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影响评价范围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态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674-6139(2010)12-0185-05
生态影响评价是指对工程开发对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提出防护措施的过程。生态影响评价范围(以下简称评价范围)就是生态影响评价的研究范围,包括工程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的范围。确定评价范围时,必须将所有潜在的胁迫因子和生态后果考虑在内,评价范围确定后,其余工作都要围绕评价范围开展,如绘制生态图件、生态现场调查及影响预测等。评价范围是否合适,将直接影响到评价结论,因此确定恰当的评价范围无疑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1]。
1 确定评价范围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以下简称老版导则)是原国家环保总局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该导则是确定评价范围的基本依据。在2008年,环保部对该导则进行了修编,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导则)。除了这两个文件外,环保部还颁布了多个单项导则,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和港口的环评技术规范。下面列举出已颁布的生态类项目的相关文件,比较分析其确定评价范围的相关规定。详见表1生态影响评价范围相关规定。
从表1可知:
(1)本人多年来始终跟随老版导则撰稿入学习和工作,同时也参与了新版导则的前期修编工作,因此对生态导则的两个版本比较了解。老版导则中,首先提出确定评价范围基本原则,由于这个原则比较抽象,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还同时给出了1、2、3级评价“指导性”的量化范围。需要强调的是这3个量化的范围仅仅是指导性的,实际评价的时候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生态完整性和生态因子相关性的原则去确定。
(2)新版导则只给出了确定评价范围的原则,该原则和老版导则基本一致,并没有给出量化的范围标准,原因可能有两个:第一,防止评价人员不管什么类型的项目,都生搬硬套量化标准,导致评价范围不合适;第二,最终以单项导则提出的评价范围为准。但在单项导则正式颁布实施前,会增加确定评价范围的随意性。
(3)老版导则是基础生态导则,各单项导则的生态评价部分都应以此为依据。但从表1中几个文件确定评价范围的规定看,情况并非如此。例如三类线性工程,油气输送管线、铁路和公路,它们生态影响性质类似,但它们的评价范围差异却很大,这是不应该的,需要加以统一和规范。
由于生态导则篇幅限制,对评价范围的确定方法无法详细阐述,加之确定评价范围的原则比较抽象,一些评价人员不能充分理解。下面本人就评价范围的确定方法谈谈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2 确定评价范围的方法
2.1 评价范围确定的原则
2.1.1 维护生态完整性原则[12-13]
项目区的生态完整性,就是项目区所在区域整体的生态环境状况。工程实施后,生态影响有时不仅限于工程区内,还会影响整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因此确定评价范围时,还要考虑项目区周边的生态状况,并把周边可能影响项目区生态状况的区域放到评价范围内。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2.1.1.1 要包括邻近的生态系统
如项目位于群落交错区附近时,这里生态环境比较优越,此时相邻的两个或多个生态系统同时决定着该区域的生态质量,因此评价范围尽量包括进这些生态系统。例如,位于沙漠中绿洲内的项目,应该把部分沙漠包括进评价范围;位于林地附近农田内的项目,也要应该把部分林地包括进评价范围。
2.1.1.2 要包括和工程间接相关的区域
有的区域不位于施工区,但工程运行后会对其产生间接影响,这些区域也要包括进来。例如水库运营后,还会对坝下河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陆域生态产生影响,因此也要把这部分陆域包括进评价范围。
2.1.1.3 要包括邻近的敏感生态区域
涉及敏感生态区域时,如自然保护区,必须把维护该敏感区域的结构和功能作为分析重点,因此要把敏感生态区域的全部或部分包括进评价范围。
2.1.2 保护敏感生态目标的原则
保护敏感生态目标是生态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确定生态评价范围的基本原则。如果工程区附近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植物等敏感生态目标时,应该将其划入评价范围内,这样才能对其进行预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2.1.3 生态因子相关性原则
任何一个健康的、完整的生态系统,必然是多要素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而不是多个物种的简单叠加。因此一个工程实施后,可能会引起多个生态因子的连锁反应,牵一发而动全身,故确定评价范围时,要充分考虑生态因子间的相关性,直接或间接受到影响的生态因子都应该包括在评价范围内。例如由于食物链和食物网的原因,一个物种受损,可能会影响到生态系统内的多个物种,为此要把和这个物种相关的其他物种的栖息地也要包括到评价范围内。
2.1.4 大小适宜性原则
评价范围要大小适当。范围过小,可能漏掉敏感生态因子;范围过大,不仅增加工作量,还可能忽略了和工程直接相关的生态因子,弱化生态影响强度,导致评价结果不够准确。因此评价范围不能过大或过小,要以满足评价为宜。
2.2 评价范围确定的步骤
2.2.1 工程分析
明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工程布局、施工方式、施工组织、运行方式等,并逐项分析其生态影响方式。
2.2.2 生态现状分析
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调查,初步掌握项目区生态系统组成,是否有敏感生态区域或敏感生态保护目标。
2.2.3 工程和环境相关性分析
综合前两项分析内容,可通过列矩阵的方法,分析工程和各个生态因子的关系,找出受影响的生态因子,其中不但要包括直接受影响的生态因子,还要包括间接受影响的生态因子。
2.2.4 确定范围
找出受影响的生态因子后,分析其分布范围、生态特性及与其他生态因子的相关性,同时分析工程区的生态完整性,然后确定出合适的评价范围,并反映在图件上。
2.3 评价范围确定的要点
2.3.1 无敏感生态保护目标
有些项目占地面积较小,项目区生态系统结构简单,人类活动频繁,如房地产项目、乡村公路项目以及大部分工业项目等,这些项目一般不会涉及敏感生态区域或生态保护目标,其生态影响往往是局部的,短时的,大部分可恢复的。对于这些工程,评价范围可以从工程区边界向外扩展一定距离即可,以不高于1km为宜。
2.3.2 有敏感生态保护目标
对于一些大型生态类项目,由于无法避开敏感生态保护目标,如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其生态影响往往是非局部的,长期的,较难恢复的,这些项目包括工业原料林项目、水利水电项目、较大规模的矿产及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大型码头项目、大型河道拓浚项目、长距离线性工程项目(远距离调水、公路铁路、铺设油气管道、特高压输电)等。划定这些项目的生态评价范围要复杂一些,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能够满足敏感生态保护目标保护的需要。下面针对一些敏感生态保护目标逐类进行分析。
(1)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种群生存力(PVA)和最小可存活种群(MVP)的相关理论,计算出最小种可存活群数量及所需的栖息地面积,参考此面积确定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内至少要包括受保护物种种群完整的栖息地,包括觅食地、饮水地、繁殖地、育幼地等,必要时还要包括其迁徙通道。[14]
(2)重点保护植物:要包括其分布区。
(3)稀有生物群落:如原始森林、红树林、珊瑚等。要以该群落自维持的最小面积确定。
(4)重要生境:如河流源头区、重要湿地、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高山泥藓草甸、感潮河段、高原湖泊等。要根据资源特性和资源承载力维护所需最小面积确定。
(5)国家和地方审批公布的保护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等。一般情况下,包括整个保护区域。如果保护区域面积特别大,则可只包括和工程相关的部分区域。
(6)生态功能保护区:当没有重点保护物种时,可以以项目涉及区为范围;有重点保护物种时,参见第1、2项。
(7)重要自然及历史遗产和遗迹地:如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文化遗产地、地质公园等。如无重点保护物种,则以项目涉及区为范围;有重点保护物种时要以物种保护所需最小面积确定,必要时可包括整个区域。
3 不同类型生态类项目的评价范围
尽管上面给出了确定生态评价范围的方法,但由于生态类项目很多,具体到每类项目上该如何确定还是比较模糊。下面本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分行业给出评价范围。
对于表2,有如下3点说明:
(1)本人认为,评价范围不必和评价等级挂钩。因为确定评价等级,最重要的依据就是看是否涉及敏感生态保护目标,故无论定哪个评价等级,只要评价范围能够满足敏感生态保护目标保护的需要,都可以满足评价要求,因此上表没有分评价等级给出评价范围。
(2)表中的外扩距离是根据工程特性确定的,这个距离是工程占地范围外扩的最小距离,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要适当扩大。
第一,为了维护生态完整性的需要,要适当扩大范围。
第二,如工程区附近有敏感生态保护目标,要扩大到满足敏感目标保护的需要为止。
第三,由于生态因子的相关性的原因,要适当扩大范围。
第四,对于较长的线性工程,如评价宽度较窄,则生态图件显示的是一条很窄的条带,不但不美观,图上反映的信息也不明显,因此可以适当扩大范围。
(3)表中评价范围的划分方法和量化标准,只代表个人想法,仅供参考。
4 总结
划定生态影响评价范围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任何导则给出的量化标准都不是绝对的,不可能适合每个工程,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始终牢记确定范围的四条原则,才能划分出科学合理的评价范围,为生态影响评价的后续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