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道德治理的经验值得研究_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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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文明发展几千年,道德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有着很丰富的道德治化内容,并且以多种形式作了总结。不论甲骨金石,竹木字刻,还是经史子集,官府文书,都记载着很多道德思想、理论、规范、事迹,凝结着一定的道德生活体验和道德治化经验。

虽然,这种体验和经验有性质上的不同,有奴隶制时代的,有封建制时代的;有社会国家兴盛统一时期的,也有社会国家衰败分裂时期的,要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但是,从各个时代、朝代的道德治化来看,有许多积极的、有价值的经验,属于古人对社会治理和人伦教化规律性认识的结晶,还是应该加以研究和借鉴的。

使道德价值导向或道德要求规范化、制度化,这可以说是中国传统道德治化的一条基本的经验。道德规范是道德体系的核心,也是一定道德体系的价值标准之集中体现。中国传统道德发展了几千年,规范体系内容十分丰富。周代的道德,就其形式来说,表现为大规模的、系统化的礼。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为官制、刑法、仪式及道德规范。有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的内容很多,冠、婚、丧、祭、朝、聘、射、餐之规,以及揖让进退,饮食起居之节,都有具体规定。春秋战国时期,在复杂的社会生活条件下,思想家们开始对道德规范加以理论的解释和宣传,并使道德规范明确化、系统化。孔子概括和使用了几乎是后来传统道德所推行的所有基本规范,如忠、恕、孝、仁、义、信、宽、敬、诚、慈、悌、恭、俭、让、刚、毅、勇、直、智、惠等。集孔孟之大成者荀子,开启了以后2000年的纲常名教,使道德规范得到了系统的、全面的理论阐释和归纳整理。他从理论上论证了几乎所有的传统道德规范,而且常用复词表述,如忠诚、公正、中和、慈孝、仁爱、宽恕、诚信、恭敬、礼让、自强、节制、刚毅、廉耻、勤俭、睿智等。秦汉儒家对道德治化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明确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实践步骤,并按照这样的步骤和层次,归纳、阐发道德规范,进一步使道德规范系统化、理论化,至宋明时期几百年间更进一步强化为封建“道统”。

使道德价值导向或理想要求规范化、制度化,在中国社会的特殊环境中,有它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因而也成为中国传统道德的一大特点。在几千年的中国传统道德治化中,这一特点不断得到强化,甚至可以说“顺之则道德治化,逆之则伤风败俗”。怎样理解这个经验呢?

其一,它是由虚变实的必要环节。道德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政治要求和伦理关系的,表现为某种向善的统一的社会价值导向或理想。这种道德价值导向或 理想,作为社会意识或精神形态,虽然有一定的内容,但却没有感性的实在性,它本身还只是“虚”。要把它变为人们的德行和社会风尚,即变成“实”,就需要有由虚变实的手段、途径,即由虚向实过渡的中介。古人说,“虚以受善,实焉固执”。这就要把道德要求和理想的“应当如何”,化为可行必行的纲纪、原则,使精神性的东西有所规定,即对个人行为选择的界限作出简明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行为来说,纲纪、原则还是一般、抽象的东西,还必须就生活的某些特殊方面和层次的内容,作出特殊的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就要有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如仁、义、忠、孝、敬、诚、信、廉等等。但是,相对于具体行为而言,伦常规范也还是比较一般化、抽象化的,究竟怎样做才算符合这些规范的标准呢?这就需要进一步把它们再化为更基本更具体的行为规定,以便使人们借以操作个人的日常行为。中国传统经验的做法就是制定大规模的礼仪。其规模之大,可以说是世界仅有。“德以叙位,礼以定伦”,有了礼的具体规定,人们就可循礼而行,从而达到社会道德的治化。晋傅玄说得好,“有公道必有公制”,“公道行则天下志通,公制立则私曲之情塞”。他说的“公制”就是封建礼规。从一般意义上说,礼规为个人品德修养创造条件,即提供价值导向和范型,是个人行为约束力的体现,即所谓“谨乎其外以养乎其内”,“循乎其末以渐及其本”。不经过规范,道就不能转化为德,体就不能显现其用,虚就不能变为实。

其二,是群众教化的必要条件。道德要求和理想要通过个体或群体的人来体现为实有道德,就必须根据人们的文化素质,采取适当的、有效的治化措施和教化方式。对于一个以小农牧业为主、文化素质较低的民族或群体来说,单有一般化的“应当如何”的道德导向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具体可行的、可直接操作的行为规定,才能使大多数人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为了普及道德要求,还必须采取一些适合于这种国情或民情的行政措施,使其得以实现或维系。这就要把道德要求的行为方式制度化,以保证社会的伦理原则和正常秩序,使单个人的心性、行为纳入社会共同生活的轨道。如道德要求人们要敬,这是人们能够普遍接受的。但如何做到敬呢?只是一般说“要敬人”、“要尊人”不够,还必须具体规定出在某种场合,对某人,做某种事,应当如何如何去做才是敬或尊。“凡与大人言,始视面,中视抱,卒视面”,这就是与长辈大人谈话时表现尊敬的具体方式。有了这样的具体规定,就是没有文化的人、理智不发达的人,也是可以经过训练而养成习惯的。对于那些心术不善、行为不端或邪恶的人,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就有了约束其行为的礼法,有了监督和制裁的标准。中国古代为了达到治化的目的,使礼法不同于刑法,但也以不同的方式使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使其制度化,所以也叫做“纪律”。作为纪律,就有一定的强制性的限制和处分规定。总之,在中国传统道德治化中,礼被看作“治国之本”、“道德之极”。社会、国家依靠礼来操作道德规范,治国化民,移风易俗。可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那些有价值的、具有人民性、民族性的道德礼规,化为乡规、民约、弟子规等,又是治化和教化的辅助手段,其中有不少内容是有实效和说服力的手段。它们不仅有普及性、群众性,而且有直接性、可操作性,为广大群众所易学易行。

其三,是个体自化的必由之路。人为什么需要规范?规范是否扼杀人的主体性?这是中国道德史上早就存在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伦理学史就是回答这个问题或争论这个问题的历史。按照中国传统道德特别是儒家道德观,人之为人正在于他体现着人的共性,即所谓“不同而一夫是之谓人伦”;人之为人在于有义,才“最为天下贵”,最有价值。因此,道德规范不是使人类失去主体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个人越是体现道德规范的共同要求和人伦性,就越具有道德的主体性,就越具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自觉性和自主性。道德规范也正是通过每个个体的自觉自主的活动,才由虚变实的。道德的主体性就体现在道德规范与人的具体行为活动的统一之中。

什么是自由?荀子说过一段非常深刻而又生动的话:“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修身篇》)就是说,人要有礼法,没有一定的礼法,就会伥然无所适从;遵循礼法而不能把握它的精神要义,就会呆板局促,不自由;只有依从礼法而又能深入把握其类推之理,举一反三,然后才能得心应手,坦然自若,“随心所欲而不逾矩”。这就是说,只有认识到礼法的必要,自觉地把握礼法,才能得到行动的主动和自由,如果抛开束缚个人自由的礼法和封建内容,从人的意志自由与规范的关系上来看,荀子这段话很辩证地阐发了道德规范对人的意志自由的重要性,这是对中国古代道德治化经验的高度的哲学概括,而且是生动、精炼的概括。它说明,道德自律和应然性准则来自对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社会规范的正确认识。道德中的应然性规定是从现实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中合理地引伸出来的。

综合治理是中国传统道德治化的又一条重要经验。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生活过程中进行道德治化?中国传统道德治化有不少综合治理的经验。《管子》一书中阐发的“四维”之论就是一种综合治理的经验。所谓“四维”即礼、义、廉、耻。《管子》论“四维”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因此,“守国之度,在饰四维”。这“四维”不是只讲四种道德,而是包括政治制度、经济财用、伦常礼法、官德民心诸方面的综合治国之道的道德治化经验。再以《忠经》为例,还可以看到在如何教民致富中进行道德治化的经验。《忠经》讲教民致富,要抓两个字,一个是“顺”,一个是“教”,就是“顺而安之”,“教以富之”。所谓“顺”,就是顺乎民意民愿,使人民百姓得到安定的生活环境,有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机遇,安居乐业。所谓“教”,就是教导人民百姓求生致富。不富不足以合民愿,不富不足以养民情。《管子》书中所讲“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的要义,取其积极的意义,就是对待人民百姓求安欲富的要求,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理解、支持和引导。

那么,顺乎民意民愿,是否就是听之任之,放任逐利呢?不是,那样做并不是真正顺乎民意民愿,而是从根本上违背民众利益的。在这方面,《忠经》本着儒家传统的治国之道,提出了在“教以致富”中加强道德治化的经验,这就是:笃、导、宣、明。所谓笃,就是“笃之以仁义”;所谓导,就是“导之以礼乐”;所谓宣,就是“宣之以君德”;所谓明,就是“明之以国法”。“笃之以仁义”,是说要用仁义道德使人民百姓的品德纯正,不偏私,不损人害公。“导之以礼乐”,是说要用礼仪、音乐规范人们的行为,熏陶人们的心性,使人们恭敬待人,和以相处。“宣之以君德”,就是宣传国家元首的思想,国家的大政方针,使之发扬光大,普及四方,上下一致。“明之以国法”,就是明定国家法律法令,使人民百姓能够在国家法律法令限定的范围内行动,不至于违法触刑,借以维护社会安定,同时也保障个人的致富活动正当进行。以上四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以道德仁义完善其心志,以礼仪规矩约束其行为,以大政方针调控其秩序,以法律禁令惩罚其罪恶。简要概括其意义,就是“固其心”、“和其气”、“弘大化”、“明国法”。

按照《忠经》的思想,这种对待人民百姓欲求致富的态度,就是要求君子或当政的官员,把自己看作人民之子,视人民为其亲。如果身为“父母官”,那就要“亲其亲”,也就是要甘心情愿为人民办事的意思。这里把“亲亲”伦理扩大为社会伦理,贯穿的一种精神和情感就是“仁爱”。《忠经》强调“仁爱”二字,就意味着它对君子、官员与人民百姓的关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说体现了自孔子所一贯倡导的“仁爱”思想。爱的内容,仁的德行,在这里就是爱护人民百姓。只有这样的父母官和君子,才能辅佐政治,笃导百姓,教民富之,才能体现“至公无私”的忠德。这也就是孔子所说“古之为政,爱人为大”的要求。

当然,爱人不是抽象的。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人民”有不同范围,“爱人”也有具体的内容。封建统治者及其各级官吏,是为维护皇氏政权服务的,当然谈不上对人民百姓的爱,更做不到爱人民。但是,比较明智的君王和清正的官吏,还是会以民为本来制定治国方策的,一定程度上也要限制对人民百姓的剥削和苛税,以利人民百姓休养生息。

中国传统道德治化的第三个重要经验是“大化”与“自化”相结合。“化民以德”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一个基本思想。其中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道德的“大化”,另一方面是个体道德的“自化”。所谓“化”,就是变化。“大化”是指宇宙运行,四时变化。对社会道德来说,就是通过道德教育和综合治理,使社会移风易俗,去恶向善。“自化”是对个体道德来说的,就是通过道德修养和实践,使个人的品德善美,道德境界升华,成为君子、善人,或贤人、圣人。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儒家伦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把道德理想要求用于个人和社会生活,使之达到治世治国所要达到的状态。这就是所谓“化者,所以致之也”。

中国传统典籍中使用“化”字的地方很多,如“天下尽忠,淳化行”、“本立而后化成”、“禄先官能,式敷大化”、“宣君德以弘大化”、“兴大化而升太平”、“端委而自化”、“正己德而世自化”等等。这些“化”字的使用,其意义大体上可归于三类:一类是指政治贤明,禄贤官能,则人民顺从,从而上行下效,民德大化。第二类是指为政以德,本立而道生,按照道的启示,宣扬君德、施行德政,使天下百姓尽忠,从而弘其大化。第三类是指个人接受教育和感化,心回意转,提高觉悟,即所谓“端委而自化”,使个人品德端正、直顺。有时也指人生、生命,如陶渊明的“常恐大化尽,气力不及衰”诗句。再进一步归纳,就可以看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上行下效,化德成俗,使道德在全社会弘扬大化;另一方面是使人民接受教化,心正意诚,祛恶崇善,端委而自化。在这里,“大化”与“化成”相联,“自化”与“化行”相联。这样就可以看到古人用“化”字之奥妙、深阔之处。“大化而化成”,“自化而化行”,就是概括社会和个人两方面的道德变化态势,也就是概括社会伦理与个人道德的教化。合起来,就是“以德化民”的两个方面。人能变,社会习俗也能变。变的人多了,成为普遍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就成为社会习俗和风尚了。德教的目的就在于促其变,成其变。变就是弘其大化,成其自化。一个社会的政治治理和道德建设,不但要有规可循,而且要有弘其大化,成其自化的信心和决心。

“大化”和“自化”是相互联系的。所谓“大化”,就是通过社会的道德教化,使道德规范变为现实的道德状态,正人伦,美风俗。“大化”是道的实现,或者就是道的化成。对于个人的品德、境界来说,“大化”就是道的客观要求,也是个人成德自化的根据。所谓“自化”就是通过学习和修养,使道德规范成为个人自律、自强的精神动力和准则。“自化”是个人对道的内化,即“内得于己”而成德。对于“大化”来说,“自化”是主观的内在的自觉、自律过程,包括自知、自明、自反、自省、自择、自信、自制、自立、自强等环节。因此,自化也是社会大化的主体力量。就个人而言,完全能够使自化和大化一致,就是圣人,即孟子所谓“大而化之之谓圣”。“大化”与“自化”两概念,似可看作与他律、自律相当的两个概念,但又比他律、自律的内容更丰富。这正是中国传统道德治化的重要经验总结。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没有道德治化?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如果没有道德治化,何以留下几千年的道德传统,今天又怎样能够继承优秀的道德传统呢?汉代名臣贾谊在《治安策》中说,道德礼法“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夫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植不强,不修则坏”。这里所说的为、植、修,实际上讲的就是道德治化。当然是封建道德的道德治化,是适应封建制度的需要,为维护封建制度服务的道德治化。这个根本性质是不容置疑的。但对其治化经验要作具体、历史的分析。

任何一种实践的道德体系产生后,在实践过程中都会向着两个方面发展:一方面是抽象的哲理的解释和论证,另一方面是具体的应用的操作方法和规定。例如“孝”这个规范,当它通过政治和一般社会生活的经验提出并确定以后,很快就得到哲学上的论证,认为它是“人道之极”,是“道之用”,是“天定之纲”;同时指出“尽孝在心”、“孝必心正”。于是很快就有如何做到“心正”之法、之术,提出正身养心“六法”、“十要”、“二十术”等等。这就是一面向人们传授做人之道,同时又通过礼规给人们以做人之方。中国传统道德规范这种哲理性与应用性的结合,在西方道德体系中是很少见的。同样,任何一种道德规范体系的发展,都会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是用于社会德治教化,促进社会之“大化”;另一方面是用于个人修身养性,促进个体之“自化”。儒家致力于道德教化的目的,就是使道德规范由虚变实,“弘其大化”、“成其自化”。这也就是道德治化的两个方面。

儒家所说的德治,作为政德的内容,强烈地反映着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但也表现出思想家们、政治家们对社会治理的宏观眼光和不同凡俗的洞见,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及其道德规范体系,不能不从民族国家的大局着眼,去进行道德治化,借以统一民族精神和国家秩序。这就是荀子所说“不同而一,夫是之谓人伦”的实践意义。如果批判地对待历史及其道德体系,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那么,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这种“不同而一”的精神,应当成为一种巨大的凝聚力,惠此中国,以绥四方。

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中国传统道德规范进行批判继承、综合创新,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用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服务,是我们面临的艰巨任务。明镜察形,往古知今,对传统道德规范的批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方法,把一定道德规范的形成及其内容规定,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内,从它依以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分析其精糟得失;对一定社会形成和发生作用的道德规范,要分析其形成和发生作用的决定性因素,以社会存在解释社会意识,而不是以抽象的人性解释道德规范;对一时期内得到弘扬和普及的道德规范,不能仅仅用个人或帝王的个人性格和作用去解释,而应注意它得以弘扬的社会条件和普及的社会基础。继承,就是经过批判分析之后,取其正确的、积极的、有价值的东西,抛弃那些错误的、消极的、没有价值的东西。传统的道德规范,一般说来都是良莠混杂、精华与糟粕都有。因此,就具体材料的取舍而言,可以区分几种情况,如基本上属于优秀的,可以继承其中包含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内容,用于现实的道德体系;对于良莠参半,既有精华又有糟粕的,则取其半,弃其半。对于纯属糟粕的,则弃之不取,或可作反面教材,从中得到启发。以传统道德规范的内容,作抽象的肯定或抽象的否定,都是错误的。对具体材料不加取舍的运用、宣传、也是有害的。要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实践中、经过科学地批判继承,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道德,努力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

批判继承,综合创新,不仅是理论的,而且也是实践的;不仅是专业人员的,而且也是各行各业的、全民的;不仅是别人的、他人的,而且更是每个人自己的、自身的事。每个人都应从自身做起,从近处做起,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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