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思想及其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马克思论文,思想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0)02-0030-03
马克思恩格斯农业思想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被我国当作教条遵守和实施,弄清这一思想对于认识我国农村政策及人本取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思想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以《论土地国有化》为标志,是马克思对第一国际关于土地问题的理论总结,阐发的是关于社会主义农业问题的思想;第二阶段以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为标志,是恩格斯对第二国际关于农民问题的理论总结,阐发的是无产阶级政党如何改造农民的主张。
一、土地国有论和农业计划论
马克思认为,土地归无产阶级国家所有,是改造资本主义农业的一个重大步骤,但不是无产阶级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的目的。在马克思看来,土地国有以后,有可能仍然产生和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因此,无产阶级国家必须采取不同于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在土地国有论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农业生产计划论。但是,这一理论在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时期,没有被法德俄的社会主义者普遍认同,于是才有了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一文。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尽管提出了法德等落后国家的农民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但他对未来社会农业的发展问题仍然与马克思一样,是奠基在土地国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计划论。恩格斯提出了完全以工业生产的形式来解决农业生产问题的主张,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剥夺或赎买来的大土地,不是交给私有意识强烈的农民,而是建立公有农场,组织集中式的农业生产。至于如何解决法德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问题,恩格斯并没有根据法德农业的实际状况提出不同于英国农业生产的另一条道路,而是重申了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的办法,同时主张“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其计划性生产的成分比马克思的构想具有更大的范围。
二、社会主义农业的组织形式和农民身份
1.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和《论土地国有化》等著作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的思想,而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问题,主要是按照恩格斯的设想发展的。1842年,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的序言中批判亨利·乔治的地租论时,提出了国有以后的土地经营问题,即在社会共同占有土地基础上实行共同耕种。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中提出了“让工人在国营工场和国营工厂,以及在国营农场工作”。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提出“组织劳动或者让无产者在国家的田庄、工厂、作坊中工作”的主张,这实际上就是由国家经营农场的思想,也是后来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农民的原型。由国家经营农场的设想,是根据当时革命形势考虑无产阶级有可能掌握国家政权时的措施。但德国在1848—1849年革命后,马克思恩格斯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则提出了“把没收下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家财产,变成工人农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的思想。1872年,恩格斯继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以后,写了《住宅问题》一文,指出:“现存的大土地所有制将给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来由组合工作者经营大规模的农业。”这是工人合作社的最早形态。
恩格斯关于农业工人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这里的合作社是农业工人合作社,而不是农民合作社,其身份由国家性质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第二,在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以及工业中的合作社,只是生产资料首先归国家所有之下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而不应成为独立的合作社所有制,这意味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第三,农业工人合作社是与计划性农业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经济的一个部分。因此,恩格斯也认为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还要向农业工人合作社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
2.土地集体所有的农民合作社
对小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国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的农民合作社经营的思想。恩格斯经过长时间研究之后,提出了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采用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进行经营的主张。1871年12月,恩格斯在国际总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中指出:“建立由租佃者和农业工人组成的农业合作社,共同耕种目前由他们各自耕种的土地。”1874—1875年间,马克思写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首次明确提出把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并让农民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
关于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农业经营问题,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系统地阐明了农业合作社的问题。他认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和大农,都应该组织成合作社,而这几种合作社是有差别的。农业工人合作社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收归国有的大地产上组织起来的,他们使用国有的土地。小农的合作社则是无产阶级国家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逐渐使小农自己愿意“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至于中农和大农,恩格斯也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三、农民改造理论
1.先进国家的农民改造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机器大工业逐步把千百万农民改造成为无产阶级,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领导力量。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工业化造成的社会化的先进生产力,要求以大农业取代农业小生产,“在这个时代里,不单是科学的农业,而且还有那些新发明的农业机械,日益使小规模的经营变成一种过时的、不再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正同机械的纺织业排斥了手纺车与手织机一样,这种新式的农业生产方法,一定会无法挽救地摧毁小土地经济,而代之以大土地所有制,——只要它们有这样做的必要时间。”资本主义工业发展通过对农民的排挤,使千百万农民经过破产和阶级分化的过程,来实现对农业小生产的改造,使其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机器大工业以现代技术设备装备农业,使农业成为社会化大生产,根本变革了农业中旧的生产方式。但是资本主义的大工业不仅造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城市与乡村的对立,也使农民失去土地,变成城市产业工人的后备军,工业支配农业,城市支配乡村。
2.落后国家的农民社会主义改造
恩格斯认为,在小农经济广泛存在的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无产阶级政党的农村政策的第一个基本原则是不能支持资本主义经济,不能促进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不能帮助资本主义经济去剥削压榨小农;也不能支持小农去保护个体经济,不能许诺小农永久保存个人私有土地;但是无产阶级政党在处理小农与资本家之间关系上,又应“坚决站在小农方面”,“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决心的话,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由此,他又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在农村政策的第二个基本原则,就是在无产阶级政党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绝不要用暴力去剥夺小农,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以合作社的大生产取代农民的小生产,并且要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去实现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
关于中农和大农的改造问题,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既不能阻止他们的经济衰落,更不能许诺他们长期保存雇佣工人经营,而应建议他们组织成合作社,以逐渐消除雇佣劳动,使他们逐步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对于大土地占有制,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把大土地占有者的土地收归社会后,在社会监督下,交给原来耕种这些土地的农业工人组成的合作社使用。
四、社会主义城乡一体论
1.城乡一体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于全人类的自由发展,提出了城乡一体的理论。他们指出,个人自由的全面的发展的前提是消灭旧的分工。旧的社会分工的基础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在这些差别中,“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作为整个社会分工的基础。”由于城市和乡村分离,也就有了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农业和工业的分工,以及工业内各行业的分工。分工把每个人局限在生产的某一部分里,束缚着劳动者发展自己的能力,并使劳动者的身体和智力片面发展。只有消灭了这三大差别,从而消除了旧的分工,也消灭了阶级,才能够使每个人自由的全面发展。恩格斯还阐述了彻底变革旧的生产方式和消灭旧的分工以后的生产组织形式:“在这个组织中,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在生产劳动这个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中所应参加的部分推到别人身上;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
2.消除城乡差别的物质前提
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之间的对立逐步消灭”。而在1872、1883和1890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写有序言的《共产党宣言》德文各版中,把其中“城乡之间的对立”改为“城乡之间的差别”。消灭城乡的对立还不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目的,而必须进一步消灭城乡差别。消灭城乡对立只是为以后消灭城乡差别所必需的一个步骤、一个过渡性措施。当无产阶级为争取社会主义前途时,则应通过农业与工业结合、工业和人口尽可能平均地分布等途径,进一步做到消灭城乡之间的差别。“城市和乡村的分离,立即使农村人口陷于数千年的愚昧状况,使城市居民受到各自的专门手艺的奴役。它破坏了农村居民的精神发展的基础和城市居民的体力发展的基础。”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城市与乡村的分离,工业与人口的集中于城市,以至消除城乡差别的途径和措施,也都是自身充满了内在的矛盾的。马克思总结资本主义工业化的结果时,深刻论述了资本主义工业既加强了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对立,又为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别、建立农业和工业新的联合,创造了物质前提。
3.城乡一体化的实现途径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消灭城乡差别的途径是使人口和工业尽可能平均分布,现代工业的发展为实现这一途径创造了可能。现代大机器工业使农业和工业在现代先进物质技术基础上以发达的形式实行联合。大机器工业使劳动变换、职业更动和工人流动成为可能,这样就可以消灭旧的分工,使劳动者个人可以交替从事不同社会职能的活动,因而人口和工业都可以尽可能平均分布。
五、马克思恩格斯农业思想对社会主义国家农业政策和农民身份的影响
1.影响执政党对农业的政策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改造理论是建立在对工业无产阶级高度认同基础之上的。在早期社会主义者中,凌驾于农民之上的地主和农村资产阶级都曾是社会主义者所否定的对象,社会主义者不能靠剥削阶级来改造农民。当工业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就认定了他们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最先进的经济形式,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他们将是领导阶级。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大工业是未来社会的发展标志和趋势。社会主义国家取得胜利后,基本上无例外地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其资金来源于农业的“贡赋”,其结果是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我们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提到的工业反哺农业,是对多年来不公正对待农民的积极反思。政策上的偏差和政策机制某种程度上的失灵是导致农民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虽然我们的政策一直定位于保护农民利益,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实行“挖农补工”战略,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和工商业的生产力水平不同,农产品和工业品在交易的时候本身内部就隐含着剪刀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农”是必然要养“工”的,乡村必然也是要“养”城市的。
2.影响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的构想被后来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推崇,甚至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这一思想在经历了苏联、东欧各国、中国、越南、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数十亿农民几十年的短暂辉煌后,普遍走向低谷甚至以失败而告终。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论未能被西方国家的农业合作运动实践所接受,却对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运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发展与社会主义相联系,并与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相适应。从理论上看,合作社被当作克服小生产弊端,建立社会主义大农业,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过渡经济形式。在实践中,合作社越来越倾向于生产过程内的合作,越来越强调公有化的程度,并被当作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的组织形式。这种以农业生产协作为主体特征的生产型合作社构成了东方农业合作社运动的主流。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的这种农业生产型合作社,在中国的实践从建国开始,经历了二十年不成功的实践后,从七十年代末开始逐步转向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
3.影响城乡二元结构中对农民的定位
马克思恩格斯的城乡一体论在历史发展观上代表着人类社会进步的方向,体现着人类进化过程中的终极目标。但是,这种理论同样是立足于英国的理念,它是在否定法国早期社会主义城乡关系论的前提下形成的。它对解决俄国和中国这样的农业和农民大国的一体化问题,既有启示,又有局限。马克思恩格斯城乡关系问题上的城市优越论,对整个社会主义运动与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需要进行认真的反思。从现代国家的发展看,无产阶级不是当今世界城市唯一的支撑,乡村也不是反动角色。马克思恩格斯的视野中,现代史的舞台是城市,农村和它的居民充其量只扮演了一个微不足道的角色,而且可能还是反面角色。但是近一百多年的历史表明,农民为了生存而出现的观念的落后,是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的,这是一种由于生存本能而造成的合理的历史现象,无须受到指责和批判。中国社会主义运动和建设史表明,恰恰是来自乡村的农民成就了社会主义的大业:在革命战争年代,是千百万乡村农民为主体组成的革命军队用血和生命换来了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年代,是牺牲千百万乡村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完成了社会主义的原始积累;在社会主义变革的年代,是千百万乡村农民冲破理论陷阱解放自己而支撑了社会主义的蓝天,如果继续认为乡村的反动性,就没有什么理由相信农民的革命性,相信农民的创造性,也就是拒绝给农民以公平的待遇。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思想对我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政策和人本取向产生了很大影响,中国农村的人民公社运动、长期存在的城乡差别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上的人本偏差。农民身份的形成和变迁既是马恩理论的影响,又是当时国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后来的理论上的变化和实践上的深化构成了农民身份变迁的历史逻辑。
[收稿日期]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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