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版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要协议评析_外汇论文

2007年版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要协议评析_外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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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07年8月10日正式发布了酝酿已久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以下简称为“2007年版主协议”)。2007年版主协议发布后,多家媒体在第一时间对其开展报道。2007年版主协议在获得媒体广泛关注的同时,还获得了包括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①(以下简称为“ISDA”)和国内外各知名金融机构在内的诸多机构的充分肯定。许多市场参与者认为,主协议既立足于中国现有国情,又努力与国际最佳实践相接轨,具有前瞻性,主协议的出台对于防范和化解与交易相关的各种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推动外汇市场的发展壮大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2007年版主协议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06年7月24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为“2006年版主协议”)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不仅沿承了2006年版主协议的总体思路,保留了2006年版主协议的诸多优点,而且对2006年版主协议进行了修订与改进,其显著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双边协议的体例模式供各成员签署

目前,全国银行间市场上施行的协议文本②大多采用多边开放式协议的体例模式。采用多边开放式协议体例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为,交易各方签署协议文本较为便利和迅捷,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和与之进行谈判和起草补充条款。然而,多边开放式协议的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如果交易一方在与另一方实施交易前需对另一方进行严格的信用状况审查或需与之达成仅适用于双方的特别约定,则多边开放式协议的体例模式就不是最好的选择。

相比之下,2006年版主协议采用了双边协议的模式,2007年版主协议则继续沿用双边协议模式这一做法。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2007年版主协议主要适用于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两个市场会员之间开展的双边询价模式下的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双边协议的体例模式会更好地适应这些交易品种的特点;

(2)目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领域的国际通行做法是采用双边签署的方式,由交易一方自由选择交易对手签订协议文本;

(3)通用条款中的许多条款必须要交易双方在特别条款中进行选择和补充才能内容完整;

(4)一方可能需要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等因素在特别条款中增加有针对性的补充措辞,以达到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的目的。采取双边签署的方式为交易双方预留了充分的空间;

(5)如果通用条款中存在不完善之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特别条款很方便地对其补充完善。

此外,为顺应加快签署2007年版主协议步伐的需要,起草者在2007年版主协议之外另行拟定了《承诺函》,供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各会员单方签署。单方签署《承诺函》的方式既能督促各市场会员尽早谈判和签订2007年版主协议,又无需对主协议的双边协议模式进行任何结构性调整和修改。这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效率性与灵活性,达到了一定意义上的两全其美。

二、管辖的交易范围十分广泛

主协议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其管辖的交易范围十分广泛。此前在银行间市场上所施行的协议文本大都只适用于一种类型的交易③。相比之下,2007年版主协议管辖的交易范围要广泛得多。根据通用条款第二条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一条中“交易”的定义,2007年版主协议管辖的交易分为五个层次,即:(1)凡是双方之间达成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不论该项交易是在主协议生效日之前还是之后达成的,均自动受2007年版主协议管辖;(2)凡是双方之间达成的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在生效日之前还是之后达成的,均自动受2007年版主协议管辖;(3)凡是双方之间在生效日或生效日之后达成的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也均自动纳入2007年版主协议的管辖范围;(4)对于双方之间在2007年版主协议生效日之前达成的且于生效日存续的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除非双方约定适用《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且《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未被其发布机构予以撤销、废止、宣布失效或采取其他类似举动,否则该等交易也自动受2007年版主协议管辖;(5)对于其他类型的交易,只要双方明确约定适用2007年版主协议管辖,并且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不违反“中国法律”④,此等交易也可纳入2007年版主协议的管辖范围。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将其他类型的交易适用于2007年版主协议管辖。这种设计使得2007年版主协议成为一个可以涵盖多种类型交易特别是多种类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外汇交易的主协议,从而更加符合国际市场通行的惯例和标准。以后在新的交易品种推出时,交易双方可以便捷地将其纳入2007年版主协议管辖,从而避免因相关协议文本不能及时出台而无法顺利开展交易的困扰,降低重复谈判的成本,减少因各个协议文本不一致而可能出现的文本风险,减少信用风险和资金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可减轻监管部门为推出的每一项交易新品种逐一起草协议文本的工作负担。

为使得协议文本的名称与其管辖的交易范围更加协调一致,主协议名称由2006年版的“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修改为2007年版的“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市场参与者将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及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之外的交易品种纳入到主协议管辖范围的顾虑,为以后其他的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品种的陆续推出预留了空间,也在客观上为今后起草涵盖更广泛的金融交易品种的标准化协议文本奠定了基础。

三、充分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

2007年版主协议既体现了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又体现了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与尊重。

2007年版主协议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相关规定加入了版权标识,并加入了版权声明,明确主协议的著作权归属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所有。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监管机构对2007年版主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另一方面,2007年版主协议在版权声明中明确表示主协议在拟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一些国内外通行的协议文本的若干核心理念且得到了许多机构和组织的理解和支持。笔者以为,这是我国首次在银行间市场上发布的协议文本中提出此类措辞,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监管机构对其他机构和组织的知识劳动和创作成果的承认和尊重,具有重大意义。

四、与国际标准接轨,更加国际化

2007年版主协议在起草修订过程中参考借鉴了许多国外专业文献,力求在制度设计、格式、内容和言词表述上与国际标准接轨。

从形式看,在协议名称部分加入版本编号是国际文本的通行命名方法。2007年版主协议也参照了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在主协议名称中加入“(2007年版)”的字样,以与主协议的先前版本做出区分。笔者以为,2007年版主协议采取这种命名方法后,日后如果再对主协议进行修订,只需加入新的版本号就可以将其与2007年版主协议相区别,不会造成歧义,交易双方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不同版本的主协议适用,非常便利。

从内容看,2007年版主协议也借鉴了许多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和做法,例如单一协议的理念,履约前提条件、多笔交易下的付款净额结算制度、自动提前终止条款、终止型净额结算制度、声明和保证条款、违约事件中的信用支持违约、特定交易下的违约、交叉违约、破产事件、终止事件中的非法事件、因合并造成的信用事件和不可抗力条款,利息计算时美元参照美元有效联邦基金利率计息,欧元参照欧元隔夜平均指数计息,英镑参照英镑隔夜平均指数计息等,都被引入到了主协议当中,使得主协议更加国际化。

五、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力求反映和体现中国外汇市场的特殊需求

如前所述,2007年版主协议广泛参考借鉴了许多国际市场上通行的惯例和做法。但2007年版主协议并没有机械教条地照搬国际范本,而是积极寻求将国际最佳实践与中国金融和外汇市场的现状、法律环境、技术状况等诸多因素相互结合,努力开发一套既能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有生命力的协议文本。这种文本起草指导思想和思路贯穿于主协议的各个条款之中。

举例而言,与《ISDA主协议》、《欧洲主协议》等国际通行文本中的安排不同,2007年版主协议并未在通用条款中就有价证券的交付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也没有引入同一笔交易下的付款净额结算制度。这是因为主协议主要适用于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之间开展的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在这些类型的交易下,并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付有价证券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在同一笔交易下双方在同一日均向对方支付同一币种货币的情况,因此没有必要就此作出规定。当然,2007年版主协议未在通用条款中对上述情况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交易双方不可以在特别条款中对此做出专门的约定。如果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其当然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将双方之间开展的其他类型的交易包括证券方面的交易纳入主协议的管辖范围,并因此在特别条款中就有价证券的交付义务以及同一笔交易下的付款净额结算制度做出相应的规定和安排。

在ISDA于1992年发布的《ISDA主协议》⑤(多种货币——跨国版本)和2002年发布的《ISDA主协议》等国际范本中,均规定了付款方不得扣除或预提所得税税款,否则其必须向对方进行相应的包税补偿,使得收款人收到的款项与没有发生税收扣除或预提时候的一样多。此外,在上述《ISDA主协议》中还规定了税务事件、因合并造成的税务事件这两个与税收有关的终止事件,以及税务声明、税务协议、与税收有关的定义等等。2007版主协议在起草时,并没有对税收的预提和扣除以及包税补偿等事项作出规定,也没有就上述与税收有关的终止事件和税务声明、税务协议和与税收有关的定义作出规定。其基本理由是,既然交易任何一方都依据中国法律有效成立并位于中国境内,且其在主协议管辖的各项交易下的所得又都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质性联系,因此按照中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不存在跨境支付款项而引发的所得税的预提和扣除的问题,也自然不存在税收扣除后的包税补偿问题。

2007年版主协议在通用条款中还加入了备案和抄送的表述,这也反映了中国市场的特殊性。笔者以为,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开展的询价模式下的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等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场外交易,而是兼具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的特点,双方的交易仍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监管之下。加入备案和抄送的规定正是反映了上述交易的这个特点,符合中国外汇市场的特殊需求。交易各方及时进行备案和抄送可使得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便于进行审查和监管,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上交易各方在签署主协议时,所着重关注的问题、持有的立场和采用的措辞,有利于及时总结、提炼和发布具有指导性的标准化的推荐措辞。

即使是参考借鉴国际范本中的措辞的条款部分,2007年版主协议的起草者也不是机械地进行照搬,而是对其措辞的恰当性、严密性、实际操作性以及是否符合中国法律等进行审慎的分析、判断和论证,并对其中不符合中国市场状况的部分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这些修改反映了主协议起草者独立的思索和见解以及中国市场的特殊性。

六、条款设计充满人文关怀理念

2007年版主协议本着为用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其设计力求为用户提供最大方便,在最大限度内满足用户需求。

相比2006年版主协议而言,2007年版主协议引人注目的改进之一就在于其为交易者提供了更多的便捷。2006年版主协议的特别条款多数需要交易双方自行起草相关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双方的文本起草和谈判难度。而2007年版主协议的特别条款则在很多地方都为交易双方设置了若干选项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性措辞,由交易双方自由选择如何适用。

例如,在如何计算“提前终止金额”方面,针对“提前终止金额”的关键组成部分“结算款项”的计算方法,2007年版主协议较之2006年版主协议做了显著改进。在2007年版主协议中,“结算款项”改为可通过两种方式计算。除了保留2006年版主协议中原来的“结算款项”的计算方式并将其更名为“终止数额”外,2007年版主协议还引入了普遍接受的“市场报价”的方式供交易双方进行选择。“结算款项”由参考做市商的“市场报价”的结算货币等值额的总和、在“市场报价”不能确定或不能产生合理商业结果时的“亏损”的结算货币等值额的总和汇总而成。这种修改符合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希望采用相对中立的第三方报价的方式计算“结算款项”的愿望,也同时符合国际市场惯例。此外,考虑到各成员在适用该条时可能遇到的困难,2007年版主协议还专门在特别条款中针对交易双方在确定“终止数额”或“亏损”时可以参考的信息和采用的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设置了选项并给出了建议性措辞。交易方从选项中选择适用或稍作修改即可,无需自行填入有关内容,这大大节约了文本起草成本,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文本起草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2007年版主协议的人文关怀的文本设计理念。

2007年版主协议还体现了对中小会员的充分关怀。例如关于“电话录音”问题,2006年版主协议规定,除非双方就本条做出相反的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均可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本协议或任何潜在的交易的电话交谈进行录音,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出具该等录音作为证据。但由于目前中小会员并非全部配备电话录音设备,一些中小会员也可能开始并不习惯于对每次交易都进行电话录音,出于保护中小会员的考虑,2007年版主协议将本条修改为对电话录音默认不予适用,即只有双方在特别条款中约定适用本条,一方才可以对电话交谈录音并将录音作为证据。这样就将本条修改为可由交易双方选择决定是否适用,协议文本的灵活性进一步增强的同时,也体现了对相对弱势的中小会员的保护。

七、内容更加翔实、完善、严谨、规范

在2006年版主协议的基础上,2007年版主协议做了较多完善与补充,这使得主协议的内容更加翔实,逻辑更加严谨,行文更加规范。

例如,2007版增加了“争议金额的计息”。在终止清算计算方计算出“提前终止金额”后,另一方很可能会产生合理争议。通用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争议解决前有关的交易方仍必须首先向对方履行支付义务。在计算争议最终解决后,如果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款项或须对另一方事先支付的款项予以全部或部分返还,为了公平起见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利息补偿。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主协议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加入了“争议金额的计息”的描述并给出了利息计算的方法。这种增加使2007年版主协议更加完善。

再例如,2006年版主协议“声明和保证条款”部分共有9项,而2007年版主协议此部分内容就被扩充到14项,并将声明和保证的内容及做出声明和保证的日期分别列出。这样的修改使该部分内容更加充实,也更与国际接轨。

2007年版主协议中引人注目的特点还有很多,因为篇幅所限,不能一一列明。

总之,在2006年版主协议的基础上,2007年版主协议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创新,它既继承了2006年版主协议的优点又对不足之处进行了改进与完善,既借鉴了国际范本的先进经验又立足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外汇市场的特殊需求,既发挥了统一协议文本所具有的规范化、标准化的优势又允许交易双方自由签订特别条款而兼顾了协议文本的灵活性、多样性。2007年版主协议的出台,对于明确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推动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将起到的积极作用。尽管如此,2007年版的主协议在某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细化与改进,这将有待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市场会员及有识之士在实践中对其补充与完善。

注释:

①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英文缩写为“ISD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行业协会组织。

②例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05年10月18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即采用多边开放式的体例模式。

③例如,《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只适用于交易双方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只适用于交易双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远期交易。

④在2007年版主协议中,“中国法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范围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颁布且有效施行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且具有现行有效的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决定、批复、命令、规则、制度、通知、公告和任何类似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⑤《ISDA主协议》,是由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发布的可用于多种类型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主协议,有多个版本。该主协议是目前国际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上应用最广泛的标准化协议范本之一。《欧洲主协议》的正式名称为《金融交易主协议》,是由欧盟银行业协会会同欧洲储蓄银行集团和欧洲合作银行协会分别于2001年和2004年出版的用于包括外汇交易、证券出借交易、证券回购交易在内的多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标准化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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