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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区和沿边地区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货币流通。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货币管理当局测算它的流进流出量;涉及业务运营的金融机构把握它们的汇率变动;金融专家对其利弊进行分析。如何看待双币流通,这既是一个实际问题,更是一个理论问题。
货币流进流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
货币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媒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跨出国界,货币也必然跨出国界,这是经济学的常识。联系我国的现实,应当考察,在特区和沿边地区双币流通为什么不可避免?
1.“三资企业”的引进,需要两种货币配合使用。我国的“三资”企业,除从海外进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外,还引进技术和人才。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进口,能够以外币计价计算,一次性的支付,但引进技术和人才一般需要分段考核分期支付。特别是作为专家的技术人才,不仅要生产而且要生活,不仅要在国内生活,而且要在国外生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结付的报酬就不仅要以国内货币计价结算分次性支付,而且要以国外货币计价结算分次性支付。这不仅是为了生活上的方便,而且是为了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可以说在我国沿海特区的“三资”企业中,两种货币配合使用是由引进技术、人才这种特殊商品决定的。
2.人员的流进流出,需要两种货币交换使用。改革开放的推进,不仅内地人员需要通过边境出国考察,而且边境地区人员会因业务发展和生活的需要更加频繁交往。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进出人员携带一定的外币入境和携带一定的本币出境,就势必成为政策界定的内容。我国货币管理当局已规定人民币可以限额出境。
3.边贸的发展,需要两种货币交替使用。发展边贸已成为扩大商品经济的重要途径。边境贸易的特点是:入市商品的流向基本确定,参与人员的流动频繁,交换的手段和支付的方式可以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为了缩短进销距离,加速周转和避免汇价损失,在经营策略上一般采取以哪种货币进货便以何种货币销货,相反以何种货币销货便以何种货币进货。这样,在本国接受他国货币就是明智的选择。这不仅是节省劳动降低成本的需要,也是统一尺度便于比较收益的需要。我国人民币在边境上流通,而且相当大的部分流出国外,成为国外市场的交换手段,这不仅表明我国人民币的信誉度高,能够被国外居民广泛接受,而且表明币值稳定,能够以它在我国境内选购不致贬值的商品。可以说,两种货币交替使用,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耗费的需要。
4.保存价值和追求增值,需要多种金融资产,其中包括需要有两种以上的货币供人们选择。人们持有的储蓄性的货币,不仅需要保存价值,而且需要增值。购买实物自然能够保值和增值,但这必须是有条件的。如购买实物以后物价上涨,便保值和增值了。这样的保值和增值也要付出代价,如实物损耗、折旧及机会成本等。因此,在购买实物保值和增值缺乏条件或付出的代价较大时,人们便选择金融资产。货币是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可以说两种货币的存在,是人们为了保存价值和追求增值而进行的一种选择。
5.在一些特殊领域,需要有特殊的货币流通。如在特区开办“免税商店”。再如,在将一部分出租给外国人从事的某种商业性、经营性业务中,为了管理和限制消费,只允许特定的货币,如外币在这一领域内流通。仅这一领域而言,虽然不是双币流通,但必然要影响特定领域以外的货币流通,因为经济生活是相互渗透的。可以说,双币流通是经济生活相互渗透的需要。
持有外币是利用外资,还是被外资利用
有人说持有外币不是利用外资,而是被外资利用,因为作为外汇的外币总的说来是用商品、劳务换来的,这样国内资源被国外利用,而不是利用国外资源。我认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为了全面的理解这一问题,需要分析外币是怎样进来的。
国内人们持有外币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1)外贸出口。以这样途径持有外币,的确是以商品换来的,是国内资源被国外利用。但这种利用不仅有空间限制,而且有时间限制。当把出口商品换回的货币变为购买手段,购进国外的商品时,国内资源便转换为国外资源。这种状况应当说是通过交换相互利用资源,而不是某一方资源只被另一方利用。(2)劳务输出。以这一途径持有外币,也是国内资源被国外利用。但这一种利用在一定条件下并不削弱国内资源的利用,相反而是充分地合理地利用国内资源,比如在国内劳动力资源供过于求的条件下,进行劳动力输出,便是如此。劳务输出持有货币同样能够将国内资源转换为国外资源。(3)货币兑换。以这一途径持有货币,是一种价值符号换成另一种价值符号,当持有者持有它而未购买商品时,谈不上对资源的利用,它无非是对外的债权。(4)借贷。以这种途径持有货币,是以负债去换资产,是以承担义务去取得权利。仅就这种资产或权利而言,可能升值也可能贬值。但更多的是借贷与进口联系在一起,进口与投资联系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借贷将利用国外资源或正在利用国外资源,在负债期内不存在国内资源被国外利用。但借贷总是要偿还的,以后偿还本息时,是否国外额外地利用了本国的资源呢?这要看借贷→进口→投资的效益。如果效益好,则还本付息时利用了引进外资新创造的资源,相反,则是额外使一笔资源被国外利用。
借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产生的货币总是存在于债权债务的时差之中,只要债权人不收回贷款,贷款形成的外币资产总是存在于债务人手中。在这种情况下,从持有外币资产能作为购买、清算、抵偿负债的手段的意义上说,是利用外资,但从承担负债要对债权人进行利益补偿即还本付息的意义上说,是被外资利用。所以,笼统地说持有外币便是被外资利用,是缺乏具体分析的,因而是不合适的。
外币流通种种,与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消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也就是禁止外币在国内购买商品,但这只是外币流通的物质产品形式。在我国,外币流通除物质产品形式外,还有非物质产品形式,如用外币购买B种股票。尽管A种股票与B种股票的价格有联系,但两种货币有不同的股票购买力,应当说在这个领域内也是双币流通。
用外币直接购买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是直接的流通,即货币直接起着购买手段的作用。但在我国外币还能间接的流通。对此人们更多的了解的是将外币兑换成本币购买商品。其实除了将外币兑换成本币购买商品外,还能够将外币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取得本币购买商品。这两种情况都是以一定的方式将外币转换为本币,其转换为本币的量取决于外币的多少或汇率的高低,由此形成的购买力除决定于以本币标价的商品价格高低外,也取决于影响本币量多少的外币这种因素。
我们这样来看待外币的流通,是想表明:1.禁止以外币购买作为物质产品的商品,能够抑制这一部分货币对作为物质产品的商品需求,但不能抑制对作为金融产品的商品(如B种股票)需求。2.禁止以外币直接购买作为物质产品的商品,但不能禁止外币间接购买商品,在一定条件下,外币直接购买商品所产生的对商品的需求与外币间接购买商品所产生的对商品的需求,是相同的,没有多少差别。3.不能简单地认为,存在着“双币流通”便影响物价的稳定。
在银行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对货币的需求也就是对银行信用的需求。货币的供给取决于银行信用规模,银行信用规模取决于银行与顾客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消除。外币和本币都是银行信用货币,禁止外币流通,从债权债务关系说,便是把外币所代表的债权集中到国家银行手中,即国家银行以创造本币这种价值符号去取代外币这种价值符号从而占有债权,而不让广大商品生产经营者以创造商品这种价值实体去取代外币这种价值符号从而占有债权。但无论以什么方式占有债权,都只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而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消除。因为作为外币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除,只有在外国银行收回所供给的货币之时;同样,作为本币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除,只有在本国银行收回所供给的货币之时。但无论是外国银行或本国银行要收回它们所供给的全部货币,是不可能的。因此,禁止外币流通实际上是强制外币所代表的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和转移。这种关系集中和转移的利弊得失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外币是否一定比本币更值钱
有人说,一般情况下外币是“强币”、“硬币”,本币是“弱币”、“软币”。这样的判断不知有多少根据。在我看来,一个国家的货币相对另一种货币来说,是“强币”还是“弱币”,是“硬币”还是“软币”,取决于两种货币的汇率比价,而汇率比价主要取决于对两种货币的供给和需求,以及货币管理当局的政策、管理措施。不能信口地以“受欢迎”或不受欢迎去解释。事实上一些国家的本币是“强币”、“硬币”,而外币则是“弱币”、“软币”,这一点恐怕日本的国民更能感受,因为日元的汇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上升,而美元的汇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下跌。我国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曾多次变动,但能否就认为,港币是“强币”、“硬币”,人民币是“弱币”、“软币”呢?恐怕不能简单地这样说。因为,如果说人民币的汇率原来便确定高了,现在降低一点也是合理的,同样,如果说港币的汇率原来便确定低了,现在提高一点也是合理的。强币或弱币通常反映为人们对汇率变动的心理预测。“受欢迎”或“不受欢迎”,表明人们的预测和判断,它是动态的,具有时间、空间性,如果离开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只从静态去观察问题,便具有局限性。
是劣币驱逐良币,还是良币驱逐劣币
在两种和两种以上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容易产生一种货币排斥另一种货币流通,这点人们了解得更多的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所谓劣币就是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的货币,所谓良币就是实际价值高于名义价值的货币。在实际当中,实际价值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名义价值通过规定的两种货币的兑换比例反映出来。这样,如果一种货币币材的市场价格与另一种货币币材的比价>规定的货币兑换比例,则这种货币是良币,相反,则是劣币。假如一盎司黄金的市场价格为20盎司银,但规定的黄金与白银的兑换比例为15:1,则金是良币,因为它的市场价格20大于规定的兑换比例15。相反,银是劣币,因为它的市场价格1/20<规定的可兑换比例1/15。
劣币之所以能驱逐良币,其前提是:1.假定市场价格是根据两种币材自身包含的劳动时间确立的,并随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2.假定两种货币的兑换比例关系没有按自身包含的劳动时间确立,也就是说没有根据生产它们的劳动生产率变动,从而所凝结的价值变动而变动。如果规定兑换的比例随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变动,则规定的兑换比例与市场价格便趋于一致,这样,就不存在良币与劣币了。从理论上说,之所以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是因为由各自价值决定的两种货币之间的比例关系遭到了人为的破坏。在实际当中,劣币之所以能驱逐良币,还因为社会为良币退出流通创造了条件:1.商品实行双重标价,而且所标示的价格是按规定的货币兑换的比例关系确定的。这样,在货币兑换的比例关系与货币的市场价格比不一致时,在金银的实际价值变动的情况下,才发生用什么货币去购买划算与不划算的问题,即劣币驱逐良币。2.在黄金、白银的市场上,它们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交换都是按等价进行的,都反映各自凝结的价值。如果不是,人们就难以测定哪种货币最值钱哪种货币最不值钱。由于市场上黄金、白银的价格波动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由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引起的价值变动,进而引起的它们之间兑换比例的变动,一时还难以立刻体现出来,所以劣币驱逐良币还有一个实践——认识的过程,还会受其他因素干挠。3.金银要能自由兑换,自由铸造。如果不能自由兑换,自由铸造,一种货币就难于转换为另一种货币,人们就不能在转换中得到好处。4.卖者要能接受,如果用劣币去买,卖者不接受,劣币也不能驱逐良币。以上分析说明劣币驱逐良币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它作为一种规律,是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发生的状况。
在纸币和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由于货币本身是价值符号,其实际价值通过购买力表示出来,其名义价值通过法定的兑换比率即汇率表示出来。如人民币与港币的兑换比率,官价为1:.1,而市场上以港币标价的商品价格是按市场上人民币与港币的兑换比率1:1.2确定的。这时人民币是劣币、港币是良币,因为人民币的购买力1/1.2<人民币与港币兑换比率1:1.1。在这两种货币混合流通情况下,是用人民币去购买商品划算,还是用港币去购买商品划算?必须取决于三个条件:1.商品是按官方汇率标价,还是按市场上兑换的比率标价;2.允不允许人民币与港币按官价自由兑换;3.允不允许或在什么条件下允许人民币与港币在自由市场上兑换。如果商品的标价是按自由市场上人民币与港币的比率确定的,允许人民币港币按官价自由兑换,则用港币去买比用人民币去买划算,因为按官价兑换的港币购买力比在自由市场上兑换的港币购买力小(1.1/1>1.2/1)。如果商品的标价是按官价的比例确定的,又允许人民币与港币按官价自由兑换,则用港币去买或用人民币去买,无所谓划算不划算,因为用1元港币去买与用1元港币兑换为人民币去买是一样的。
在我国深圳特区人民币与港币曾混合流通,存在过港币排斥人民币流通的现象,这是由于人民币与港币兑换的官价与自由市场上的兑换存在着差距,同时由于存在着按自由市场上人民币与港币的兑换比率确定商品标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按官价取得港币购买商品不容易,于是有的人在自由市场上去兑换港币,如果在自由市场上兑换比率与商品标价的比率完全等同,则用港币去购买与用人民币去购买无所谓划算、不划算。因为在商品价格是1港元=1.2元人民币的情况下,用1.2元人民币去买与用1.2元人民币兑换成1港元去买是一样的。但事情还不只如此,如在市场上有的商品能够用港币买而不能用人民币买等。这说明,在纸币和银行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如果两种货币的购买力有差距,人们乐于使用购买力高的货币,而不乐于使用购买力低的货币。如果这也是个规律,则不是“劣币驱逐良币”,而是“良币驱逐劣币”,即购买力高的货币排斥购买力低的货币。产生这种状况也是有条件的,而其中有的条件是人为的,如为了吸收外汇,有意地按自由市场上港币与人民币的比率标示商品的价格等。基于此,我认为,说“双币流通必然是硬币驱逐软币,外币驱逐本币,非法币驱逐法币”是缺乏说服力的。更不能把它视为“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与历史上存在过的“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相提并论。
什么是货币的发行利益
有人说:“外币进入我国流通,等于我们支付一种货币发行税,是名符其实的肥水外流”。不知道这种论断是从什么角度看问题。如果说这种论断是就“国内资源被国外利用”说的,则嫌笼统,对此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过了;如果说这种论断是就“货币发行利益”来说的,则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在国外,有的国家货币发行制度规定,发行货币是要上缴货币发行税的,这种货币发行税是对货币发行的约束,是发行货币的成本,而且是不能转嫁的,因而不能由此说“外币进入我国流通,等于我们支付一种货币发行税”。
银行是货币的创造者,创造的货币一般不会自己持有,更不会直接作为购买手段占有商品,因此如果把“货币发行收益”理解为“印制钞票,占有商品”是悖理的。但中央银行又是政府的银行,如果所印钞票为政府持有,政府以此占有商品是可能的。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弥补财政赤字占有商品,等于是向货币持有者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一种货币发行税”,也言之成理,但不能说“外币进入我国流通”就等于我们支付了多少发行税。
事实上,港币的发行是以外汇作担保的。中国银行1994年5月2日开始发行港币,第一批发行的数额为60亿港元,它以向外汇基金购买无息负债证明书(1美元=7.8港元)为条件,这实际上是以美元外汇作担保。因此不能说,港元在我国境内流通,就是“名符其实的肥水外流”,更不能说占发行量30%的港元在我国境内流通,我们便支付了30%港币发行税。
为什么要禁止外币流通
我国金融法规规定,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流通的货币,禁止外币流通。这样的规定,从政治上说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货币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从经济上说主要是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便于金融宏观管理,从社会的角度说主要是防止伪造欺诈,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因而,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说来,各国金融管理当局都规定不允许外币在本国流通。
但是,不能认为外币在本国流通便是殖民经济的特征,便是意味着自己的国家让别国的政府来规定经济运行。也不能认为,“如果一国允许这种流通存在,那就是等于让外国政府永久地占用本国的商品与劳动了,即将本可以由本国政府占用的商品与劳动,不知不觉地交给了外国政府”。因为,正如前述,外币作为一种信用流通工具,它的存在以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差为条件。关键在于怎样结束外币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1.如果持有它是用自己的商品和劳动换来的,自然是自己的商品劳动被别人占有。2.占有了外汇实际上获得了债权,持有了它,永远不去“讨帐”即购买商品,自然“永久”被别人占有,但这是不可能的。除非把外币作为“纪念品”珍藏,但这已经不是货币,作为货币的外币总是要作为货币来发挥作用的,何谈“永久”。3.如果要说持有外币便是外国政府占用了本国的商品与劳动,则允许它流通存在,不允许它流通也存在。因为不允许它流通,由国家银行收兑,只不过是把外国货币发行者所欠的公众持有者的债,转变为欠国家银行的债。欠了债别人不还,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我们不主动去收,债权债务关系照样存在。但这个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永久”存在下去呢?这涉及到流通以外的经济机制问题。我国的人民币要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在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不允许别国货币流通,但持有别国的货币是发展一国商品经济所需要的,因而是正常的,这种状况也许“永久”存在,但由此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怎样产生,又怎样消除,却又是一门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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