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论环境污染背景下的“三农”_环境污染论文

谁是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论环境污染背景下的“三农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污染论文,谁是论文,受害者论文,三农问题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中国环境的不断恶化和污染向乡村的转移,弱小的农民已经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不仅数亿人的发展受到限制,而且千百万人的生存遭遇着威胁。大量的宏观资料和典型个案说明: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涵,是比“农民负担”更为沉重的负担。这种黑色的暴力正在逐步地、以隐蔽或公开的方式对一个个中国的乡村进行着系统的破坏和颠覆,使本已无序的中国农村更加混乱。而在短期内局势并不会好转的大趋势下,环境污染这一越来越沉重的“变量”将使“三农问题”变成越来越难解的“中国结”。

环境问题研究:被忽视了的“受害者”

随着中国环境的不断恶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研究已经成为国内学术界的一大热点。但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中,除了同样存在着“低水平的重复”、“粗制滥造”这种中国学术研究的通病之外,还呈现出一个严重的缺陷:受害者总是缺席的。也就是说,中国的社会科学界对于环境问题的研究大多只见“环境”不见人,缺少对于“人”即受害者本身的关注。

按照事物本来的逻辑,“环境”总是相对于人的环境(这并不涉及笔者赞同还是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污染”也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直接或最终的后果总要由具体的人来承担。而污染的后果也并不仅仅是“直接经济损失”,通常还意味着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紊乱,健康乃至生命本身的消亡,以及希望的破灭。在漠然化了的“污染”的背后,一些人可能会倾家荡产,一些人要经常地甚至每日每时地忍受着煎熬,一些人患上了绝症甚至早已离开了这个世界。而为了避免和逃离污染,一些人因起而自卫而遭到暴力机器的专政,一些人被迫抛弃家园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难民”。总之,不仅是非国家层面的个人的发展权遭遇着危机,其生存权和生存本身都受到了挑战。而这些具体的苦难和受难者,在浮躁喧哗的社会科学界,基本上受到了有意无意的忽视、漠视和无视。

在强调了受害者的存在以及他(她)们并没有进入“学术视野”之后,本文所面对的问题是:究竟谁是中国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进而,哪一部分人是最大的受害者?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不证自明的:所有的中国人,以及部分邻国的人们。只要你还没有移民到美国或澳洲,不管你是什么级别的领导和多大的“老总”,你总得要呼吸中国的空气。而第二个问题却值得探讨,因为在理解和确立“环境正义”这一远未被国人所接受的价值观时,它是一个至为重要的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我们的印象或潜意识里总是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提到污染,首先想到的总是城市,而农村即使能够被意识到,也是第二位的。的确,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里灰蒙蒙的天空和污秽飘浮的河流很容易促成这样的思维定式。然而,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城市工业向农村的转移以及乡村工业本身的遍地开花,却慢慢地改变着污染的格局。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城市居民环境意识的提高,社会舆论对于城市污染的指斥,以及城市政府基于各种需要(包括创建“卫生城市”和申办各种形式的国际会议)而对城市污染治理力度的加大,如沈阳等所代表的那样,一些城市的污染状况开始有所好转。与此相对,每年近万起农业污染事故则将广大农村的污染问题凸显在我们面前:在一些原先较为恬静的乡村,污染的严重程度可能已经超过了城市。而被抽象为“三农问题”的农业、农村和农民,便在承受着国家的吸取、地方的掠夺、城市的歧视、外国“农业关联企业”和欧美发达国家政府的联合挤压的同时,遭遇了主要由企业、城市居民,同时也由农民们自己的活动所改造了自然的戟害——环境污染。

停留于上述一般性的叙述很难真正了解中国农村污染及损害的现状,我们将通过一些宏观资料的梳理和微观个案的分析,来透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关于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描述

按照2000年底一家全国性大报的评价,在20世纪末,中国的水污染已经“突破了最后的防线”。为这一结论作注的是水利部发布的《中国水资源公报2000》:在700多条、11.4万公里的水质评价河长中,Ⅰ—Ⅱ类水只占28.9%,Ⅲ类水占29.8%,“人体不可触摸”的Ⅳ类水占16.1%,而“丧失了使用价值”的Ⅴ类和劣Ⅴ类河长占25.2%。

在突破了“最后防线”的水污染的大势下,农村水环境急剧恶化,其直接后果之一便是耕地污染。根据郑易生等人的报告,早在1993年,中国的污水灌溉面积即达1573万公顷(2.36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6.5%和总灌溉面积的36.6%,其中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达到395万公顷,折合播种面积609.4万公顷。另据《中国水利报》2002年3月8日的报道,“污灌面积”已从1978年的500万亩增加到1998年的5427万亩,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7.3%。这里所说的5427万亩可能是“超过农田水质灌溉标准”的污水灌溉面积。

污水灌溉不仅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北方相当普遍,即便是在水资源相对丰厚的农业大省江苏也异常严重:该省受污染的淡水面积达162万公顷以上,全省用于灌溉的3000多条大小河流中,“绝大多数”河流水质低于Ⅳ类,56.8%的河流水质为Ⅴ类及其以下,其中劣Ⅴ类超过40%,京杭运河江苏段70%的检测断面不符合灌溉水标准,受到污水污染的耕地因此达到1600多万亩耕地,占到该省耕地总面积的四分之一。考虑到该省的稻谷产量超过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大米出口国泰国,读者或许能领悟其严重程度。

与污水灌溉的面积相比,受酸雨和大气污染影响的耕地面积则更大。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受酸雨(PH值小于5.6)污染的农田总面积据报告达到2688万公顷,其中PH值小于4.5(对土壤和作物有着较高的腐蚀性)的污染面积占234.7万公顷(3520万亩);受大气污染的耕地面积为530多万公顷(7950万亩),占到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另外,工业固体废弃物占用的耕地面积也高达13万公顷(195万亩)。

由于缺少更为详尽的资料,我们并不知道水污染、酸雨污染以及大气污染在多大程度上是交叉进行的,也就是说它如何造成复合污染。但这并不妨碍对于中国耕地面积遭受污染状况的宏观判断。能够给我们提供想像空间和理解路径的资料有很多,比如“工业三废对农业环境的影响正由局部向整体蔓延”。进而需要记住的是另外两个非常重要的数据,一项来自前述《中国水利报》的同一篇报道,“农村工业污染已使全国16.7万平方公里(1670万公顷,约为2.5亿亩——作者注,下同)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占全国耕地总量的17.5%。”另外一项来自1999年9月2日的《科学时报》,该报引用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农业生态与环境技术试验站站长陈同斌研究员的话说,“据估测,目前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近2000万公顷,3亿亩),每年因土壤污染而减产粮食约1000万吨,另外还有1200万吨粮食污染物超标”。

要强调的是,所有这些被污染了的土地都并不属于“无主地”,也就是说每一块耕地都有着明确的主人,而主人并不是抽象的国家或“集体”,而是每一个承包土地的小农。意识到这一点之后,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按照简单的算术平均数将上述各种污染了耕地,还原给它的主人,即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农民。第一项,“遭到严重破坏”的耕地1670万公顷,意味着大致有1.1亿中国农民赖以为生的“命根子”遭到了严重破坏。第二项,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2000万公顷,则可以还原为1.3亿多小农。

表1:中国农业环境污染状况

污染类型 污染耕地面积(万公顷) 涉及农业人口(万人,作者推算值)

污水灌溉 1573 10526

酸雨污染 2688 17987

大气污染 530 3546

工业废弃物占用 13 87

重金属污染 2000 13383

“严重破坏” 1670 111175

资料来源:污水灌溉和酸雨污染面积见郑易生等(1997),大气污染和工业废弃物占用面积见关锐捷(2001),重金属污染面积见《科学时报》1999.9.2,“严重破坏”面积见《中国水利报》2002.3.8。

注:作为推算基数的耕地总面积和农业人口数皆取《中国统计年鉴2000》所载的1999年数据,即13004万公顷和87017万人;另外假定污水灌溉和酸雨污染面积(皆为1993年的数据)在90年代末没有扩大。

要说明的是,由于有关文章缺少详细的解释,我们在这里无法进一步描述第一项“遭到严重破坏”具体是指什么,也许本文第四部分的一些个案资料可以提供参考;至于那些通常指镉、铬、砷、铅等破坏人体健康甚至足以致癌的“重金属”,在那些“超标严重”的地区,粮食含镉量甚至超过诱发‘痛痛病’的标准”(陈同斌语),而象湖南省宜章县杨家河边的杨家村那样的地方,超出“背景值”40多倍的“重金属污染将残留50年。”

农村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估算

由于缺少科学负责的调查系统和较为全面的评估制度,中国对于农村和农业环境污染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的认识目前还远远谈不上精确,而对于污染给农业、农村和农民造成损失的把握更是处于较模糊的水平。不过,一些学者近年来依据不同的方法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性的计量研究,从而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判断参考。

郭士勤等人曾对1998年的损失情况作了估算,结论为:全国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业损失达到125亿元人民币。我们尚不了解郭的研究具体包含哪些方面的损失,但颜夕生的工作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情况,据他对江苏省农业污染损害情况的推算,该省在同一年的农业相关损失达到32.8亿元,其中包括农作物损失8.9亿元(内含农药污染超标造成的经济损失3.4亿元),渔业损失4.7亿元,农业人口健康损失19.1亿元。颜的计算不包括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家禽畜牧业的损失以及农村改水的费用。

郑易生、林薏红等人对1993年的全国环境污染损失进行了估算,结论为1084亿元人民币。其中有关农村和农业的损失至少在444.6亿元,这包括大气污染和酸雨造成的农作物(包括畜牧业)损失49亿元,水污染造成的农业损失47.4亿元,渔业损失48.8亿元,固体废弃物堆积造成的农业损失33.2亿元,农用化学物质污染造成的损失144.4亿元,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损失42.8亿元,以及乡镇工业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损失72.3亿元,而不包括水污染造成的畜牧业损失(郑未纳入计算范围)。另外,关于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损失和酸雨污染造成的森林损失,郑的计算结果分别为165亿元和250亿元,但由于其中的农业人口健康损失和农村林业损失状况不明,因此这里无法列入我们的统计范围。

而到了90年代中期,农业污染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从郑易生等人的计算结果来看,1995年的损失至少达到819.6亿元,具体情况可见表2。

表2: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业损失估算

资料来源:1988年的资料见郭士勤(1994),1993和1995年的资料皆源自郑易生等(1997,1999);农民人均收入和农业税的数据见《中国统计年鉴2000》。

上述学者们的计算口径各不相同(包括郑易生等人对1993和1995年的计算也是如此),但在下述两点是一致的:第一,由于对复杂的污染问题所造成的复杂后果的认识和可利用资料上的局限,所有的计算都远没有涵盖农业和农村、农民损失的全部;第二,考虑到结果的可承受性等因素,所有的测算在数据的选用上都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用郑的话说实行的是“最局限之方法下最保守的估计”。因此,三个年份的测算损失结果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间无疑有一定的距离。

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要为污染所造成损失的严重性感到惊讶。如果将上述结果具体到农民的头上,我们会发现,1988年的125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同年2294万农民一年间的纯收入,1993年的损失相当于同年4824万农民的一年间收入,而1995年损失的可对应人数则是5196万人。

另一方面,将上述远未能包括所有实际损失的数额与农民负担情况加以比较,也可以看出其蕴含的意义。上述三个年度的全国农业税分别为73.7亿元、125.7亿元和278.1亿元,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业损失分别为该当年度农业税的1.7倍、3.5倍和2.9倍。我们推测,环境污染给中国农民带来的实际损失,可能大大超过将无数的小农们折磨得死去活来的“农民负担”。

当然,由于各地区污染的程度不同,全国的8亿多小农并不会平均分摊这些损失,那些污染严重地区的农民将承受更多的恶果,一些人可能会倾家荡产。而在七大水系中真正是“臭名昭著”的辽河、海河及淮河(号称“三河”)流域,将会发现更多的典型。即以淮河下游洪泽湖畔的数十万农民为例,自1992年以来,上中游不定期的大规模污水下泄总共造成了13次“大面积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4亿元人民币,而间接经济损失则高达这一数额的十倍。1994年7月(2亿立方米黑水,70公里长的污染带)的一次污染即给盱眙、洪泽和金湖三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其中盱眙10万人无水饮用,鹅、鸭、水牛等大量死亡。而2002年6~7月间的“泄洪”又造成三县养殖水面8.21万亩覆没于污水,死鱼死蟹150多万公斤,仅水产业直接经济损失即达8970万元,其中洪泽县老子山镇320户受灾渔民损失1000万元,一些背负着银行贷款或私人高利贷的渔民因此破产,甚至为躲债而流落他乡。

生存权的危机:生命损害和生活根基的崩溃

农业和农村的环境污染不仅带来了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一些农村地区的生态和生活环境,对农民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威胁,危及农民的生存。这种对农民的“生存权”和生存本身的剥夺现象近年来会偶尔出现在国内的一些公开出版物,让我们借助于其中的几例来观照抽象的和漠然化了的“污染”的内情:

沙堤村是一个拥有1000多人,有湖面2万多亩,可耕地仅有13亩的渔村。在80年代以前,曾是远近闻名的富饶的村庄。然而,自从滕州市与微山县相邻的一些乡镇相继建起了几十处小造纸厂、化工厂,滚滚黑水不断从城郭河流入微山湖,造成……鱼虾大量死亡,原来湖中几十种鱼类、水生植物面临绝迹,就连生命力很强的芦苇也越来越小,直至大片地死亡。地下水也受到严重污染,从手压水井压上来的水也有一股怪异的臭味……从1983年到1996年村里仅患癌症死亡的就有59人,肝病、肺结核、肺气肿患者逐年上升,皮肤病患者达上百人,非常严重的就有42人。沙堤人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基地已不复存在!

——《中国环境报》1999年3月13日

在鄱阳湖区乐安河沿岸的戴村,被严重污染的耕地面积达2710亩,占总面积的50.2%,绝收面积2102亩,占总面积的39%,1600多亩洲滩地基本荒芜。昔日“油料之乡、鱼米之乡”的美称已名不符实。“一年中可以轮种油菜、芝麻、黄豆的土地,现在连草都长不起来了。”据历年监测:该村土地pH值平均为4.1-5.5,铜、锌、铅、砷、镉的含量都严重超标。而在赔偿不能落实、各种农业负担又不减免的情况下,当地农民不堪重负,一些污染严重的乡镇出现了土地延包时农民退田不愿继续承包的情况。因土地荒芜和饮水困难引发的群众上访、请愿事件也时有发生。

——《中国环境报》2000年5月13日

上游荆门市的大量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变成了酱红色,所含的氟、铅、硫化物等十几种有害物质,皆大大超过人畜饮用标准,鱼虾鸭鹅基本绝迹,4700农田和1500亩水面因污染而撂荒。竹皮河两岸的贺集乡、康桥湖农场、石牌镇等26个村庄、5643户,因饮用和使用河水灌溉,70年代以来的不到20年间,死亡耕牛11722头, 猪26780头……竹皮河两岸人口总数3.5万,肝脏病患者8500多人(占总人口24%),慢性肠炎患者6300多人(占总人口18%),各种皮肤病患者9300多人(占总人口26%)。仅贺集乡便有650人患肝癌,93人患肺癌。竹皮河两岸青年参军体验,基本无人合格。……湖冲村一位农民承包了6亩稻田,由于河水入侵,收获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都变成了黑色。粮食收购人员抓一把撒给鸡,鸡不吃,给猪,猪也不吃。一气之下,人们将这5000多斤稻谷通通倒进了竹皮河……

——易正著《中国抉择——关于中国生存条件的报告》,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年,108-109页

有必要交待一个背景,上述案例中的乡村都不在中国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微山湖和鄱阳湖都未进入“三湖”之列(巢湖、太湖和滇池),而竹皮河则是处在“水质较好”的襄樊至武汉之间的汉水的一条支流(汉水本身是长江流域污染最轻的支流之一,而长江又是七大江河中污染最轻的)。尽管如此,这些场面已经足以用“触目惊心”、“令人震惊”来描述。而只能用“毛骨悚然”这种非学术性的语言来做结论的,是位于淮河上游河南省上蔡县的情况:

两条主要河流黑河与洪河的污水将29万亩耕地严重污染,水生资源受到毁灭性打击,鱼虾已经绝迹;黑河沿岸成人肝肿大发病率为61.7%,个别村肝肿大发病率高达90%,新生儿畸形和弱智发病率高达57.3%;畜禽发病死亡严重。位于黑河与洪河之间的上蔡县西洪乡车张村,村民的肝炎发病率超过40%,畜禽死亡率达95%左右。

——《人民日报》2000.2.24

基于篇幅上的限制,我们无法将搜集到的上百件案例一一列出。要说明的是,这些公开的报道涉及中国大陆除西藏之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既包括一些工业并不发达的落后地区,也包括象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这一该市“唯一的广东省‘可持续发展试点镇’”。这些案例中存在的共同倾向是:

(1)河渠沟塘中的污水成为“毒水”,水生动植物可能绝迹,人体不可接触,鸭鹅难以下水。

(2)污水和弥满着的乌烟废气侵染耕地,导致土地可能板结,草木枯萎发黄,一些植物无法生长,粮食、蔬菜、水果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造成减产甚至绝收,而仅有的收获可能被市场拒绝,养殖动物可能死亡。

(3)井水或原本可以饮用的地面水含有异味臭味而无法饮用,要么花费相当的人力和财力买水或到外地打水,要么被迫直接饮用污水而遭受侵害。而污水、呛人的空气和受污染的食物的综合作用,导致农民的患病率升高,一些人染上不治之症。

由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是一个高度依赖于自然环境的相对完整的系统——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不仅是同样的生活者或“消费者”,还是不同的在自然环境中从事耕作的生产者,更直接和更全面地依赖于自然环境和资源,也更多地暴露于自然环境之中——,因而环境污染对农民所造成的损害也是全面的和无所不在的,它所带来的除了可以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之外,还有无法计算的生产的基础条件、生活的根基,以及健康和生命本身。总之,环境污染的破坏也就成了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存世界的系统性破坏。

而作为这种系统性破坏的结果,大量案例提供了同样可以预知的黯淡前景。第一,对于刚刚获得温饱的小农来说,农作物和养殖业遭灾意味着他们的生计将受到影响,生活将陷入困顿,甚至可能因此而破产。第二,耕地、水源的严重污染意味着农民的生活根基遭到颠覆,脚下的土地将变得不适宜于人类居住,而被迫逃离家园,成为典型意义的“环境难民”,村庄则趋于荒芜甚至消失。这种灾难不仅已经降临到前述湖南省章宜章县麻田镇杨家村村民的头上,而且也发生在山西省太谷县五公乡石罗门村、微山湖的周边地区(仅流落到北京密云水库捕鱼为生、做起21世纪“棚民”的前微山湖渔民就有两千多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十里井村、湖北省赤壁市的陆水河畔,以及许多尚未为我们获悉的村庄。

至于第三种结果,则是每一个案例都会出现的农民的生命损害问题,它本身是农民背井离乡的一个原因,也比逃离家园的现象更加普遍。在此我们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的一些宏观数据,来透视一下其惊人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在20世纪末的十多年里,中国农村人口中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逐步上升,从1988年的十万分之95.02上升到2000年的十万分之112.57,提高了33.4%。按照相应的人口推算,这意味着因此死亡的农村人口从78.26万增加到了98.18万。除却人口增长的因素,即以1988年的农村人口基数来计算,净增加的死亡人数也高达14万多人(参见表3)。

表3:处理因恶性肿瘤而死亡的农村人口

年度

 死亡率 推定死亡数

 (1/10万)(万人)

1988 95.02 78.26

1991 101.0086.13(83.19)

1992 102.5386.94(84.45)

1993 102.1887.02(84.16)

1994 105.5390.28(86.92)

1995 111.4395.77(91.78)

1996 105.0090.67(86.48)

1997 107.6693.27(88.67)

1999 111.6297.13(91.94)

2000 112.5798.18(92.72)

资料来源:1996年以前的死亡率见1992-96年度《中国环境公报》,其后的数据则来自卫部《部分县前十位疾病死亡原因构成》(http://www.moh.statics),调查县数涉及79-90个不等。据以推算的农村人口基数见《中国统计年鉴2000》。

注:括号内的数值为依据1988年农村人口总数的推算值。

受害者的解脱之道:政经一体格局下的痛苦挣扎。

当然,造成恶性肿瘤死亡率上升的原因较为复杂,包括“不良生活习惯”等多种,但正如《中国环境公报》也承认的那样,环境污染无疑是其中的主要原因。而环境污染造成的疾病当然也不只是恶性肿瘤,还包括一些报道经常提到的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骨科病、皮肤病,乃至妇科病、胎儿畸形和死胎等等。以笔者的知识限度和掌握各种资料的困难,要详细加以辨别和推算显然不可能。我们要强调的是:对于被基本上排除在医疗保障制度之外的农民来说,因污染而致病是一个“额外的”无法承受的打击,且不论长期的病痛折磨将会消蚀生活的意志,仅仅医疗费的筹集就足以将大部分弱小的农家压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玉皇镇二村四社的情况就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例证:在这个仅130多人的小村落,“由于长期饮用污水,近年来有30多位青壮年患有肝炎、肾炎、胆囊炎、胆结石等,每年要花掉14万多元的医疗费。”人均一千多元的医疗费支出,其影响是可以想像的。

事实上,如果我们能够更多地关注污染环境中的具体的受害者,关注受害者们的挣扎和呻吟,关注死亡和比死亡更可怕的绝望,我们完全有理由而且也必须将已经令我们麻木的、难以引起我们感情上的波纹和理性上的决定的“污染”看作一种暴力——一种黑色的暴力。由于其隐蔽性、潜伏性和一定的“匿名性”,这种暴力未必是有形的和爆发式的,但却是系统的、结构性的,甚至是持久的和无边无际的。

既然是一种暴力,我们当然要考虑遭受暴力侵害的受害者们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以及他们在遭受侵害后理应得到赔偿的问题。然而,通过对大量个案的解读,我们不得不诚实地写下我们的结论: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不仅极容易受到这种黑色暴力的围攻,而且在受到侵害时难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他们处于一种难以从威胁、侵害甚至毒杀中解脱并得到相应赔偿的境地。

决定着这一悖论的第一个原因在于农民的“环境知情权”的缺失、污染本身的复杂性(“科学的不确定性”)和农民相关知识的欠缺。无论是可能带来多么严重后果的企业,那种后果对农民来说都是有意或无意掩盖的秘密。企业排放的“三废”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可能的致害后果,都远远超过农民理解和想像的范围,而污染后果的潜伏性又使他们很难在受害之前保持警惕并在受害最为剧烈的时候及时告发。发现自己受害及受害的原因往往是在损害已经相当严重乃至出现了致命危险之后。进而,企业的“排污”行为与他们的受害事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并不能以他们的切身感受为依据,而且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或科研机构的科学认定。申请认定的过程往往是漫长的,而在政府机构终于出面调查和干预时,因时过境迁或污染企业巧妙的遮掩战术而造成“采样”与实际污染物之间的不合,从而影响对企业污染行为事实的认定。当污染行为涉及多数企业时,政府机构本身要确认直接具体的加害者,也变得相当困难。

这样,受污染的农民往往就成了“不知不觉”的受害者,成了不会得到承认和充分承认的受害者。而即便在被承认了之后,也可能是最终找不到“凶手”的受害者——洪泽湖畔的农民和渔民屡屡蒙受重大损失,却难以找“债主”索要赔偿的事实,不过是普遍现象当中的一例。

受害农民所面临的第二个、往往比第一个更加具有决定性的不利因素,是他们身在其中的制度环境,我们在此称为“政治经济一体化权力格局”。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的前提下,喊叫了多年的“政企分开”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而且因为后者能够为具体的官员们提供更多的可能性而以非制度性的方式结合得更加紧密。在这种情况下,当作为污染者或加害者的企业是国有或集体企业时,企业的污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污染;当企业有政府或政府中个人的参股时,政府与排污企业将成为利益共同体;而即便是真正的民营或合资企业,由于它们往往是地方官员们千方百计“招商引资”所请来的客人,由于它们能够比小农提供更多的“税收”和“产值”,并直接间接地成为官员们个人利益的源泉——从影响其升迁的“政绩”,到成为隐蔽或公开的“寻租”空间——,它们也总是与前两者一样具有得到庇护的倾向:父母官们要么公开为污染企业辩护,要么否认污染企业与受害事实之间的明确因果关系,要么对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态度暧昧乃至网开一面。而当污染者和受害者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也就是污染的受害者并不是自己治下的“臣民”时,这种庇护就将达到肆无忌惮的程度。

这样一种制度约束和“地方保护主义”乃至“国家保护主义”的庇护,决定了污染者将继续污染,而受害者还将继续受害,决定了受害农民获得救助和赔偿的艰难,甚至还决定了他们在起而自卫——以种种“过激”或完全看不出“过激”的形式——的时候遭到专政工具的打击。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前述湖北省竹皮河畔的农民们寻求解脱的过程,他们遭难后的经历不过是其许多同类们的经历的缩影:

多年来,乡民们写状纸、摁血手印,甚至背着污水上省城武汉、首都北京,进行着漫长的马拉松告状,县人大、政府也帮着告,皆泥牛入海无消息。乡民们走投无路,最后发展到聚众数千,准备“冲击”省七届人大会场的严重地步。事情当然是在萌芽阶段被迅速制止,仅允许几位代表拿上摁了血手印的材料“上访”。一位“老上访”的党支书悲愤地说:“十八年了,我们整整忍了十八年了!十八年里,我们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我们没有别的要求,只希望给我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易正,前揭书,109页

结语

本文有限的考察说明,通称为环境污染的环境“暴力”,已经极大地冲击了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给本已无序的中国农村造成了更大的混乱。它正在逐步地、以隐蔽或公开的方式瓦解着中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对一个个中国的乡村进行着系统的破坏和颠覆,对越来越多的中国小农进行着无声的迫害和驱赶。自然,从更加切近现实的角度来看,它已成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涵,它是比那些以制度和非制度化的形式施加于小农的“负担”更为沉重的负担。

而我们可以预料的是,由于中国工业化的车轮还在加速度地运转——几乎变成了没有刹车的传动装置,由于城市将会继续把一些污染企业“迁出”市区,由于农村的父母官们将会继续主动或被迫地进行着“招商引资”的壮举,而在这一连串的过程中“环境监督”部门基本上又只能扮演“旁观者”的角色,因此,在短期之内,中国和中国乡村的污染不是会马上减轻,而是会继续严重和“推广”下去。这就意味着,作为这些行为结果之主要载体的农民,已经成为受害者的将会继续作为受害者而存在下去,尚未成为受害者的则会不断地加入进来。而在污染这一越来越沉重的“变量”的影响下,“三农问题”将变成越来越难解的“中国结”。

但是,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们,直接释放着污染的“经济精英”和基本上坐视着污染蔓延的“文化精英”们,以及所有从污染中获取了“超额利润”的人们必须有所觉悟: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抑或“发展”的绝大部分代价,不可能总是由最无力承担的小农们来承担。而施加于小农的污染这一无声的暴力也是会“反弹”回来的——现实正在不断地提供着这方面的案例。

标签:;  ;  ;  ;  ;  ;  ;  ;  

谁是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论环境污染背景下的“三农”_环境污染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