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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各国青睐的目标。如何通过风险投资,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改善我国产业结构以及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风险投资在美国
自20世纪40年代兴起以来,风险投资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不仅取得了高额回报,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步伐,成为推动美国新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据统计,美国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共500多家, 风险投资额不断增长,特别是在近年间显著激增,仅1999年,风险投资额就达300 亿美元以上;1986年到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年回报率达41.2%,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年平均6.77%的投资回报率;此外,几乎90%的高科技企业都是按照风险投资的模式发展起来的,著名的微软、英特尔、雅虎、戴尔等就是其中的成功典范。
美国的风险投资业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原因在于其采取的如下措施和做法: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
1958年,美国国会和政府分别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和《中小企业法案》;1978年,劳工部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允许养老基金参与风险投资,拓宽了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1978年和1981年,国会先后通过了《国民税收法》和《经济复兴税法》,将资本利得税税率从49%降到20%,同时还规定高新技术开发研究投资税率从49%降至25%,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期限为3年等;1981年, 国会通过《股票期权促进法》,准许以股票期权作为风险投资的报酬,并将纳税环节由行使选择权时推迟到出售股票时,另外,国会和劳工部在法律上确认了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合法性,并于1976年修订了《有限合伙法》,1994年修订了《统一合伙法》,使得合伙制组织在法律设计上更为周密、精细和协调,更能恰当地平衡各方的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凡此种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
2.给予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
如前所述,美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资本利得税税率从49%降到20%,高新科技开发研究投资税率降到25%;另外,美国政府还采取提供信用担保、信息服务、预签购货合同和给予经费补贴等间接和直接的形式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
3.组织形式实用有效
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大公司和富有的个人,他们的投资占总投资的99%,但不直接经营和管理,对投资承担有限责任;而无限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家,他们出资仅为总投资的1%,负责基金的实际运作,对投资后果承担无限责任。在项目产生收益后,先归还投资人的投资,超过基本收益的部分,无限合伙人可以分得20~30%。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在于:(1 )结构简单,运作高效;(2)基金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保证了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投资者的免税地位;( 3)具有内在的激励机制,促使风险投资家勤奋工作,实现基金价值的最大化。
4.建立了高效的多层次的退出机制
在NASDAQ市场成立以前,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途径是将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包括兼并与收购和创业企业股份回购。NASDAQ市场成立以后,为已经进入成长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了公开上市的机会,这样就为风险投资增加了一条退出渠道,并成为风险投资收益率最高的退出渠道。据统计,通过NASDAQ市场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占总数的30%左右。
我国现存的问题
为了发挥风险投资在高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先后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一系列方针、政策,鼓励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1993和1996年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但长期以来,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是外部法律环境构成对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
应该说,与以前风险投资的状况相比,目前风险投资显露出推陈出新的势头,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风险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取得大的发展尚且任重而道远。
目前,有限合伙制得不到我国法律的承认与保护,1997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也仅限于普通合伙企业,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无法采用“有限合伙”这种有效的组织形式。
《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足额出资,与风险投资中投资分期到位的做法冲突;《公司法》只规定按出资比例分红,没有对具有表决权的可转换优先股、管理股、股票期权等风险投资中常用的激励手段做出规定。
《证券法》不允许证券商进行实业投资,而证券商在对项目进行评估、资产重组和兼并收购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是未来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最佳人选。
其次是对风险投资企业未给予税收优惠。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科技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而风险投资企业却得不到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另外,个人以合伙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税赋,税率达46.4%。
再者是投资主体比较单一,资产实力薄弱。
尽管目前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纷纷介入风险投资行业,但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以企业、私人和保险基金等机构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机构很少。据统计,政府投资约占风险投资总额的80%。这种筹资结构导致风险资本的社会化程度低,筹资能力差。截止1999年8月,全国共有风险投资公司92家, 风险资本74亿元,而真正用于风险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不足10亿元。
第四是我国目前缺乏真正的风险投资家。
作为风险投资家,不仅需要科技、金融、法律、管理方面的知识基础,还需要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独到的商业眼光以及与相关各界的密切交往。而我国的专业分工过细,精通高科技的创业者往往不具备经营管理才能,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又缺乏扎实的科技基础,至于商业眼光、从业经验和社会交往就更只有长期参与风险投资才能够具备。
第五,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版权法实施条例》等,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不够。
发展策略
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目前,我国每年5 月举办“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每年10月在深圳举办“中国国际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另外,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正式成立。交易所将以高新技术成果或科技项目、公司或非公司制科技成长企业产权主要交易对象,为风险投资提供便利的全面、高效的服务,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带来希望。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正确定位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明确商业性风险投资与政策性风险投资的职能分工,逐渐将目前风险投资公司中的国有股份转让给民间资本。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其投资对象是产权明晰的成长型企业,因此,政府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成为投资主体。在这样的前提下,政策性风险投资应该主要投资于R&D阶段,即企业的种子期。这个阶段需要投入的资本相对较少,但是风险大,收益低,商业性风险投资不愿介入。而国家在高科技研究方面是不注重收益的,并且由于受财政拨款有限的影响,政策性风险投资的规模较小,比较适合对种子期进行投资。另外,政府还应该采取减轻税赋、提供信用担保等形式扶持商业性风险投资的发展。而商业性风险投资则主要在创业期和成长期投入更多的资金,享受高额回报。对于目前风险投资公司中的国有股份,应当效法深圳市政府在“深创投”中“减持股份、让利于民”的做法,逐渐转让给民间资本。
二是修订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目前,要尽快推出《投资基金法》和《风险投资法》。
值得一提的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不久将付诸实施。该办法在保证风险投资的商业化运作的同时,将对以风险投资基金形式运作的风险投资采用税收、财政政策进行引导。相信该办法将为风险投资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但是,《合伙企业法》及《公司法》中关于风险投资的内容还应该有所修改,以利于吸收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采用合伙的形式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另外,应该增加有关具有表决权的可转换优先股、管理股、股票期权等方面的内容,以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创新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是其经营成功和获取高额回报的前提条件。因此,不仅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建设,更重要的是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的利益。
四是进行税收体制改革,改企业所得税为法人所得税,对非法人企业免征所得税,避免个人合伙进行风险投资时产生“双重赋税”的问题,同时可以保证社保基金等机构的免税主体地位。
五是出台相关的政策,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社会化,增强风险资本的实力。
我国在政策上应该允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逐步或按一定比例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另外,我国居民存款已经超过6万亿元,其中20%的居民拥有80%的存款, 这部分富裕的居民是风险投资的一个很重要的潜在资金来源。充分吸收大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以及富裕的个人的投资,可以逐步改变投资主体单一的局面,风险投资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壮大风险投资的实力。
六是风险投资组织方式的选择要灵活。“有限合伙”形式是发达国家风险投资行业的主流组织方式,它具有结构简单、运作高效、减轻税赋和激励风险投资家勤奋进取的优点;而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组织结构规范、资金来源广、有利于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但同时运行成本较高,不能降低税赋。在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允许“有限合伙”形式存在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只能采取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的形式,而这种组织形式也比较适合于我国社会经济处于转轨期、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中小投资者居多的现状。在《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后,两种组织形式可以并用:由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组建的风险投资基金由于具有单个股东股权比例大、监管意识和力度强的优势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以期享受减轻纳税负担的优惠;而对于中小投资者出资组建的风险投资基金则仍应该延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七是培养一批优秀的风险投资家。培养优秀的风险投资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具体实践中可以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走出去”可以学习日本野村证券在80年代到美国设立风险投资实体 JAFCO,直接在美国参与风险投资的做法,到发达国家设立自己的风险投资公司;“请进来”是指在国内设立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与国外一流的风险投资家长期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运作管理经验,逐步培养出一批优秀的风险投资家。
八是根据风险投资的特点,除了提高原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效率外,重点建立对高新技术成果的标准认证机构,提供公正的评估服务,并逐步树立权威。同时,不断发展完善北京高新科技产业国际周、深圳“高交会”和即将建立的创业板市场、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服务周到、高效和多层次的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