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管理信托——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东论文,利益论文,方法论文,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国内外证券市场上连续暴露出上市公司虚假做账、违规经营等丑闻,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育还很不成熟,监管水平不高,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依据信托制度原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议商务管理信托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希望能够以此来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问题与现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1233家;股票市价总值38329.13亿元;流通市值12484.56亿元,占市价总值的32.57%;投资者开户总数6872.94万户。其中:非流通股是指国有股或具有国有股背景的法人股,占66.43%。从平均情况来看,国有股不仅掌握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而且控制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2/3的有效表决权。这样导致众多的流通股股东个体缺乏参与表决的动机和激励,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度相当低,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缺乏监督约束经理人的动力与手段,同时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表现在:
1.在现实“同股同权”的原则下,股权高度集中使“独大”的股份具有较高的控制权力,并且与其他股东存在利益差别,从而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往往难以在公司运行中得到体现。
2.母公司越权干涉上市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经理人选;上市公司和母公司的关联交易缺乏透明度,甚至通过“暗箱操作”,将某些关联上市公司演变为母公司的“提款机”,以致于出现资产空壳化的现象。
3.在现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国有财产权利的私人化现象难以有效遏制,公司中的严重腐败、国有资产流失、经济犯罪等各种问题时有发生。
4.占少数股份的社会众多股东,由于不能充分了解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所以要正确行使投票权比较困难。即使掌握了充分的信息,由于股份占少数,也不能左右股东大会决策。此外更多的掌握少数股权的股东往往没有资格参加,或由于过分关注短期投机利益淡化股东大会对企业长期发展决策的关心,因而容易形成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出现“用手投票”失灵现象。
5.一些企业并没有把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成立股东大会,有的企业甚至把董事会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对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决议置于脑后,我行我素。股东大会及通过的决议难以形成对董事会工作的制衡作用,经常出现违背多数股东意愿,损害多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综合上述问题与现象,归根到底就是中小股东失权问题,而中小股东的失权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搭便车”心理,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权成本太大。因此,“失权”也是一种理性选择。那么,如何建立一种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二、商务管理信托及其功效
(一)商务管理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广义上讲,信托是一个超越经济领域的概念,由于其在现代信用中的突出作用,因此在经济生活中广为使用。通过信托机制实现社会财富的保值与增值、增加人们的福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商务管理信托是指将股东收益权以外的权利,尤指表决权进行委托代理,以保证股东利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它是民事信托过渡到商事信托后形成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形式。
持有股票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得到分红,股票涨价时还可以增加收益,即享有收益权;另一方面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审查和批准公司经营的基本方针,即享有表决权。收益权和表决权是统一的整体。然而,由于成本问题和“搭便车”问题,对于中小股东来讲,却只享有收益权,放弃参与决策权(但其收益又往往和决策密切相关)。商务管理信托将表决权进行信托,单独行使表决权信托,以保证失权者的权利。自从1864年“太平洋轮船公司”在美国最早为中小股东开始办理商务管理信托以来,商务管理信托便成为实业界广泛使用的一种有效的治理方法,并成为美国信托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在日本,1974年美国的GM汽车公司注资五十铃汽车公司,由于当时五十铃汽车公司股权比较分散,日方任何一家股东都无法与之抗衡,为了抵制GM公司的“恶意收购”,只有集中所有股东的股权来巩固日资在公司中的地位。于是,就采用了以行使股东表决权为主要目的的商务管理信托方法,各股东信托转让股份,并由所有的信托公司共同受托,从而开辟了日本商务管理信托的先河,保护了日本民族工业的独立与发展。
(二)商务管理信托的功效
商务管理信托对促进公司内外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奇异的功效。
1.优化内部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随着现代公司的所有者逐渐分散,更多的股东分布在一个日益扩大的地理范围,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成本越来越大。尤其是现代上市公司,大多数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这些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他们往往认为其所行使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无足轻重;而且,众多股东同时出席股东大会,将使公司承担巨大的会议开支,同时,也存在各种事务处理上的困难。在目前形势下,单个中小股东由于承受获取资讯成本巨大的障碍而使他们实际上已经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并不高。在现代“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理念下,一人同时为数家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数家公司股东大会同日召开或相隔很短召开,该股东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愿,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若中小股东欲出席股东大会则从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另外,“搭便车”的理性选择也影响了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积极性。这样的结果导致很多控股的大股东,在治理结构不合理、监管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关联交易、虚假作账等方法,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的恶性行为时有发生。
为此,利用社会分工和集约经营原则,引入高效的商务管理信托机制,由受托机构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既节约了费用,又增加了参与审查和投票表决的专业性,使公司的内外治理结构得到改善,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完善外部治理结构,确保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
外部治理,指来自企业外部主体和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尤其是指通过资本市场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例如兼并、收购和接管等。
商务管理信托在两方面影响着外部治是结构的变化:
(1)通过商务管理信托,引入专业化的管理,促进公司资产的优化组合,通过兼并和收购进行产权重整,改善经营,拓宽业务渠道,增加和维护委托人和股东的利益。
(2)股份公司的决策人员由股东选举产生,经理或副经理等人员由董事会招聘,都有一定的任期,任满改选,办事和决策人员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作用和经营方法,倘若把经营决策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则有利于事业的持续发展。商务管理信托将股东的收益权和表决权分离,由公司全体或多数股东推举信托机构为受托人,将其所有股票过户转移于受托人之户名,交与受托人保管,换取收据;受托人在信托期内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此时,股东除投票表决权之外仍享受股东应得的其他一切权利,受托人的职责主要是保管股票、代理股东行使表决权、处理公司事务、将每年收入兑换发给“收据”持有者等。如果事业成功,各股东及债权人共同受益,受托人获得手续费收入。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企业乃至行业控制权的争夺愈演愈烈,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将影响该企业的稳定与发展,甚至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和社会稳定,商务管理信托对此也是功效很大。
3.化解财务危机,抵御财务风险
一般说来,在企业遇到财务困境时,债权人(如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急于要求企业偿还欠款,即使企业遇到的只是暂时的困难,债权人也不会冒着风险继续注入资金。相反,如果债权人取得了企业的控制权,债权人知道这种困境只是暂时的,只要继续贷款,或者不催促还贷,不仅可以收回以前的贷款本息,而且还可以获得后继贷款的丰厚利息,这样债权人是愿意帮助企业解决财务危机的。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无权对债务人的企业实施管理,从而导致债务人无法走出财务困境,直至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为挽救企业,企业股东可以用信托的形式把表决权交给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所信任的信托公司,由其行使对企业的决策权。在债权人可以控制企业的情况下,债权人一般都会愿意继续注入资金,帮助企业走出困境,避免破产。
然而,能够发挥商务管理信托的这一功效的前提,是银行等债权人拥有提供信托服务的资格,可对股权进行托管。这主要适应于实行“混业经营”、管制宽松的国家,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将限制这一功效的发挥。
三、商务管理信托与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
商务管理信托与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二者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二者都是利用了信托关系,不过商务管理信托属于法人受托,是一种商事信托活动,以盈利为目的;而独立董事是个人受托,属于民事信托关系,带有义务性。
2.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成本较低,简便易行,但由于个人信誉制度和财产制度的不完善,问题较多,不论是最近在美国安然公司等一些世界级大公司连续出现的虚假丑闻,还是国内如郑百文等一些上市公司的违规活动,都反映了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很大问题;商务管理信托的信誉较高,有关受托人的信息成本较低,业务范围较广,又有资产保证,违约风险小。
3.受托人经营能力不同:法人受托人没有生命极限、没有能力极限;然而个人是有生命极限和能力极限的,尤其是获得社会认可的成功人士,往往年事已高,时间及精力有限。
4.适用时限不同:商务管理信托活动针对业务需要,期限可长可短;而独立董事一般都有规定的任职年限。
5.信任度不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主要指法人)不但要有重复博弈的条件,还要有较高的经营能力和充足的资本金。由此可见,商务管理信托中的信托机构远远优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中的自然人。
四、开展商务管理信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前面我们从理论上讨论了商务管理信托的合理性。但是,合理的东西不一定可行,因为经济活动存在交易费用问题,只有交易费用足够低,低于从事此项活动人们所得到的收益,这样此项活动才可行。而且收益与交易费差额越大该项活动发展就越快。在这里我们讨论如何通过规制使合理的商务管理信托更加有效。
(一)关于委托人的界定
商务管理信托意旨主体——委托人的界定,是此项业务的关键。单独委托或自愿组团委托,要么增加信托成本,要么产生“搭便车”心理,不利于商务管理信托活动的开展,使信托维权难以实现。经验证明,将所有的失权股东作为委托人,既可以杜绝“搭便车”行为,又可增加委托人统计上的可操作性。
将所有的失权股东作为委托人,可能带来两个问题:一是谁来具体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因为失权在先,信托在后,由股东大会行使委托人职责来选择受托人,是否会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股票的频繁交易使股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给信托关系的认定带来困难。
解决的方法是:
1.由股东大会(或发起人大会)具体行使委托人权力,选择受托人。由于合理的受托人选任机制和严格的受托人行为规则,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不会在这个环节产生。这一点不同于独立董事的选择,信托机构的违规成本比一般自然人要高得多。
2.商务管理信托中委托人享有的股权数用扣减法确定,即:受托股权数二普通股总股数一行权股股数,其中总股数、行权股股数较易统计。
(二)关于受托人的选择
受托人的选择首先要以信任为基础。信任作为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的社会资本,已经成为现代信用经济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要素。信任的产生来源于受托人的重复博弈,而信托的建立还要有人力物力保证。其次,商务管理信托作为一种商事信托,也将追求利益最大化。无偿服务不符合现代经济原则,为此,我们应当加强两种机制建设,以促进合格受托人的产生。
1.激励机制
如何促使受托人积极参与到商务管理信托中来,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美国的做法是由中小股东组成一个团体,建立一个专门基金来雇佣受托机构。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对此信托做了如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这种规定对信托机构是缺乏激励的。作为商事信托的受托人一定要有收益。其收益的获得主要是佣金。商务管理信托受托人的佣金应当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而且佣金的多少与比率应由政府统一规定,以保证其不受管理层偏好的影响。佣金费率的规定既要符合成本原则,又要符合市场原则。
至于受托机构收益的多少,主要决定于其受托业务量的多少。在过剩经济条件下需求是最活跃的经济因素,信托机构信托产品市场的占有,本身就是一种激励,而这一切来源于其享有的声誉。
2.引进竞争机制
受托人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人力、物力和信任度上,“声誉是代理机构最主要的因素。”建立完善的声誉制度,将受托人的人力、物力和信任度昭示于众,以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限制信托年限,由于信托合约终止较难,为了避免权力长期集中于某个信托公司,对受托年限要有规定。如美国纽约州规定10年,其他州5-15年不等。
限制一个受托人的受托股数,防止受托人过度控股而成为新的垄断。如果失权股数在总股数中超过一定比例(如20%),可采用共同受托的形式。降低受托人控制公司的可能性,避免消除了一个“一股独大”,又产生了一个绝对垄断的内部控制。
五、结束语
从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来看,中小股东的股份(参照社会流通股)仅占33.57%,但这是社会资金转化生产资本关键所在,也是资本市场的真正意义所在。所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务管理信托是一种合理、高效的理财机制。随着我国信托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相信商务管理信托将会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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