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集中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集中制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科学的领导和决策方法,任何时候都不能丢掉。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同志对新形势下要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甚至对坚持民主集中制产生了怀疑和动摇。为了便于大家从理论上搞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澄清模糊认识,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我们编辑整理了有关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当前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认识误区与症结
1.将市场经济与民主集中制人为对立或将坚持民主集中制与按经济规律办事人为对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有的同志对于要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产生了疑虑。有的认为民主集中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只适用于战争年代、计划经济时期,现在搞市场经济不适用了,过时了,片面地认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率经济,要提高决策的效率,就不能凡事都集体讨论决策,使许多机遇丧失;也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是价值规律、平等竞争起作用,强调放权搞活,再讲民主集中制,就会束缚人们的手脚,影响改革和经济的发展。这些看法都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与按经济规律办事当作对立的东西,显然是完全错误的。这种观点的片面性,就在于仅仅强调了效率,而忽视了效率是以正确为基础的。要做到正确的决策,就必须依靠群众的力量和集体的智慧。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工作的复杂程度增加,更需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因此,我们必须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上,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内涵上来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能使之对立起来,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那样,不能把民主集中制同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等同起来,也不能把民主集中制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立起来。(见《求知》94年第2期卢先福文、《党建研究》94年第10期陆浩文,《求是》94年第20期郑社奎文,《唯实》94年第3期刘以安文)。
2.在民主集中制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两种错误或片面的认识。一是不恰当地扩大民主集中制的适用范围。认为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不仅适用于党的组织,而在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国家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社会群众团体中同样适用,因为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此,把部队实行的军事首长负责制和企业单位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理解为是对民主集中制的反叛。
二是与此相反,有些同志又不恰当地把民主集中制的适用范围局限为党的决策机制,把贯彻民主集中制仅看作是党内领导班子的事,认为“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全部内涵,简单地把领导班子是否按“四个服从”办事,作为是否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唯一尺度。
原因与症结在于:对作为党内生活和国家机构所要遵循的一般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与作为解决组织上谁服从谁以及如何进行决策的特殊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认识不清。
无论是从历史的或现实的角度来考察,民主集中制都有两种存在形态,即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
作为一般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松散的联邦制、专断的集权制为代表的非民主的或无政府主义的组织制度而言的。它昭示着一种在广泛民主基础上进行正确集中的新精神。这种精神不仅为内部民主的、需要组织起来才有战斗力的无产阶级政党所必须,而且也是共产党执政、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所必须。因此,在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它要求党和国家的各级组织机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都毫无例外地遵循这一基本原则,这就是作为一般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
作为特殊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是就党内决策机制或作为一种解决组织问题上“谁服从谁”的关系的运行机制而言的。它要求在决策机制中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在党内生活中处理“谁服从谁”的关系上的“四个服从”为原则。它还有两个特点:一是有其特定的运行程序,如在党内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是实行集体决策而不是个人决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实行的是选举制而非任命制。二是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它仅适用于委员制而不适用于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
在贯彻民主制的实践中,如果对作为一般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和作为特殊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这两者的概念认识模糊,极易造成对其适用范围把握不准。如果将作为特殊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不分领导体制的差异照搬照套,扩大适用范围,统而行之,要求军队作战指挥系统遇到敌情后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程序,就必然贻误战机;而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要求厂长或经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凡事都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来办,就会严重妨碍厂长(经理)有效地行使职权;再如在学术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就会背离“讨论自由和学术民主”的方针。
同样,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践中,如果将作为一般形态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仅局限为党内决策机制和制约机制,忽视和排斥它所包含的:党内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个人崇拜的原则;党内监督的原则以及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等内容,就必然会使党内生活因失去了有关制度的保证而出现不正常现象,挫伤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精神,使民主集中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稳,最终有损于党的事业。(见《城市党建》1994年第10期王二宝、陶杰文,以下简称王二宝文)
3.将政治生活与经济工作简单等同。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有人简单地认为,民主集中制属于政治的原则,因此,它不适用于经济工作。这是在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中的又一误区。民主集中制是普遍适用的原则,但在政治生活和经济工作中的应用方式有所不同。在党内生活中决定问题的方式是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在经济工作中决定问题的方式主要是按照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规律办事。因此,我们不能把政治生活与经济工作简单地等同起来。(见《唯实》94年第3期刘以安文)
4.领导体制与工作方法不加区别。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在领导体制上,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企业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经济部门在工作实际运行中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成份也明显增加。实行新的领导体制,目的就在于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以强化责任主体,改变“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状况,更好地适应市场的要求。但我们不能对领导体制和工作方法不加区别,片面地认为,凡是旧体制下形成的工作方法,对新体制都不适用。实际上,新的领导体制实现科学决策仍然要靠集体的智慧和众人的力量。要作到这一点,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最好的办法。因此,从工作方法上讲,坚持民主集中制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能否坚持好民主集中制又是领导水平高低的体现。由此看来,民主集中制不但与现行的领导体制不相矛盾,而且是新的领导体制的完善和巩固。(见刘以安文)
5.在民主与集中关系上将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其表现是要么过份强调集中的重要性,认为“党内民主是集中的过程和手段,集中是民主的目的”。以致造成简单地就如何加强“四个服从”来强调全面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现象,似乎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目的只是如何保证正确集中的问题。要么片面地强调党内生活“民主”化,排斥必要的集中,似乎凡事都要“举手通过”。
原因与症结在于:对民主与集中的辨证关系缺乏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在党的一切活动和工作中能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是区别于其他非无产阶级政党的重要标志之一。没有党内的充分民主,就不可能有党内的正确集中;而集中又是维护党的团结和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的保证。这就决定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不是简单的谁服从于谁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由于过去一些同志在较长时期内片面强调集中的重要性而忽视民主的必要性,再加上客观上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征求意见进行决策的过程中,最终表现出来的结果是以集中的面目出现,这就给党内不少同志造成一种认识上的误解,似乎民主终归要服从于集中,甚至把民主看作是可有可无的手段和过场。有的同志以为现在强调民主集中制,就是中央要收地方的权,就是为了强调集中,可以忽视民主。这种误解不可避免地又成为一些领导干部对待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传统观念和指导思想,于是在党内又有更多的同志对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出现轻视和忽视党内民主的现象,甚至于有个别同志在实行工作中把民主当作可有可无的手段或走过场的形式。(见王二宝文,《中国党政论坛》94年第8期卢先福文)
6.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中如何进行集中,由谁来集中的问题上,一些同志错误地理解为:“群众搞民主,领导搞集中”;如领导班子在进行决策时,即使多数同志表决同意,若一把手不点头也不能算数。
原因与症结在于:对个人专断和领导集中的界限不明。
在决定党内重大问题过程中,如何进行正确的集中,由谁集中?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解决的又一个基本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和党章规定,各级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集体领导要求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在现实的党内生活中,往往在组织成员发表意见后采取由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最后集中的做法。对这种集中的做法,应进行具体分析。如果集中的意见反映和代表了多数人的意见,这是可以的;如果表达的意见仅是少数人的意见,就违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不顾多数人意见而以个人意见为最后决定,那就是个人专断。在如何看待党内生活中出现的书记的“一锤定音”的现象,自然也应该以上述原则作为具体分析的标准才对(见王二宝文)
7.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性问题的认识,还存在一些疑虑甚至怀疑的态度。特别是看到一些国家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并处于执政地位以后,一再发生权力过分集中、个人崇拜等现象,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后,一些人对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一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性和优越性产生了怀疑,并且把党内出现的个人专断、个人崇拜和权力过份集中等现象,统统视为民主集中制的必然产物。
上述这些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已经对全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了严重的思想障碍和行动障碍。
原因与症结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的本来面目与其在实践中呈现出的扭曲形态相混同。
在整个共产主义运动的风雨历程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践中,由于不可避免地受到无产阶级政党自身认识能力、实践水平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民主集中制既有因正确贯彻而呈现出的本来面目,也有因被践踏和破坏而呈现出的扭曲形态。在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践中,对扭曲形态和本来面目混淆不清,也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地学习党章,正确地掌握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和基本原则,提高自觉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水平和能力,为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尽到一个党员应尽的义务。
此外,由于与民主集中制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往往使人们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因缺乏必要而完备的制度而只能依照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来处理具体事务,这就很容易造成个人或一些党组织因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水平不同而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处理具体事务过程中出现差异。因而,作为根本原则而存在的民主集中制在缺乏配套制度体系的情况下,就会与具体事务之间产生某些“断层”,这既是造成人们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科学性产生困惑的原因之一,也是当前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出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中,既要重视消除认识误区,也要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全面贯彻和执行。(见王二宝文)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必要性
1.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与单一计划经济比较,结构更为复杂,情况变化更多,这就大大增加了决策难度,对领导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明显,要在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时效性,仅靠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领导集体的智慧,依靠全体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充分地听取和采纳群众的意见,充分地调动和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才能保证各项决策的正确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见《求是》94年第20期,郑社奎文,《求知》94年第2期,卢先福文)
2.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宏观调控,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强有力的国家宏观调控。这样,才能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使其克服自身的弱点,减少盲目性,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而为了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因为只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纪律,才能保证全党在组织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维护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如果背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坚持和贯彻得不好,就会损害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出现各自为政、各行其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能有效彻底地贯彻下去。(见《求知》94年第2期,卢先福文,《求是》94年第20期,郑社奎文)
3.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可靠的政治保证,这个保证就是坚强有力的党和团结统一的国家。民主集中制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护国家团结统一的有效制度。总的来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已把党内的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这为增强党的团结提供了思想基础。但是,改革中新旧体制、新旧观念的碰撞和摩擦,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在认识上的差异,尤其是市场经济带来的消极因素,例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对党内的影响,这些问题必然反映到党内来,形成新的党内矛盾。这些矛盾处理不好,也会影响党的团结,影响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情况下解决党内矛盾,增强党的团结仍然要依靠民主集中制。在党内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护党员对党的事业负责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党内一定要讲集中和纪律,坚决反对和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行为。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是辨证的统一,民主发扬得不充分,集中和纪律坚持得不够,都会削弱党的团结统一。(见《党建文汇》94年第4期,徐晓平文)
4.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监督,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保持党的先进性,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发展市场经济,一方面促使人们实现一系列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又可以诱使一些人唯利是图,商品交换原则可能侵入党内政治生活、出现权力和金钱的交易,产生腐败现象。如果听任腐败问题发展蔓延,党丧失了先进性,失去了在群众中的威信,我们便不可能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部分党员特别是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不能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本色,固然有市场经济负效应影响的客观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一些党组织的政治生活不健全,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得不好。为了抵制和消除腐败现象,保持党的纯洁性,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生活,以形成严格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保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对群众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94年第8期,卢先福文,《求是》94年第20期,郑社奎文)
5.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多元化,更加要求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矛盾,而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政府调节人民内部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邓小平同志指出:“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我们党和政府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实行广泛的民主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才能统筹处理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把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建立在对人民利益客观分析的基础之上,并运用这些政策、法规来调整人民在劳动报酬上的差距,使社会各阶层保持基本上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相适应的收入水平,引导全体人民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认识到自己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觉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94年第8期,卢先福文,1994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方立文)
三、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
1.首先,要加强理论研究,统一思想认识。科学系统地阐明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阐明坚持民主集中制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致性,并根据新的形势和各层次、各部门的不同特点,制定一些操作性比较强、简便易行的方法措施。(见《党建研究》94年第10期,陆浩文)
2.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使党员干部都明白,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包括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广泛领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更要求我们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而决不能削弱和放弃民主集中制。同时,强调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理解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同时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反对片面强调民主或片面强调集中的错误倾向,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坚定性。(见《党建研究》94年第10期陆浩文、《中国党政干部论坛》94年第8期卢先福文)
3.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巩固和加强中央的权威。邓小平多次指出,党中央的权威必须加强,中央的话不听,国务院的话不听,这不行。全党服从中央,维护中央的权威,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先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全党就不可能有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就不可能有战斗力。目前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不利于维护中央权威的现象。比如,中央的决策、指示在贯彻执行中被打折扣,“各取所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必须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分散主义、本位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维护中央权威,同时还要注意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见1994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方立文、《中国党政干部论坛》94年第8期卢先福文)
4.要强化制度建设,以制度来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在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制定了一些制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总的看,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有些比较成熟的制度执行的不好;有的制度本身规定不符合实际,内容太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面对新形势提出的新问题,不能相应制定出新的规定,使有些工作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针对这种情况,当前应重点建立和健全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党委工作制度,对党委会的职权、议事内容、工作范围、决策程度、表决方法、检查落实措施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已经制定的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进行重新修订。二是建立党委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经济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在涉及全局利益的大事上进行有效的决策,并与行政部门的具体业务管理严格相区别。三是完善民主协商制度。重大问题应征求人大、政协以及民主党派的意见,征求离退休干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要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讨论,使党委的决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实践证明,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制定出统一的制度或条例,可以保证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既便于对下级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防止下级党组织因主要领导的更迭或注意力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失灵”问题。(见《党建研究》94年第1期,阎凯文,以下简称阎凯文)
5.健全科学的保障机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制度建设,制定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系列制度规范。但在实践中,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现象,不按党内制度、规范办事的现象仍然存在。问题在于: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机制,就是说,我们有了大量的党内生活和领导活动应遵循的规范,而如何保证这些规范确实得到遵守,却缺少硬性的机制保障。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一样,也包括应该如何的规范和使这些规范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只有这两个环节同时健全起来,制度建设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我们过去的制度建设,往往是注重了第一个环节,而忽视了第二个环节。所以,现在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十分需要加强第二个环节,即保障机制的建设。首先,要扩大党组织决策工作和党内生活的透明度,保障党员尽可能多地了解党内情况。知情权是党员重要的民主权利,党员对党内 事物的了解,是党员实施监督的前提。其次,加强党内选举制度建设,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党员和选举人的意志。如果党内选举工作能够充分体现党员和选举人的意志,就能保证贯彻民主集中制好的党员当选,从而改善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执行状况。其三,加强党员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监督权力的实现。必须找到健全的机制,确保党员的一切正确监督能够及时、准确地在专门机关、上级组织的工作中得到体现,从而使党员监督真正成为有效的监督,杜绝那种普通党员的监督“说了也白说”的现象。为此,我们至少须在以下两方面有所改进:一是改进对党员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处理机制。二是要健全和推广党员定期不定期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评议的制度。(见《党建文汇》94年第9期,佳丰文)
6.强化领导干部的党性锻炼,努力提高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一个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素质高不高,特别是“一把手”的素质更为重要。首先,上级党委在选配班子时,一定要把好“入口关”。要严格按照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全面考察和衡量。其次,要注意研究和解决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问题,对不同性格、气质的干部进行合理搭配,使其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相互团结,相互支持。第三,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自觉改造世界观。摆正自己在领导班子中的位置。(见阎凯文)
7.正确处理坚持集体领导原则与效益、速度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不但要实现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而且要讲求效益和速度,要把二者统一起来。二者统一的关键是要通过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第一,要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第二,要加强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这是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的思想基础。第三,要建立明确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第四,要调整和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适当增加熟悉经济工作的同志,这是提高集体决策效率和水平的组织保证。(见《求知》94年第2期,卢先福文)
8.正确处理坚持“四个服从”、加强纪律与创造性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关系。应当明确,加强纪律与改革创新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要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首先,是要增强纪律观念,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其次,要鼓励广大党员和干部解放思想,敢想、敢闯、敢干,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把改革创新精神同纪律观念统一起来。(见《求知》94年第2期卢先福文、《党建研究》94年第10期陆浩文)
9.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如何相统一?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毫无疑问,就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来讲,它同样适用于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但是,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由于领导体制上的不同,因而不能把民主集中制的所有原则都简单地搬用。也就是说,要考虑到不同单位领导体制的不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应有所区别。
例如,在国有企业,现在大部分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在这些单位贯彻民主集中制,主要是要求发扬民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下级和上级的关系等等。但是,由于在领导体制上,它是实行厂长负责制,而不是委员制和集体领导,因此从原则上说,厂长对生产经营问题的决策,就不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不需要进行表决。这一点,跟党委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度是不同的。
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里,如果行政负责人是共产党员,那么在党内生活中,他同样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民主集中制意识,自觉服从和执行党委的集体决定,维护党的纪律和团结统一。在以行政负责人的身份出现时,也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办事。要坚决反对个人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等有悖于民主集中制的做法。(见《求知》94年第2期卢先福文)
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中必须反对和纠正几种错误倾向
当前有四种严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倾向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坚决反对和纠正。1.分散主义。分散主义是一种背离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不顾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各自为政,各行其事的错误倾向。当前分散主义最突出的表现是地方主义和本位主义,其基本特征是在经济活动中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一些地区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上,考虑局部多,考虑全局少;有的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上级的指示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自己口味的就执行,不合口味的就不执行;有的以“寻求上级政策与本地实际的结合点”和从本地实际出发为借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主义和本位主义既严重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基本原则,其影响和危害非常大。从宏观领导和调控角度看,它直接影响全国政令统一,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战略部署难以顺利实施,不能维护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权威。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它会使全国处于地区分割、部门封锁状态,扭曲正常的商品流通和市场发育,影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对进入国际市场也产生不利影响。(见《求是》94年和20期郑奎文、《党建研究》94年第1期阎凯文)
2.自由主义。这种倾向在领导班子中的表现主要有两种:一是有些领导班子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分工负责与集体领导的关系,班子成员只分工不合作,各自为战,形不成合力;另一种是部门领导班子存在极端民主化倾向,一件事情往往议来议去,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久议不决,不能实现正确的集中。自由主义在部分领导干部和部分普通党员的身上都有表现。前者主要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将自己视为凌架于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无视党的纪律,想说什么说什么,愿干什么干什么;一些领导干部小团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个人不服从组织,对集体决定置若罔闻,把群众意见当作耳旁风;有的领导干部缺乏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把工作分工视为“分家”,工作不配合,更不补台,甚至把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视为自己的“领地”,不许别人过问。有的领导干部抓工作稍有点成绩,便向组织上伸手要官,讨价还价,稍不如意,便牢骚满腹;有的领导干部好大喜功,抓工作不从实际出发,热衷于那种有声有势有利于表现自己的工作,而不愿默默无闻地干基础性工作。后者的主要表现是,有的党员组织纪律观念差,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过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受党的纪律约束,不关心党的事业。这类党员在一些基层单位为数不少。自由主义是一种破坏党的纪律,涣散党的组织,妨碍集体领导的思想和行为。(见《求是》94年第20期郑社奎文、《党建研究》94年第1期阎凯文、《党建研究》94年第10期陆浩文)
3.集权主义和个人专断主义。近年来实际上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上级单位有关权力下放给下级单位的同时,下级单位却出现了个人集权专断。部分民主作风较差、素质较低的基层领导,在行使权力中不能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而是将权力简单地集中于自身,大权独揽,小权集中。这样,权力下放实际上成为集权形式的转换,由上级单位的集权转变为下级单位的个人集权;大大抵消了简政放权的积极作用。反而助长了领导工作中个人独断专行的家长制作风。一些地方在宣传中过分宣染个人“拍板”的效应,也影响了部分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有的党委内部,主要领导民主作风不好,听不得不同意见,尤其是听不得反面意见,喜欢“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有的党委往往以党委会代替全委会,或以首长办公会取代常委会,不能充分发挥全委会或常委会集体领导作用;有的主管领导不经请示,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不顾多数人反对,强行“拍板”。有的领导干部将单位视为自己的“领地”,打着民主集中制的旗号,实行自己的独断专行,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作风粗暴蛮横、一意孤行,为所欲为。集权主义和个人专断主义是一种破坏党内民主、违反集体领导原则的错误倾向,它不仅容易造成决策失误,降低领导水平,而且容易导致腐败行为发生。(见《求是》1994年第20期郑社奎文、《党建研究》94年第1期阎凯文)
4.好人主义。好人主义是一种对党的事业极端不负责任,作风庸俗,放弃原则,回避矛盾,以保全自己的错误倾向。目前在干部队伍中,有好人主义思想的人为数不少,一些地方的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与此有关。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不团结问题,往往将好人主义思想严重的人推上了主要领导岗位。实践表明,让这种领导干部充任“班长”角色,领导班子不讲原则,不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一团和气,一堆稀泥,实质上则恰恰助长了班子中破坏民主集中制的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现象,助长了少数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结果是班子缺乏战斗力,矛盾和问题反而会越积越多。因此,对于好人主义,我们要认清其实质和危害,坚决反对。(《求是》94年第20期郑社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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