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考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关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考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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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1—148X(2006)08—0042—03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认识的局限性,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及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为其今后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其意义是巨大的。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从消灭——补充——重要组成的认识过程

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以及以这些经济为主的有其它经济成分参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历程的探索主要在建国后。

(一)提出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

建国后,作为我国第一代领导集体代表的毛泽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是反复的,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承认到削弱阶段。建国后头三年,毛泽东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废除一切封建制度等方式建立了国营经济领导下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使国营经济空前壮大,个体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大大下降。二是从削弱到取消阶段。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毛泽东通过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方式,使公有制占主要地位,私营经济下降,直到1956年不复存在。三是消灭阶段。从全面社会主义建设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毛泽东把我国所有制确定为“一大二公”的单一模式,奉行全面公有,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消灭的方针。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1978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占99%,非公有制经济只占1%;在工业总产值中,1975年国家所有制经济占81.1%,集体所有制经济占18.9%,非公有制经济等于零;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同年国家所有制经济56.8%,集体所有制经济43%,非公有制经济0.2%, 形成了单一所有制结构模式否定和排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局面。

(二)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思想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大胆突破了毛泽东单一所有制的禁锢,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思想。一是提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1981年邓小平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党的十二大上他又指出:“在农村和城市, 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2 )此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肯定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二是提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1987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三大召开时提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3)次年,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随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再次重申了这一思想。三是提出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4)此外,邓小平强调要发展“三资企业”, 指出:“……吸引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企业,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5)1988年4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明确了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总之,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所有制问题探索中的最大贡献就是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其缺陷则是把非公有制经济放到从属地位。

(三)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思想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非公有制经济思想在继承中加以发展。党的十四大仍明确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思想,而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去掉了“为补充”的提法。1997年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3 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原“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等内容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问题最终被宪法确立。这是我党第一次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对待,把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外”纳入“制度内”,共同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跨入21世纪后,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中国加入WTO和十六大召开为契机,加快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步伐。随着2005年国务院通过《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及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发表,基本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国民待遇问题,建立并健全了一系列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开辟了前所未有的空间。

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对非公有制经济重要地位认识的加深,非公有制经济迎来了飞速发展的春天。当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年均20%以上速度增长,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2002年,我国个体工商户达2377.5万户,从业人员4743万人,比1992年分别增长59%和92%。而私营经济发展到243万户,从业人员3409万人,分别比1992年增长16.5倍和13.7倍。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

然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能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它与公有制经济比翼齐飞,两者只能相互促进,不能相互排斥。这是因为:

1.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是重大政治问题,也是重大经济问题。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标志和根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我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50余年曲折历程中,无论党的哪一代领导集体执政,无论遇到什么样的重大问题,哪怕是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十年浩劫,都始终坚持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建国后,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公有制在我国的统治地位,只不过当时的公有制是单一的所有制。改革开放后,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反思中通过对农村及城市的一系列改革,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下,果断实行了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措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及新中央尽管面对着苏东剧变、国有经济发展步履艰难的转折时期,公有制经济仍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居主导地位,只不过国有经济在一些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仍居主体地位,其他行业则比重下降。正如江泽民在1991年“七·一”讲话中指出的那样:“动摇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动摇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必将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了。”可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仅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问题。

2.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否定和削弱,而是巩固和加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力量。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原有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僵化模式,使公有制占据几乎所有国民经济部门,尤其是一些不适合于自身发展部门的局面得到改变,国有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出现。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逐步发展,公有制将集中力量发展关键行业、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另一方面,部分国有企业开始借鉴、引进非公有制经济某些科学合理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加速对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造,通过拍卖、租赁等形式,使部分国有企业转化为非公有制经济,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解决了国有职工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将逐步建立健全

自1982年我国宪法颁布实施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以来,经过20余年对非公有制经济探索的逐步深入,到2005年2月25日, 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建国以来第一次最全面、最系统的文件,即《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分七部分36条,详尽阐发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有:

1.贯彻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的国民待遇问题。《意见》规定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许可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以及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2.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素质,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意见》规定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完善企业组织制度,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出要加快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保障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3.改进政府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完善管理体制。《意见》指出要改进政府监管方式,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提出政府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尽管党和政府加大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投入和制度保证,但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如部分地方、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准入还存在一些不适当的限制;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部分企业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我们坚信,不久的将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将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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