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利率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论文,中央论文,银行利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后,我国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初步形成。而中央银行通过调整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并把它作为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则始于1986年。
一、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形成的初始阶段
1983年,国务院作出重要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业务和储蓄业务,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为此,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的资金关系,不再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而是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关系。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关系重新确立以后,与此相连的是资金价格问题。以什么原则来确定中央银行的利率关系到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发展以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按照当时的设想,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制定和调整,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有利于专业银行积极开展存款,为国家集中资金;有利于专业银行合理运用资金,加强贷款管理;有利于专业银行改进内部管理,降低费用,加强核算。
2.要使中国人民银行有一定利润,以保证交纳国家规定的上交资金任务;金融系统的利润主要实现在各专业银行。
3.要对各专业银行的收益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促使专业银行利润合理和均衡。
1985年1月1日实行新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为月息三厘六(年利率4.32%),临时借款利率为月息四厘二(年利率5.04%),这一利率水平的确定基本是沿袭原来的“联行利率”而形成的。
中央银行利率沿袭“联行利率”制定以后,逐步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水平过低,存款利率低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存款要“亏本”;由于不计息的财政性存款全部划归中央银行之后,中央银行计划内贷款利率已经低于部分专业银行吸收存款成本,专业银行用向中央银行借款发放贷款,比用自身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所得到的利差还多,这从政策上鼓励了专业银行尽量争取扩大向中央银行的计划内借款的额度,尽量多借临时贷款,因而不利于专业银行积极吸收存款。
二、1986~1987年重新理顺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
1986年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不久又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这两个通知对理顺中央银行利率体系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主要内容是:
1.按照专业银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的利率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的原则,调整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并对缴存款实行分户管理,执行不同的利率。专业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利率(按存款缴存范围规定比例10%部分),仍维持原定利率(年利率4.32%),超比例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1988年定义为备付金存款)利率调整为月息4.8‰(年利率5.76%)。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计划内)利率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成本、计划外临时借款利率略低于专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则,并根据贷款期限实行差别利率。计划外临时贷款分二个利率档次:20天以内(含20天),20天以上至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同档次执行不同的利率。
3.提高再贴现利率水平,规定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贷款(计划外)利率降低0.3‰执行。
4.增加贷款展期和贷款逾期的内容。临时贷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展期的,仍按原期限利率执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逾期不还的,按日息万分之三计收利息。
5.实施分段计息。按期限划分利率档次之后,已借出的贷款如何适用期限管理,是一个新问题。为此,该通知明确规定,对1986年8月1日以前专业银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临时贷款,在文到之日前尚未提取或收回的,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即在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仍按原利率计息,8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6.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与专业银行利率一致。与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往来的对象由专业银行扩大到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利率的影响面扩大了。
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专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和利率上又作了重大调整,取消了原来将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划分为计划内贷款和临时贷款的做法,改按贷款期限将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分为三类:原计划内贷款改为年度性贷款,原临时性贷款改为季节性贷款和日拆性贷款。年度性贷款期限为1~ 2年,季节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日拆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天。同时对再贴现利率形成方式进行了改革,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降低5%~10%计收利息。 增加了对专业银行欠交准备金的管理,对欠交准备金的金融机构按欠交额的大小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最初规定为日利率万分之二,后随利率调整作了相应变动,最高时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与贷款期限利率的重新划分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央银行贷款管理,加强宏观金融调控,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办法》,办法对贷款的对象、申请贷款的条件、贷款利率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全面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行为的政策性法规。其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贷款对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均可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对象。
2.明确申请贷款的条件为: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及时、足额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还款资金来源有保证;归还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有信誉;及时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3.定义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信用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的贷款。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贴现,取得资金。
4.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贷款的不同种类和期限,按不同的利率档次计收利率。再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5%。
5.改变按季节划分贷款期限的办法,统一按贷款使用期限长短划分贷款档次,分为20天、3个月、6个月、1年期4个档次。
6.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并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适时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与对贷款期限利率的重新划分,对发展和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起了重要作用。
四、1994年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与中央银行利率
199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指出:“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明确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体系的内容包括: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信用总量、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2.实施货币政策的工具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再贴现利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外汇操作、贷款限额、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灵活地、有选择地运用上述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3.从1994年开始对商业性银行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4.中国人民银行要建立完善的调查统计体系和货币政策预警系统,通过加强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和预测,为制定货币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1994年2 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利率、比例管理、贷款限额等手段,同时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必要时可以运用贷款限额管理控制信贷规模,以保证比较平稳地从以金融直接调控为主过渡到以间接调控为主。以此为依据,中央银行利率工具运用开始在以后的利率调整中发挥作用。
1995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提出通过先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利率,后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来影响贷款的需求。当时戴相龙就贷款利率调整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明了这种变化:“人民银行贷款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简称再贷款,是金融机构特别是我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资金来源。人民银行贷款的松紧和利率的升降,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能力,从而可以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并对物价发生影响。”“这次利率调整和过去不同,过去侧重于中央银行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这次首先调整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各金融机构随之调整一部分贷款利率, 这是中央银行运用利率手段调节货币需求的一项改革。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意味着中央银行在运用再贷款这一货币政策工具方面又跨出了一步。
五、1996年以来对中央银行利率体系的改革
1995年1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时经济过热,物价上涨幅度上升的情况,两次提高了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这两次利率调整,与1994年以来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相配合,对于控制通货膨胀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1996年以来宏观经济的“软着陆”,物价涨幅逐渐回落,各项经济指标向好的方面发展。1996年GDP 增长9.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0.1%,进出口总额增长3.2%,商品零售物价上涨6.1%,居民消费价格上涨8.3%。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调低存贷款利率不仅有可能,而且是必要的。为此,1996年5月和8月中国人民银行两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在强调降低利率并不是改变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同时,在利率结构上作了比较大的调整。一方面为适应物价水平的下降较大幅度地调整了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以减少企业利息支出;另一方面对准备金利率和再贷款利率采取少降的办法,以控制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在1995年,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利率为12.06%,与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利率9.18%和再贷款利率11.16 %的利率差分别为2.88%和0.9%,1996年两次降低利率后,利率差则降为1.8%、 -0.54%,因此商业银行借再贷款扩大信贷规模无利可图, 这对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这种做法突破了过去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准备金和再贷款利率上的两个界限,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央银行利率的调整突出了货币政策意图,达到了当时适当收回再贷款、减轻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对中央银行的资金依赖程度的目的。但是,由于受制度性因素和中央银行利率结构配置不合理的影响,中央银行利率降幅偏小,中央银行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水平偏高,由此带来了一些具体问题,主要是:
1.备付金和准备金利率过高。由于我们按传统方法确定利率水平的局限性,其结果是利率水平的调整与现行货币政策不配套,使备付金和准备金比率过高,商业银行可用资金少。
2.长期以来再贷款利率过高,再贷款增长较快。按照我国最初确定准备金、备付金和再贷款利率的初步想法,是试图达到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鼓励专业银行将暂时不用的资金存入中央银行;另一个目的是运用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加强对信贷规模的控制,促使专业银行尽量用自身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但是,实际的结果是,专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备付金存款增长的同时,再贷款余额增长更快,两者同时增加。
3.不利于中央银行运用间接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在一般意义上讲,在中央银行利率体系中,备付金存款是最低利率,再贷款利率是最高利率,中央银行依据操作目标在此范围内确定公开市场操作利率、融资券利率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如再贴现利率),以此实施总量调控。但目前过高的备付金存款利率,在将市场利率推高的同时也缩小了中央银行的调控空间,影响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的发挥。
4.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备付金存款的高利率坐吃中央银行利差,不利于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为解决上述问题,1998年3月, 中国人民银行配合准备金制度改革大幅下调了准备金利率。原准备金和备付金利率统一下调为5.22%,下调了2.34个百分点,而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利率只下降了0.72 %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改革贴现、再贴现利率确定方式,再贴现利率由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 5%~10%的确定方式,改为按单一利率水平执行,贴现利率实行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以此为契机,逐步强化中央银行利率的调控功能。但是,由于中央银行“一揽子”制定商业银行利率等体制性因素,中央银行利率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其主要缺陷是:
1.中央银行利率导向作用小。从理论上讲,中央银行利率是银行利率体系的核心,起到引导和调节社会利率水平的作用。但是,在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下,中央银行不仅制定基准利率,而且制定社会存款、贷款利率,除民间借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不作具体规定外,几乎所有利率,包括存贷款利率水平、利率的种类和期限档次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制定,因而中央银行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很难起到导向和调节作用。
2.再贷款利率调整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越来越小。目前,在再贷款余额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占54%,这一部分贷款以财政贴息为前提,几乎对再贷款利率没有弹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只占46%,而在这一部分贷款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而享受准备金低利率优惠,也几乎对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没有弹性。再贷款利率的影响面越来越小。
3.再贴现利率因再贴现量规模较小,难以担当起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功能。
因此,合理构架中央银行利率体系是我们今后需要研究的重点。中央银行利率是整个利率体系中的核心利率,具有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指示器的作用。但目前因体制性原因,这种作用的发挥有赖于金融体制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化。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三者谁起主导作用,取决于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在货币政策中所占的份量。当前,再贷款利率在中央银行利率体系中仍占主导地位。与此同时,要努力开拓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积极开展再贴现业务,逐步发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再贴现利率在货币政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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