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文艺稿酬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稿酬论文,文艺论文,制度论文,十七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巨变,报纸、杂志、书局、出版社、演剧场等文化传播机构的逐渐科层化和国有化,作为现代文艺生产环节之一的稿酬制度,无论是在形态、性质、功能,还是在分配方式和数量等方面都发生了与解放前大不相同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直接影响着作家的生存状况和创作条件、独立思考和独立人格,而且间接地影响着新中国文艺创作和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因此,我们认为考察建国后17年当中稿酬制度的变迁,不仅对研究中国当代文学有益,而且对研究建国后国家文化体制的演变,以及知识分子的生活思想史也都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1950年9月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其中规定新中国计算稿费的基本原则是:“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社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不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依据这个原则,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于同年11月制定并颁布了《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具有全国性质的国营出版社稿酬管理办法草案。其主要办法分为两种,作家可以任选其一。一是定期报酬,具体内容是:书稿以两年为期限,“两年内不论印数若干,付稿费一次,两年期满续印时再付稿费一次(以下类推)。如期满不再续印,期满前一个月内重版者,其印数按当时办法补付报酬”。一是定量报酬,具体内容是:按照印行数量计算稿费,书稿类别不同,印行的数量范围也不同,其中“文艺创作书稿,每印行3万至5万册,致酬一次”。两种办法,不论哪一种,在续订新的出版合同时,都实行稿酬递减制度。由于建国之初,国民经济尚未全部恢复,通货膨胀严重,因此当时的稿费“以人民银行折实储蓄单位(指货币报酬按照人民银行的牌价所折成的实物单位)为支付单位”。“书稿基本报酬定为每千字8个单位。”最高可以增加至每千字16个折储单位。诗歌则以每20行为一千字计算。
这部草案基本上是仿照苏联的稿酬制度制定的。苏联当时稿酬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一般文艺书籍的稿酬由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两部分组成,印数稿酬随着发行量的增加而按比例递减。稿酬的多少,“大都是按作品的品质、字数和销路三方面而决定的。平均每一印张(合打印纸二十四、五面)为四千卢布(以一万五千本计算)。第二版(即第二个一万五千本)以百分之六十计算,即二千四百卢布;第三版以百分之五十计算,即二千卢布;第四版及以后各版均以百分之四十计算,即一千六百卢布”。对于剧本、诗歌、电影则实行另外的计算办法。具体内容是:“剧本编成,由国家接受后,即付以二万五千至三万卢布的稿费。演出时,另有上演税。以一部四幕剧论,是按戏院总收入百分之六抽取版税的。苏联有七百家大戏院,那版税当然是很可观的。导演的人有排演费——除薪金之外。电影剧本经接受后,即付以六万卢布的稿费。拍成后,按COPY计算,其版税率亦为百分之六。”①“诗以行计算,每行七个到二十个卢布。”②
两者相比,可以看出,中国和苏联当时实行的都是定级、定额、递减稿费制度。所不同的是苏联的稿酬制度能够根据不同文艺形态,制定不同的稿酬制度,因而显得较为完善,也较能体现作家的创作价值,以及国家对文艺创作规律的尊重。其次,苏联的稿酬已经实现了货币化,而中国则还处在以实物分配为主的阶段。再次,相比于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的新中国,苏联作家的稿酬要优厚得多。
由于建国之初,中国对私营及非官僚资本经营的书店、出版社采取了慎重保留和缓慢改造的政策,这就使得建国初期的中国出版业呈现出了一种以国营为主,国营和私营并存,国营和私营既合营又竞争的局面。因此,建国之初的稿费制度多少有点“各自为政”的过渡性质。如从解放后到1951年并入人民出版社之前,三联书店实行的是“著作权授予”即“抽版税”的办法,具体内容是:1.以字数与印数为计算的标准;2.报酬的数额,依稿件件质及其读者范围的大小而分为下列三种:甲种,每千字千册付4个折实单位;乙种,每千字千册计6个折实单位;丙种,每千字千册付8个折实单位。而天津一家私营知识出版社则实行的是“卖版权”的办法,即出版社以每千字8至15个折实单位为计算标准,一次性买断著作者版权的办法。③
尽管建国之初的稿费标准如此参差不齐,但其发展的主导趋势已日趋明朗。这就是来自解放区的,已经逐渐掌握全国报刊书籍出版发行领导权的新华书店所确立的稿费制度将成为新中国今后稿费制度发展的样板。
1950年,根据国营出版事业统一分工与专业化的方针,出版总署将新华书店一分为三,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政治书籍出版社——人民出版社,继续沿用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制定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只是将名称改为《人民出版社书稿报酬暂行办法》。由于当时的人民出版社负有指导地方(大区)人民出版社的责任,向大区人民出版社提供规章制度,包括稿酬办法,因而,把《暂行办法》推向全国。此后,人民出版社曾多次修订稿酬办法,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取消了“定期稿酬”,保留了定额稿酬制度,将折实单位改为人民币,实现了稿酬分配的货币化。
以1956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制定的《人民文学出版社稿酬暂行办法》相比于1950年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制定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可以看出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特别是中央提出“双百方针”之后,我国的稿酬制度发生了如下一些变化:
首先是对额定印数递减标准做了比较大的调整,规定只有当著作印数超过6个定额时,稿费才进行递减支付,如果没有超过六个印数定额,而是超出了第一个额定印数,则“每超出一个额定印数时,即支付一次稿费”。这就意味着在6个定额以内,作家的作品发行量越大,他所获得的基本稿酬也就越高。显然,这样的调整有利于调动作家的积极性,激励和繁荣文学创作和研究。其次,著作稿费高于翻译稿费。新华版的稿酬办法未对著作和翻译书稿做明确分别,只是笼统地将其统称为著译。人文版的稿酬办法则明确将著作稿费分为18元、15元、12元、10元4个等级,翻译稿费分为13元、11元、9元、7元4个等级,也就是著作要比翻译大概平均高出30%左右。另外还规定当翻译作品印数超过两个印数时,就实行递减支付。对此,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解释是翻译所花费的劳动与时间及本身应具备的生活体验等要不及著作,翻译作品的价值虽然与译文质量有关,但主要决定于原著本身的价值。因此,著作稿费理应比翻译稿费高些。这样的解释自然有一定的道理,有利于遏制粗制滥造译风的蔓延,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翻译家的积极性,在实行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少批评。再次,新增一次性稿酬支付办法。所谓一次性稿酬是指不按照定额、印数,一次性支付给编著者稿酬。它主要适用于报刊文章的编选,现代作品的编辑,中国古典作品的标点、校订、编选,翻译作品的校订、修改,一般书籍的审读等五种情况。其中,为配合政治任务及学习需要,编选的作品,最高可以支付给著作人每千字25元,最低的审读费则只有4角钱。
稿费的大幅度提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作家的生活条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得1956年提出的“作家专业化”(也就是职业化,即不拿国家工资,完全靠稿费生活)的口号成为可能。以作家刘绍棠为例,在他1956年成为专业作家时,他已经出版了4本书。这4本书的稿酬分别是:“短篇小说集《青枝绿叶》,4万字,每1000字15元稿酬,印了6.3万册,三个定额,每1000字45元,收入1800元左右。短篇小说集《三楂村的歌声》,6万多字,每1000字15元稿酬,印了4万多册,两个定额,每1000字30元,收入2000元左右。中篇小说《运河的桨声》,10.4万字,每1000字18元,印了6.8万册,三个定额,每1000字54元,收入5000多元。1955年出版中篇小说《夏天》,11万字,每1000字18元,印了10万册,四个定额,每1000字72元,收入8000元左右。”光是这4本书,刘绍棠的收入就达到18000元左右,而且不用交税。如果存入银行,按照年利率11%计算,每年可以净得利息2000元左右,平均每月收入160元,相当于一个12级干部的工资。这么丰厚的收入,不仅使刘绍棠能借此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居所,甚至让他幻想花上5000元在出生地盖一座四合院,过肖罗霍夫式的田园生活,即使10年不发表作品,只靠利息也可以使全家丰衣足食。④
相比于建国初期,50年代中期的稿费制度的确合理了许多,但由于作家资格、名望和地位,作品是否符合主流意识形态,以及出版社级别之间的差异,在具体制定和执行稿费制度的时候必然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不满、批评和反思,集中表现在1957年的整风运动当中。
对建国以来的稿酬制度的批评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是稿费定额制度过于主观化。作家陈白尘认为,稿费定额制度存在“伸缩性”,作家作品不同,定额数量就不同,同样是每千字十元,“你的作品印一万册是每千字十元,我的作品也许是印五万册才每千字十元”⑤。也就是说对于印数定额,在硬性规定的印数定额之外,还有一个主观可以掌握的标准。以人文版稿费暂行办法为例,它就明确规定:“著作方面,大致掌握每年能印行两个至三个定额为标准,翻译方面,每年能印一个至两个定额为标准。”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利用定额标准调控作家收入,确保书价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以维护读者的利益;坏处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出版和发行的脱钩,给文艺宗派活动创造了机会,使党员作家和非党员作家、老作家和青年作家不能获得均等的出版机会,收入不能处于一个较为合理的平衡状态。
其次是稿费的分类定级制度不合理,尤其是著作高于翻译稿费的制度不合理。叶以群认为:“笼统地规定创作高于编写,编写高于翻译,不从具体的书及编译者所花费的劳动来考虑,就难以做到合理。”翻译家傅雷也认为:“现在稿费递减率要改变,创作稿费到七版时稿酬打八折,翻译第三版时打七折,这对花费过多劳动的人是不公平的。”⑥ 其实,认为翻译所花费劳动与时间及本身应具备的生活体验等不及著作,是一种误解。虽然翻译是建立在他人工作的基础之上的,但它也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因此,笼统地认为翻译不如创作的看法是不对的,特别是将赶任务的文艺作品和优秀的外国名著翻译等量齐观的时候,尤为不妥。
再次是对建国后与稿费制度密切相关的出版体制的批评。由于建国后实行的是稿费定额制度,稿费的多少直接与书稿的销售量相挂钩,如果书稿销售量低,则书稿再版的时间就长,印数就少,稿费也就会少;反之,则书稿再版就快,印数就多,稿费也就会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谁掌握着书稿的发行权,谁就控制着作家稿费收入的增长比例。在解放以前,大部分出版社实行的都是出版发行一体化的体制,如商务印书馆,不仅有自己的编译所、印刷所,而且有自己的发行所,各书印数全由编辑部说了算。而建国后的情况则恰好相反,它实行的是出版和发行分离的制度。出版由出版社自行管理,发行则由新华书店垄断。结果是使得出版社不能直接面对读者,了解市场需求,而不得不依靠新华书店提供的间接信息。为此,当时有很多作家和资深编辑、出版家,建议国家将发行权部分地、逐步地交还给出版社,以使出版社提高工作效率,更加贴近读者,对出版计划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安排。甚至还有一部分人提出了恢复私人出版社,允许作家自己组织出版社,以配合作家的职业化等主张,但这一切都随着“反右”运动的开展化为乌有。
经过“反右”之后,1958年中国社会开始急剧地向“左”转。这使得中国的稿酬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
首先是对稿费的性质和功能进行重新界定。受“大跃进”中共产主义劳动竞赛和农村公社供给制分配制度的影响,不少作家认为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作家的生活和待遇不应该与劳动人民有所悬殊。作家享受高稿酬待遇,不但不会鼓励作家创造出好的作品,相反会使自己脱离群众、脱离生活、脱离时代,助长自己资产阶级的名利观念,使自己的生活和思想都变得像资产阶级一样腐化和堕落。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中国,作家从事创作,不应该是为了“多拿钞票”,而应该是为了“给子孙万代造福”;不应该是为了个人的“养家糊口”,而应该是“本着对人民事业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热情来进行创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他们认为不应再将稿费看作是作家赖以维持生活的收入,而应将其看作是对作家创造性劳动的一种奖励。⑦
其次是进行稿费制度改革,降低稿费。1958年7月14日文化部颁布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决定取消“定额印数”计酬办法,而改用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相结合的计酬办法,即所谓的千字千册法。根据这种办法,只要书稿一经出版,不论印数多少,出版社都要首先按照书稿的质量和级别一次性将基本稿酬支付给著作人,然后再加上印数稿酬。印数稿酬的计算办法是按照基本稿酬的百分比递减支付。相比于人文版的稿酬办法,文化部制定的这个稿酬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专门性但印数少的著作的稿酬,但从总体上却降低了书稿的稿酬。
此后,在1958年9月27日召开的文联主席团扩大会议上,张天翼、周立波、艾芜等作家放弃了作家职业化的追求,转而提出了减低作家稿费报酬的建议。他们的建议很快就得到了许多报纸、杂志社和作家的响应。首先是中国作家协会上海分会刊物《文艺月报》、《收获》、《萌芽》决定从9月份起,将稿酬标准降低50%,减少稿酬的等级差距。然后是文化部于10月10日发出《关于北京各报刊、出版社降低稿酬标准的通报》,规定在京的报纸、杂志的稿酬按现行标准降低一半,每千字以3至10元为度。书籍的稿酬则在同年7月14日文化部公布的社会科学和文学书籍的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著作的基本稿酬降为3至8元,翻译的基本稿酬为2至5元,最高降幅多达50%。印数稿酬改为五千册以内每千册5%;五千零一册至三万册,每千册3%,三万册以上,每千册1%,最高降幅为3%。
实践证明,将稿酬降低一半的做法,并没有因为作家思想觉悟的提高,而导致其创作水平的提高,相反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不少困难,影响了文艺创作和研究的正常开展。为此,文化部不得不在1959年10月决定改变降低一半稿酬的办法,继续实行1958年7月14日颁布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的稿酬办法。
进入60年代以后,除了1962年因为国家对整个社会政策做出调整,文艺环境有短暂的改善,还执行了1959年修订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以外,到1966年“文革”开始为止,这个期间稿酬制度一直处于一个急剧变化,不断反复的过程中。概括起来,其主要内容有这么几点:
首先是对建国以来的稿费制度进行猛烈的批评,要求彻底改革稿酬制度。具体内容是:建国以来的稿酬制度不符合我国“政治思想教育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的分配原则,认为这种制度“实质上同资本主义国家的版税制没有什么原则区别,即把作品当成作者的私有财产”。认为稿费只是一种对作家生活进行补助和鼓励其进行创作的次要因素。因此建议废除印数稿酬,只按字数付一次稿费,以后重印,不再付酬。
其次,统一全国报社、杂志、出版社的稿酬标准。由于取消了印数稿酬,只剩下基本稿酬,这就使得将全国的稿酬统一成为可能。这也是17年期间我国第一次颁布全国统一的稿酬标准。具体内容是:在1966年以前,著作每千字最低4元,最高15元,翻译3至10元;1966年改为著作每千字最低2元,最高8元,翻译1至5元。
再次,剧本成为文艺新宠,稿费按件计算。1964年的规定是:由于剧本“只有对话,费力不小,而字数有一定限制”。因此,可以计件付酬。1966年的规定是:“剧本多系唱词对白,字数有限制,对创作剧本字数可酌量加成计算。”可见,与50年代中期小说是文艺稿酬的收入大户不同,剧本创作开始成为新的稿费收入大户。
最后,出现了稿费向实物化转变的倾向。1966年1月在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报刊图书稿酬的请示报告》中,明确规定:“不论老作者、新作者、工农群众作者,凡自动向报刊社和出版社提出不要稿酬或退回稿酬者,报刊社和出版社应该表示欢迎,不要拒绝,也可适当赠送一些书刊。”
回顾17年中国文艺稿酬制度的变迁,可以看出,作为一项文化制度,稿酬制度的变迁是随着社会政治文化形势的变化起伏不定的。当社会政治环境比较宽松的时候,稿酬制度就比较合理,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也就比较活跃,反之,就比较沉闷。虽然17年中国的稿酬制度屡经变迁反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总体上执行的是同一个稿费制度,这就是稿费的定级、定额、印数递减制度。总结这段时期的稿酬制度,大概主要有这样三点值得深思:
首先是稿酬政治化。在1958年之前,中国的稿酬还没有与知识分子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联系在一起,但是到了1958年,人们对稿酬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稿酬不再被看作是一种劳动报酬,而是看作一种对作家生活进行补助和鼓励其进行创作的次要因素,但这种次要因素却又与作家的政治道德觉悟紧密相关。作家如何看待稿酬,成了区分作家价值观、政治立场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作家享受较高的稿酬就有可能被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观念腐化,而且还会妨碍自己深入生活,同工农兵相结合;而降低稿酬则被看成是“消除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在报酬上差别悬殊的开端”⑧。可见,这时的稿酬制度已经被高度政治化了。这不仅超越了中国社会和文艺的发展阶段,也造成中国文化市场晚熟的不良后果。
其次是稿酬等级化。所谓稿酬的等级化,不仅表现在前面所提到的著作和翻译内部存在的等级,相互之间存在的等级,而且包括作家与作家之间的等级,出版社与出版社之间的等级。其中出版社与出版社之间的等级主要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区别。从新华版的书稿暂行办法开始,就明确规定“交各地新华书店(总分店、分店)出版的书稿,稿酬标准得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降低25%”。1959年10月文化部《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依然特别规定:地方出版社的“稿酬标准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本规定”。应该承认,合理拉开稿酬的差距是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作家劳动的价值,才能鼓励作家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但问题在于作家与作家的等级,在高度政治化的中国社会,很多时候不是由作家的创作水平决定的,而是由作家的政治经历、政治立场和政治身份决定的。出版社和出版社之间的等级不是只由出版社的出版理念、经营状况决定的,而是首先由政治权力进行划分的,行政等级决定了出版社的等级。
最后是稿酬在作家创作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再像解放前那么重要,它的地位和作用均下降了。与解放前相比,建国后专业作家的比例是非常低的。以华东作协为例,1954年它共有会员161人,专业创作者仅24人,只占所有会员的不到15%。⑨ 尽管1956年有部分作家以专业化相号召,专业作家人数似乎有所上升,但也只是过眼烟云,很快随着政治气候的骤变而消散。此后,随着国家对知识分子体制化力度的加大,特别是进入60年代以后,文化部不断出台政策,表示在降低稿酬的同时,要根据专业者“原来的行政级别(原来的文艺级别相应地改为行政级别),发给工资,并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按照他们的工作成绩提升级别,在福利方面也给予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而对于“少数尚未担任工作的专业翻译工作者,由国家吸收他们到翻译、研究机构或出版社从事翻译工作,或由出版社聘为特约翻译,参照现有翻译机构(如编译局)的办法,发给工资,不付稿酬。也可按照翻译的数量和质量一次付给稿酬”⑩。此外,还规定“过去有的单位,规定本单位成员稿费一部分或大部分交公,今后稿酬既已降低,这类规定可以取消。但有的专门做翻译工作的单位,稿费一向交该单位领导统一处理的,也可以仍照原来的规定办理”(11)。从中可以看出,中国作家的稿费其实很早就存在着二次分配的现象,作家并不能完全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稿费。因为在政策的制定者看来,拿着国家工资的单位作家所从事的著译工作的条件大多是由国家提供的,稿费只是工资以外的额外收入。这就使得一降再降的稿费越发地不可能成为作家主要的生活来源之一。不仅如此,由于作家被不断地吸收进国家的各级各类政治文化机构,享受与国家工作人员一样的待遇,使得作家在进行创作的时候,更多地顾及和满足国家和社会政治发展形势而不是表现自我思考和自我意志的需求,典型的如政治表态性文章和所谓的“赶任务”作品的出现。同时,过多的社会事务工作如频繁地参加政治运动和政治学习、开会等,也耗费了作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不能有一个比较从容的创作心态和创作环境,创作也因为不能得到长期有效的磨炼而日渐萎缩。这些都使得17年时期作家利用现代报纸、杂志、出版社等现代文化传播机构来保持相对独立的可能性大大减弱了。
注释:
①郑振铎:《记苏联作家协会》,《文艺报》1949年第7期。
②萧三:《略谈苏联苏维埃作家联盟近况》,《文艺报》第1卷第3期。
③参见王仿子《“1958年前我国实行版税制”辨正》,《中国出版》1992年第11期。
④参见刘绍棠《往事不堪回首(节录)》,牛汉、邓九平主编《荆棘路——记忆中的反右派运动》,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325页。
⑤陈白尘:《稿酬、出版、发行——给文汇报记者的一封信》,《文汇报》1957年5月4日。
⑥《出版界当前的一些问题》,《文汇报》,1957年2月18日。
⑦陈骢:《拥护降低稿酬标准的倡议》,《文艺报》1958年第19期。
⑧评论员文章:《怎样看待稿费》,《人民日报》1958年10月5日。
⑨《华东作家协会一九五四年工作计划要点》,《文艺月报》1954年第4期。
⑩《196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组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请示报告》,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11)《1966年1月3日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报刊图书稿酬的请示报告》,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