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国家社区矫正中的矫正方法--工程矫正_犯罪率论文

现代西方国家在社区矫正中所使用的矫正方法——项目矫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国家论文,方法论文,项目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矫正项目的特点

所谓“矫正项目”,就是具有矫正内容、矫正量与矫正程序的矫正模块。矫正内容,指对服刑人员矫正的实体性方法,如“理性化矫治项目”的帮助服刑人员提高理性的控制情绪、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矫正量,指矫正项目矫正服刑人员所设定的项目课程时间与次数,如36次,每次2小时。矫正程序,指矫正项目开展后矫正内容展开的先后顺序。

矫正项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模块化。矫正项目是矫正内容、矫正量与矫正程序的完整的复合体。在一个矫正项目下,矫正的任何内容都是该矫正项目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矫正项目下的各部分有机结合形成整体的矫正项目。而由各部分组成的矫正项目在服刑人员矫正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有独立的功能;具有独立的操作要求。每一个矫正项目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矫正项目结合使用。

第二,程式性。与传统的非结构的服刑人员矫正方法相比,如劝说,矫正项目具有结构性。矫正项目的运作需要根据设计者的程式展开。矫正项目是建立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经验之上,运用有关社会工作、心理学知识设计的矫正服刑人员的“套路”,矫正工作者开展矫正工作,需要按照“套路”展开。按照科学、按照服刑人员的矫正变化,循序渐进地开展矫正,否则被视为“乱为”。由于每个矫正项目都是经过循证、认证后实施的,经过循证、认证后的矫正项目都具有较好的矫正结果,随心所欲开展的矫正很难保证矫正的效益,所以,随心所欲开展的矫正,被视为“乱为”。

第三,可操作性。由于矫正项目具有程式性,所以它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任何一个矫正项目都可以被接受过一定培训的人运用于服刑人员矫正。与传统的非结构的服刑人员矫正方法相比,如劝说,矫正项目的设计与使用,大大降低了服刑人员矫正方法的人身依赖性。传统的非结构的服刑人员矫正方法具有很强的人身依赖性,不同的人,即使使用同一种矫正方法,如劝说,因为经验、能力、情感、性格、个人魅力等的不同,矫正效果不同。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的非结构的服刑人员矫正方法不具有学习性,或者说不容易学习,而矫正项目则具有较强的可学习性。

第四,循证性。所有的矫正项目不仅源于理论构建,而且必须有“矫正项目使用有效”的证据支持。所谓“循证矫正”,指遵循证据支持的规则开展矫正活动。循证的主要方法是作比对研究:选择一组接受该矫正项目的服刑人员与没有接受矫正项目的服刑人员;确定刑满后的一定观察期,如3年;然后看刑满后的重新犯罪率。如果接受项目矫正的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低,证明该矫正项目有效;如果接受项目矫正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显著低于没有接受项目矫正的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证明该矫正项目矫正效果显著,如果接受项目矫正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与没有接受项目矫正的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接近,证明该矫正项目低效或者无效。

矫正项目之所以要接受循证,其重要原因是矫正项目并非当然有效,当然地可以有效矫正服刑人员。有的矫正项目从设计看,应当具有矫正效果,但是,实际没有矫正服刑人员的效果,即使有效果,效果也很差。美国学者扎耶克经过循证认为下列矫治模式是低效的模式:①第一,传统的心理分析与非直接或者以患者为中心的疗法。例如,谈话治疗;催眠疗法;指责社会;指责父母;宣泄愤怒等方法。第二,医学模式的方法,例如改变饮食,使用药物方法等。第三,在社会上试图克服因犯罪与入狱名声给刑释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的实践。第四,非结构的谈话矫正方法。加拿大学者邦塔等认为下列情况矫正无效:②第一,使用不能预测犯罪行为的因素,如控制焦虑、减轻压抑、提高自尊等,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治;第二,使用传统的弗洛伊德的动力理论,即使用精神分析的方法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治。

为提高矫正项目的有效性,筛选出有效的矫正项目,矫正项目需要进行循证。

根据循证原则,所有的矫正项目都需要进行循证,而运用于矫正实践的矫正项目,必须经过循证,证明经过循证的项目具有好的矫正效果。

第五,剂量化。矫正实践证明,矫正机关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并非投入越大,矫正效果越好。正如父母对孩子的爱护,并非帮孩子做的越多越好。循证矫正的实践也证明这点。因此,项目矫正在设计中包含一定的矫正工作量,对服刑人员而言就是矫正剂量。对特定矫正项目而言,经过循证,只有适当的剂量,矫正效果才能最佳。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剂量不足,矫正效果弱,而剂量太大,矫正效果也不好,过犹不及。矫正剂量是矫正项目设计、循证中的基本组成部分。而矫正项目的认证也需要充分考虑矫正的剂量。

第六,个别化。由于矫正项目的价值是矫正具体的服刑人员,所以,矫正项目是有方向性,指向具体的、个别的犯罪分子。由于不同的服刑人员,其犯罪的原因不同,因而“矫正需要”不同。服刑人员矫正不同的需要,矫正项目就应当有所不同。矫正项目是刑罚个别化思想、矫正个别化观念的新发展。矫正项目适用必须考虑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矫正需要评估是矫正项目的前提。如果将矫正项目比作“药”,矫正需要评估,便是医生的诊断。

何为“矫正需要”?“矫正需要”就是服刑人员需要矫正的地方,如社会交往、心理障碍。矫正项目的设计者们使用“Criminogenic Needs”这一概念表述“矫正需要”。如果直译“Criminogenic Needs”,其汉文是“犯因性需要”③。“Criminogenic Needs”这一概念不仅包含“矫正需要”内容,而且包含服刑人员“犯罪原因”方面的内容。“Criminogenic Needs”意为对犯罪分子需要矫正的地方应当是导致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美国学者沃偌斯等认为,服刑人员的“Criminogenic Needs”包括:④反社会交往、反社会态度、反社会行为史、解决问题技能存在缺陷,等等。反社会交往、反社会态度、反社会行为史、解决问题技能存在缺陷等。反社会交往、反社会态度等,既是需要对服刑人员矫正的地方,也是服刑人员犯罪的重要原因所在。“Criminogenic Needs”这一概念是一个语义容量非常大的概念,这一概念将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与服刑人员犯罪的原因都包含在里面。“Criminogenic Needs”这一概念承继了刑罚个别化、矫正个别化的传统,抽取了近年矫正研究的最新成果,融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与矫正机构的“矫正罪犯需要”、罪犯自身的“矫正需要”于一体,浓缩了现代罪犯矫正基本原理的精华,为项目矫正奠定了理论基石与实践的基础。由于在汉语中很难找到一个与“Criminogenic Needs”匹配的词,使用“犯因性需要”一词在汉语语法上很难说通,而使用“矫正需要”能够表达清楚“Criminogenic Needs”所包含的语义,所以这里使用“矫正需要”表述“Criminogenic Needs”。关于“矫正需要”我们在后面详述。

第七,对象性。矫正项目的对象性,指每个矫正项目都针对具体类型犯,如理性化矫正项目使用于暴力犯等。没有明确矫正对象的矫正项目不能使用。

二、矫正项目的基本种类

矫正项目的种类非常多,根据矫正需要的不同,矫正项目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类项目:

劳动技能培训类项目;教育类项目;重返社会帮助类项目;认知行为矫治类项目;社会交往技能类项目;情绪控制类项目;家庭矫正类项目;生活能力帮助类项目;戒毒类项目;暴力类防治项目;性犯罪控制项目。

这里通过介绍认知行为矫治类项目中的“理性化矫治项目”帮助大家认识矫正项目。“理性化矫治项目”是认知行为矫治类项目中的一个具体项目。

“理性化矫治项目”是由加拿大的朴泼瑞纳与法毕诺设计的。20世纪80年代开始被广泛使用,除了英语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等,西班牙、德国等也在使用。

“理性化矫治项目”是促进服刑人员转变结构认知行为的方法。这种方法关注服刑人员的思维技巧,旨在使用行为前思考替代已有的认知模式。使他们有更多的反思,而不是行为反射,对潜在的行为有更多的期望与计划,行为更具有灵活性,心胸更开阔,思维更有理性与目的性。

之所以认为服刑人员缺乏思维技能是源于以下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实证。罗斯与法毕诺的研究表明:⑤思维次序影响人的社会意识与人际交往。许多服刑人员有行动快于思维的倾向,行为者往往在行动前缺乏对环境与其他人的感情的考虑。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理性化矫治项目”。

1.“理性化矫治项目”的主要目标。提高服刑人员自我控制能力,行动前先思考;培养服刑人员解决问题的技能,如及早认识到问题,寻找替代方法,估计后果,作出合适的反应;提高服刑人员的社会意识;提高服刑人员的理性,对事实作客观评价,作出决定前是否利用各种信息;提高服刑人员的理解能力。

2.“理性化矫治项目”的矫治方法。逐步指导;有目的的重复;传导给服刑人员以新的技能。

理性化矫治项目关注“怎样思维”,而不是“思维什么”。理性化矫治项目重在帮助服刑人员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性化矫治项目”使用的技术有:角色互换;玩尴尬的游戏;认知练习,如分析迷失,练习与重复是学习的重要要素,使用团体环境,将被试者分为二人组、三人组,反复练习。⑥

3.“理性化矫治项目”的课程安排。该项目一般时数是36次,每次2小时。阶段性包括:认识到问题;作出决定;采取行动;维持新的行为;预防复发。

4.“理性化矫治项目”适用对象。以英国为例,理性化矫治项目主要适用于有犯罪史的服刑人员,使用毒品、性犯罪、暴力犯罪者优先适用。使用范围还包括有使用毒品问题的人、存在就业问题的人、接受教育水平低的人、英语读写存在问题的人、IQ在80以上者。

“理性化矫治项目”的结构虽然基本相同,但是,在实践中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美国乔治亚州,这一项目的内容包括七块:⑦问题解决;创新思维;社交技能;情绪管理;谈判技能;价值观强化;批判性思维培养。这七块内容是针对服刑人员存在的下面问题所设定的:一是不能够认识自己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二是对解决人际之间的问题存在困难;三是不能意识到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四是确立的目标不去实现;五是对社会情况不了解;六是容易冲动;七是狭隘与拘谨的思维;八是缺乏独立思考。

研究表明,“理性化矫治项目”具有较好的矫治效果。

加拿大矫正局对理性化矫治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⑧94.3%的被调查者表示,参加项目提高了他们与朋友或者其他人的谈话能力;91.4%的被调查者表示,参加项目提高了他们控制愤怒与其他情感的能力;91.4%的被调查者表示,参加项目提高了他们解决紧张的能力;97.4%的被调查者表示,参加项目使他们在解决问题前懂得了思考;97.1%的被调查者表示,参加项目使他们懂得了防止贸然做结论;80%的被调查者表示,参加项目使他们懂得了确定目标,有效地计划生活;91.4%的被调查者表示,参加项目使他们知道了考虑别人的意义所在,开始理解了他人所作所为的原因;97.1%的被调查者表示,参加项目知道了忍耐自己与忍受他人。

根据对美国乔治亚州使用“理性化矫治”的被假释的男性罪犯的调查,“理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矫治效果,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⑨研究者随机抽样232名被假释的罪犯参加实验组,而比对组是236人。比对研究对象的IQ与危险评估也作为抽样标准进行考虑。矫正官员认为有严重问题的罪犯被排除。IQ低于80分的被排除。有性犯罪史的,使用毒品的罪犯也被排除。使用下列变量用以判断矫正项目是否有效:重新被监禁率、重新被捕率、是否因重罪被撤消假释或者被捕、违反假释监督规则、就业情况。调查时间段是完成矫正项目后的30个月。调查结果是:接受矫正项目者的重新监禁率是43%,而比对组的重新监禁率是47%;被捕率是38%,而比对组的重新被捕率是42%。在考虑了危险因素(使用“重要因素危险评估量表”,即Salient Factor Risk Score测量)后发现,即使危险级别不同,服刑人员也存在接受“理性化矫治”项目者重新犯罪率低于没有接受“理性化矫治”项目者的现象。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接受矫正项目的违反假释规定的罪犯是39%;而没有接受矫正项目的罪犯违反规定的是47%。在释放的3个月时、6个月时与9个月时发现罪犯的就业率是65%,没有发现接受项目者的就业率高于比对组的罪犯。研究发现完成认知技能项目者与没有完成认知技能项目者、比对组的参加者相比,重新被监禁率、重新被捕率都低。到研究结束,完成项目者只有27%的人重新返回监狱;而没有完成项目者重新返回监狱的比例是66%;而比对组是44%。在9个月期间内21%的项目完成者,60%的项目未完成者,40%的比对组成员重新被捕。研究还发现:项目退出者的重新犯罪率要高,因此,应当最大可能地挽留项目的退出者。

三、矫正项目的认证

如何判断矫正是否有效?矫正项目的出现,为解决这个问题找到了出路。具体说,判断矫正是否有效,包括效益高低,可以通过判断“矫正项目”矫正是否有效进行。如果矫正项目有效,矫正有效;如果矫正项目有好的效果,矫正就有好的效果;如果矫正项目无效,矫正无效。判断矫正项目的效益成为判断矫正是否有效的通道。

在矫正项目的设计中,循证是保证矫正项目的有效、高效的基本机制。

循证的基本意义就在于保证矫正项目的有效性。项目矫正是必须经过循证的矫正模块。经过循证的矫正项目意味着有证据证明该项目能够有效地矫正服刑人员,使用经过循证的矫正项目意味着该项目能够降低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循证是矫正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矫正项目需要有证明该项目具有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根据。

然而,由于矫正项目的矫正有效证明源于矫正项目设计者,这样,有关矫正项目矫正有效的证明不能排除证据的主观性,甚至不排除造假的可能。如何提高循证的公信度?矫正项目认证制度应运而生。

矫正项目认证制度是由权威机构对矫正项目进行矫正有效性予以认可、证明的制度。

(一)矫正项目认证的主体是权威机构

矫正项目认证的价值在于保证矫正项目矫正有效的真实性。为保证矫正项目认证的公信力,矫正项目认证的主体通常是业界的权威机构。

在英国,矫正项目的认证由“矫正局认证专家组”实施。“矫正局认证专家组”是英国司法部设立的旨在对矫正项目予以认证的机构。“矫正局认证专家组”由不同领域的专家构成,其职责就是对所申请认证的矫正项目的矫正有效性予以认证。“矫正局认证专家组”是一个顾问性的不占编制的公共性组织,其包括主席,任命的委员、提名的委员。前者是专家,后者是监狱或者保护观察机构的相关领导。“矫正局认证专家组”的认证操作根据独立的规范进行。⑩

在加拿大,矫正项目的认证由“矫正项目认证小组”实施。“矫正项目认证小组”在加拿大是矫正项目认证的权威机构。

(二)矫正项目认证的程序

在加拿大,矫正项目认证的程序包括两部分:(11)第一部分,对矫正项目的设计质量,包括工作人员训练与社会支持;第二部分,对矫正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质量评估,包括对设计的遵守情况,与服刑人员个案相关的管理。

(三)矫正项目认证的标准

在英国,矫正项目的认证标准是:(12)第一,要有一个有科学证据证明的能够改变人的清晰模式:服刑人员能够向哪个方向改变,其证据基础是什么。项目手册必须解释在什么领域可以降低服刑人员的危险;在每个阶段需要做什么,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目的;需要描述出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关系。第二,项目适用于何种服刑人员。关于服刑人员的情况包括服刑人员的危险程度、参加项目的动机、学习方式、性别与种族。评估的方法必须先设计出来。第三,矫正项目要指向动态的危险因素。也就是说,项目适用后能够降低服刑人员的危险。第四,指向目标范围,选择一个关注的危险区域。第五,有效的方法,即需要证明项目能够在降低服刑人员危险上发挥作用。第六,具有技能性,即向服刑人员传授重新融入社会的技能。项目需要帮助服刑人员在不再犯罪的前提下生活与工作。第七,矫正项目的内容应当有顺序性、强度与使用时间段,有最大程度降低危险的时间表。第八,矫正项目具体内容开展的频率、参与人数与服刑人员的学习方式及能力相一致。如果服刑人员的反社会行为历史长,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项目所使用的时间要长。第九,项目应当具有促进参与的激励性质。第十,要将保护观察与监禁联结在一起,以帮助罪犯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第十一,能够保持对项目的监督。第十二,连续的评估。看一个项目是否能够降低服刑人员的危险,不能只根据一次评估确定,而是应当根据一系列的评估检验判断。

在加拿大,矫正项目认证的标准是:(13)矫正项目必须建立在实证的有效度的行为改变模式基础之上;矫正项目需要针对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要素展开,要建立在经过循证的矫正需要基础上;矫正项目需要能够提供给服刑人员降低重新犯罪可能的技能,并鼓励服刑人员融入社会;矫正项目需要具有与服刑人员学习方式对应的措施;矫正的强度与连续程度要与服刑人员的危险程度相一致;要保持对服刑人员持续的帮助;对服刑人员要保持持续的监督与评估。

(四)矫正项目的认证需要权威机构作出结论

在英国,对提交认证的矫正项目,“矫正局认证专家组”将根据矫正项目认证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作出下列四个不同级别的认证:

第一级,予以认证项目;第二级,予以认可,但是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修改然后重新认证的项目;第三级,需要进一步研究,有一定希望的项目;第四级,无需进一步研究的项目。

在加拿大,对提交认证的矫正项目,“矫正局认证专家组”将根据矫正项目认证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作出下列三个不同级别的认证:第一级,予以认证;第二级,不能认证,但是可以改进,重新认证;第三级,不予认证。

(五)矫正项目认证情况

根据英国“项目认证专家组”的报告,截至2008年“项目认证专家组”对下面的项目予以了认证:(14)

“强化的思维技能项目”。这一项目将犯罪与行为联系起来,通过有结构的设计的连续行为帮助服刑人员个人解决问题。该矫正项目共20次,每次2小时-2.5小时;由监狱局设计,后被原内政部采用,进而推广到保护观察部门。1996年得到英国监狱局的认证。2000年该项目得到在社区适用的认证。

“思维第一”项目。这是一个教导参与者反复练习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问题解决能力的项目。这是由麦奎尔博士研究的项目,该项目课时有22次,每次2小时。1996年该项目得到在监狱适用的认证。2000年该项目得到在社区适用的认证。

“滥用毒品罪犯矫治项目”。该项目指向于高中度危险的罪犯。该项目是帮助罪犯建立思考方式,教会罪犯如何思考的认知行为项目。该项目由加拿大的罗斯、法毕安设计。该项目共38次,每次2小时-2.5小时。1996年该项目得到在监狱局适用的认证。2000年该项目得到在社区适用的认证。

“普雷斯利一对一项目”。项目根据:犯罪行为是学习而来的,特别是与比较亲近的人学习。方法:改变与人的交往进而改变思想、态度与价值观。该项目由普雷斯利根据监狱局要求而设计的。该项目共20次,每次1小时-1.5个小时。2001年该项目得到在社区适用的认证。

“社区性犯罪矫正小组项目”。也就是West Midlands Probation Service Sex Offender Groupwork项目。项目设计目的:降低成人性犯罪;由West Midlands Probation Service设计。特点:对于低度危险的罪犯接受时间是50小时。对于高度危险的罪犯接受时间是250个小时。该项目于2000年得到在社区适用的认证。

“泰晤士瓦力社区项目”。这一项目属降低成人性犯罪危险的项目。由警察局、保护观察机构与监狱联合开发的项目。项目包括下列连续程序:

同情被害人部分。该部分每星期进行2次,每次2小时,共60个小时。

生活技能部分。该部分每星期进行2次,每次2小时,共40个小时。

复发预防,该部分每星期进行1次,每次2小时,共44个小时。

交友部分,该部分每星期进行1次,每次2小时,共36个小时。

高度危险的服刑人员适用全部项目,而低危险罪犯不适用。该项目2001年获得在社区适用的认证。

“攻击替代训练项目”。这一项目通过传授交往技能、愤怒控制技能与提高道德理性降低攻击性。在高德斯坦因工作的基础上,由Wiltshire Probation Service发展起来。项目共18次,每次2小时。该项目于2001年获得在社区适用的认证。

“降低个体滥用毒品项目”。这个项目需要辅导员接受训练,使用方法是一对一。目标是降低服刑人员对毒品的需求。项目训练时间共20次,每次45分钟。2004年该项目获得在社区适用的认证。

“醉酒驾驶项目”。这一项目将认知行为方法与教育方法结合起来,目标指向可能在驾驶中使用酒精的行为人。这是一个“保护观察探索者”项目。由South Yorkshire Probation Service发展而来。项目训练时间是14次,每次2小时。该项目于2001年获得在社区适用的认证。

“社区性犯罪群体项目”。这一项目适用的对象是男性性犯罪者。该项目设计的矫治时间根据服刑人员的危险程度,确定在100-260个小时。该项目于2000年获得社区适用的认证。

“愤怒控制及管理学习项目”。这一项目适用于具有侵犯性的服刑人员。该项目的矫治次数是22次,每次是2小时。该项目2000年开始在监狱适用,2004年开始在社区适用。

“网络性犯罪矫治项目”。网络性犯罪矫治项目指向于利用网络实施性侵犯的服刑人员。这些服刑人员的危险程度或为低度危险,或者为中度危险。这一项目在群体矫治的情况下开展35次,每次2小时;在一对一矫治的情况下,总矫治时间控制在30-45个小时之间。该项目于2006年获得了在社区适用的认证。

在2008年之前,英国的“项目认证专家组”还认证有其他项目,这里不再介绍。

根据英国“项目认证专家组”报告,2008年-2009年度认证矫正项目情况如下:(15)

“认知技能推动项目”获得认证。“认知技能推动项目”是既可以在社区领域适用,也可以在监狱适用的矫正项目。该项目适用于男性服刑人员。该项目的目标是巩固服刑人员学习能力。

“思维技能项目”获得“认可项目”。思维技能项目的目标是帮助服刑人员培养一种不再犯罪的生活方式。该项目是既可以在社区领域适用,也可以在监狱适用的矫正项目。

“低强度酒精控制项目”获得“认可项目”。“低强度酒精控制项目”是一种社区矫正项目,适用于存在酗酒问题的服刑人员。

四、矫正项目的运用原则

(一)安德鲁与博塔的主张

1998年加拿大学者安德鲁与博塔就如何使矫正有效、有更好的效果,提出以下五个原则(16):

原则一,危险原则。所谓危险原则是指,矫正需要根据服刑人员的危险程度进行。服刑人员危险大,矫正机构及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采取的矫正干预力度大;服刑人员危险小,矫正机构及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采取的矫正干预力度小。服刑人员的危险,主要指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但是,也包括实施暴力、脱离监控的危险。

根据他们及其他学者的研究,违背危险原则对服刑人员实施的矫正,如对低度危险的服刑人员实施强度大的矫正,不仅不能很好地矫正服刑人员,矫正无效,甚至促进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安德鲁与博塔在他们的著述中就有关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17)见下表。

根据欧道耐等的研究,对低度危险的服刑人员实施强化的矫正,服刑人员的重犯率是22%,而对低度危险的服刑人员实施低强度的矫正,服刑人员的重犯率是16%。根据Blaird et al等的研究,对低度危险的服刑人员实施强化的矫正,服刑人员的重犯率是10%,而对低度危险的服刑人员实施低强度的矫正,服刑人员的重犯率仅3%。扎耶克的研究表明:对低度危险的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是低效的,(18)邦塔等人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19)总之,研究表明:对高度危险的服刑人员使用低强度的矫正,不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对低度危险的服刑人员使用强化的矫正,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要高于使用低强度的矫正措施服刑人员。

原则二,矫正需要原则。矫正要考虑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矫正需要”不同,矫正内容与方式应当有所不同,矫正项目不同。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干预的范围很大,所以与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相关的因素都可以作为干预对象,但是,只有对于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相关的重要因素干预,才可能有显著的效果。

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莱特萨教授与劳温考普教授对1.3万名1999年-2000年之间从美国俄亥俄州监禁设施释放到社区矫正治疗中心的犯罪分子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进行研究发现,将使用体现对犯罪分子矫正需要原则的矫正干预项目与没有使用体现矫正需要原则的矫正干预项目的犯罪分子相比,使用体现对犯罪分子矫正需要原则的矫正干预项目的犯罪分子的重新犯罪率下降5%;如果对犯罪分子使用没有体现矫正需要原则的矫正干预项目,这种矫正不仅不能降低重新犯罪率,反而导致犯罪分子的重新犯罪率升高。(19)

原则三,对应原则。这一原则关注被矫治者与项目之间的关系,力图使矫正最适合服刑人员。根据这一原则,实施矫正,第一,了解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二,选择对应的矫正项目;第三,在辅导人员与被矫治者之间可以形成互动的关系。

原则四,整体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矫正项目具有整体性。

原则五,专业性原则。犯罪人矫正具有专业性。矫正机构对服刑人员所开展的矫正项目应当由专业机构支持、实施。

安德鲁与博塔提出的“矫正有效”的五原则被很多学者甚至研究机构全部接受。例如,“澳大利亚犯罪研究院”于2005年向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中(20)写道:有效的矫正应当坚持下面的原则:第一,危险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矫正机构要对服刑人员的危险进行系统的评估,评估工具要使用第三代评估工具。第二,矫正需要原则。矫正要考虑罪犯动态的因素,如犯罪前态度、价值观、信念、使用毒品、不能很好解决问题等。第三,矫正的对应性原则。矫正的对应包括一般对应与特别对应。“一般对应”,指矫正项目应当与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相一致,矫正项目要有清楚的结构,认知行为的内容包括替代焦虑、问题解决训练,预见行为的结果。“特别的对应”指矫正项目应当与行为人的性格相对应。第四,项目整合原则。第五,项目要由接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完成。

(二)扎耶克的主张(21)

美国学者扎耶克认为,矫正项目安排应当根据下面原则进行:

原则一,根据服刑人员的“犯罪性的需要”进行矫正资源安排。服刑人员的“犯罪性需要”指服刑人员因对犯罪生活的依赖或者对犯罪行为的习惯而形成的需要。服刑人员的“犯罪性需要”的主客观基础主要有:

第一,反社会的态度、信念与价值。服刑人员反社会的态度、信念与价值主要有下面的通常表现:(1)服刑人员认为犯罪理所当然,对自己所犯罪行不以为然。有的服刑人员宣称:“被定罪、被判刑的人又不是我一个人,犯罪有什么了不起。”(2)对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以为然。有的服刑人员宣称:“没有人受到伤害”,“他们的安全已经得到了保证”。(3)否定道义责任,如有的服刑人员宣称:“我已经受到了惩罚”。第二,犯罪性思维。有的服刑人员认为犯罪具有刺激性与挑战性,具有挑战司法机关的心理要求,有的认为:“我非常精明,他们抓不住我”。第三,具有反社会的关系网。很多服刑人员所交往的朋友多是具有反社会或者反社会倾向的人。第四,个人决策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差。有的服刑人员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生活遇到小的困难,而其用以解决困难的方法便是犯罪。“由于我需要送我的孩子到学校学习,所以我开始买卖毒品”。第五,所受教育水平低,职业技能水平弱。第六,自控能力差/自我管理能力差。有的服刑人员在解释自己犯罪的原因时,所使用的主要理由便是“我太愤怒了”、“我管不了那么多了”。第七,使用毒品。

原则二,通过对服刑人员的评估将矫正干预指向高度危险的服刑人员。这里所说的对服刑人员的评估包括对服刑人员的危险与犯罪性需要的评估。

原则三,矫正应当建立在有效的理论基础上。实践表明,社会学习理论、认知行为理论可以支持矫正。而下列主张被有的学者视为有问题的理论:(23)服刑人员缺乏创新精神;服刑人员缺乏纪律意识;服刑人员需要更好的食物与服务;要将服刑人员视为病人一样治疗;男性服刑人员需要接触女性服刑人员理论;服刑人员需要接受戏剧疗法理论;服刑人员需要学习种植蔬菜理论;服刑人员需要发现他们内心中的英雄理论。

原则四,使用认知方法矫正服刑人员。好的认知方法不仅教会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的行为,而且帮助他们模仿、尝试、练习,形成好的习惯。

原则五,破坏服刑人员原有的与其他犯罪人的关系网。有效的干预应当为服刑人员交往提供结构性的帮助;有效的干预应当使服刑人员理解与坏的朋友交往的后果,角色互换能够帮助他们去建立新的友情。使用非治疗的方法帮助服刑人员形成新的习惯。

原则六,矫正项目的内容与方法和服刑人员的人格与学习方式相一致。这一原则又称对应原则。治疗者的技能要符合矫正项目的要求;在干预计划中要充分发挥服刑人员的能力,如阅读能力。

原则七,防止被矫正的服刑人员复发。要反复演练服刑人员所学习到的技能,诸如解决问题的技能,并且不断增加难度。在防止复发的工作中,矫正机构应当争取服刑人员家庭成员与朋友的支持。

原则八,强化服务的整体性。要进行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干预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其他人的主张

博根与阿姆斯特朗认为,要使矫正有效,对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坚持以下原则:(24)

原则一,对高度危险的服刑人员的矫正强度要高于对低度危险服刑人员所使用的强度。

原则二,矫正方案设计应当与服刑人员的犯罪性需要相结合。矫正项目与服刑人员的犯罪性需要相结合比非犯罪性需要的结合更有效。服刑人员的犯罪性需要包括服刑人员的反社会态度、使用毒品、与犯罪团伙成员交往;服刑人员的非犯罪性的需要包括焦虑、自尊、消沉等。

原则三,矫正项目与服刑人员的学习方式、与生活态度转变、传授实质技能的认知行为方法联系,可以更有效地矫正服刑人员。

安德鲁在2001年发表的文章中对提高矫正有效性降低再犯的原则进行了专门论述:(25)第一,将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干预的理论应当建立在犯罪行为理论的基础上。第二,要有建立在犯罪行为危险因素基础上的个人与社会相互学习的视角。第三,避免使用报复的、恢复正义的、威慑的政策。第四,要充分考虑人的社会性。第五,要评估服刑人员的危险水平,将服刑人员分到与其危险相当的设施中。第六,评估服刑人员的犯罪性因素,干预目标要指向服刑人员。第七,关注服刑人员的犯罪性需要。第八,使用有效的方法评估服刑人员的危险。第九,要将矫正与罪犯的学习方式、动机、能力对应起来。第十,在制定干预政策中要考虑罪犯的年龄、性别、种族、语言。第十一,要对矫正方法进行评估。第十二,发展融矫正与关心相结合的监督政策,防止服刑人员旧病复发。第十三,界定与明确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的场合。第十四,制定能够执行原则的、有用的矫正计划或者指导规则。第十五,建构监督项目、矫正完整的程序,其中的要素应当包括工作人员的选择、训练、监督、信息记录等。第十六,关注工作人员的技术发展,包括关系发展、奖励、目标等。第十七,要保证主要管理人员有前瞻的能力、广博的知识。第十八,将矫正项目置于整个社会制度中,关注不同的变量。

麦奎尔等学者认为,有效的矫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26)原则一,指向高度危险的犯罪人;原则二,关注与犯罪相关的行为;原则三,以社区为出发点;原则四,使用以认知行为为基本方法的矫治手段;原则五,矫治要有层次性,要有方向性;原则六,矫治手段要进行整合。

还有的学者认为,矫治要坚持以下七个原则:(27)原则一,矫正应当有一定强度与行动性;原则二,矫正项目应当指向高度危险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性需要;原则三,矫正项目应当与服刑人员的性格相对应;原则四,项目的权变性与策略应当有一定强制性,但是应当是公平的;原则五,矫正者需要接受有关培训,而且对服刑人员矫正要有建设性的态度;原则六,项目应当对服刑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思维具有破坏性;原则七,要提供防止重新犯罪的措施。

此外,有效的矫正项目决定于矫正方与被矫正方相互的感受与积极的关系,还决定于矫正者能否了解不同的被矫正者。

库克等认为:好的矫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28)第一,危险原则。投入大的矫正措施适用危险大的服刑人员,投入小的适应危险小的服刑人员;第二,需要原则。矫正需要考虑导致服刑人员产生危险的原因;第三,对应原则。矫正需要考虑矫正方案的方式与风格与服刑人员的能力与学习方式。

(四)总结

根据上述学者的研究,我们看到,矫正项目的运用至少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原则一,危险原则。项目矫正应当考虑需要根据服刑人员的危险程度进行。服刑人员危险程度高,矫正机构及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采取的矫正项目干预力度大;服刑人员危险小,矫正机构及矫正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采取的矫正项目干预力度应当小。矫正项目应当重点指向危险程度高的服刑人员。

原则二,矫正需要原则。矫正项目的适用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进行。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不同,矫正内容与方式应当有所不同,矫正项目有所不同。

原则三,对应性原则。矫正项目的适用需要考虑服刑人员的学习能力与学习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在矫正项目运用中,坚持上述原则,有助于促进矫正效能的提高,充分发挥矫正项目的功效,如果忽视上述原则,可能导致矫正无效,矫正项目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绿光重返社会项目”的实践证明了这点。

“绿光重返社会项目”是纽约矫正局与“维拉司法研究所”2002年发展起来的旨在帮助被假释人员重新建立与社会联系的项目。这个项目将新概念:“动态危险因素”、“认知行为矫正方法”、“关注罪犯性犯罪性需要”、“相当性矫正方法”融入释放后监督。时间是出狱后的8个星期。该项目的特点:关注罪犯的能力与需要,在咨询人员、假释监督人员、家庭成员帮助下制定逐阶段计划,完成融入社会过程。(29)

项目所提供的干预内容有:

认知行为训练。一般认为这一训练在降低重新犯罪上有好的效果。理论上认为社会化弱是罪犯犯罪的原因,认知行为训练可以帮助罪犯社会化。

就业。项目雇有就业顾问,帮助罪犯写简历,开展谈话训练;帮助他们寻找就业机会。

住房。在“纽约市住房帮助委员会”支持下,被假释的罪犯可以获得短期住房,或者长期住房。

毒品教育。项目的参加者需要参加“毒品教育与防止复吸班”,帮助他们解决成瘾性问题。

家庭咨询。家庭咨询旨在帮助罪犯与其家庭成员解决他们相互接受的问题。

生活技能训练。这一干预旨在帮助罪犯适应现代生活,例如到银行开户、使用食物紧急资源、重新获得选举权、获得身份证明文件、获得医疗帮助等。

社区关系建立。这一工作旨在帮助罪犯建立社区帮助关系网,以期罪犯能够利用各种社会上的帮助。

假释制度学习。这一内容旨在帮助被假释的人熟悉假释监督规定的内容。

“一对一帮助计划”。项目安排监督人员参加一对一的帮助,帮助罪犯确立个人释放计划。

参加项目的735名罪犯被分为三组,有的跟踪1年,有的跟踪2年。试验组的成员是334人,比对一组的是113人,这组人不参加任何项目,比对二组参加“过渡项目”(Transitional Services program,简称TSP)。这是在“绿光重返社会项目”实行以前就已经使用的项目。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参加“绿光重返社会项目”的人员刑满6-12个月后的重新犯罪情况比没有参加任何项目的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突出。

为什么参加“绿光重返社会项目”的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高?是否是“绿光重返社会项目”效果不好?研究人员认为:参加“绿光重返社会项目”的服刑人员之所以重新犯罪率高,是因为项目忽略了矫正项目的运用原则:第一,矫正项目安排没有考虑服刑人员的矫正需要,没有区分服刑人员的犯罪性需要;第二,没有对服刑人员进行危险性评估;第三,没有将具有高度危险的服刑人员纳入项目矫正的重点。(30)

总之,在运用矫正项目中应当遵守项目矫正的原则。

注释:

①G.Zajec,Understanding and Implementing Correctional Options That work: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tervention.Camp Hill:Pennsylva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2004

②J.Bonta,S.Wallace-Capretta,,& J.Rooney,“A Quisi-Experimental Evaluation of an Intensive Rehabilitation Supervision Program”.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2000.p.27.

③吴宗宪著:《罪犯改造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④Voorhis,Patricia Von,M.Braswell & D.Lester,Correctional Counseling &Rehabilitation,Cincinnati:Anderson Publishing,2000,p.84.

⑤R.R.Ross & E.A.Fabiano,Time to Think:A Cognitive Model of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nd Offender Rehabilitation.Johnson City:Institute of Social Sciences and Arts,1985,pp.38-72.

⑥D.Robinson & F.Porporino,“Programming in Cognitive Skills:The Reasoning and Rehabilitation Programme” ,In C.R.Hollin(Eds.),Handbook of Offender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Chickerter:John Wiley &Sons.LTD,2001,pp.179-193.

⑦P.V.Voorhis,L.M.Spruance,P.N.Ritchey,S.J.Listwan & R.Seabrook,“The Georgia Cognitive Skills Experiment:A Replication of Reasoning and Rehabilitation”.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2004,31(3),pp.282-305.

⑧E.A.Fabiano,F.J.Porporino & D.Robinson,Rehabilitation through Clearer Thinking :A Cognitive Model of Correctional Intervention.www.csc-scc.gc.ca/text/rsrch/briefs/b4/b04e-en.

⑨P.V.Voorhis,L.M.Spruance,P.N.Ritchey,S.J.Listwan& R.Seabrook,“The Georgia Cognitive Skills Experiment:A Replication of Reasoning and Rehabilitation”.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2004,31(3),pp.282-305.

⑩S.Rex,“Accrediting Programmes” .Prison Service Journal,2004,152,pp.36-41.

(11)A.Concilio,“Correctional program and site accreditation in Canada”,FORUM on Corrections Research,2012,15(2).

(12)Correctional Services Accreditation Panel,The Correctional Services Accreditation Panel Report2009-2010.London:Ministry of Justice,2011,pp.61-69.

(13)A.Concilio,Correctional Program and Site Accreditation in Canada,FORUM on Corrections Research,2012,15(2).

(14)Correctional Services Accreditation Panel,The Correctional Services Accreditation Panel Report2009-2010.London:Ministry of Justice,2011,pp.33-48.

(15)Correctional Services Accreditation Panel,The Correctional Services Accreditation Panel Report2009-2010.London:Ministry of Justice,2011,pp.12-19.

(16)D.A.Andrews and J.Bonta,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2nded.).Cincinnati:Anderson Publishing Co.1998,pp.392-412.

(17)D.A.Andrews and J.Bonta,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3rd ed.Cincinnati:Anderson Publishing,2003,p.260.

(18)G.Zajec,Understanding and Implementing Correctional Options That work: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tervention.Camp Hill:Pennsylva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2004.

(19)J.Bonta,S.Wallace-Capretta,& J.Rooney,“A Quisi-Experimental Evaluation of an Intensive Rehabilitation Supervision Program”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2000,27.

(20)E.J.Latessa,& C.T.Lowenkamp,Evaluation of Ohio’s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and Halfway House Programs:Final Report.Cincinnati:Center for Criminal Justice Research,2002,pp.82-85.

(21)M.Borzycki,Interventioner for Prisoners Returning to the Community.Canberra: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2005,pp.30-31.

(22)G.Zajec,Understanding and Implementing Correctional Options That work: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tervention.Camp Hill:Pennsylva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2004.前言部分。

(23)E.J.Latessa,F.T.Cullen & P.Gendreau,“Beyond Correctional Quackery:Professionalism and the Possibility of Effective Treatment” .Federal Probation,2002,66,pp.43-49.

(24)G.Bourgon & B.Armstrong,“Transferring th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Treatment into a ‘Real World’ Prison Setting”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2005,32,pp.3-25.

(25)D.A.Andrews,“Princeples of Effective Correctional Programs” ,In L.L.Motiuk and R.C.Serin(Eds.),Compendium 2000 on Effective Correctional Programming.Ottwa:Correctional Service Canada,2001,pp.9-17.

(26)J.McGuire,D.Broomfield,C.Robinson & B.Rowson,“The Probation Evaluation Project” .FORUM on Corrections Research,1993,5(2).

(27)A.T.Harlan,Choosing Correctional Options That work:Defining the Demand and Evaluating the Supply.Thousand Oaks:Publications,1996,p.275.

(28)D.J.Cooks & L.Philip,To Treat of Not to Treat? “An Empirical Perspective”.In C.R.Hollin(Eds),Handbook of Offender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Chickerter:John Wiley &Sons.LTD,2001,pp.17-34.

(29)J.A.Wilson& R.C.Davis,“When Good Intentions Meet Hard Realites:An Evaluation of the Project Greenlight Reentry Program.?” Criminology & Public Policy,2006,5(2),pp.303-338.

(30)J.A.Wilson,“Habilitation or Harm:Project Greenlight and the Potential Consequences of Correctional Programming” ,NIJ Journal,2007,p.257.

标签:;  ;  

现代西方国家社区矫正中的矫正方法--工程矫正_犯罪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