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企论文,转变政府职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设置基本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政府机构得到多次调整,政府职能相应有所转变,但是,直到目前,政府职能仍然没有实现实质性的转变,政企不分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在不同程度地阻滞了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尽快建立。为了实现我国的“十五”发展计划和“第三步战略目标”,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必须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方面要有根本性突破,真正消除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这一主要的体制性障碍。
一、根本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21世纪经济腾飞的战略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对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始终十分重视,并一直把它作为改革的重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在总结我国2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之后特别指出:“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由此可以看出,在新的世纪、新的挑战和即将加入WTO的新的形势面前,根本转变政府职能和实现政企分开,其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根本转变政府职能和实现政企分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关键任务。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最重要就是要解决如何使市场替代政府逐步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推进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促使政企分开。当前,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深化企业制度改革。这就是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是建立新体制的基础。另一方面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不仅承担着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而且还直接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结果是政企不分,政府行为成为企业行为,企业行为也变成了政府行为,政府和企业的职能互相错位。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使政府对企业要从管理者、指挥者和经营者变为服务者。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要进行科学定位,明确自己的权力范围,退出各种经济竞争性活动。这是有效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当然,政府作为改革的倡导者和发起者,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推动力量,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必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加强自己的能力,以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
第二、根本转变政府职能和实现政企分开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体制条件。新世纪的前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十五”《建议》明确指出:“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十五”期间要以发展为主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但是,就现有的政府行为,如大量的行政审批、搞行业垄断、计划投资和政企不分等,对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消除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则是关键的关键。其中转变政府职能更是一项迫切的任务。因为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深层次矛盾,为各种体制性障碍之首。只有抓住了这一主要矛盾,其他矛盾才能迎刃而解。
第三、根本转变政府职能和实现政企分开是我国加入WTO新形势提出的更紧迫和更高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是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又一个里程碑。它将极大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入WTO,这不仅仅是企业面临的挑战,从更深层次看,受“入世”冲击和压力最大的是政府职能。我国“入世”承诺的基本条件是按世贸组织规则办事,开放市场。市场的主体是企业,政府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的属性,不能成为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都要转变职能,规范行为,遵守规则。一些与世贸组织不符合或矛盾的法规、政策都将清理调整,有的要废除;有的需要制定法律法规要尽快制定出台;现行的一些调控手段,有的会逐步失效,有的将会发生改变。政府管理体制能否适应国际接轨的要求,将直接影响我国企业应对“入世”的竞争力,目前面临的形势不容我们坐而论道,而是需要迅速行动,适应规则。
第四、根本转变政府职能和实现政企分开是有效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也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市场失灵”有可能通过政府来弥补和纠正。从某种意义上说,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弥补和纠正市场缺陷,做市场做不到、做不好的事情。而“政府失灵”,则很难由市场来纠正和弥补,必须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来纠正。为此,我们不仅要破除“市场万能”的观念,又要破除“政府万能”的观念。但是,正如破除“市场万能”不是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为了纠正和弥补“市场失灵”,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样,破除“政府万能”的观念,也不是为了否定政府的作用,而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二、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
在1982年以前,我国的政府机构是异常臃肿和十分庞大的。就国务院所设部委、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多达100个。经过3次改革和调整后,尚有机构59个。到1998年,国务院仍然有部委机构40个。这个数字在国际上仍然是非常惊人的。英国政府的核心内阁,由首相、枢密院长和主要大臣21位组成;法国政府由总理、经济财政和预算部长、掌玺和司法部长、环境部长等17位部长组成;德国联邦政府由联邦副总理兼外交部长、联邦区域规划和发展部长、联邦粮食和农林部长等17位组成。日本政府机构则只有法务省、大藏省、通产省等11个省部组成;占世界经济总量1/4的世界头号经济大国美国的政府机构,也只有国务院、财政部、劳工部等13个部门。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1998年又一次揭开了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序幕。这次政府机构改革,首先是从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接着是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开展。此次改革是在我国初步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按照市场经济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一次以理顺各种利益关系为核心的改革。从实际效果看,我国的这次机构改革是十分顺利的和负有成效的。
一方面,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1998年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把40个部委精简为29个,政府机关的人数分流一半。迄今,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简机构与人员分流的任务已按计划顺利完成。国务院部委的职能经过重新梳理,变得更为明确,其中重要的做法就是由原来几个部门一起管的职能划归一个部门行使,减少了部门间的扯皮和矛盾。同时,中央党务部门也进行了机构改革。地方省级政府机构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基本任务和要求,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工作,到2000年底,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机构改革方案得到批准,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另一方面,市县乡机构改革开始积极稳妥推进。2001年2月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后,为了达到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相应关系的目的,针对机构重叠、人员臃肿、角色错位的现象和形式主义等问题,中央明确了行政编制精简20%的改革目标和各种有效措施。同时提出把精简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相结合,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通过近几年来的努力,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归纳起来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是政府职能在很大程度得到转变,企业逐步成为市场主体。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调整和减少了专业经济部门,省级政府不再保留工业、商业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使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法人实体;国家从建立大型国有企业的稽查特派员制度到监事会制度,进一步促进了政企分开;解除了中央党政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在人才物方面彻底脱钩;行政性公司改为经济实体。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向企业、向社会和下级组织下放的职权约200多项。
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得到加强。通过职能调整,将综合经济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加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改变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手段,集中力量抓好宏观规划、政府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以及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是政府的行政审批有所减少,管理方式有所改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通过“三定”重新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取消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把属于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交给了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该由地方办的事情交给了地方。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许多地方都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切入点,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减少审批事项。浙江对现有的1372项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转移751项,减少54.7%。天津拟对937顶审批事项,压缩40%以上。
四是进一步合理划分了政府事权和部门职责。首先根据各级政府的行政地位和功能特点,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的事权,充分发挥各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明确界定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相互关系,避免职责交叉,完善了运行机制和办事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这次国务院对各部门的职责重新作了规定,涉及相互之间的职责调整有100多项,解决了一批长期关系不顺的问题。
五是大力精简了机构和人员。通过改革,撤销了一批如国家石化、内贸、煤炭、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建材、有色等主管企业的经济专业部门;把业务相近的部门如地矿部、国土局、海洋局、测绘局等,合并组建为国土资源部。因此,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来的40个减为29个,减少11个,各部门内设司局级机构减少200多个;机关人员编制由3.2万人减为1.6万人,减少近一半。省级政府机构由平均55个减为40个,平均精简20%;全国省级政府机关人员按照精简47%的要求,共减员7.4万(不包括政法部门),是历次机构改革精简力度最大的一次。
但是,从总体上说,这次机构改革在量的方面确实有所突破,而在质的方面还是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是政府职能仍未从根本上实现转变而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企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审批仍相当严重。因此,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三、政府职能未根本转变和政企不分的弊端与原因
政府职能不能根本转变,政企不能真正分开,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一、加重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和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政府职能未根本转变。政企不分,使政府部门直接和间接干预企业所耗费的成本是相当巨大的。繁杂的行政审批不仅抑制了企业的活力,而且妨碍了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率,使企业丧失许多有利的商机。比如,一个投资项目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投产,往往要经过10多个部门审批,收取几十项费用,盖几十个公章。审批时间短的几个月,长的几年。这种现象是经常出现的。
第二、影响了市场体系的正常发育和有序运行。由于政企不分,各地政府往往将所属企业置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和保护之下,使市场出现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的现象。如上海曾采取行政措施保护本地的轿车工业,对外地轿车加征高于本地产品3倍以上的税费。政企不分带来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还严重阻碍了一些行业的正常发展,拉大了与国际同行业间的差距,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信心,更使企业无法充分享受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加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和企业的社会负担。由于政企不分,行政干预金融业务的现象十分普遍,什么“领导贷款”、“人情贷款”之类的事经常发生,造成银行出现大量呆帐、坏帐,增加了金融风险。由于政企不分,政府把一些属于政府的职能转交给企业,使企业承担着办教育、办医疗、管就业、管保险、管卫生、管交通、管治安等责任,明显加重了企业的社会负担。
第四、极大限制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政企不分,政府扮演着企业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主体的角色,使科技创新不能以市场为主导,企业缺乏应有的积极性,给科技成果向商品和生产力转化造成了巨大障碍。从办事效率看,政府繁杂的办事程序和层层审批的制度,往往使先进的技术或产品被市场所淘汰。同样,在政企不分的体制下,人才资源配置控制在政府部门,企业不能自主建立用人机制,使企业缺乏创新的主动性,从而削弱了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五、给政治腐败和社会不公提供了条件。政企不分是滋生政治腐败的重要根源。多年来,由于政企不分,搞权钱交易,特别是一些权力审批部门的腐败现象屡见不鲜。政企不分还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一些政府部门掌握行政审批权,负责制定市场规则,直接参与经营性活动,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虽然这两年中央要求政府部门与企业脱钩,但实际上,有的部门仍是明脱暗不脱,部门办市场、办代理、办中心、办中介等仍较为普遍。
20多年来,虽然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为什么至今政府职能仍未实现根本转变,政企仍未实现根本分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深层次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直接投资,出现政资不分。国有经济的战线过长、国家直接投资的领域过宽,使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同作为社会一般管理者的职能混同起来。因此,只要政资不分,政企是难以真正分开的。对于政府投资的企业,特别是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再怎么放权,关键的权力是不会放的,事实上也放不了。早几年,国务院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条例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拥有的14项权力,但至今,一些关键的权力都没有落实。如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等基本权力仍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近年来,不少地方尝试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机构,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但其效果仍不明显。实践表明,只要政府仍然是投资的主体和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无论政府如何改变其管理方式,政企都很难实现真正分开。
二是部门权力与利益挂钩,利益驱动作怪。这几年,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制化。这便成了政府职能未根本转变和政企难以分开的重要原因。比如,审批越多,权力就越大,背后的利益也就越丰厚。因此,一些部门总是通过强化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来扩大自己的权力,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据说这种部门之间互相争权夺利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反过来,有的部门由于对利益的不断追求又进一步强化着行政手段,强化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有的甚至通过立法来把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加以固定。
三是政府主导经济,市场规范化、法制化进程缓慢。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体系未健全、不规范。特别是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市场信用下降,市场分割严重,未能形成统一、公平和有序的大市场格局。二是政府部门承担着相当一部分应由社会中介结构承担的职能。我国目前中介组织中相当一部分不规则,如内部管理混乱、业务素质低下、自律能力很差等,很难确保公正、公平执业。三是经济法制环境不理想。主要是法律体系不完备,一些重要的经济法规尚未建立,已有的法律法规有待于完善;执法体系不科学,多头执法、相互挚肘;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人情执法、贪赃枉法、误断误判的现象比较严重,从而阻碍了行政管理法律化的进程。
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实现根本性突破
进入21世纪后,我国面临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加入WTO,实现“十五”发展计划和第三步战略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紧迫任务。而首当其冲的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实现根本性突破势在必行。对此,我认为必须积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与措施:
第一、科学界定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的职责范围。
理论界对关于政府职能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学者主张,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稳定,实现社会经济公平。有的学者认为,政府职能主要是维护制度条件,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促进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当市场经济还处于发育阶段时,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制度创新,大胆地进行体制改革;当市场经济发育成长起来之后,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纠正“市场失灵”、规范市场、创造刺激因素,让市场有效地运转,搞好调控和再分配。具体来讲,政府职能应主要界定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管理职能。这是指政府以强有力为后盾,实现并维护一定的公共目标,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安全和政治稳定。主要有三大任务:首先,防御外敌入侵,维护国家主权、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制止和打击不法分子的破坏。其次,承担着市政建设等公共产品和教育、医疗、文化、科技等事业发展任务的实现任务。同时要防止由于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原则所造成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再次,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现行统治的政治秩序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公平。
二是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这是指政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职能。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强化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十分重要。对宏观经济总量进行调控和控制,主要是调整总供给和总需求,维持总量基本平衡,熨平经济周期性波动,运用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引导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指导产业结构合理转化和优化。同时,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很重要的内容还在于,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维护经济有序运行。从新加坡、韩国等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发展中国家要想在短时间内走完发达国家用二、三百年走过的道路,必须强调政府的经济调控职能。
三是文化调节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仅以发展经济增长物质财富为目标。我们的目标是在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同时,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目标体系,这就要求政府在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同时,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文化职能的重要体现。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对传统文化事业产生巨大冲击,也会对现代化文化的发展带来正负效应,这就使政府的文化职能变得艰巨而复杂。因此,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政府如何实现文化职能,制定正确的文化、教育和科研政策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
第二、整体配套推进机构改革,全面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机构改革的战略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就要求机构改革必须整体配套推进。一是政府机构改革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配套推进。行政体制主要是改革政府做事的方式,目的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行政体制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而且也会促进“政府减肥”从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推动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二是机构改革同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种制度创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党政机关内部优化结构,从而大大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因此,机构改革必须要同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相配套,解决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进出、分流和安置问题,有效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把最优秀的人员吸收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来,从根本上解决机构改革中存在的人员素质问题。三是机构改革要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配套推进。这次机构改革,在原劳动部的基础上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这说明政府职能开始转变,角色开始转换,即政府从直接管企业、管生产、管经济转到为企业、为社会和公众服务上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分流社会风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消减贫困、实行社会再分配,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依据。
第三、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
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实现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权力划分,要改变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政社不分的状况,也要改变单位制。长期以来,由于政企不分,政府都是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政府的一个下级行政机关来对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果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无法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政府必须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企业,企业按市场规则运营,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样做,政府并不是对企业撒手不管,而必须管理国有资产,不使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关系也应该如此。事业单位有能力进入市场的就让它们自主进入市场。以我国高等院校为例,我国高等院校必须走入市场。培养的人才质量高,符合市场需要,它就发展;如果专业不对口,市场不需要,它就萎缩,甚至停办。只有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政府职能转变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减少和规范政府部门的审批权力。
转变政府职能是对各级政府和所有部门而言的,不能把转变职能理解为仅仅是经济专业部门的事,实际上政府各部门都有转变职能的任务。对于大多数保留的政府部门来说,转变职能的关键是要大力减少和规范审批事项。在过去的机构改革中就提出过,政府管理要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但从这次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看,一些部门虽然下放和转移出去了一些职能,但效果并不理想,“跑部钱进”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审批过多的现象并未根本解决。有的甚至变本加厉地增加和设计出一些新的审批事项。如各种各样的“资格认定”、“许可证”、“市场准入证”等。因此,必须把转变政府职能这一理论层次上的概念落实到操作层次上的具体措施中。在操作层次上,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是看政府各部门原有的审批事项改变了多少,减少了多少,保留的审批是否必要。要紧紧抓住审批权不放,明确哪些要撤消,哪些要保留,哪些要下放,并公之于众。
第五、大力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
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显著标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一条经验,就是普遍利用社会中介组织来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组织依托。发达工业化国家40%的政府外援任务是由非政府组织来完成的。因为,政府权威组织、市场交换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是三种相对独立却彼此支持的三种组织。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所需要的职能总是有相对固定的数量与质量,政府职能要外移,其他两种组织特别是社会中介组织就要承接。
对于转轨国家来说,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其中之一就是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我国此次机构改革又从政府手中转移了一些职能给企业和中介结构,这无疑又前进了一步。但是,有些本是企业和中介组织的职能并未完全分离出去。随着中国机构改革的深入,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会越来越多。因此,政府要善于培育中介组织,善于与中介组织进行沟通,善于运用中介组织的资源。中介组织的建立一般不需要政府出资、出人,它只需要政府的政策资源。哪些政府职能应划归社会中介组织?原则上讲,就是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职能转移给中介组织。具体来说,包括原来的工业管理部门的职能;行业自律、协调、服务职能;微观经济活动的调控和组织职能;授权性职能,即由政府有关部门发文授权给特定的中介组织;委托性职能,即把某一方面的具体职能以委托形式明确落实给中介组织。在原有的政府职能移交给了中介组织后,政府要彻底与中介组织脱钩,中介组织也不能以“第二政府”的身份和姿态出现,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自律,规范运作。
第六、强化财政硬约束,确保政府职能有效转移。
强化财政硬约束是转变和规范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从1983年到1993年10年中所进行的3次机构改革,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机构重叠、职权交叉、职责不清、办事相互推委、效率低下等问题。但是,到目前为什么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不仅没有完全保持和巩固,反而越精简越膨胀了呢?其重要原因是,除了政府机构改革筹划不周外,主要是措施不力,尤其是在机构调整后,没有立即实行财政硬约束。因此,进行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硬约束必须紧紧跟上。这就是说,政府应以机构为财政支出单位,实行财政包干制,编制拨付工资总额,政府机构自己掌握,财政的机构实行硬约束,增员不增工资总额,减员不减工资总额,把裁员的任务通过利益约束的方式下放给政府各机构,促使政府机构主动地用“竞争上岗”的方式裁员。同时,对机构拥有的固定资产也要实行财政监管,不属财政支出范围的项目,要尽快实行“断奶”。政府机构不应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所拥有的财产全部是国家的。这次机构改革,在财政约束方面有一定突破,但有的还未到位,有的还未落实,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大力度。
第七、加快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要求建立健全经济法律体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现代化的实践早已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只有在法制型的社会中,才有法制型的政府。政府职能法制治化意味着确保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自由性和权力性等价值的真正兑现。要想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入正常运行的轨道,政府职能必须要向法治化过渡,政府必须依法办事。一是政府职能要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和规范,使政府职能的实施有法可依。这是政府职能法治化的首要条件;二是以立法形式完成政府职能的分解,即详细确立和规定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职权、职责,使其职责明确,避免互相扯皮和互相推诿;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政府行使职能的运行方式与范围以及法律程序,并特别注重政府职能运行过程中的程序化,克服操作者的主观任意性,从而保证依法实施政府职能具有规范性和可行性。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法治化,这既是市场经济对转变政府职能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是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的关键环节。
第八、加大对公务员权力的监督,强化权力约束机制。
社会对政府机构公务员权利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除了充分发挥政府自身的监督职能外,很重要的一条还要对政府公务员的权力进行约束监督。约束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政府机构内部在工作程序上对权力的控制;二是外部社会对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力监督。这两方面都要强化,否则,权力约束就不能落到实处。现阶段对政府机构内部工作程序上的权力控制尤为重要。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对政府机构内部权力控制主要是:首先,权力意识控制。主要是通过教育手段,使权力行使者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牢记权力是公众权力,非个人权力,是人民给的不是哪个人给的,以便强化服务意识。其次,权力承受方面的控制。对权力的获得程序进行控制,按德才兼备标准,竞争上岗;对人、才、物的管理权力进行分治,不搞权力独揽,重大决策,分工施行;对权力使用期限进行控制,公务员不得在某一权力职位上长期任用,从时间上防止权力变质。再次,权力使用环境方面的控制。推行政务公开,人民把公众权力托付给公务员,人民有权知道所托付的权力用来干了些什么,干得怎么样。对重大决策要实行公开听证,公开干部评议,公开财务收支,让人民群众知政参政,促进政务公开,规范权力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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