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爱,天知否?——境遇伦理学相对主义思想方法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对主义论文,伦理学论文,境遇论文,之爱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479(2006)02—126—04
中外伦理思想发展历程表明,各种伦理学派之所以能在人类伦理长河中百舸争流,在人类道德星空中交相辉映,与其说是因为它们各自的内容耦合了时代的伦理精神,令人耳目一新,莫若说是因为支撑各自理论大厦的伦理思想方法给人以强烈震撼,以至于在伦理史上留下不灭的印痕。当代美国著名基督教神学家、伦理学家约瑟夫·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思想在道德神学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在当今世界上引起很大轰动。因之,本文拟以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为例,管窥其背后的相对主义伦理思想方法内容,以期给我国的伦理学研究、伦理学理论创新以方法启迪。
一、传统伦理的道德颠覆:“境遇”的相对主义解读
道德是永恒的社会文化现象,人永远无法摆脱、超越道德。人在现实生活中必定会面临道德抉择。传统伦理学以高高在上的道德原则规范为金科玉律,为人们的道德抉择、道德判断提供伦理路标。弗莱彻对此不以为然,因为随着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面对西方世界社会生活出现的一系列新境况、新问题,诸如经济不景气与社会两极分化的加剧,由于技术进步与新技术应用所引起的生育绝育、人工授精、安乐死、克隆人等社会问题的出现,这一切都使当事者面临道德的困惑,传统的道德原则、规范也难以指导人做出合理选择。怎么办?针对时代背景的迅速切换,弗莱彻引进境遇概念,以此解答人们的道德难题。
境遇这一概念的使用,使弗莱彻不仅把握住时代的道德脉搏,同时也把握住了现代人的道德生活。可以说,境遇作为弗莱彻伦理学的重要概念,理论上它是弗莱彻伦理学的阿基米德点,在道德实践中则相当于传统伦理学的道德原则、规范,成为道德决断的决定性因素和方法,并以此实现对传统伦理的道德颠覆。
弗莱彻认为,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常常会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即在道德主体面前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道德行为选择,它们都是有价值的、正当的,而且是必须从中选择一个的,因为“生活本身就是决定”,“不选择任何方法也是选择一种方法,不做决定本身也是一种决定”,“存在不仅是需要决定,它就是决定。”[1]130 直面这种决定、选择,传统伦理学划定一套可作为我们行为依据的规则、条文和原则,它把好与坏的言行标准划分得十分明确,我们只要根据伦理学便知道何为善与恶。然而,弗莱彻依据境遇概念宣称:凡事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一切取决于境遇,进而弗莱彻得出惊世骇俗的结论:“任何行为——即使是说谎、婚前婚外性关系、堕胎都可能是正当的,一切取决于境遇。”[1]37 弗莱彻接着声称境遇伦理学就是“基于境遇或背景的决策方法,但决不企图构建体系。”[1]3 因此,境遇主义伦理思想及其方法的核心是“境遇决定实情”。它强调偶然的境遇因素对于道德选择、道德判断与道德评价等道德活动环节起决定性的作用,其主旨就是要在任何时候皆根据行为者面临的具体境遇——当时当地的情景背景以及影响道德抉择的诸多偶然因素,由行为者本人现实地做出决定,“一切事物正当与否完全取决于境遇。”[1]2 按照这一方法,在面临任何道德选择时,道德主体决不可盲目的遵循既定道德规范,而应灵活地把境遇方法的“变量”同道德规范的一般“常量”放在同一天平上以考较。尽管境遇伦理学也声称是在披挂道德准则的全幅武装之下进入每个道德境遇的,但也随时准备在任何境遇下放弃这些准则,或者在某一境遇下搁置它们于一边。由此可见,境遇主义伦理思想及其方法既不全然否定或抛弃原则,又在一定程度上始终高扬境遇决定实情的旗帜。这种新道德的方法,在律法主义者看来,是一种“隐蔽的反律法主义”,而在反律法主义者看来,它是一种“温和的律法主义”。
总之,境遇伦理学基于“境遇”而区别于其他伦理学,从而实现其对传统伦理的道德颠覆:它是决定即做决定的道德,而不是在预定规则的手册中“查询决定”的道德;它不问什么是善,而是关心如何行善、为谁行善;它注重的是实际行动,而不是教义原则。一句话,境遇伦理学的“境遇”旨在“达到一定背景下的适当——不是‘善’或‘正当’,而是合适。”[1]18
二、境遇伦理学的至高原则:“爱”的相对性释义
美国学者诺兰说过:“我们生活中的道德,已经从人人皆知的价值这一在传统上笔直而狭窄的小径,发展成为有时令人惊慌失措的广阔选择领域。对往日那种简朴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理解的,选择远比仅仅做显然是正确的事情要复杂得多。”[2]20 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尽管弗氏设置境遇概念,以境遇取代旧有的律法教义,但由于具体道德生活、道德情境的复杂多变,使得纯粹“境遇”并非包治天下道德难题的灵丹妙药。纷繁复杂的道德境遇同样令道德主体面临选择困惑,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中,如何权变道德原则、规范,做出恰当的判断?于是,弗莱彻提出“爱”这一境遇伦理学的重要至高原则,并据此延伸出六个基本命题,尽管他一再声称决不企图构建伦理学体系。
(一)爱是唯一永恒的善
弗莱彻认为爱不是抽象的,而是“一种态度”,“是待人的方法”,“是当下的行为”。弗莱彻同时精彩地论述了爱的对立面是冷漠,而不是恨,他说:“爱的真正对立面其实不是恨,而是冷漠。恨尽管是恶,但毕竟视世人为‘你’,而冷漠却把世人变成了‘它’——物。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实际上有一样东西比恶本身更坏,这就是对世人的漠不关心[1]50。弗莱彻的爱的第一命题其实以境遇论的方式回答什么是道德上的善,什么是道德上的恶这一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即冷漠是恶,爱即善。
(二)爱是唯一的规范
面对人们对境遇伦理学主张一切依境遇而定,似乎无任何道德规范而言的攻讦,弗莱彻对此断然否决,在他看来,境遇中的爱就是原则,就是规范,而且是唯一的规范。弗莱彻认为爱高于一切律法,为了爱,境遇论者可以放弃任何原则和律法,境遇论者侍奉的惟一律法就是爱,此外一切依境遇而定。
(三)爱同公正是一回事
“为什么爱具有如此大的力量?因为公正就是被分配了的爱。”[1]70 弗莱彻认为:“我们永远处于负有复杂责任的社会中,这就是要给予别人一切应得之物。在这种情况之下,爱就不能不具有计算、小心、慎重和分配的属性。爱必须考虑到一切方面,做一切能做之事。”[1]71—72 弗莱彻认为在这样之后,做出的决定才能达到最大公正,因而也就达到了爱。试想在道德领域,如果没有了公正,其他的一切就没有任何道义可言;而有了公正,爱才有所附丽。
(四)爱不是喜欢
弗莱彻认为,境遇伦理学所说的爱并不是罗曼蒂克的爱而是上帝之爱,这种爱是认真负责、深思熟虑和小心翼翼的。依弗氏之见,爱是智力问题而不是情感问题,上帝之爱所规定的一切就是努力促成他人的利益。对此弗莱彻举例:失火的房里一位是你所爱的风烛残年的父亲,另一位却是发现了常见致命疾病疗法掌握着千万条生命的医学天才,而你只能救一位,面对这艰难的选择,境遇伦理学认为“你若懂得上帝之爱,就会救出这位天才人物,这就是上帝之爱的计算。”[1]95 这种爱要求人们选择对大多数人“有用”的东西,而不是喜欢。
(五)爱证明手段的正当性
弗莱彻认为,任何手段都非天然正当或不正当,手段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正当性,手段的正当性要由目的来证明。他指出,爱证明手段的正当性,手段因服务于爱的目的而成为神圣。因此,“我们不能说我们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善的,只能说它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因而恰好在那个因果关系中具有价值。”[1]111
(六)爱当时当地做决定
弗莱彻认为,境遇伦理学所关注的既不是过去的传统,也不是未定的将来,而是此时此刻的现在,“爱当时当地做决定,而不是根据命令做出的。”[1]112 为什么决定要当时当地做出呢?因为实际的生活比想像的要复杂得多,使得原有的律法相形见绌,每个人只能根据自己当时的情形作出判断。而爱当时当地做决定就是一切依境遇而定,“爱的决定是根据境遇做出的,而不是根据命令做出的。”[1]122
三、境遇伦理学相对主义思想方法辨
行文至此,我们不难发现,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引进境遇核心概念,设置爱的至高原则,并以此延展出六个境遇伦理学基本命题,其间无不闪耀着相对主义思想方法的火花。即是说,弗莱彻的伦理学是以相对主义思想方法为面,以爱的原则为线,以境遇为点全面展开的,从而成为伦理思想发展史中的又一座理论丰碑。这种境遇伦理思想背后的相对主义方法支撑,无疑带给人们以巨大的思想启迪。
(一)境遇伦理学研究方法的独特视角
一般的伦理学研究是从抽象到具体、一般到个别,而境遇伦理学与之相对,它是从具体的个别的案例研究开始的。“境遇伦理学的提倡者坚持把特殊判断而不是一般判断作为道德的基础。即使他们承认一般准则的存在,也只是把这些准则看作特殊情况的归纳概括。”[2]13 显然,境遇伦理学是以相对主义思想方法作为支撑其理论大厦钢架的。在西方伦理学史上,相对主义观点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智者普罗泰哥拉,近代霍布斯、曼德维尔、洛克也具有伦理相对主义思想倾向,但这只是一种自发的萌芽状态。直至弗莱彻的境遇伦理学而使相对主义思想方法在伦理学中的应用达臻巅峰,使得境遇伦理学一经问世,产生的轰动效应迄今历久弥新。因此,“在哲学——伦理学理论建树上,我们现在还能做些什么?尽管我们所处的时代在中华民族历史上是一个注定造就孔子、孟子式伟人的时代,但是,若真正在思想上能够有所成就,却必须有一种独到的思想方法。如果说境遇伦理思想确实还有所长处且能给人们留下某种影响产生某种启迪的话,那么,首推其在方法论上的自觉突破。”[3]439
(二)境遇伦理学突出人是能动的道德主体而绝非道德规范的仆从
弗莱彻的相对主义伦理思想方法反对以规范而不是以人为中心,反对把人变成具体道德规范的奴隶,反对人们的道德盲从,高扬人的道德主体性,主张赋予人以根本的道德原则(爱)为指导和准绳的道德上的自由裁量权,强调人要在具体的境遇面前成为自由自觉并敢于负责的道德主体,根据爱的需要创造性地进行道德决断。这是一种颇具合理性的伦理思想。然而,传统伦理学方法中的绝大多数,拘泥于从原则出发,只见原则规范不见人,仅满足于给予人们“应当怎样”的命令,而不关心人本身的丰富多样性。“这样的伦理学、伦理思想方法,将原本应惊鬼神泣天地、震撼人心的神圣道德原则与道德精神,变为一种没有生命力的教条,亦使实践这种道德要求的人变成没有主动性与创造性,进而没有独立责任精神的道德玩偶。”[3]442 这即便不是人类的悲哀,也是伦理学的悲哀。实际上,任何一种道德原则与规范,任何一种信念与道德理论都无法教给人们在具体场景下的具体道德行为选择方案,它们所能做的只是教给人们一种生活的原则与态度,只能给人们提供一种对人类、社会、生命、存在的负责任精神。具体境遇中的道德行为究竟该如何选择,须当事人根据这种生活原则与生活态度,出于高度负责任精神,仔细分析权衡具体时空对象,相宜而行。这是境遇论相对主义伦理思想方法给我们的又一重要启示。
境遇伦理学的相对主义思想方法赋予我们以宝贵的思想启迪,是否就表明这种思想方法尽善尽美、毫无瑕疵可言呢?尽管弗莱彻自觉且明确地将相对主义作为一种伦理思想方法引进价值领域,实具有方法论与价值论的颠覆意义,然而,真理哪怕越出具体适用范围一小步往往就变成谬误,更何况“伦理相对主义虽然反映了现实道德领域的发展变化和不同时代、社会、阶级、集团和个人道德观念的差异,但它夸大道德的相对性,否定道德的客观性、真理性和普遍性,因而导致道德上的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4]8 境遇论伦理学依然难以摆脱此种嫌疑,诸如夸大道德规范的局限性并贬低其价值,否定手段的道德属性、以至陷入了目的崇拜的泥淖,否定道德的情感性和超功利的道德追求等,这一切都是相对性伦理思想方法的附属物。
依弗莱彻所言,人被置于境遇面前,没有现成的判断、必须靠自己做出正确的决定。如果所有的人皆成为圣贤,则境遇伦理可算是最完善的伦理。但人类现在“尚未成年”,而境遇伦理学仅是“成年人的理论”,倘若我们一定认为人在具体情况下都必须自己抉择,那么就要求人必须有完美的道德涵养,但实际上极少人有如此高的修养,现实中还必须借助法律这种普遍性规则的强制力来约束人,迄今为止,人还未行走在只需道德而无法律相伴的金光大道上。
再者,弗莱彻声称“爱的终级目的是爱上帝,人们是为了爱上帝才爱邻人和自己的。爱上帝是实质,爱人是形式。”[4]682 然而细究这种爱,其内容是空泛的,是在华丽外衣包裹下无实质内容的道德空壳,因为这种爱依境遇而定。倘若境遇优先于爱,则在爱的名义之下,可以包容一切道德行为,可以对一切道德行为选择做出善的辩护,进而言之,“此爱只是一种行为者的主观态度,是个人对具体境遇的一种理解(能力),因而缺失客观性基础,它可以是一切,亦可以什么都不是。”[3]445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在爱成为行为主体的主观态度与决疑能力后,个人可以对其他一切道德原则规范做出善恶规定:自认为是有益合乎爱的就是善(好)的,因而就是应当遵守的,反之,则可以弃若撇履。”[3]445 如此,人人都在爱上帝,人人都在爱人,则人间理应永享太平盛世,然而,生活中的屡屡败德行为彻底粉碎了弗莱彻“境遇”、“爱”的乌托邦,这是境遇伦理学相对主义思想方法所带来的对普遍价值标准事实上漠视的无情回报。
收稿日期:200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