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隐患排查及治理体系研究论文_孙松江,范明龙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隐患排查及治理体系研究论文_孙松江,范明龙

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剧,城市轨道建设也在迅猛发展中,但与此同时,高危险性的地下工程也使得安全事故日益频发,开展“双控预防机制”已成为大势所趋。本文将就关于如何开展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如何推进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行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隐患排查;治理;考核;

1 引言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不除,则事故未已。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具有建设规模大、工程技术复杂、施工周期长、地质、水文条件不确定性高、周边环境复杂等特点,是一项高危险性工程,传统的安全管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需要。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这其中明确提出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因此通过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降低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已迫在眉睫。

2 实施前提

开展隐患排查,首先要明确隐患排查对象,明确参建各单位职责,制定奖惩打分机制,如此,才能充分调动参建各方的积极性,避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

轨道交通工程的隐患排查,一般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包括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及联合调试等。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对排查出的未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应对施工现场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的整改,监理单位负责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及时汇报现场的整改情况,最后消除隐患。

对于那些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上报给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依据相应的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3 隐患排查要点及分级

事故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Ⅰ级:重大隐患,是指在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很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Ⅱ级:较大隐患,是指在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较多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Ⅲ级: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检查项目中没有相应的检查内容,则可在隐患补充表中进行补充。为防止现场随意补充,所有新增隐患均只出现在隐患补充表中,只有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正常的检查表中。临时的新增检查项当次不进行评分、统计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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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单位工作职责

业主单位职责:业主单位负责全面主持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隐患等级与现场情况,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对排查发现的Ⅰ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对施工单位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履行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履责不到位的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违约处罚。

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全面负责本合同标段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和验收;向施工单位下发监理整改单或工作联系单;对排查发现的Ⅰ级、Ⅱ级、Ⅲ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响应以及隐患的消除工作。负责监理整改单与工作联系单的复查、验收与表单消除工作。

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负责本合同标段范围内的安全质量隐患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积极整改,全面落实隐患治理工作;接受业主、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对发现的Ⅰ、Ⅱ、Ⅲ级安全质量隐患进行跟踪响应并治理。按照整改通知单、监理通知单及工作联系单进行整改。

5 隐患排查治理与管控工作要求及程序

检查频次:业主单位每周做1次安全质量隐患抽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质量隐患排查,并对重点工程不定期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监理单位对所监理标段每周至少开展1次隐患排查工作;每月组织1次全面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施工单位安全员每日至少组织1次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经理每周至少组织1次隐患排查工作,每月组织1次全面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各参建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隐患,原则上响应是立即处置。施工单位在得知现场出现隐患后应立即进行治理,发布治理措施、整改方案等。隐患治理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提交隐患治理情况复查申请。

监理单位得知现场出现隐患后应立即响应,积极参与治理,发布整改指令。收到施工单位对隐患治理情况的复查申请后,进行初步复查,确定整改合格后通知相应各方赴现场进行最终复查。最终复查合格后,对Ⅰ、Ⅱ、Ⅲ级隐患予以消除。

施工单位作为现场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各个单位发现的隐患均应积极面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隐患整改。当现场的隐患消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要求消除已整改后的隐患。

当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消除隐患时,现场监理应及时去核准该隐患是否已消除。若确认该隐患已消除时,及时闭合隐患;若通过现场核准,发现该隐患仍然存在,可退回施工单位的隐患消除申请,由施工单位进行再次的现场整改后,重新进行隐患消除申请。

6 考核评价办法

考核评价办法可分为记分、违约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等,考核结果纳入到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季度、年度考评以及履约(即监理、施工单位综合考核)评价中。

具体记分考核可分为业主单位记分考核、监理单位记分考核、施工单位记分考核。

业主、监理单位记分考核:业主、监理单位只有隐患检查得分。每月为一个考评周期,每月初记分清零,业主单位发现的隐患,而监理单位排查未发现,对监理单位按隐患等级进行记分。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消除隐患,但监理没有及时闭合,同样扣除相应分数。

施工单位记分考核:施工单位既有隐患检查得分,又有隐患治理得分。每月为一个考评周期,每月初记分清零。每月末,将隐患检查得分和隐患治理得分按一定权重分配计算得出隐患综合得分。隐患综合得分将作为施工单位的月度得分而进行考核。

同时对经常发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每月隐患检查得分低于限定值的监理、施工单位对于约谈及通报批评,并处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7 结束语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作者:孙松江,范明龙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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