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识本质上是人的自我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质上论文,自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257-2826(2003)11-0059-04
翻开所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在认识的本质这一部分,我们都可以找到几乎完 全一致的表述: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
应当说,把认识看成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这本身并无错误,但我们认为这种看 法总的说来还只是从现象形态上看待认识,没有揭示认识的本质。因为,要揭示认识的 本质,就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认识本质上究竟是关于什么的认识?是关于客体的 认识,还是关于人自身的认识?我们认为:认识本质上是关于人自身的认识。
一、马克思对认识本质的理解
把认识看成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从根本上说,仍然没有摆脱主客二分的近代思维 模式,没有对主体和客体作一体化的理解。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现代唯物主义,实际 上超越了这种模式的局限性。马克思从人的现实活动出发,把实践看成人的存在方式, 也就对主体、活动和客体作了一体化的理解,在马克思看来,主体是活动的主体,活动 是主体的活动,客体是活动的对象,是主体生活不可分割的环节。
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或从现象形态上看,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而从本质上看 ,对客体的认识实际上还是对主体的认识。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应怎样看待客体,是把 客体当作脱离主体的东西,还是把客体看成主体生活的一部分?马克思是持后面这种主 张的。马克思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从实践领域说来,这些东西 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1](P95)既然这些东西是人的生活的一部分,那 么对它们的认识本质上也是对人的认识。
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关于 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肉体组织的观念。显然,在这几种情况下,这 些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政治组织的 有意识的表现(不管这种表现是真实的还是虚幻的)”。[2](P29)这段话中连续出现“他 们的”这一提法,表明马克思认为认识在本质上是对人们自身的认识。
马克思还从实践和科学对象一体化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十分与众不同的命题:“人是 自然科学的直接对象”。[1](P128)因此,即使是自然科学知识在本质上也是关于人自 身的知识。的确,自然科学知识本身就体现着人的需要、人的能力、人的活动水平、人 的活动方式、人的活动手段和人的活动效率。
旧唯物主义从客体方面理解认识,把认识仅仅看成对外界物质的认识,马克思则坚持 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把认识看成人的自我认识,马克思这一看法是建立在对黑格尔批判 继承的基础上的。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是世界的实体,而实体即主体。因此,绝对精 神的发展过程也就是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过程;但绝对精神要认识自己,首先要把自己 变成认识对象,于是绝对精神便将自身对象化在自然中,然后在自然中看到自己。马克 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这一思想,用现实的人取代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认为现实的人通 过实践将自己的社会生活对象化,然后在人的对象物中认识自己,“劳动的对象是人的 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 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1](P97)这里的“复现自身”、“直观自身 ”表明认识在本质上是人的自我认识。因此旧唯物主义和现代唯物主义,由于视角的不 同,对于认识本质的看法就完全不同。旧唯物主义由于从客体方面去理解认识,就把认 识仅仅看作是对外物、对对象的认识;而在现代唯物主义看来,认识本质上是对人自身 的认识。这种认识论上的分歧同本体论上的分歧是一致的。旧唯物主义的本体论是抽象 的自然本体论,它把对象与人形而上学地割裂开来,因此它所主张的本体只是与人分离 的甚至敌视人的抽象的自然本体,这样它在认识论上就只能把认识看成是关于外界对象 的认识,是对于外物本身的认识。而马克思主义的现代唯物主义在本体论上则把自然与 人、对象与人联系起来,认为人的活动把对象与人连成一体,自然界、对象只有从主体 方面去理解才有意义。自然界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但自然界自己不会变成认识对象,自 然界作为认识对象、认识客体是人建立起来的。人认识的不是作为自在之物的自然界, 而是作为认识客体的自然界。人在建立认识客体时,也就将自己的需要、本质和生命活 动对象化在其中了,因此客体中最本质的东西不是物的因素,而是人的因素,认识在本 质上是对人自身的认识。
人本身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因此,认识和知识是人的社会存在的表现,是由人们的 社会存在决定的。马克思说:“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 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P32)“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 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2](P29)这说明,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存在是一 个十分宽泛的概念,但社会存在本质上是人的存在。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中具有决定作 用的因素,但不是社会存在的全部。生产方式既是人的活动的结果,又是人的活动的起 点。在认识论中,社会存在、社会实践、社会生活,从它们都作为认识和知识的决定者 这一点来说,是同等程度的概念。社会存在、社会实践、社会生活都是客观存在的,同 时又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人的生活。因此,存在决定意识,生活决定意识,实践决 定认识,这三个命题都包含着对认识、知识的主体性、社会性的理解,包含着认识在本 质上是对人自身的认识这样一种理解。
二、认识的“反映说”和“表现说”及其关系
旧唯物主义在这一问题上持消极的直观反映论的态度,把认识和知识看成人对外物的 静态的、一次完成的反映,我们许多同志为了克服旧唯物主义消极、静态的片面性,强 调认识的主体性,便把认识定义为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后来出现的一些 定义,如重构论主张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重新构造”,选择论主张的“认识是 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选择”,更加强调了主体在认识中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上述各种定义仍然没有彻底贯彻认识的主体性。因为上述定义 尽管表述各异,但有一点却是完全相同的,那就是它们都认为认识在本质上是主体对客 体的认识。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认识仍然是关于客体的认识,这样,他们对于认识 的本质就仍然是从客体方面去理解,而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仍然没有最后贯彻 认识的主体性。
因此,要真正贯彻认识的主体性,就不能把认识看成是主体对于客体的认识,而要把 认识在本质上看成人的自我认识,把由此形成的知识看成本质上是关于人的知识。实际 上,在认识和知识的本质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正是把认识看成人的自我认识,把知识看 成关于人的知识的。
马克思指出:“无论思想或语言都不能独自组成特殊的王国,它们只是现实生活的表 现。”[2](P525)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认识、知识在本质上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表现, 马克思曾多次使用“表现”这一概念来说明知识的本质,如“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 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4](P142)“经济范 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4](P141)马克思一再使用“表 现”这一概念,这说明了他在认识本质问题上的态度,即认识、知识是人们自己的社会 生活的表现。
因此,在认识、知识的本质问题上,我们应当重视马克思的“表现说”。当然,“知 识是人的社会生活的表现”这一提法,并不是在给知识或认识下定义。我们不打算在这 方面探讨严格的定义,这首先是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任务,另外是因为任何定义都具有不 完善性。从横向看,任何事物都是具体的、多种性质的统一,而定义则只能揭示其中某 一种或几种性质;从纵向看,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流动变化中,其外延时而扩张,时 而收缩,其内涵也处于不断流变的过程中,而定义却企图将事物的含义固定下来。因此 随着事物的发展,原有陈旧的定义也需要随之更新,知识定义也是如此。不同时代需要 有不同的知识观,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永恒的知识定义。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包括“认识 是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选择”,“认识是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重新构造”在内的许多提法对 于丰富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的认识理论和知识观是很有意义的,但它们不能作为马克思主 义的认识定义,因为它们并没有在这方面彻底贯彻主体性和社会性的观点。既然马克思 主义把认识在本质上看成是对人自身的认识,那么“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这 一看法就没有揭示认识的本质。
既然在认识本质的问题上,马克思主张“表现说”,即主张认识、知识本质上是人的 社会生活的表现,那么我们就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应怎样看待“认识是主体对客 体的能动反映”(暂称“反映说”)这一提法,“反映说”与“表现说”的关系如何?为 此我们还需作以下探讨:
第一,“表现说”和“反映说”并不是不相容的,它们在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也就 是说,它们都把认识、知识看成第二性的东西,或者说只是相对独立的东西,都认为它 们从根本上说是受客观的物质性的东西制约的,因此都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在 这个范围内,“表现说”毫不排斥“反映说”,而且,在某些场合,特别是在同唯心主 义论战的场合,用“反映”一词还能更清楚地表明自己的唯物主义立场。因此马克思有 时也使用“反映”一词,列宁则大量使用这一概念。因此,从根本上说,使用“表现” 同使用“反映”实无大的差异。
第二,在表明认识是人的自我认识方面,使用“表现”一词又比使用“反映”一词更 为合适。“反映”更多地指向外界事物,而“表现”则更多地指向人自身的生活;“反 映”不太容易表示创造性,除非在前面再加上一些定语,而“表现”却更容易表示创造 性;“反映”容易使人想起照相,想起一次性完成的动作,因此容易产生误解,而“表 现”却不容易产生这些误解;因此使用“反映”不利于同旧唯物主义区分开来,而使用 “表现”则更有利于这种区分。总之,“反映”是一个相对狭窄,容易造成误解的概念 ,而“表现”则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具有多样性、丰富性,适合于从多个方面、多 种角度表示人的社会生活,而且不易造成误解。
当然,重要的不在于词义辨析,而在于由于误解人们已经形成了这样的看法,即认为 “反映说”就是主张知识是对外界物质的反映,而不是人们自己生活的表现。因此,如 果我们继续单独使用“反映说”,就不容易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
第三,“反映说”不利于揭示知识的社会文化本质。“反映说”是把认识成果的主要 根据置于客体一方,忽视了主体在社会文化方面的差异性。而实际上,不同的人有着不 同的生活环境、知识状况、文化背景等等,没有两个人会处在完全相同的境况中,所有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他们的认识结果,构成所谓的“人差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 两个人运用同样的认识工具看待同一个事物,也还有可能得出很不相同的结论。造成这 种差异的根源就在于社会文化。而“反映说”由于其重心在于客体,使人们不易将注意 力转向主体间的社会文化差异,因而也就不利于用主体的社会文化境况来说明认识和知 识。
第四,“反映说”在如何解释人文科学知识和其他知识方面时会面临许多困难。知识 是一个广阔的领域,它不仅包括自然科学知识,而且也包括社会科学知识和人文科学知 识。不同类型的知识各有其特殊性,各有自己的特殊意义;与此相应的各种认识在活动 方式上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求真、有的求善、有的求美、有的求利。而“反映说”由 于把知识定为对外界对象的反映,也就决定了它只能把是否有相应的外界对象作为判定 是不是知识的前提,并把符合对象的知识称为正确的知识,把不符合对象的知识称为错 误的知识。这样反映就成了惟一的知识形式,求真成了惟一的认识活动,而是否与对象 相符合则成了惟一的知识有效性的标准。这就容易导致抹煞不同知识领域的特殊性,以 一代替多,以偏概全,造成解释上的困难。例如,人文科学认识总是同主体的生活经验 、情感体验、价值评价联系在一起的,人文科学知识中明显地积淀着人们无法消除的“ 合理的偏见”。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用反映、求真、与对象相符合来解释人文科学的认 识形式、认识活动和知识标准,就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又如有的学者就指出,技 术知识的本质不是反映,而是创造。把技术知识也说成是反映,会导致许多牵强附会的 解释。[5](P163)有些人为了摆脱解释上的困难,就采取简单化的办法,说人文科学和 其他科学不是知识。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人文科学的发展和人文精神的弘扬,而且导致 了极其狭隘的知识观。
总之,单纯坚持“反映说”面临着许多困难。因此,在看到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 的反映的同时,也要看到认识是人自己的社会生活的表现,本质上是人的自我认识。只 有这样,才能在这一问题的理解上坚持现象与本质的统一,才能充分贯彻主体性和社会 性的观点。
收稿日期:200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