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_基金管理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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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献综述

       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其因证券投资专业性强、基金投资门槛较低等特点,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个人投资者参与购买。截至2014年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净值为4.47万亿元,基金账户数为5186.22万户,超过此前的最高点2007年的3.27万亿元和2007年底的2802.01万户;扣除2.1万亿元的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以股票投资为主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达2.37万亿元①。由于法规制度设计不合理、利益冲突防范不到位、监管不足、投资者本身处于弱势等原因,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利益主体偏离忠实信托义务、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界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法规制度、投资行为、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等方面。

       在法规制度的研究方面,孙杨和尚震宇(2008)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认为基金契约的签订、费率的确定、费率的计提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导致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根本原因,基金托管人制度、基金持有人大会、独立董事制度和证券市场环境没有真正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朱向峰(2009)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无法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托管人监督不力、基金持有人大会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以及外部监管乏力等问题。马振江(2010)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缺位,基金持有人大会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缺少诉讼制度;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消极监督、监督动力不足;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存在问题导致关联交易经常发生,独立董事的作用难以正常发挥;管理费制度设计过于原则导致其完全由基金管理人单独决定,固定费率过高、管理费率单一导致对管理人的激励作用弱化;基金产业发展不均,要素市场有待形成;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评价体系有待完善;等等,由此导致证券投资基金运行出现操纵净值、操纵市场、关联交易、基金投资组合趋同等行为偏差。马骁宇(2014)研究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当而且只能为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处理受托事务,不得享有基金利益,不得以固有财产和基金进行交易,以及不得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在投资行为的研究方面,文晓波(2005)、王学明(2010)、王磊等(2011)、尤佳(2013)等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明显的羊群行为和正(负)反馈行为,市场对上市公司基本面无明显反应,但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主观预期存在过度反应;当市场对公司发展前景乐观(悲观)时,基金在股票上表现出买方(卖方)羊群行为,基金羊群行为加剧了市场的过度反应。文晓波(2005)、王学明(2010)、王瑾(2012)等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整体上不存在显著的窗饰效应,但历年第四季度存在显著的窗饰效应,其主要原因是基金排名、各项评比、绩效考核均是以基金年度表现为依据进行的,投资者也更关注基金年度业绩表现以及基金经理的表现。

       在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的研究方面,胡家夫和骆红艳(2005)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研究表明,由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不一致,当基金投资交易既涉及基金又涉及基金管理人、即出现关联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为图私利而令基金持有人蒙受损失。杨宗儒(2013)详细阐述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投资管理环节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包括:基金管理人关联方作为经纪商、承销商的交易,基金直接与其关联方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的自营交易,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权时的其他利益冲突,等等。其他环节的利益冲突包括:基金管理人超越自身运作能力扩募基金规模,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合作伙伴,在基金费用上不能以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谈判,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市场营销,以及基金从业人员利益冲突,等等。闫毓珊(2013)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存在对关联人范围界定模糊、对关联交易规制不清、缺乏对忠实义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机制缺失、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在信息披露的研究方面,陈星德(2007)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存在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不明确、交易席位披露不充分以及对公平分配、“软美元”安排、个人利益冲突等方面没有规定等问题,这往往是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形式。冯勤蔚(2013)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明确、风险信息披露规定太宽泛、成本和费用信息披露不详细、专业机构监管效率低、自律监管缺乏权威性、政府监管不符合适度性原则、民事赔偿机制不完整以及民事责任依据不充足等问题。上述研究从法规制度、交易及投资行为、信息披露等方面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被侵害的论述散见其间,但对此问题的专题研究则较为缺乏。

       二、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分析

       (一)基金募集环节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分析

       1.违规宣传推介。监管制度虽然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要求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记载、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不得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等。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少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给客户推荐基金产品时存在对基金预期业绩、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基金产品过往业绩作夸大宣传的现象,对基金风险提示则避重就轻、轻描淡写,以此方式宣传推介所销售的基金产品,误导投资者购买。

       2.销售过程中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一是向不适当的人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投资人导向型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必须根据特定客户的财务情况,推荐与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的证券类型或者投资方案;其公布的市场预测或者提供的投资意见等必须有合理的事实基础,而不是没有根据的臆测(王伟,2010)。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中,为完成销售任务、获得销售返点,一些销售机构及人员对投资者进行的适当性验证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做到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使众多投资者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二是进行不正当营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但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中,回扣、赠送礼品、抽奖、返现等违规情况屡见不鲜,基金销售机构给销售人员销售返点、销售人员再给客户返点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销售弄虚作假。当股市低迷、基金销售困难时,为了支撑一定的规模,更为了突破基金成立的门槛,一些基金销售机构向有关机构和个人发出邀请,寻求“帮忙资金”,以让新基金能跨过成立的门槛。一旦新基金成立,“帮忙资金”便在打开赎回的第一时间赎回基金,在短短的帮忙期间便可获得丰厚的收益。这不仅破坏了基金销售信誉,而且损害了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四是顺周期销售。以公募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和混合型)销售为例:通过对2005年以来上证指数的半年变化与公募偏股型基金半年销售额的比较发现,从波动的相似性来看,上证指数点位较高时,发行金额较大;点位较低时,发行金额较小,表现出明显的顺周期特点(见图1)。

      

       图1 上证半年收盘指数与偏股型基金半年销售额的关系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二)交易投资环节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分析

       交易投资环节基金持有人利益被侵害的情况最为复杂,手段花样多、侵害重。

       1.羊群行为及窗饰效应侵害。一是羊群行为损害。由于中国股市投资机制不健全,投机性强,卖空机制相对缺乏,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稀缺,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缺乏专业、敬业精神,使得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并没有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减弱,反而有逐步加强的趋势。这种“羊群行为”不但没有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反而助长市场暴涨暴跌,使基金资产随时处于剧烈变化之中,暴露在高风险之下。二是窗饰效应损害。一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了年底争取好的排名、获得更多的绩效考核收入,不惜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进行窗饰行为,其主要操作手法是选择重仓持有流动性相对较差的股票进行股价操作,不仅存在违法违规的嫌疑,而且为一己之私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2.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侵害。一是新基金复制老基金持仓,被疑高位接盘。卢远香(2015)查阅了一批同一基金经理掌舵的新基金和老基金的资料后发现,新基金的持仓品种与老基金的重仓股有较高的重合度。在2015年上半年中小板和创业板暴涨、一线龙头股涨幅达三至五倍的情况下,新基金建仓继续买入这些标的,使其股价被不断推高。这种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追涨杀跌的投机操作,最终会使得众多基金持有人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二是对关联方及利益关系人利益输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我国证券市场之中,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主要包括:关联方向基金财产借款或基金财产向关联方贷款,同一基金自买自卖持有股票;基金与关联方进行股票交易,如新基金复制老基金持仓、新基金接盘关联方股票等;基金与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私募机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合谋交易,动用基金财产抬高自己或利益关系人持有的股票的价格,以此进行利益输送,以及在代理交易中与关联方利益分成、给予高额佣金、采取“软美元”策略;等等。这些关联交易的结果大多以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为代价。

       3.“抱团”取暖,联手操纵股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单独或“抱团”集中持有一些上市公司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纵观2015年上半年大涨的个股背后的股东名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抱团集中持股的身影隐现其中。以博腾股份为例:2015年以来,其股价从57元涨到145元仅用了不到3个月的时间,细看这只大牛股背后的流通股东名单,中邮系旗下5只基金共计持有该公司约1090万流通股,占比高达39.75%②。

       4.违背忠实义务、任性而为。一是任性投资,罔顾基金持有人利益。现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大多规定宽泛,这给基金管理人自由运作基金提供了广阔空间。由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代理冲突问题的存在,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许多投资决策是围绕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围绕持有人利益最大化进行的。二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频现。“老鼠仓”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顽疾,其实质是基金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利用内部投资运作的决策信息违规交易获取收益,是一种典型的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为投资对象减持套现提供支持。对以基金财产为投资对象的相关当事人减持套现提供支持,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中非常普遍,这种为一己私利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性质极为恶劣。以博腾股份为例:与中邮系基金大量增持公司股票对应的是,当股价于2015年3月25、26日达到历史高点时,投资于该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PE)却大量精准减持,套现975.5万股,套现参考市值8.24亿元③。这种集中持股与股价暴涨、PE精准高位套现的关系及其意图不言而喻。

       (三)信息披露环节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分析

       1.隐瞒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一是将关联方非关联化。在基金投资交易中,将实质上属于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从法律形式上变成非关联方,逃避监管。二是刻意隐瞒或藏匿关联关系。找一个过桥机构或者个人,将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三是与潜在关联方交易。通过不同基金管理人共同投资上市公司,利用潜在的关联关系来合谋交易,以达到各自的目的。这些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可以名正言顺地避开监管部门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逃避信息披露责任。

       2.选择性披露信息。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选择性地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比较突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利用监管制度对关联方的定义范围较狭窄、对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充分,风险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太宽泛、成本和费用信息披露要求不详细、对公平分配、“软美元”安排和个人利益冲突等方面没有规定等制度漏洞,选择性地披露信息,以达到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基金持有人的目的。

       3.信息披露滞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信息要求按季披露。但实际上,有关基金规模、投资标的、申购及赎回、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内容要求繁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三、基金持有人利益遭受侵害的原因探究

       (一)监管制度设计与实践存在偏差

       1.监管制度设计与实际脱节。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总体上建立了从基金设立、销售、托管、运作到信息披露、赎回等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对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规定也被包括其中,但与实际脱节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持有人有权依法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依法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等。由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绝大多数为中小个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分散,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非常困难,因此在实践中基金持有人“理性冷漠”、“搭便车”的行为比比皆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往往成为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使其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制约作用沦为空谈(张宝瑞,2013)。尽管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借鉴了美欧做法,允许基金持有人选举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代表人,并可成立日常机构来代理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该制度在美欧本身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其在中国的运行效果还有待观察。二是难以约束基金托管人“只托不管”的行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让基金托管人变成基金持有人的受托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来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并监督基金管理人。但在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却变成了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为之服务并收取稳定的托管费。正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制度,使基金托管人在自身利益面前很难对基金管理人行使监督权,这种本末倒置的制度设计让基金托管人从监督者角色变成被监督者,很难起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作用。三是独立董事难“独立”。只有具备独立性的独立董事才能够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由于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立董事由基金管理人选聘,毫无独立性可言,其只能效力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本无法代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的立场及倾向不言自明。四是费率制度设计偏向基金管理人。相关制度对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方式、比例等缺乏明确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法》仅在第53条要求在基金合同中列明基金份额销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缺乏对费率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基金的申购、赎回、管理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持有人对基金合同中所规定的基金费率提取比例和方式毫无话语权。现行的制度设计容易造成基金管理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过度追求基金规模扩张、轻视基金持有人回报的现象。五是缺乏应有的诉讼机制。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6条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其后续配套制度缺失,该规定在实际中执行难,致使基金持有人利益遭受损害后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救济,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2.制度建设滞后。一是制度设计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对于如何监管基金销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大量的“帮忙资金”混迹市场的问题,制度上缺乏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二是信息披露制度难以消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风险信息披露缺乏规范。现行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过低,对众多的关联关系及潜在关联关系披露要求缺失,极易造成基金管理人为自利而刻意隐瞒、选择性披露信息,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对基金赎回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缺乏。每个交易日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基金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但由于缺乏规定,基金管理人对相关的申购、赎回情况却不予披露,基金持有人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三是一些侵害行为已经超出基金监管的范畴。如基金管理人暗箱操作,支持、帮助甚至接盘投资标的公司的股票,让标的公司大股东、高管、私募股权基金等顺利套现,并私下分享收益。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基金监管的范畴,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和惩处。

       (二)诚实守法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

       诚信缺失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之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建立在委托、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代客理财产品,更需要参与各方具有较高的诚信水平。从法理意义上讲,诚信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立业之本。由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天然的逐利性、专业性、信息不对称性、存在利益冲突等特点,容易诱发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相关关联方以谋求私利为目的采取各类违法失信行为。加之投资交易机制复杂、电子化高度普及、违法失信活动隐蔽性强、认定查处困难以及基金持有人在信息获取等诸多方面处于弱势等原因,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容易遭受侵害。基金销售中的误导性宣传、弄虚作假,基金运作中的“老鼠仓”、利益输送、违背契约条款(包括选择投资对象、持仓、分红、申购择时等)、基金经理频繁变更、选择性信息披露等行为,从本质上说都是失信行为。这些违法失信行为直接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侵蚀行业发展的基础。在推进基金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诚信守法环境不建立、忠实信用缺失的问题不解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就只能沦为空谈。

       (三)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不健全

       我国大多数基金管理人为国有控股公司,公司治理中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委托代理目标异化、利益冲突规治不清、股东监督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司管理运行中缺乏权力制衡、权责不清、内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造成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的短视行为。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主动性、自觉性差,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不够重视,对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应有的责任担当。以基金经理“老鼠仓”为例,由于利益诱惑巨大、违法违规成本低等原因,基金经理“老鼠仓”现象不仅屡禁不止,而且呈现蔓延扩散态势。

       (四)基金管理人专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坚持忠实信托义务是其生存的底线,体现专业投资能力是其持续发展的根本。但在实际投资运作中,许多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能力却没有反映到基金的管理上。例如,基金销售的顺周期特征明显,在股票市场行情火爆、股指节节攀高时销售巨量基金,让基金产品高位建仓,当行情下滑时,基金持有人将遭受巨大损失。又如,不少基金产品抱团持有大量变现能力弱、根本无投资价值的“有毒股权”,这种行为给基金持有人造成的损害不言而喻。

       (五)监管层面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弱

       1.制度的“软约束”必然导致监管的“软约束”。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设计存在扶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强势利益主体的倾向,对制度设计与实践中的偏差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纠偏、矫正手段,难以有效遏制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种种不规范行为。

       2.侵害行为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基金销售、运作中的种种“打擦边球”、规避监管行为,以及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抱团持股、合谋交易等行为,是世界性的监管难题,其违法违规行为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打击难度大,监管部门很难监管到位。

       3.侵害行为超越专业监管法规的规制范畴。如基金销售的顺周期问题,本身属于市场行为,认定其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依据,监管部门无法监管,只能从宏观上加以引导。如合谋交易中的许多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已不是专业的基金监管法规能够遏制的。

       4.监管执行力不足。长期以来,证券监管部门不仅承担着监管任务,更重要的职责是促进行业发展。其监管取向是重融资轻回报、注重基金行业规模发展而轻监管执法,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当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违法违规时,很多情况下监管部门很难动真碰硬,根据自己的监管职责作出公正、严厉的处罚。监管部门监管执行力的弱化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效果。

       四、完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制度设计

       1.纠正制度设计与实践的偏差。针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基金托管人“只托不管”、独立董事难“独立”等制度与实践存在的巨大偏差,笔者赞成马振江(2010)提出的设想,在现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引入独立督察员委员会,用新的“四角关系”替代旧的“三角关系”。由基金持有人以委托人身份与独立的督察员委员会订立信托契约,受托人作为基金财产的名义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直接对基金持有人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由受托人监督基金管理人、选聘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董事,让基金托管人、独立董事及督察员均能切实履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基金费率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制度层面进行调整,大幅降低固定费率,增加业绩提成费率,以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针对民事赔偿诉讼机制缺失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鼓励基金持有人拿起法律武器,对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进行追讨。

       2.制度更新与时俱进。针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监管部门需要做的是紧跟业界发展步伐,站在全局高度,及时对制度漏洞打补丁,通过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规章制度解释性说明、甚至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监管信息传递给市场,明确监管要求,规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行为。如对市场出现的“帮忙资金”问题、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漏洞问题、暗箱合谋交易问题等,就应该及时出台相关监管意见予以规范。

       (二)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违法失信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使其本身的社会信誉遭受巨大损失,而且破坏证券市场的“三公”环境、打击基金持有人(投资者)的信心,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对整个行业来说,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已刻不容缓。一是加强诚信基础制度建设,形成覆盖基金销售、托管、运营、信息披露、退出等业务环节的诚信义务要求、标准和法律责任,为行业诚信建设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二是坚决查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稽查执法力度、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刑事及民事责任追究力度,以维护行业正常秩序,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三是切实加强自律管理,建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积极建设好诚信信息平台,开辟诚信建设专栏,全面归集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的诚信记录,供社会公众实时查询。四是将市场主体的诚信与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机构及个人加强监管力度、对诚实守信的机构及个人予以宣传,以鼓励诚信行为、惩戒违法失信行为。五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引导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信守忠实信托义务,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基金运作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完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完善基金管理人法人治理,加强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促进其信守忠实信托义务,对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关系重大。针对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要解决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的“一股独大”及内部人控制问题,使股东、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经营管理层能够各司其职,形成有效的权利运作监督制衡机制。二是要解决委托代理目标异化、利益冲突规治不清的问题,明确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目标就是追求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在实现上述管理目标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三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控制和防范,基金管理人要增加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管理从业人员,对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的短视、背信行为主动承担责任,以诚实守信的实际行动去赢得基金持有人的信任。

       (四)提高专业投资能力

       1.牢固树立逆周期销售理念。逆周期销售是确保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稳健运行、取得良好业绩的有效手段,也是基金管理人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基金管理人必须牢固树立逆周期销售理念,把握证券市场变化节奏,科学确定基金产品销售策略,在市场运行处于高位时,从严约束基金产品的销售冲动,减少销售数量和规模;在市场运行处于低位时增加销售数量和规模,这种逆市场风险行事的原则不仅可以减弱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减少基金产品的系统性风险,消除产品销售与市场运行的偏差,而且能够有效提升基金产品的投资收益,增加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回报。

       2.做到谨慎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的流动性要求高,需要在投资风险与收益之间找到平衡。投资合同约束的宽泛并不是基金管理人任性投资的借口,基金管理人要牢记忠实信托义务,始终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作为投资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任性而为、草率决策,尽力减少投机赌博心态,在满足不同基金产品投资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基金持有人赚取相应的利润。

       3.坚决不触碰监管及道德底线。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中的羊群行为、窗饰效应、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抱团”联手操纵股价、任性投资、合谋暗箱操作、选择性信息披露等行为,有的已经触犯监管底线,有的则属于失德行为,都是作为公众专业投资机构不应当有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牢记监管及道德底线,遵纪守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投资运作,而不是走歪门邪道。

       (五)强化监管执法

       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中,不仅存在法规不完善、制度“软约束”的问题,监管执行力的弱化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要解决监管执行力弱的问题,一是要归位尽责,将应当由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及行政处罚、民事及刑事追责解决的问题分别处理到位,不留死角。二是构建起从自律监管、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到民事赔偿及刑事追责的功能性、综合性执法分工协作机制,提升执法威慑力。三是利用大数据、信访投诉、日常监管等渠道大幅提高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能力,提高案件的查办效率,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以有效震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当事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注释:

       ①根据Wind资讯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数据统计。

       ②参见:“疯牛股”频现基金抱团身影[EB/OL].(2015-04-01).http://fund.east money.com/news/1590,20150401492181373.html;两基金净值增长率超200%10股被基金强势抱团坐庄[EB/OL].(2015-05-24).http://funds.hexun.com/2015-05-24/176109395.html。

       ③数据来源:Wind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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