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认同性与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的成功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政策论文,民族论文,多民族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族政策是政府为处理民族关系问题而制定的方针政策。民族政策具有动态的属性,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实际面临着不断调整的问题。现代多民族国家,几乎共同面对这样一种矛盾,即:如何让文化的多元与政治统一和内部秩序并存。近些年来,一些国家遭遇了最严重的难题并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但是,也未见得能加以解决或掌握。当然,这一矛盾的解决难以仅靠某一两项民族政策的调整便能奏效,有时甚至需要对整个政策以及制定政策背后的理念进行反思。关键是找到问题的根源。
民族认同意识(民族认同性)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同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1](173)对民族认同性的复杂性的分析,对民族认同性对于多民族国家政治统一、内部秩序和谐的正反两方面作用的分析及相关变量的研究,可以启发我们的思路。
一、民族认同性的复杂性
以往对多民族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们为什么重视他们的民族身份,流行的回答是民族认同性作为民族特征之一,表达人类根深蒂固的原始观点——即人们从来是按照语言、习俗、宗教、人种和领土而划分的。但是这一回答不能说明民族认同的复杂性,如它不能解释同一群体中的人们为什么民族认同的强度各不相同、为什么会随时间而变化。
社会学和政治学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不同于那些基于阶级或地位形成的社会群体,确是存在纯粹的“族群”群体。西方人类学家格尔茨在他早期的著作中,认为“族群”内含两类社会关系:一类是从血族、共同语言、宗教信仰和习俗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另一类基于“个人魅力、战术需要、共同利益、道德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格尔茨将第一类社会关系描述为“被给予”的社会关系,即我们一生下来就居于其中的那个群体。西方学者约翰·莱克斯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人类在幼儿期都必须经历一种成为这类神圣群体的成员并获得满足感的体验”的“成长”过程的分析,提出“族群和扩大的族群群体”理论假设[2](26),指出:作为个体的人们在“被给予的”初期群体(族群)中的成长过程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第一阶段,个体从初期群体中脱出来,发展自我个性,与来自其他群体的人接触。另一阶段,他或她发现初期的族群划分的那些令人满意的特征能够在更大规模的群体中复制。而由第二阶段导出的扩大的社会中的关系可能不同于初期群体(族群)的那种关系。事实上那些是格尔茨谈到的基于“个人魅力、战术需要、共同利益、道德义务”的非原始性的关系。由此构筑的把初期群体中的团结扩大至更大的人群中的群体,即为扩大的族群群体。对解释民族认同的复杂性特别具有说服力的是,他指出,在由初期群体向扩大的族群群体演进中,会有一些人利用机会加入某个更大规模的群体并享有其成员资格,在新的群体中寻求那种曾经体验过的满足感。他因此赞同民族起源人种学理论的观点:族群的划分并不是“被给予的”,而是或多或少仔细考虑下的制造,制造一个团结的集团去追求一个事业。另有学者认为,某个特定的人属于还是不属于某个扩大的族群群体,取决于他当时当地的目的。只有当某种身份符合了某个具体需要或情况时,何种族群身份才变得重要起来。
上述理论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半个世纪来我国曾经历的一些民族图象。我国50年代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一些边境地区的民族群体比较复杂,而要使他们逐步整合进入现代社会,前提是必须识别和了解他们当时的社会组织发展形态。二是1949年以后,户籍制度的实行与贯彻民族平等政策相联系,每个居民必须申报、填写自己正式的“民族成分”。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如果对现有的各个民族群体不进行详细识别确认就无法进一步明确每个居民的具体民族成分,而政府关于民族平等的各项政策也就无法具体落实。对于长期饱受封建制度和占统治地位的民族压迫的少数民族来讲,有一种获得解放的感觉,所以在1953年,汇总登记下来的自报族称大约有400多个。辛亥革命时期提出“五族共和”(汉满蒙回藏),说中国只有五个民族,无疑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但要说有400多个民族,不知根据是否充足,所以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势在必行。[3](53-54)从历史上称少数民族为“蛮、氐、戎、夷、胡”,到辛亥革命时的“五族共和”,1953年自报族称400多个的庞大数字,再到最终确认共有56个民族,反映出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它不是孤立的自生自灭的事物。正如几乎没有任何有暴力倾向的运动会把暴力本身当作目的,一个特定的主权国家对待民族(种族)事物的理念和政策,多数遵循了德国军事理论家、历史学家克劳塞维茨关于暴力“在某种意义上是政治的继续”的理论。
我国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是落实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少数民族争取平等的重要机会。所以当时统计的自报族称数目400余计,按照上述理论推论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一些具体的个人、群体在自我族属认定上并不是(而实际上,中国多元一体民族关系的演进结果,也难以实现各个个人或群体与“被给予”的社会关系对号入座)刻意追求是否是“被给予的”社会关系——个人不能先定的、一生下来就居于其中的群体,对政治权利、经济利益的一些实际考虑也是存在的。
据《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记载:
“解放前乐尧山区陇人(山地壮族之一支),自己不知道是什么族的,一部分群众认为是汉族,个别群众也有说是瑶族,一般都自称是陇人。解放后,政府工作人员认为陇人生活苦,又居住在山区,可能是瑶族。1952年平果县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便以瑶族名义通知乐尧山区代表参加,虽未正式承认其为瑶族,但瑶族之名便叫出来了。
据1953年7月桂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工作队实地调查的材料云: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民族,如参加桂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大会代表潘德茂说:我去参加开会是以瑶族身份为代表,……其瑶族的根据,我也不懂,所以我做代表回去,也跟着宣传是瑶族。因此,乐尧山区群众说自己是瑶族是由此而来的。这次到县参加学习的积极分子也说:我们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族,政府给我们定什么民族,我们就定什么民族。
这次调查,潘德茂代表参加了我们的工作,他最初表示叫瑶族没有什么根据,叫壮族也可以。但后来又表示群众要求承认瑶族,迫切希望建立瑶族自治区。现在综合平果县民政科负责同志和二区区委、区长的报告以及我们实地调查了解,乐尧山区乡干部和积极分子迫切要求承认为瑶族,一般农民群众则无所谓,但也希望做瑶族,不过没那么迫切,老年人和部分群众认为叫什么族都可以。
要求承认瑶族的主要是从两点出发:一、是从经济观点出发,认为居住山区,生活苦,不是瑶族是什么?只有承认瑶族,才能得到政府的特别照顾。……二、是从政治要求出发,认为承认为瑶族,可以区域自治,自己当家作主”[4]。
上述事例无疑验证了约翰·莱克斯所支持的观点,有时,族群的划分并不是“被给予的”,而是或多或少仔细考虑下的制造,“只有承认瑶族,才能得到政府的特别照顾。……可以区域自治,自己当家作主”。事例中谈到,当时“乡干部和积极分子迫切要求承认为瑶族……”,表明领导人在族属认定中的角色——他们并不是简单地运用象征符号来唤起成员的族群归属感,而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选择出部分族群遗产,用以团结成员,实现某些计划。
族群和扩大的族群群体理论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族认同的复杂性。它对政府正确和有效地制定和调整民族政策的启示有两点:第一、当一个多民族国家内的各个民族(族群)的人们都毫无困难地以他们各自的民族血统为荣,感觉到可以坚持自己的文化传统,并有可能将这些文化遗产传给自己的后代时,他们便更有可能形成一种公民身份感,觉得自己与整个社会目标相同,从而实现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的有机统一。第二、如果当某个群体或某些群体似乎独占了获得就业、政府职位、教育机会、政府投资计划等机会时,得到较少机会或经常被排除在外的群体的民族身份就成为动员他们团结起来进行抗争的重要基础。不言而喻,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致力于促进各民族政治、经济地位的平等,公平合理地进行资源分配。
另外还有这样的危险,由于民族认同构成的复杂性,使有些本是为解决问题而制定和调整的民族政策,在一些场合下反成为某些问题的催化剂。如我国某些少数民族的不同支系,出现了强烈要求成为单一民族的动向;待识别人口增加;少数民族人口的机械性增长;某些地方政府为获得种种好处而设法提高本行政区划内少数民族的比例,要求成为新的自治地方。国家民委、公安部1989年11月联合发出的《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指出,个别地区不适当的或大批地更改民族成份,有碍于民族团结,产生了不必要的争论。事实证明,照顾式政策的滥用,往往是有害的。这从另一方面表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必须谨慎,要考虑到政策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有些做法可解燃眉之急,长远影响则十分消极;政策的适当调整,眼下可能会引起现有利益格局的一些变动和震荡,长远却有益于各族的根本利益。[3](463)
二、民族认同性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
对多民族国家政治统一和内部秩序而言,民族认同性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作用。给人的感觉是,似乎消极作用(破坏作用)总是大于积极作用(建设作用)。民族认同性常常被归结为是引发多民族国家社会冲突或暴力的根源,而缺乏对民族认同性是使一个多民族社会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更具活力的一种力量的积极作用的认识。
民族、民族认同性不是人类一种固有的破坏性遗产。关键是找到有可能促进其积极作用方面生长、成长的主要因素。从分析与民族认同性有关的民族分层入手,可以接近问题。
社会学家在把“社会分层”概念运用到族群关系时,提出了“民族分层”的概念,用以解释在许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存在着以民族族群为基本分野的社会阶层划分,即是说明在一个国家内存在着多个民族群体之间在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差别。一些族群因为各种原因占据了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而另一些则因为种种原因处于劣势地位。族群身份决定了一个人在社会利益和机会分配中享有特权或遭受歧视,在利益和机会分配方面的族群差别越大,族群之间歧视的程度越严重,优势族群捍卫自身特权和劣势族群力图改善自身状况的动力也就越强烈。[3](60-61)在这种民族(族群)之间或与政府之间为争取各种利益而相互抗争时,民族认同成为各个族群进行社会动员的强大感情基础和增强凝聚力、寻求政治、经济利益的手段。
“民族分层”现象程度不同地存在于多民族国家。它是左右民族认同强弱、对总体社会发生何种影响的实质。考察近些年来民族冲突的四种类型或者是四种类型的混合——为争夺国家资源、土著民族维护自己的权利、各少数民族权利的竞争及政治分离主义,[5](84-85)均导源于当事国内部“民族分层”的程度不同的存在。
一些国家在其历史的某个时期成功地处理了民族差异性的问题,民族分层以及由民族分层引发的族群利益冲突相对淡化。这种情况往往是在国家比较兴旺发达时出现的。从宏观观察,西欧各国有几百年发展资本主义和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他们是当前世界经济体系和国际市场的主角,在日益国际化的科技、生产和贸易等领域占据巨大优势和领先地位,福利计划较为建全,经济情况较为稳定,因此,人们可以感到,近年东欧和前苏联在分裂,而西欧多数国家尽管国内各族群之间的隔阂、摩擦并未消失,但避免了较大范围和规模的民族冲突,并不断推进联合进程。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具备上述西欧国家发展的特点和优势,社会经济水平不高,事实上处于政治、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
80年代以来,前苏联东欧剧变和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的推进,引起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社会各个层面的变化:
——苏联解体、世界两大阵营的对立消失后,过去社会主义阵营中被浓重的阶级意识形态掩盖的民族差别、民族分歧,以及这种意识形态能够把各种冲突归结、变成为东—西方的对抗的功能消失后,前苏联、东欧等国以及亚、非、拉等国许多长期冲突的民族特性变得突出起来。
——民主思想的传播损害了以前中央高度集权制国家政府的权威,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一致性开始削弱,原来被掩盖、压抑的分歧开始暴露出来。一些国家民族主义发展,政治机制中少数民族政治权利保障机制薄弱以及参政机制的空泛引起的问题开始显现。少数民族民族政治权利要求提高和合作意识增强呈普遍态势。民族政治权利,一是民族集体对自身政治的自治权;一是民族代表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权。[6](10)这种态势暗示了,认为依靠经济、文化发展以及优惠、宽容政策便可以解决民族问题的认识是不全面的。
——“发展是硬道理”的理念被广泛接受。当今人类社会尽管仍无法准确预期与全球的共生体系相配套的建立在道德秩序或道德层面的共识体系[7](22)的半完成与完成,全球的共生体系状态下的各国、各族的现代化进程(发展)及其之间的竞争,与历史上宗教、语言、文化等方面的歧视、压迫情况相比,经济发展水平的竞争与角逐有所加强。一个民族,贫困、落后便会丧失话语权的危险,已被民族精英、有识之士所认识。所以,国与国之间,多民族国家内部在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时常借助民族(族群)矛盾的形式体现出来。
——如前所述,现代化、全球化过程的推进,多元文化的广泛传播,在人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层面,一方面导致价值体系的快速变化,从而产生了深刻的异化感——刺激人们去追求生活的目的和意义。面对这个激烈变动中的世界,面对传统信念的被置疑和动摇,一些人们内心的惶惑与精神状态的浮躁是难以避免的。另一方面,新的全球性文化使人们意识到自己的相对匮乏,引起精神世界的惶惑与浮躁,而相信如果作为一个群体提出自己的要求便会更有力量。因此,现代化、全球化的演进,引发了新一轮的民族认同,并且强化了种族身份的作用。它一方面成为一种寻求政治、经济利益的动员方式,一方面作为抵制全球文化冲击的方式而得到突出提倡。
“身份”标志着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阶层。一个特定社会身份的形成,不仅是基于共同利益,还包括深植于成员内部的文化联结和组织联结。人类社会个人——社会关系的演变,原来纯粹个体的存在已被“身份”取代,个体无一幸免地被冠以某种“身份”符号。民族(种族)身份是身份的一种形式。一个人不仅有种族身份,他还同时具有家庭、社区、国家等多重身份。但是,民族关系的特殊力量在于它具有使人们成为整体的潜能——它能超越其他种种忠诚和责任而成为身份的唯一基础。
民族认同性对于多民族国家政治统一和内部秩序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通过民族分层的视角,分析当代民族冲突的类型,总结世界一些地区较为成功地解决民族差异性问题的原因和经验,分析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各个层面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作为新的民族认同的大的社会背景,表现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民族差异性特别是发展不平衡问题。因此,要促进民族认同积极方面(建设性)作用的发挥,在各民族平等、共同发展繁荣的前提下,民族政策的有效调整,关键是做到公平合理,解决民族结构性差异问题;找到各类群体可以接受的各种资源重新分配的方法。
三、未完成的探索和思考
费孝通先生回忆50年代中央访问团在贵州、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经历时谈到:“总而言之,我理解到了民族不是个空洞的概念,而是个实实在在的社会实体。同属于一个民族的人们的认同感和一体感,是这个社会实体在人们意识上的反映即我们所说的民族意识[7]。民族认同意识(民族意识一般认为包括民族认同意识、民族归属意识、民族分界意识,或三者的统一。)不是空洞之物,也不是一个抽象的、简单的概念。它的复杂性以及对多民族社会的作用表明,对它的动态状况的考察和总结,应当是对于复杂的社会现实的归纳和概括。
继本世纪90年代初前苏联、东欧国家发生规模性的民族分裂之后,民族问题在世界其它地区呈现纷乱不已的态势。而对这种情况,世界各国特别是多民族国家重又探讨与反思同一个问题,即多民族国家如何处理好民族关系,何种理论更合乎现代国家条件下民族政治问题的解决,何种民族政策能够保证统一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和睦相处。
从对历史和现实的反思中,人们日益开始接受这样一种认识,即:置于国家形式下的各民族共同体,虽然一定程度脱离了各民族自然发展的轨道,但民族特性(如民族认同意识)仍然存在并具有新的形式和特点(如族群身份的演化及功能)。因而,如果试图从一般的概念、简单模式出发,不尊重民族发展的内在规律,不注意对影响民族问题的各种现实因素的研究,其民族政策的调整,往往事与愿违。从民族认同性的复杂性及社会功能的视角,分析政策调整应考虑到的问题和领域,可以说是有价值的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