据法意解释并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他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美备。”⑳又说:“在我们今日,谁都承认法律是最好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职做出最适当的判决,可是,这里也得设置若干官职——例如法官,他们在法律所没有周详的事例上可以做出他们的判决。……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㉑第五,从实际的情况看,一个人也治不了一个国家。他说:“〔除了不能无所偏私以外〕,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㉒他总得依赖于亲朋好友和大臣来帮忙。这意味着“一人之治”的理想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认识到“民主”与“法治”的这一非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如此才能解释清为什么许多的民主国家没有产生“法治”的结果;也才能解释清为什么有些非民主制国家某一时期会出现“升平盛世”所会给人一种“法治”状态的感觉;更重要的是在所有的国家治理中都应当树立起“法治”观念和坚持“法治”原则。
从上看出,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是比较系统的,他把法治与人治比较起来进行论述,对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怎样实行法治等都作了详细的论述。而且其论述在理论上是很严谨的,逻辑性很强。他以人的本性作为出发点,从人是理性和社会性作为立论的基础,从人是政治(城邦)的动物推出城邦(国家)产生的必然性,进而论述了城邦的本质和目的——平等的自由人最高的社会组织,城邦所追求的善就是正义,再进而推出城邦的最高治权应归于公民团体,最理想的政体是具有混合性质的实行轮番而治的共和政体。由这种政体产生的法律为良法,它是由正义衍生的并作为衡量正义的具体尺度,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智慧的结晶和以促进公众福利为目的。因此,用这种法律作为最高权威来治理城邦自然胜于以一个人或少数人作为最高权威的“人治”。归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治国需要异于常人、类似神灵的东西,而作为“集体异人”的法律正具有这样的特性;二是法治的关键是国家大事的最后决定不在个人,而在公民全体,这或者依据于作为集体智慧结晶的法律,或者采用能使公众参与的民主形式,如希腊雅典的公民大会;三是实行法治首先要求依照成文法办事,但法不限于成文法,还有习惯法;四是实行法治并不是不承认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彻底否定个人的作用,执政官和法官的产生和存在不仅是为了把成文法变为现实,也在于为了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而这两者都有赖于发挥其能动性;五是法律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形式,而政体就是研究这一形式,已有的政体有六种,最理想的是以中产阶级为主的混合政体或共和政体,在其中能产生最好的法律和最能贯彻法治原则。
(二) 《管子》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比较
1.对比起来,《管子》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有许多共同点。如:(1)都承认人的社会性,也都把道义(正义)说成社会性的最本质特征或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2)都认为“法”是体现和实现社会道义(正义)的制度性存在,是衡量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义(正义)的尺度、准则。(3)都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得出的结论也都是“治之以法”;(4)对什么是“法治”的回答也都是,全国上下人人守法,所守之法也都是“良”法,即不仅是权威性的行为准则 而且是为“公”和符合“道义”或“正义”的法;(5)也都认为坚持“法治”原则的关键是立法者、执法者应带头遵守法律;(6)也都认为法、德是融为一体的,因而社会治理应德、法并用或德、法兼治。
2.但二人的“法治”思想也有许多区别:如(1)在《管子》那里“法”是由少数得道的圣贤们根据“道”创制的;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却是全体社会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2)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而在《管子》那里“法治”是不排斥“人治”的,是要充分发挥少数精英的作用的;(3) 在《管子》那里对“法治”的论述是从人和社会的本性,“法”的本质、功能上进行的,因而得出“法治”的结论是一种必然,一种所有社会都应遵循的原则。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治”是一种只有在民主共和(混合)政体里才可以实现的特例。因为在这种政体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可以通过民主途径参与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活动,从而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体现公意,人民也才会从内心认可和遵从它,法律也才能由人民所掌握成为用以约束官吏活动,使他们不能滥用权力的一种机制。
由此看来,《管子》所主张的“法治”与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是两种不同意义或不同类型的“法治”理想。《管子》所主张的“法治”是适用于任何政体的国家的理想的治国理政原则,因而可以说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法治”㉖;而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其实现有诸多条件限制,仅仅适用于具有混合性质的民主共和政体,因而可以说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法治”。
三、对“法治”观念的一些新思考
(一)“法治”只是一种理想的治国理政原则
法治实现的必备条件是有良好和完备的法律制度,执政者和广大民众内心有正确而牢固的“法治”意识,并能关注于法律制度的建设。显然,这两个条件要充分具备和变为现实是困难的,所以,“法治”只是一种价值追求、一种理想境界。确切地说,历史上和现实中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真正地和完全地实现了“法治”。虽然我国历史上尧舜等圣贤当政时被人们称之为“法治”社会,现在一些西方国家也妄称自己是“法治国家”。实际上它们只可以说仅仅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法治”。
(二)“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原则,应该说与“民主”政体没有必然关系
法治虽然在“民主”社会里实现的可能性最大,但从理论上讲,“民主”与“法治”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因为“民主”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分。“直接民主”就是“一事一议”式民主,不可能形成固定的法律制度,只会导致“群氓政治”。对此,亚里士多德曾有深刻的论述。他认为“直接民主”有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可能使非理性因素影响决策结果;二是难以产生凝结着理性的法律规则。他说“凡属公民都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决不是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群众,在这种政体中, [依公众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代替‘法律’。……这里,民众成为一个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体而掌握着政权,并尊于全邦。……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 [多数制中的]这种平民政体类似于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在这种平民政体中,好像在僭主政体中一样,政权实际上落在宠幸的手里,‘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于是用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代替法律的权威”㉗。“间接民主”也就是“代议式民主”,即通过投票的办法选择代理人执掌国家权力。这意味着人民主权只留于形式,只表现于投票中。最后交给的仍然是少数的政治精英。由他们在法定期限里自由地行使国家权力。这就难以保障他们做出的决策一定能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却很可能只是基于某一社会特殊利益群体的需要,因而有可能导致少数人或“多数人的暴政”。西方的民主制度发展的历史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德国历史上的魏玛共和国时期,政治上很民主,各种政治势力均有充分的活动空间,也由一批法学专家为之制定了一部堪称完美的宪法。但它并没有给德国人带来和平、繁荣和富强,却给法西斯分子上台创造了一个机会,从而导致了几十年的德国法西斯专制独裁,并给世界人民带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重灾难。现代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民主制度,也制定了一套种类繁多的法律制度,但其“法治”状况却并不理想,甚至很令人失望。因为很多国家的政党整天处于吵闹之中,很难形成什么重大决议,从而使国家实际上呈现半分裂状态;一些执政者在获得政权之后,就置宪法和基本法律与不顾,肆意地玩弄手中的权力,大搞个人独裁,却得不到有效控制。这给人们的一种感觉,西方的许多国家其“民主法治”已进入困境,甚至说已是穷途末路。
② 《管子·任法》。
这还是因为,既然政治活动主要是少数政治精英们的事,就难免出现他们独断专行的问题,因为他们手中握有权力,而许多政治事务无规则(法)可循,需要他们当机立断;即使是有规则可循,也应留给执法者某种“自由裁量权”。更不要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以某种权力为后盾,都离不开权(势)和掌权的人。因而这就给少数政治精英留下了专制独裁的机会。这一机会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变为现实。因此,德国的社会学家米歇尔斯把它称之谓“寡头统治铁律”(Iron law of oligarchy) ㉙。
为什么呢?因为任何社会的政治活动,特别是社会权力的执掌不可能也无须让所有人都参加,或者说无须过分地“民主化”。因为过分地“民主化”不仅难以达成集中统一,会导致“无政府状态”,而且违反分工和效益原则㉘。因为政治事务只有交由一部分人后,才能使他们越来越专业化,工作才会越来越有效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上的大部分人专心从事经济文化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生产,从而才能养活起这些政治精英们。
显然,民主制度是无法改变这一“铁律”的,后来一些人也意识到这一点,因此不再是通过“民主”的办法〔即用权利(right)制约权力(power)〕,而是用权力自身制约的办法(三权分立)来减少权力的腐败。由此看来,想把“人治”从“法治”中完全排除出去,或者说把“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来,都是不科学的。真正的办法是提高全体民众,特别是执政者的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使它们从内心产生对法的信仰和法的感情,自觉地遵守和勇敢地捍卫法律,从而形成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氛围,使执政者意识到的权力是为公的,是不允许牟私的,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一来,大家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也才能对少数人的不法行为进行及时的校正,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但要如此,则需要对全社会成员事先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思想品德,使他们首先成为文明社会的合格成员,然后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的优秀分子。这意味着“法治”是建立在“德治”的基础上的,二者必须融为一体,交织进行。否则,仅仅有一套白纸黑字的“纸上的法律”,或仅仅靠对违法者惩罚的办法,是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社会的。正如《文子·上礼》所言:“民无廉耻,不可以为治;不知礼义,法不能正;非崇善废丑,不向礼义,无法不可以为治,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又如《荀子·君道》所言:“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
(3)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其一,作为法治的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之法首先必须是良法,因为只有它才具有权威性;其次,法治之法不限于成文法,还有习惯法等,它们比成文法更具有权威性,因而理应被遵守。他说:“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以上我们只说到了成文法律。〕但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由此,对于一人之治可以这样推想,这个人的智虑虽然可能比成文法为周详,却未必比所有不成文法还更广博。”㉓其二,法治社会之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社会之人必须是平等的自由人,是品德良好之人,是有守法习惯的人。他说:“在一个理想政体中,他们就应该是以道德优良的生活为宗旨而能治理又乐于受治的人们。”“凡以政治修明著称于世的城邦无不对人口有所限制。……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㉔正因为法治社会之人须是道德品德良好之人,而道德品德良好之人是主要用教育的办法培养的,所以,法治社会用法来治,但不惟法为治,也重视用教育培养人们品德㉕。其三,法治社会之体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政治体制,他就是在论述和批判君主政体时提出法治问题的,他得出的结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正是这一批判的逻辑结果。而他所论述的法治的法——作为群众集体智慧结晶和纯粹理性的体现,和理想的法治社会的政治体制——“轮番而治”的民主共和政体,也无一不是从政治体制的角度思考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政体中“城邦的最高治权”才“归于公民全体”,它体现为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才具有“集体异人”的属性。法治社会之政体应是以中产阶级为基础共和政体。
农作物在品种上的古今变化十分复杂,必须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综合分析不同时期人类生产生活习惯的具体变化,对不同历史阶段的农作物构成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不同地区之间农作物分布存在的不同,通过这种方式评价不同地域的农业生产水平,分析其区域特点,同时,为今后的农作物品种引进以及推广种植提供有效参考依据,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域人们对于不同农作物种类的需求,真正做到以人为本。[6]
(三)宽泛意义上的“法治”的特征或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1.执政者必须正确地认识“执政”或“政”的本质是什么,即认识到“政者,正也”(《论语》)。而“正”的含义是即公正、合理。那么什么是社会治理的公正、合理?《管子》的回答是:第一,是顺应事物的本性去治理,使其各随其愿。《管子·版法》曰:“凡将立事,正彼天植,风雨无违。远近高下,各得其嗣。三经既饬,君乃有国。”即坚定心志、不违天时风雨,使高下之人,各得其愿。他说这是君主执政的“三经”;第二,坚持“公天下”的观念,行事公而无私。《管子·牧民》曰:“无私者可置以为政”。”《管子·法法》曰:“明君公国一民以听于世,忠臣直进以论其能。明君不以禄爵私所爱,忠臣不诬能以干爵禄。君不私国,臣不诬能,行此道者,虽未大治,正民之经也”;第三,是公平正直,能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敢于纠正不法行为和打击邪恶势力。《管子·法法》曰:“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故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过与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则伤国一也。”《管子·正篇》曰:“正之服之,胜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又曰:“出令时当曰政”,即政令合乎时宜,就是正。《管子·霸言》曰:“夫明王为天下正,理也。按强助弱,圉暴止贪,存亡定危,继绝世,此天下之所载也,诸侯之所与也,百姓之所利也,是故天下王之。”这就是说,“正”就是为公,去私,去邪、去奸。
2.执政者必须明确自己的社会角色——“执道者”,并以“行道施德”为职责。要认识到只有顺乎“道”或自然,即顺着事物的本性和规律来治理社会才是最省力的和最有效益的,而最有德性的人是从事社会治理的最适宜的角色。因此,《管子》认为,执政者不仅应有高尚的品德和超人的智慧,而且要遵循国家之道来治理国家。执政者在国家里是“德”的化身,其任务就是行道施德,也只有行道施德才能得民心和维持其君主的尊严和地位。《管子·君臣上》曰:“道者,诚人之姓(生) 也,非在人也。而圣王明君,善知而道之者也。是故治民有常道,而生财有常法。道也者,万物之要也。为人君者,执要而待之,则下虽有奸伪之心,不敢杀(试)也。夫道者虚设,其人在则通,其人亡则塞者也。非兹(此)是无以理人,非兹(此)是无以生财,民治财育,其福归于上。是以知明君之重道法而轻其国也。故君一国者,其道君之也。王天下者,其道王之也。大王天下,小君一国,其道临之也。是以其所欲者能得诸民,其所恶者能除诸民。所欲者能得诸民,故贤材遂;所恶者能除诸民,故奸伪省。如冶之于金,陶之于埴,制在工也。”《管子·兵法》曰:“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谐,谐故能辑,谐辑以悉,莫之能伤。”《管子·形势解》曰:“民之从有道也,如饥之先食也,如寒之先衣也,如暑之先阴也。故有道则民归之,无道则民去之。故曰:‘道往者其人莫来,道来者其人莫往’。”又曰:“道者,所以变化身而之正理者也,故道在身则言自顺,行自正,事君自忠,事父自孝,遇人自理。”这就是说,执政者只有德性高尚者才能胜任,他们只有施仁政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护和爱载,才能顺利地完成社会治理的任务。
在黔西南州海拔1 700米以上的山区茶园,通常只有1个虫口高峰期,且峰期较长。一般4月下旬开始虫口数逐渐上升,6~10月虫口量最高,危害整个夏、秋茶,茶树受害严重。
3.执政者必须明确“执政”的方法就是“使法择人”,即精心地挑选一大批有德又有才的社会精英㉚,在充分认识“道”的基础上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严格地执行之。《管子·明法》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这是因为,法是现实社会中最能体现和实现“道”的东西,是能把人们的行为统一起来的权威性准则,要治理国家,只有以之为依据才是最可靠的,也才能取得最好的治理效果。在《管子·禁藏》中曰:“夫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埴,冶之于金也。故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于燥湿,水之于高下。” 《管子·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由于“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人,因而治国中要选贤任能,精心地挑选一大批品学兼优、能忠实地创制和执行法律的人才。选用的标准要把德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在任命一切官员时,都必需考察其德行、政绩和能力,做到“德称其位、功称其禄、能称其官。”㉛
4.执政者必须注意培养民众的道德品德、社会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仅有好的法律和执政者,或者说仅有有良法和良吏是不行的。如果广大民众不知法、守法,也就是说如有许多人不遵守法律,要纠正其行为是不可能的。执法者会不堪其累,无从下手。更不要说,民为国本,没有良民,哪会有良法和良吏?所以,要实现“法治”,更重要的还得抓与之相匹配的精神文明建设。更不要说“礼义廉耻”等道德观念是“国之四维”,即国家的精神支柱。怎么抓呢?除了抓精神文明建设,抓思想品德和爱国主义教育,抓法律知识宣传外,更重要的或更根本的是要发展经济文化,给民众一个安定富裕的生活,使他们珍惜和爱护自己的名声和地位,并勇敢地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正如管子《牧民》所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因此,要培养良民,先得富民。正如《管子·治国》曰:“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
注释:
① 这种观念在《黄帝四经》有所论述,其基本观点是,道是万物赖以生存的根本,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此“道生法”,法为道之显、道之用,治国必遵道。
亲土1号用看得见的效果征服了农户。就付家村来说,市场覆盖率已经达到了100%,而付家村仅仅是全国各地乡镇的一个缩影。为什么亲土1号有如此效果呢?
杨秉奎走到张连长跟前,严肃地说:“以后不许你叫我老爷子,我有那么老吗?我还打算找个伴儿呐!都像你那么叫,我不只有找老太婆了?你给我记住!”
2.猪口蹄疫。猪口蹄疫病毒VP1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诊断试剂盒,有效期至2011年4月,购自上海优耐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试剂盒使用前恢复至室温,对血清样品和阴阳性血清用样品稀释液进行1:10倍稀释后取稀释后液体加入到抗原包被板内的反应孔中,将反应板放置在37℃下孵育60 min后,用300 μl洗涤液洗涤6次拍干,加入100 μl酶结合物,37℃孵育30 min后再洗涤一次后加入底物显色,15 min后加入终止液,然后在450 nm处测定样品及对照的吸光度值,并按照试剂盒说明书对样品血清值进行判断。
③ 《管子·任法》曰: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处也。
2.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基本观:(1)法治的本质和特点。亚里士多德说,“法治”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人治”是“主人之治”,而法治是“平等的自由人之治”,是“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这种统治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法治”是为了公众利益的统治。二是“法治”是“最高治权”在公民全体之手,“寄托于‘公民团体’”⑪。它表现为决定国家大事的“权力实际上寄托于公审法庭或议事会或群众的整体”。因此它“把公民大会、议事会或法庭所由组成的平民群众的权力置于那些贤良所任的职司之上……。”⑫它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他说:“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 ‘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⑬又说:“最后的裁判权应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个人的权力或个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⑭三是“法治”是建立在臣民自愿守法上,而不是仅仅依靠武力。在这个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特点作了如下的表述:“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⑮
⑤ 《管子·明法解》。
⑥ 狭义上“法家”仅指战国时期向秦兜售“帝王制术”的商鞅、韩非、李斯等“刑名法术之士”。其“法治”主张与《管子》“法治”主张有明显的不同,需加以区别和研究。
⑦⑧⑨⑩⑪⑫⑬⑭⑮⑯⑰⑱⑲⑳㉑㉒㉓㉔㉕㉗[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 169、169—170、138、146、129、147、192、147、199、169、143、163—164、167、167—168、171、170、169—170、35、卷 7—8、第 190—191 页。
㉖ 宽泛意义上的“法治”不同于“法制”,即有法律就有“法治”的观念。我国上个世纪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观念曾存在过,叫刀制,后来才改为水治。因为有法律制度不一定就是“良法”,也不一定就会被人人遵守。
在低油价下,应把握战略机遇购买和并购油气田资产,壳牌通过并购以非常规资源为主的BG公司来实现天然气一体化,不仅LNG液化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还实现了公司资产的战略转移。在高油价时期,应抓住“溢价”时机抛售油气资产,在高度多元化基础上,优化资产结构,聚焦核心优势资产,提高资产盈利能力。
“我压根儿没想到张仲平会当真。”左达说,“为了拿到这幢楼的拍卖推荐函,不下十家拍卖公司找过我,我跟他们开了同样的条件,你们公司是唯一当真的。”
㉘ 亚里士多德的民主共和政体也间接地承认离不开少数精英,因为这种政体是民主与贵族政体的混合物。而贵族正是社会精英的别名词。
㉙ 参见[意]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1甲状腺彩超在年轻群体(≤30岁)中选择率非常高,与甲状腺结节的检出率逐年增高有互为因果的关系。近年来,各种文献报告的甲状腺结节检出率在之间。固然因为甲状腺彩超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同时也说明甲状腺结节作为一种高发病的概念已然深入人心,而年轻人又是新概念的主要受众群体,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购买甲状腺彩超一项来检测有无结节的存在。结果还显示,尽管甲状腺疾病更加倾向于女性多发,然而男性对其重视程度并不比女性低。
㉚ 管子认为这批人才要“聚天下之精才、论百工之锐器”;“收天下之豪杰,有天下之骏雄”。参见《管子·幼政》。
㉛ 《管子·立政》。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的转化研究”(项目编号:14ZDC023)
中图分类号: D90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5982(2019)09-0019-09
作者简介: 严存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陕西西安,710063。
(责任编辑 南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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