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功能分析
——以罗马法律解释为视角
吴玉姣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摘要: 罗马法经过孕育形成、初步发展、兴盛、繁荣、完备等五个阶段后,成为古代最为发达的法律体系。然而罗马法律解释虽在罗马法发展史的各个阶段都有独特的表现形式,但不管在哪一阶段都对罗马法有明确其含义、弥补其缺陷和空白、化解其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促使其适用于社会实践的作用。正是基于罗马法律解释对罗马法发展的启蒙、推动、促进、深化、升华以及法律内容完善的功能分析,为当下正频繁立法的中国提供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解释学,就是一种可以期待的法律追求。
关键词: 法律解释;罗马法;罗马法史
“法律是解读而成的,不是书面写就的。”① 博西格诺:《法律之门:法律过程导论》,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第26页。 足见法律解释之于法律发展的意义重大。罗马法律解释也曾得到高度赞誉——“十二表法未曾被改过哪怕一个字母,然而却总在这些陈词滥调中读出新鲜的精神。在十二表法的立法完成之后,留待处理的问题便是‘解释’。发达的解释改变了法律,法律的文字却没有被惊扰。”② 约翰·齐普曼·格雷:《法律的性质与渊源》,马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156页。 确实,罗马法之所以能如此备受称赞,罗马法律解释在其中起了不少作用。以下,笔者希冀通过对罗马法律解释发展历程的探析,分析罗马法律解释之于罗马法发展的种种功能,以期为当下正处于立法相对频繁的中国法律发展提供某些可借鉴的意义。
一、罗马法史之分期要略
罗马法无疑是古代最为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一度被视为中世纪乃至现代法学之发端。然而罗马法的概念,学者们暂且还未能清晰厘定,其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另外,关于罗马法的起讫时间,学界也还没有定论。笔者赞同“罗马法者,自罗马建国伊始,至优士丁尼去世,即自西历纪元前753年,至纪元后565年,罗马所有之法制也。”③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第3页。 因罗马法概念及起讫时间的不统一,罗马法阶段的划分也出现了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等学说。④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第24—27页。 英国罗马法学者缪尔赫德在其《罗马私法导论》中将罗马法分为贵族法时期、市民法时期、万民法时期、自然法时期和法典编纂时期等五个阶段。①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第20页。 罗马历经王政、共和国与帝政三个时期,笔者借鉴缪尔赫德的五分法,根据这三个不同时期也将罗马法划分为五个不同阶段:王政时期即罗马法孕育形成阶段,共和国前期即罗马法初步发展阶段,共和国中后期即罗马法兴盛阶段,帝政前期即罗马法繁荣阶段,帝政后期即罗马法完备阶段。具体说来:
(一)孕育形成阶段
公元前753年,罗幕洛将罗马的300个氏族集合成3个部落,建立罗马城并为第一个王。王政时期的库里亚会议即大氏族会议或胞族会议,是罗马基本的政治组织形式,主要宣布战争与和平、选举国王及高级官职、通过或否决法律法令及审判重大案件等。这一时期,罗马法也处在其孕育期。公元前578年,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进行改革,以新建立的地域部落代替原始氏族部落,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罗马法也得以产生。据说其还曾颁布过50条关于侵权行为和契约方面的法律,但未能保存。②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30页。 其后,森都里亚大会即百人团大会取代库里亚会议的实权,进而获得通过法令、决定战争与媾和、选举执政官等权力。当时,公民按财产资格划分为五个等级和等外无产者,而第一等级富人在百人团大会中占绝大多数。在王政时期,罗马法主要表现为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不成文法,如神的意愿、被普遍承认的习俗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等。而这些不成文法的解释权及司法权的行使等完全属于贵族身份的祭司,法律知识也被其垄断。这一时期,罗马法为贵族法,处在其孕育形成阶段。
通过软件实现共振解调的主要分以下4个步骤:①对时域信号进行谱分析,找到机械谐振的共振频率带,并对此共振频率带进行带通滤波;②对滤波后的信号进行希尔伯特变换;③构造希尔伯特变换后信号的包络线;④对包络后的信号进行低通滤波并作谱分析。可用图1表示。
(二)初步发展阶段
公元前510年,王政时期结束,罗马共和国诞生。其权力机构由拥有军事统治权和解释履行法律之行政大权的执政官、咨询性质的元老院和执行法律与宣战讲和的公民大会组成。公元前494年,“平民运动”爆发,平民获得选举保民官和召开平民大会的权利。公元前454年,平民与贵族组成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49年,10人立法委员总结前一阶段的习惯法,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即十二表法。它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也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随后,《卡努勒亚法》等法典相继出现。法学家应运而生,开始对这些法典进行解答。共和国初期,罗马法从不成文法发展为成文法,且对婚姻、继承、债务和刑法、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规定,使得法律解释权不再为祭司独享,虽然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市民间,但罗马法还是得到了初步发展。
(三)兴盛阶段
公元前367年,《李锡尼·塞克斯蒂乌斯法》恢复了执政官职位③ 公元前451年成立第一届十人委员会,执政官职务终止;公元前449年十人委员会制度结束,再次选举执政官;公元前390年军政官取代执政官进行统治;公元前367年,保民官通过《李锡尼—塞克斯蒂乌斯法》恢复了执政官职位。参见罗马共和国执政官列表,据http://zh.wikipedia.org/wiki/,访问时间:2018年3月26日。 ,平民获得担任执政官的权利。公元前356年,贵族被迫与平民分享执政官职位。为对贵族有所补偿,便创设了第一位裁判官即城市裁判官。公元前304年,聂恩·福劳维公布《诉讼编》称《福劳维法》。公元前300年,《奥古尔尼法》得以通过,平民取得祭司和占卜官职位。公元前287年,《霍尔吞西亚法》赋予平民会议决议法律效力。公元前252年,提比留·科伦卡尼任祭司长,这是第一位平民任此职位。随后经济继续发展,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增多。为解决此类问题,公元前242年,外事副执政得以设立也称外事裁判官。公元前212年,卡拉卡拉授予全部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公元前82年—前79年,苏拉实行宪政改革,任独裁官。公元前44年,恺撒任永久独裁官。共和国后期,出现了立法长官法,其中大法官的谕令最为主要。另外,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且随着时间发展,万民法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罗马法处于兴盛阶段。
(四)繁荣阶段
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屋大维大权独揽,自称“元首”,且接受元老院奥古斯都的封号。公元117—138年,哈德良在位,将元首制过渡到绝对君主制。公元130年,其委任萨尔维乌斯·尤利安努斯将以前行政长官的一切敕令汇编成册,集结成“永久敕令”,又称“尤利安努斯”敕令。这些敕令把皇帝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且规定只有元首才能对罗马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颁布“卡拉卡拉敕令”,授予全体人民完整的罗公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也因此得到统一。公元161年,一部初级法学教材《法学阶梯》诞生,这是盖尤斯的代表作。该书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专著,还是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法学阶梯》时的范本。这一期间,法学界思想异常活跃,也涌现出了许多著名法学家。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为当时罗马最负盛名五大法学家。他们参与立法、解答法律、指导诉讼、著书立说,为查士丁尼法典的编撰奠定了基础。
(五)完备阶段
(一)罗马法孕育形成阶段,主要是不成文法。贵族垄断了法律知识,所以该阶段罗马法可称为贵族法。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联系紧密具有神秘性,而法律解释也仅由祭司掌握。祭司的解释虽然神化了法律,但是其利用了人们对神灵的敬畏心理让人们愿意遵守和服从法律,初步培养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产生。对于罗马法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
二、罗马法律解释之历程概述
“法律不是摆在那儿供历史性地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地有效。”① 郑戈:《法律解释的社会构造》,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第65页。 笔者甚是赞同。以下笔者将根据上述罗马法划分的五个阶段对罗马法律解释历程做一个简单梳理:
(一)孕育形成阶段,仅由祭司掌握罗马法律解释权
社会是发展进步的,而法律一经制定就停滞不前。落后性是法律不可避免的不足。当出现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不同步时,为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不可能对法律朝令夕改,况且修改或者制定新法也是一个过程。所以,当法律规范不能适用于现实生活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来解决这一矛盾,这样既可以使得法律不失严肃与稳定,又可以适应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且同时法律也得到了发展。罗马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有不少此类案例。如《十二铜表法》第6 表第9条规定“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材料的作用不再仅仅限于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人们可以将木材进行完全加工或者不完全加工,且还可以分为善意的加工和恶意的加工。这些情况在《十二铜表法》制定时是没有发生的,所以立法者没有规定也无可厚非。但为解决现如今出现的这种情形,所能采取的最主要的手段便是进行法律解释。“任何法律规范都应该具有稳定性,要适应现实生活和人们认识的不断发展变化,需要法律解释。”① 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罗马法便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完善自身,以此追随上社会发展的脚步!
让人民明白法律含义是法律得以遵守的第一步骤,而法律含义的明晰有待于法律解释。不管是在孕育形成阶段罗马法的不成文法形式,还是其以后各个时期的成文法形式,罗马法都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表达,其中最主要的即是语言文字。在法律确定以后,其载体不再变化了。如当罗马法固定为《十二铜表法》时,那铜柱上的文字就不可能再变化。那么这些不变的法律文字、专有名词、术语怎样理解,每个人都可能有属于自己的认识。这时便需要法律解释来明确法律含义。字面含义需要确定的如《十二铜表法》第4 表第1条“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畸形怪状”怎样理解?也许有人认为多一个手指算是,也许有人认为多一个尾巴算是,也许有人认为要脸部不正常才算是,也许还有人觉得皮肤有点不正常就是。另外,就算对于法条的字面含义有了清晰的认识,对整个法条含义的理解也可能不同。同样以上述法条为例,一样可以做出以下几种不同理解:第一,刚刚出生的婴儿,先天就表现出畸形怪状,因而必须杀之;第二,刚刚出生的婴儿,在一段很短时间内就出现了后天的畸形怪状,因而必须杀之;第三,出生已有一段时间的婴儿,由于意外事故等后天原因表现出了畸形怪状时必须杀害。不难发现,这些都需要法律解释来使得法律字面意思以及法律含义清晰化。罗马法律含义的明确离不开罗马法律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天然功能。
(二)初步发展阶段,法学家进入罗马法律解释者队伍
4.4.2 颗粒物浓度预报月变化。从图25~图30可以看出,模式预报颗粒物浓度的月变化呈现峰谷峰的趋势。
(三)兴盛阶段,平民和裁判官获得罗马法律解释权、法学家间接掌握罗马法律解释权
罗马法的兴盛阶段是罗马共和国中后期,这一时期统治者被迫给予平民担任执政官的权利,继而平民开始获得一系列与法律有关的权利,如平民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等。而为了弥补贵族利益,城市裁判官因此产生。公元前307年,执政官克老鸠斯·崔库斯的秘书甫拉维乌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继把诉讼方面的程序和进行诉讼的日期表公布于众,称《甫拉维亚努姆法》。②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第45页。 公元前254年,平民出生的祭司首领科伦卡纽士公开讲授法律知识,向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公元前198年,阿埃利乌斯以世俗管理的身份进一步对法律进行解释论述。随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贸易纠纷剧增,且纠纷主体包括外国人。罗马法便从市民法发展到万民法,外事裁判官也随即出现。而罗马共和国忙于战争无暇制定新法律来取代早已不适用的法律。公元前149-前126年间,《艾布体亚法》颁布实施,其规定裁判官可以制定诉讼程式,这便给予了裁判官通过发布谕令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法律的权力也可称法律解释权。公布于共和初年的《十二表法》在罗马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之后难以适用,而罗马忙于战争,无暇制定新的民事法律,所以全靠裁判官来补救!③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第47页。 这时裁判官的谕令包括常续谕令、临时谕令、传袭谕令、新谕令四种。另外,此时的法学家队伍进一步扩大化和精英化,著名法学家西塞罗就是生活在这一时期。而法学家的解释活动主要有口头回答、书面解答、办案、撰约等四方面,但此时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并不具有约束力。由于当时的审判员大都不懂法律,因此往往求助于法学家的解释,这便使得法学家的解释成为实质上的法律渊源,在事实上掌握法律解释权。
(四)繁荣阶段,罗马法学家的法律解释权得到确认
罗马法的繁荣阶段是罗马帝国的前期和中期,这一时期帝王大权独揽,其意志也通过敕令的形式上升为法律,到了2世纪初议会不再立法而由皇帝直接制定法律。在这一阶段,市民法与万民法统一为自然法,而法学家群体则更受尊重,其观点得到充分发展和阐述。在哈德里安努斯帝时期,法学家尤里安奉命对谕令进行最后修改。奥古斯都授予了一些法学家公开解答法律的权力,至此法学家的法律解释权有了合法依据和效力。同时,奥古斯都并没有禁止其他法学家从事法律解释活动,未构成法律垄断,所以并没有扼杀学术活动、法学教育活动以及咨询法律意见活动等的自由氛围。因而法学教育遍地开花,不仅在首都罗马,其他行省都相继建立了法律学校。法学著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如包括对各种法律的注释、解答、讨论、书信集,也有法学基本理论的入门书等。与此相应,法学家获得了显赫地位。这一期间,法学界思想异常活跃,法学家辈出,可以说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罗马不仅产生了普罗库路士派和萨比努士派学派,还出现了五大法学家: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五)完备阶段,罗马法学家的法律解释权备受限制
就算人民明白了法律含义,但若不知道怎样将法律运用于实际生活,法律也起不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而法律适用的必然途径是通过法律解释。各个时期的罗马法都必然是抽象的、概括的、普遍的。其主要是对一般的人或者事用法律条文等作出规定,反映的是社会生活中典型的事情以及基本特征等,并没有对具体的人或者事来进行一一罗列,也没有详尽无遗的表述。所以为了把一般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不尽相同的人或事时,就必须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弄清楚那千差万别的具体条件是不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抽象意义,进而了解这一法律规范是否适用于该具体事件。如《十二铜表法》第8 表第2条规定“夜间在城市内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者,处死刑。”因而在那时候的罗马,如果一个人在晚上12 点还在城市里组织大规模聚会抗议统治者的某项决定,且造成了交通堵塞三四小时,就应该判处死刑。因为,晚上12 点毫无疑问是可以解释为在夜间的,而大规模聚会可以解释为集会,造成交通堵塞三四小时这也必然可以解释为扰乱治安,且地点是在城里。经过这一连串的解释,不难看出,对于该具体事件的具体人即组织者,就应该判处死刑。这就是罗马法通过法律解释应用于社会实践的事例。可见,罗马法律解释是罗马法与罗马社会相联系不可缺少的媒介。
舒波的生涯发展理论认为:职业生涯贯穿于人的一生,并不仅仅限于工作角色。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本文为了区分,将大学生生涯规划分为大学生学涯规划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三、罗马法律解释之于罗马法律发展的作用共性
“后世的罗马法学家正是通过对《十二铜表法》进行解释和阐发而最终构建了罗马法律体系。”② 张生:《十二铜表法评介》,载《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十二铜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第6页。 法律解释的功能正如沈宗灵教授所说“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自如、融通无碍的弹性。”③ 沈宗灵:《论法律解释》,《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受周枏先生启发,笔者也以十二铜表法为例,总结了罗马法律解释在各个时期对罗马法重要作用的共性,分以下四点:
罗马法的初步发展阶段是罗马共和国前期,这一时期《十二铜表法》《卡努勒亚法》等成文法典相继产生,罗马法从不成文法发展到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对法学发展的作用是,为摆脱祭司们的解释的统治和指导奠定了基础。① 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法律出版社,1994,第101—102页。“在实践中有可能一次一次地了解规范是一回事,让公众掌握一部规范汇编则是另一回事。前一种情况仍然处于祭司们的解释的统治和指导之下,而第二种情况则实际上为摆脱这种解释奠定了基础。” 另外,罗马法渐渐摆脱了宗教的影响,增强了其世俗性。此外,由平民参与组成的保民官、平民大会等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使罗马法从贵族法进步到市民法。因该阶段法典内容比较简单,将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事实上则需要进行解释,且由于人们认知能力增强和法律神学色彩减弱等,祭司对法律解释不再具有独占的地位,这便催生了法学家,由法学家对法律进行解释。此时,法学教育也初步兴起,私塾型法律教育以及私人法律学校出现。
(一)法律解释可明确罗马法的含义
张连长脸板得像块湿木头:“下雨只不过是下雨,下再大的雨也还是下雨,不是下刀子!你们不是那些插队知青!他们一插队,不想当农民那也是农民了!你们叫兵团战士!是战士就得有点战士的样子!没有口令擅自行动,不是好战士!跑到仓库去的,都要受处分!”
秦明月抬头看停车场的摄像头角度,是安装在停车场左上角的一个灯柱上的,可以看到停车场大约90%的位置,但是偏偏摄像头下方的左上角成为一个死角。寄尸者显然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这个寄尸者或者说是凶手具备极强的反侦察能力,可是他为什么把如此重要的作案工具——汽车留了下来呢?
(二)法律解释可使罗马法适用于社会实践
罗马法的完备阶段是罗马帝国后期,这一时期是法典的编纂时期。此一时期,法律渊源全是皇帝的敕令,裁判官已无权创造性地解释法律,且法学家的解释也应经皇帝同意。虽有《巴西尔法律全书》等法律注释作品出现,但尤为稀少,法律开始停滞不前。公元426年《学说引证法》得以公布,该法规定享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仅有五位即上述的五大法学家。这大大限制了法学家的法律解释权人数,且明确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多数为准;不能形成多数时,则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有意见表示,则由执法者自行选择。”的适用规则。虽然统一了法律的适用,但罗马法毫无生气,衰败由此开始。接着对法规大规模的整理工作开始,法律编撰达到顶峰。如《格莱哥里亚努斯法典》及续编《赫尔摩格尼亚努斯法典》等都是该时期的编撰作品。其中,查士丁尼大帝组织编著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本著作,这是对罗马法精华部分的有效整理和总结,代表着罗马法的最高成就。“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是历史上最著名的立法工程之一,它代表了古代罗马法的最终表达和十个世纪里法律进化的最后结果。”① 魏胜强:《罗马法中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查士丁尼时期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时期。而五大法学家的作用也在这部法典中发挥得淋漓尽致:盖尤斯的代表作《法学阶梯》,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学说汇纂》摘录的法学家著述共9142 段,其中盖尤斯有535 段、乌尔比安有2464段、保罗有2081 段、莫迪斯蒂努斯有344 段。而后,查士丁尼认为其《民法大全》完美无缺,遂明令禁止对法典进行注释和评论。
(三)法律解释可弥补罗马法的缺陷和空白
由于人能力的有限性,社会实践的复杂性,致使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不可能考虑到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所有事例,因而法律本身规定是不可能完美无缺的。所以说,这些缺陷和空白的弥补就需要法律解释。各个时期的罗马法都是不完善的,即使其完备阶段也一样。当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事件时,通常的做法并不是颁布法律而是进行法律解释。如《十二铜表法》第4 表第3条规定“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这条只规定家长出卖儿子的时候,儿子可以获得解放。但没有规定家长出卖女儿、出卖孙子的情况,故此有必要借助于法律解释。另外,当出现在一个事例中涉及的法律是多条,且这多条法律有冲突时,也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缓解矛盾。如《十二铜表法》第8 表第15条规定“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但是,当时罗马人的家是不能随便进入的,就算是证人也只能在门前高呼。这一条规定在《十二铜表法》第2 表第3条“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可见,《十二铜表法》既规定了在家里搜出赃物的情形,又限制了搜查人进入家中,无疑相互矛盾。此现象的解决最终是裁判官通过创设拒绝搜查赃物诉来完善法律。“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就是法律解释学的根源。”①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87—88页。
(四)法律解释可解决罗马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罗马法孕育形成阶段正值罗马王政时期,这时候罗马处在由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初期罗马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神灵的意志、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到后期才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虽有稀少的几部成文法出现,但都未能保存。由于当时人们认识能力有限,几乎所有事物都与宗教挂钩,上述法律渊源也带有浓厚的神灵色彩。因而祭司的重要性则倍加凸显。其被认为是可以搭起人与神之间桥梁的人,是当时唯一能够对法庭开庭时间和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解答的人。另外,统治者倡导法律神秘主义,主张将法律解释权交由祭司,而此时的祭司都由贵族组成。因而说孕育形成阶段的罗马法为贵族法。
四、罗马法律解释之于法律发展的功能分析
“在一定程度上,罗马法学就是法律解释学。”② 陈新宇:《古罗马的法律解释(公元前8世纪—公元6世纪)——一个历史的考察》,载方流芳编《法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234—244页。 确实,从上述罗马法律解释之发展史简述来看,不难发现罗马法学发展的标志性事件都与罗马法律解释有关:法律公开化使得罗马法解释权不再由祭司独享,随之而来的是法学家采用法律拟制手段通过法律解答对罗马法进行解释,罗马法由贵族法发展为市民法;《艾布体亚法》授权裁判官通过谕令的形式用“自然衡平”的手段解释法律,因裁判官懂法的甚少,法学家间接掌握法律解释实权,这一时期罗马法由市民法发展到万民法;奥古斯都对法学家法律解释权法律效力的确定,致使罗马法的科学性进一步加强,这一时期罗马法由万民法发展到自然法;最后,《学说引证法》的颁布限制了拥有法律解释权的法学家人数,在先前基础上罗马法展示了其顶峰状态,但是谕令被固定,法典严禁注释等,使得法学家活动消极化而罗马法学也在其编撰的鼎盛时期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败。具体如下:
罗马帝国后期是罗马法的完备时期。戴克里先即位时,为了重新确认皇位的合法性而寻求建立新法规。公元313年,《米兰告示》颁布,确立了对宗教和信仰普遍容忍的制度。公元438年,法学家们共同努力编撰完成《狄奥多西法典》,是罗马帝国官方编纂的第一部正式法典,包括公元313—437年间约三千余种罗马皇帝的敕令。公元526年,查士丁尼大帝任命10名法学家组成委员会,开始编撰敕令。《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先后颁布施行,史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部法典汇集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家发展的最高成就,反映了罗马法的精髓,是罗马法发展的顶峰,标志着罗马法体系完成。然而,在编纂工作完成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立法都被禁止,因而罗马法开始停滞不前,最终导致了罗马法的衰败。
(二)罗马法初步发展阶段,成文法典出现,平民也开始掌握法律知识,罗马法走向市民法时期。虽然法律解释还是主要由祭司进行,但《甫拉维亚努姆法》的颁布使得一些法学家开始研习法律并对法律进行简单解释。虽然法学家对罗马法进行法律解释,仅仅是解释证明法律,引申其全部含义。不过,当法学家将法律原文与确定事实以及法律实施凑合在一起时,一些法律准则和原则被发现③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15页。 。这也使得罗马法打破了早期愚昧的局面,因而便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三)罗马法兴盛阶段,平民开始担任祭司,并获得法律解释权。城市裁判官的出现,使得罗马法律解释权进一步扩展到裁判官。且随后产生的外事裁判官促成了罗马法迈向万民法阶段。与此同时,法学家精英化,其解释因被裁判官采纳而间接拥有法律解释权。这一阶段,平民对罗马法的解释使得罗马法彻底世俗化,这便揭开了罗马法神秘的面纱,罗马法也被更多人所熟知。民众切身感受到了法律带来的保护和惩罚,因而对法律更加信赖。裁判官对罗马法的解释则使得罗马法在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基础上跟上时代步伐,通过赋予它新的内容得到修正完善。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进一步解释权,使得罗马法学科学化。也因为罗马法学家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使得人们对法律的兴趣更浓。这些无疑对罗马法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罗马法繁荣阶段,皇帝敕令盛行,皇帝对法学家更加重视并一度赋予其公开解答权,且法学界思想活跃有百家争鸣之势。罗马法也因市民法与万民法的统一进入自然法时期。“鉴于共和政体后期法学的自由发展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并严重损害法的安定性的情况,奥古斯都帝通过授予特定法学者以解答权,使少数法学者具有很高的权威地位。这种办法是对法解释学的间接规制,目的在于获得法的安定性。”① 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第9页。 对于法学家拥有的罗马法律解释权,梁彗星教授如是说。法学家因促进了法学的兴盛而取得了解答权,而法学家取得解答权之后又反过来带动了法律的发展,使得罗马法的发展得到了深化。
(五)罗马法完备阶段,主要体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编撰。该法典是罗马法学家思想精华的总结也代表着罗马法的鼎盛,是罗马法的编撰时期也是罗马法的衰败时期。因为随后实施的禁令,使得皇帝敕令被固定,裁判官无权解释法律,法学家的解释权也受到限制。确实,罗马法的编撰使得罗马法达到了完备状态,然而却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罗马法的衰败。此前的罗马法解释促成了罗马法编撰的巨大成就,但是罗马法典编撰后的禁令却造成了罗马法律解释的障碍,而反过来罗马法律解释的停滞不前却也导致了罗马法的落后。但忽视停滞不前的后果,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典的编撰使得法律成了一个有序的整体,且有不少法律格言作为上位阶指导,这让法律解释方法更加科学先进。因而可以说,罗马法法律解释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让罗马法的发展得到了升华。
在制定出台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时,要牢记农民是农村改革创新的主体,农民是承包地的主人,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益。土地是否流转、如何流转,应当由承包户自己做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综上:罗马法孕育形成时期是贵族法,只有祭司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这一时间罗马法笼罩着神秘的面纱而发展缓慢;初步发展时期是市民法,因制定法的颁布,使得法学家开始研习解答法律,一些原则准则得以发现,推动了罗马法发展,使罗马法有了生机;兴盛时期是万民法,平民通过担任祭司获得法律解释权,裁判官也通过法律解释来更正完善法律,而法学家则实际掌握解释权,这使得法律解释进一步科学化,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繁荣阶段是自然法,法学家的解释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促使不同法学流派产生,为后来罗马法的编撰提供了坚实基础,法学研究也发展到顶峰,为罗马法提供了前进的理论依据,这使得罗马法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完备时期是编撰法,虽然五大法学家的地位得到很大提高,但拥有法律解释权的法学家人数剧减,大法官也丧失解释权,且官方严禁对法典的注释和评论,这一时期罗马法发展达到了顶端但是也随即走向衰落,法律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罗马法的发展起到了升华作用。
五、罗马法律解释之于当今中国法律发展的启示
罗马法律解释见证着罗马法的每一步发展。从纵向看来,罗马法律解释对罗马法发展有启蒙、推动、促进、深化、升华的作用。而在共性方面,罗马法解释又可以明确罗马法含义,促使罗马法适用社会实践,弥补罗马法缺陷以及解决罗马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可见,不管是在某个具体时期还是在罗马法的整个历史进程中,罗马法律解释都起着重要作用。且纵观罗马法的历史,其立法并不多,重视的是法律解释。但对比当今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快速推进型立法阶段。在立法方面,我们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才经历的道路。但是,我国的这些立法大都是应急性法律,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法律并没有受到人民很好的遵守,且因变更频繁,使得人民对法律的信仰也未能建立。究其原因,我国对法律解释不是很重视,法律解释的地位不够重要,且各种法律解释混乱不成体系。其实立法不在多。当社会中的主要矛盾都有基本的法律调整后,重要的就是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解释来配套,否则只会浪费立法资源,影响法律权威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王利明教授在《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解释学》就说过“对社会的调整功能而言,与单纯的立法相比较,法律解释具有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用、维持法律稳定、保持法制安定等优势。”王利明教授这种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解释学的愿景,与笔者以罗马法律解释为视角进行法律解释的功能分析的本文写作,颇有心意相通之处。
每每有客户进店,李高明都会根据对方的情况进行相关产品的推荐,尽可能地和对方建立长久的联系。这一年下来,云南16个州市,哪些州市有哪些风格的理发店、分布密度如何、市场前景怎样,他的心里都有了数。“等我的商标注册下来,我希望我能在16个州市都有哈尼染的美发店,技术、服务、产品,提供一条龙的服务。”对产品,李高明也有自己的独特想法。计划等时机成熟,自行开发以哈尼族原始村寨里的染料为原料的纯植物美发产品。
收稿日期: 2018-10-12
作者简介: 吴玉姣,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