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审计程序的公正性_审计法论文

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审计程序的公正性_审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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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机关在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同时,必须彰显审计工作法治化,做到依法履职,在宪法规定和政府授予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不仅要关注审计结论的正确性,也应重视审计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以程序的合法和公正规避审计风险,保障审计工作质量。

      国家审计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

      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的,是指在制定和适用规则的过程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获得结果的过程的公正。具体到国家审计,实体公正是审计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则是审计过程的公正。公正的审计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即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审计结果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审计程序应具有合法性。审计程序应具有合法性,即审计权力应由宪法授权,审计程序应由法律规定,形成国家审计的法律程序。国家审计的法律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过程和次序,在审计工作中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审计结论的过程。目前,我国审计法治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由宪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地方性审计法规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保障了国家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也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如何正确地履行审计监督职权,为保障国家审计程序的正义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具有独立性。审计程序制定得再完善,如果执行审计程序的主体受到外部干涉,不能独立依法作出审计判断,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必将受到质疑。可以说,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确定了审计机关行政审计监督权的独立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回避制度。国家审计准则相关条例都对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独立性进行了规范。同时,通过贯彻“八不准”等审计廉政制度和纪律,保证审计机关经费不依赖于被审计单位,从经济上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审计人员要将通过审计调查获得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职业判断的依据进行合理恰当地结合,因此,需要了解事实更要确定事实。而审计人员本身并不是事件的亲历者,所以其需要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最大限度地排除审计人员判断中的主观性和不恰当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更加准确地确定审计报告中涉及的事实、数据、问题定性、法规适用等内容,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审计评价、处理处罚和审计建议的恰当性,有助于推动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和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尊重被审计对象发表观点的权利,是审计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之一,符合文明审计的必然要求。

      审计结果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审计结果公告是政务公开的重要体现,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过程和结果,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有关信息需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全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做到审计结果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样有利于将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也将审计工作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主法治的不断完善,审计国家治理功能的不断强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必将得到全面执行,也将发挥其强大的监督功能。

      审计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

      审计程序公正是审计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审计程序公正的价值内涵应该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等。应避免只追求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效应性,不重视甚至忽视法定审计程序的行为。切实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遵守法定的审计程序,保障被审计对象享有的程序上的知情权、反馈权、救济启动权等。

      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保障。审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赖于审计人员的经验和判断。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操作流程一直在不断研究和完善,最大限度地让具有不同知识背景和不同经验阅历的审计人员能够按照统一的审计程序开展工作,提高效率和效果。国家审计准则系统规范了审计业务的各个环节,统一了作业标准,明确了工作程序,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使各项工作有依据、按程序、讲证据、可检查。只有严格按照正确、合理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才能制定出完善的审计实施方案,完成方案中既定的工作内容,实现审计目标,防范审计风险。

      规避审计风险的“防火墙”。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和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并严格执行,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做出审计记录,按照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止出现该审计的没审计、该发现的没发现、该报告的不报告、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移送不移送等问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工作的同时,应高度注重防范审计风险,避免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审计程序而导致审计风险,将守护审计程序公正作为规避审计风险的“防护墙”。

      多措并举守护审计程序公正

      培养国家机关审计人员注重程序正义的法治观念。全体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学习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掌握宪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深刻认识审计监督的宪法地位,全面履行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促进审计事业健康发展。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以审计工作的规范性为根基,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为龙头,以实施方案执行为主线,以审计报告质量为核心,以审计证据支撑力度为保障,以审计目标实现程度为依据,以责任机制为纽带,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应熟知在审计工作的每个环节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达到“什么标准”,全过程规范各环节审计行为,推动国家审计准则落到实处,保障审计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审计风险。

      加强研究解决审计实践中影响审计程序正义的各类问题。当然,在审计实践中还有一些审计工作程序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譬如,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那么,何为“公款私存”将直接影响到审计查询权的行使。譬如,在审计机关和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联动协作过程中,应考虑如何把握好审计监督权与公、检侦查权和纪检监察检查权的界限,做到不越权不超权。再譬如,当涉及审计第三人利益时,如何遵循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第三人之间固有的法律规范调整范畴,并兼顾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取证和处理。这些问题都切实影响到国家审计程序的公正性。要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在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审计机关已发布施行的制度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地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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