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之可行性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之可行性

胡雅宁[1]2000年在《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之可行性》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在于它能通过市场的供求状况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使资源配置最优化。但是,各分散的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构造市场经济动力的同时,也必然造成经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和个人收入的两极分化。而这些效率缺陷和分配缺陷恰恰是市场经济本身所无法弥补和克服的。它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其中税收就是国家掌握的重要的经济杠杆。 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般有两种作用机理,即“内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政策,这两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累进的所得税制来实现的,所得税是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天然相融的。因此,借鉴国际税制改革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及成功经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国民收入的增长,确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当然,这种税制模式的转换并不是骤然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必须把税制模式看成一个动态的概念,并把它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考察,将其分为近期模式、中期模式和远期模式,把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作为一个远期目标,并为目标模式的实现积极准备和创造条件。

狄国伟[2]2007年在《我国税制结构评价及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制结构优化是指通过对构成税制的要素进行改革、完善,最终塑造一个较为理想的税制格局。税制结构优化能更有效地发挥税收功能,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关于税制结构优化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最优税收理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最适课税理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和财政交换理论(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判断税制结构是否优化的原则有财政、公平和效率三个方面的原则。我国税制结构经历了四次大的调整和优化,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税制结构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有:商品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主体税种结构失衡;商品税内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消费税比重过小;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个人所得税比重过小;增值税需要转型等问题。在宏观环境上,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税制同其赖以依存的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摩擦和现行税制已落后于市场化进程不断提高的要求;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对现行税制带来冲击;巨大收入差距也挑战现行税制等。这些都说明现行税制已同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不相适应,说明对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进行优化已经势在必行。在我国目前税制结构所面临问题的前提下,在相关优化理论的指导下,参考国际税制结构优化规律,在充分考虑财政、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我国的税制结构优化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以实现增值税的转型;2、应逐步停止对非日常生活消费品如酒精,汽车轮胎和普通消费品如普通护肤护发品征税,而利用消费税限制一些超前的消费和不利于环保的行为;3、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个人所得税;并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环保税、财产税与赠予税;4、对税种结构、税率高低进行调整,明确加强征管和税制结构优化的关系,为了保障税制结构优化目标的实现,还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以保障税制结构优化的有效实施;5、总体上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方向应构建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税种的双型税制结构。

蒋励佳[3]2013年在《当下中国税负公平论衡》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结构转轨的历史进程,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是,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也在不断累积,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使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并由此日愈引发公众对社会公平问题的高度关注。2009年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多年位居榜首的法国。这一信息对国内正累积发酵的对社会不公的不满情绪不啻火上浇油,但学界却对此排行臧否不一。那么,究竟应如何评价福布斯税负痛苦排行榜对中国税负水平的判断?中国税负水平是否真正处于这样的高位?应如何衡量税负公平度?如何评价当下中国的税负公平状况?又应如何促进中国的税负公平?这些对理论与现实的追问不容回避。回应与破解这些问题,正是本研究的宗旨与价值所在。国内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税负公平概念、判断标准、原则等方面内容,且主要从经济学意义上论及税负公平,描述性研究较多,对现实关照不足,形成长于经济效率分析,短于权利义务的研究现状,限制了税负公平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因此,本文主要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系统地研究税负公平状况、实现条件与实现过程,不仅有利于税收征管的改善、提升政府合法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可以丰富和发展税负公平和税收善治理论,为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有益参考。本文首先从财政汲取和支出两方面讨论税负公平概念,将税负公平界定为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以及获得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水平相匹配。这个定义不是局限于从财政资源的汲取范围讨论税负公平,而是拓展至财政支出的数量与质量对税负公平进行考察,凸显国家税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应关系,以丰富税负公平的概念内涵。其次,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在规范性的善治理论范畴重新探讨税负公平的标准和原则,构建国家治理与善治视阈下体现税负公平导向、涵盖税负公平原则的税收合法性、公共性和可持续性三维分析框架:(1)税收合法性维度,包括税收法定、税收民主和税收法治因素;(2)税收公共性维度,包括公共收入与支出的科学性与透明性、税收管理公共性因素;(3)税收可持续性维度,包括体现公平的税制结构、税权划分的规范性与绿色税收体系因素。这一分析框架试图融合税负公平研究中关注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代际公平等多重内涵,既强调税负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合理分配,又要求国家征收的税收总量与国家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总体福利相对称,从而通过促进税负公平,推动经济、社会与国民福祉的同步协调增长。第三,综合采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运用所构建的税负公平的三维分析框架对当下中国税负公平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虽然中国宏观税负不高,但由于各种非税收入占政府财政收入比重较大,导致非税负担偏高,并且税负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地区间、产业间、所有制间、社会阶层间和代际间税负分配不均,再加上政府民生支出的缺位与滞后,造成中国税收负担严重不公,民众“税负痛苦指数”不断攀升。第二,税收合法性、公共性与可持续性不足是造成中国税负不公的主要原因。(1)由于税收法定与税收民主的缺失、税收制度供给不均衡、税收理念的滞后造成中国税收合法性不足;(2)由于公共服务投入与税收增长的不同步以及税收管理公共性的滞后,造成中国税收公共性不彰;(3)由于税制结构的失衡、税收竞争异化导致税收利维坦的快速扩张、忽视税收代际公平,造成中国税收可持续性不足。第三,民众实际缴纳的税收与所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匹配是造成中国民众税负痛苦的最主要原因。民众的税负痛苦与税负公平感不仅仅指向政府收入口径的问题或者单纯衡量税负水平的高低,更大程度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感受,即实际缴纳的税收与期望所得(所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匹配程度。因而,衡量税负痛苦根本性问题不是税负的高低本身,而是责权利的一致性和成本与受益的对称性。第四,增强税收合法性、公共性和可持续性是促进中国税负公平的必由之路。在总结促进税负公平所应当共同遵循和恪守的共通性原理与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促进中国税负公平的理论构想与对策。(1)建立政府与公民间相互承认的税收,强调税收治理的理性、公平、有效等原初价值和基础性意义,在积极促进合作性税收信任合作关系与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耦合,从而增强税收的合法性;(2)优化税收治理的运作场域,通过搭建税收善治的机制与平台,推动税收合作治理的发展,建立税收信用制度,并通过增强公共收入与开支的科学性与透明度,提升税收的公共性;(3)改善税制结构,保持适度张力的秩序建构,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合理划分税权,构建绿色税收体系,促进税负代际公平,以实现税收的可持续性。本文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研究视角上的创新,从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多角度审视税负公平问题,努力拓宽税负公平研究视野,强调从国家征税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来分析税负公平,尝试在更深层次系统探讨和解释中国税负不公的问题,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借鉴。其次是内容上的创新,构建了中国税负公平的三维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不仅拓展了税负公平研究的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深化国家税收治理的研究。第三是若干新颖的研究发现与研究观点:认为税收理念滞后是造成征纳双方税收不遵从的深层原因;运用相互承认政治的理论对税收合法性进行分析,指出税收合法性蕴涵着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归纳了税收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性结构。税负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局限于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还必须拓展至政府财政收入的公平支出,与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国民福祉的增长结合起来。要促进税负公平,国家财税治理机制必须有效运行。只有在建立民生财政、预算国家、服务型政府基础上的财税善治才能使税负公平从理论走向现实。

陶奕[4]2008年在《个人所得税占中美税收比重差异的行政学分析》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作为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生产关系的总和及经济基础的范畴。政府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依法进行征收和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是一种生产方式,它应当而且可以充分继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在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等领域的一切合理因素,同时扬弃其中不合理的因素。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从经济学层面看,通过直接调节需求,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对平衡;从经济学和政治学交叉的层面看,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在不同程度上实现“劫富济贫”,从而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从政治学、行政学层面看,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制的第一大税种,奠定了资本主义民主、以及选民对政府加强监督的经济基础。因此,个人所得税在税种结构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法制化;提高个人所得税的使用效益,理应被视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理因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予以继承和发展。本文从横向上对中美税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比重差异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在中美税收结构中的地位、形成原因及其发展的一般趋势,并从中远期两种视角分析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又从纵向上对两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一个理想的税收结构应当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符合本国国情,而不是盲目地照搬照抄西方模式,美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恰恰有助于我国在改革过程中避免再去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而应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分步骤地、渐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的位序,从而推动人民主权模式的发展。同时,本文从中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税款的使用两个角度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行政学分析,认为应当通过完善征管制度从而为个人所得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通过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益从而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推动人民主权模式发展方面的作用。总而言之,在提高个人所得税“数量”的同时还要保证其发展的“质量”,而这有赖于从“收”和“支”两方面入手建立起一个健康的税收循环系统。

赵声, 吴加顺[5]1999年在《试论流转税单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简要地归纳了我国目前三种主体税模式及特点;分析指出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及所得税单主体模式均缺乏现实可行性;进而着重阐述流转税单主体模式的必然性;并对完善流转税体系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李峄[6]2015年在《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形成后,完善地方税体系一直是我国财政理论界探讨的重点。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将缺失。这是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将财税体制改革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战略定位。这给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本选题的目的是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寻求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有效途径与对策。基于全面的文献调查、理论基础阐述以及相关实践进展分析,形成本选题的研究基础,并明确了五个方面主要的研究任务:理论基础研究、国内外地方税体系理论研究、国内外地方税制实践研究、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发现:一是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培育适合的地方主体税种。二是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由客观的经济发展环境、主观的宏观调控目标和地方税收征管水平三者共同决定的。三是在国家治理体系构架下进行地方税体系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地方税种之间的互补性以及地方税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对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本研究是利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得出:一是地方税收增长的深层影响因素是地方工业增加值和地方第三产业增加值。基于深层影响因素的性质,企业所得税成为省级主体税种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二是地方税收增长的中层影响因素是地方经济增长和地方居民消费能力。基于税种属性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能够成为市(县)级主体税种。三是消费税是中层影响因素,但当前的消费税不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为了宏观调控的目标,可以在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并作为省级主体税种。最终本研究选择以企业所得税和销售税为省级主体税种、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市(县)级主体税种。本研究的主要内容由六部分八章组成:本文的第一部分由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组成,为理论准备部分。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阐述了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以及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分析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地方税体系在我国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内容包括:(1)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施现状分析,并提出存在的问题;(2)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功能定位和实现机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方向。第三部分是国外经验借鉴。本研究选择了美国、日本和德国,并分别在地方税制管理体系、地方税征管体系和地方税制结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根据这三个国家的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启示:一是税权划分应该考虑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和法制化进程,还要考虑中央主导和地方分权分别在本国的适应程度。二是科学合理的设计地方税结构是核心,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三是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时,要注重税务监督和稽查。第四部分是研究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地方税体系的完善,首先要解决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较大的问题,其次才是经济调控职能和分配职能。因而本文选取了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应用ism来分析因素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因素之间的结构解释图。根据结构解释图得出影响因素的层次性,从而将可选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范围缩小。再结合税种的属性和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要求,分析后提出:选择企业所得税和开征销售税一起作为省级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作为市(县)级主体税种。第五部分是设计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本文从地方税权、地方税制结构和地方税收征管三个方面进行探索,最终得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途径。一是地方税权方面:中央税与共享税仍维持现状,全部由中央集中立法;对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主体税种进行适度分权;允许省级政府独立开征部分独具地方特色的地方税种。二是地方税制结构方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简化土地增值税等。三是在地方税收征管方面:要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机制和税收服务。第六部分是在上述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其中包括:税收法律体系、地方非税收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途径。一是税收法律方面,需要制定《税收基本法》。二是地方非税收入方面,需要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基金;同时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通过法律予以规范,使收费真正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充;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转变政府职能。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积极探索和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本研究主要创新点有:(1)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分析税权划分问题。用公共品的层次性来作为税权划分的基础,这只体现了税权划分的经济属性。而税权划分本身也是政治体制的产物,所以本文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对税权划分进行了分析。这是对税权划分本质的回归,也丰富了财政理论分析。同时这也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步性。(2)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来分析地方税征管问题。这是一个新视角,是对已有研究的扩展,为完善地方税征管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下,需要去分析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的方案。(3)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主体税种选择的问题。主体税种的选择不能仅依赖于上述原则,还应该更多的考虑其影响因素。本文用结构解释模型来分析影响因素的层次性,进而为主体税种选择指明了思路和方向。这是将系统工程理论运用于财政学的一次尝试,有助于厘清影响主体税种选择因素的层次和结构关系,为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本文存在的不足是:首先,本文重点是如何选取地方主体税种的问题,而对地方税体系改革中的其他问题探究不深入。如中央和地方职能划分问题。其次,本文采用ISM时,是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的总结,而形成最初的要素关系。若是能够加以数据分析,则更具有说服力。再次,本文基于国外地方税体系所得出的税制设计。其在我国具体实施的要求与条件能否实现,还需要实践与研究的进一步验证。最后本文最后提出的对策,只是针对局部问题,而且其在实践中的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实践检验与研究分析。论文进一步研究方向:(1)最优财产税。从最优税制理论的内容来看,只涉及最优所得税理论和最优商品税理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税的地位已经极大的提高。而且许多国家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可见对最优财产税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因而在研究最优财产税时,可以从这几个角度来研究:一是运用微观模型来研究财产税的优化路径;二是用制度变迁来研究财产税制。(2)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实际上,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之间的功能比较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定量分析。可以尝试对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从而更明确税种的功能和传导机制。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运用宏观经济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二是用价格传导机制进行微观分析。

董宏朝[7]2017年在《税制结构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互影响,国与国之间很多特征表现出趋同。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把财税体制改革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有关税制结构相关的文献综述和研究评价,通过前人的论述,总结出有关税制结构相关的理论概述,并深入分析了税制结构及其优化的概念、理论基础、判定标准和演变历程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发展趋势的分析,得出了税制结构国际趋同的结论,并深入分析了这种趋势产生的经济、政治和征管技术原因,也分析了在税制结构趋同趋势过程中的经验,如:税制结构的变动要与经济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与税收征管改革相配合,同时受政府税收政策目标的影响。通过对我国税制结构发展趋势的分析,得出我国会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可能形成以间接税为侧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同时,结合我国税制结构的实际情况可知,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个人所得税占比偏低、企业所得税占比偏高、社会保障制度有待“费改税”和财产税制度不完善。针对我国税制结构优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税制结构国际趋同的分析,提出了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基本思路。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要坚持客观、公平、效率和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实现税收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发展经济的职能为目标,以发展“双主体”税制结构作为税制结构优化的方向,并提出了完善税制结构的具体措施,同时,也提出要以税收征管的提高推进税制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本文具有两个基本创新点:一是采用全新的数据,通过对比的分析方法,在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发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得出世界税制结构呈现出趋同的结论,克服了以往学者只注重研究国际税收结构的弊端。二是在对策研究中,根据国际税收结构趋同的特征及其优化的经验,提出在新财税改革背景下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

张延秋[8]2010年在《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稳定器”。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近年来许多地方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充分说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几年连云港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远未得到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仍相当普遍,征收率一直较低,2009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组成51%来自工薪阶层,真正的高收入群体不是很多,由于利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呼声日益高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首先从个人所得税公平的基本理论及税收征管理论入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全面概述。其次,从影响个人所得税职能发挥的征税模式、主要税制要素、征纳制度等方面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陷,并详细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公平缺陷的制约因素。再次,在分析连云港市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连云港市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了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因素及原因。接着,在详细分析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四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借鉴。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实现税收公平改进连云港市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具体建议。

王婷婷[9]2014年在《课税禁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税收一直兼具天使与魔鬼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国家存续与运转不可或缺的“喂养原料”,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有力后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扶持之手”;另一方面,税收兼具魔鬼属性,历史上存在的沉重税负、劣质税制以及恣意的课税,不仅严重损害了公民基本权利,还带来了社会动荡、民不聊生、法治颓败、国家覆亡等不良后果。税收的“双刃剑”作用表明,税的征收与使用应遵循其自身规律,国家不得随时“予取予与”,否则将违背税收本质,使其从“利国利民”的方式转为“祸国殃民”的手段,最终带来国家治理能力降低和人民福祉减少的双重恶果。当国家课税权力强度达到某一阈值时,纳税人将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制衡,这就要求课税权力的行使应有“禁区”,以维系纳税人基本权与国家课税权之间的平衡。事实上,无论是古代中国的“轻徭薄赋”、“不可涸泽而渔”,还是近代西方的“无代表不纳税”、“税收法定”,都从不同程度表达了国家课税应有限度的思想。至现代社会,税收的主要功能已从维护阶级统治转向增进民众福祉,因而,有效制衡国家课税权力,实现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我国频现居民收入增速缓慢、基尼指数过高、税负痛苦过大、中小企业发展触壁等问题的背景下,合理平衡纳税人基本权利保障与国家课税权力行使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迫切。课税禁区问题正是对基于上述问题的思考,通过对税收本质、税法构造、征税实践问题的理论研讨,深入分析国民应当承受的税赋程度和国家课税权力运行的限度,进而通过强化现代税法理念、完善现行税收立法、改进税收执法程序等系统措施,将国家课税权力限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从而有效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并最终实现税收法治。整个研究遵循“提出问题-揭示本质-价值考量-问题检视-制度建构”的逻辑主线,对课税禁区的本质内涵、发展脉络、理论根基、核心价值以及我国税收立法和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通过系统论证课税禁区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别立足宪法与税法层面分析梳理国内外有关课税禁区问题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努力探寻国家课税权力运行的底线规则。最后,将课税禁区问题回归到中国语境,通过对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环境的分析与反思,阐述研究课税禁区问题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并力图从理念的确立、原则的修正、制度的建构三方面建构课税禁区的税法体系。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六章来探讨课税禁区法律问题。第一章为课税禁区的范畴界定。课税禁区的税法含义、发生机理是首先需要解答的问题。第一部分对课税禁区的理想源流进行了梳理。在古今中外的治税思想发展和税法制度演进的过程中,课税禁区思想大致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三个历史时期,在此过程中,国家课税不能侵及税本、自由权利具有“不可取消性”等思想和制度设计逐渐被世界各国所熟知和接受。第二部分是对课税禁区基本范畴的界定。通过对关于课税禁区现有研究成果的比较吸收,将课税禁区界定为国家课税不得违背税收的本质发展规律,侵入涉及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等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的区域,并分别从绝对与相对、抽象与具体,实体与程序等角度对其特征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探讨的是课税禁区的发生机理。课税禁区的存在缘于“限制的限制”基本原理,即:基于财产权社会责任的角度,国家有权以法定的税收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再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避免产生国家滥用“限制权”问题。第二章为课税禁区的理论诠释。本章是对课税禁区赖以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从社会学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角度,认为税收国家的发展应当以国家对社会的适度干预为前提,国家税收对社会缺陷的弥补不能以牺牲社会成员对其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作为代价。第二部分立足于价值学原理中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的两大价值体系,指出国家课税权力的行使必须尊重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最低需求,确保纳税人以人性尊严和人格发展为核心的基本价值不受侵犯。第三部分立足于法哲学的角度,阐释了作为权利的税收正义、作为平等的税收正义以及作为公共利益的税收正义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国家课税权力的行使应以权利、平等、公益共同打造的“体系正义”为指引,严格遵循税收正义塑造的征税规则依法合理课税。第四部分立足于经济学中税本与税源的关系,指出国家征税必须保证“税本”、涵养“税源”,秉持“税收中性”,不得涸泽而渔、过度课征,以保证税收的可持续性。第三章为课税禁区的核心价值。课税禁区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本章从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人格权与平等权等四项基本权利的关系说明课税禁区命题具有的核心价值。第一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财产权保障。课税是对纳税人财产的直接侵犯,要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就必须保障课税不形成对纳税人财产利益的绞杀,也不构成对纳税人财产的征收。第二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生存权保障。税收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增进国民福祉,因此,国家课税应当严格遵守无负税能力者不课税、最低生存权财产不课税的原则,否则,将造成对纳税人生存权利的侵犯,并背离增进国民福祉的税收基本功能。第三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人格权保障。信息隐私权是纳税人人格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要保障纳税人的人格权利,就必须确保由信息隐私组成的“人格拼图”不受课税权的破坏。第四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平等权保障。税收平等要求公平对待和平等担当,要保障纳税人的平等权利,就应坚持量能课税原则,确保纳税人之间的平等负担,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四章为课税禁区的税法构造。课税禁区理论的实现,有赖于科学合理的税法制度设计和公平有效的税收执法实践。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课税禁区与实体税收立法的关系,指出从制约税收构成要件成立的实质约束标准出发,应在课税要件当中建立课税除外规则,将不应当纳入课税范围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税基排除在外,并对课税客体的归属、税率的确立进行合理考量,以确保国家课税实体正义的实现。第二部分侧重分析课税禁区与程序税收立法的关系,认为国家课税权力的行使不仅应确保税收债务成立的实体性规则是正当的,更应确保税收债务征收与执行的程序性规则的正当性。从税收征管的程序正义出发,应当将“国家不可侵入课税禁区”的理念植入具体的程序性规则,确保税的征收与执行秉持程序底线正义。第五章为课税禁区的中国语境。课税禁区问题应回应中国经济社会的现实基础和制度建构的需要,在当代中国,对课税禁区问题的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是对课税禁区问题的政治生态分析。当前,中国政治理念正在发生从国家本位到以人为本的变革,但囿于路径依赖的影响,税法人本主义理念尚未完全确立,权力主义的根深蒂固使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尚不完备。第二部分分析了课税禁区问题在我国的经济背景。税收从本质上反映的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社会财富中的分享程度,国家财政收入与纳税人收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过多的财产减损将造成纳税人缺乏能力和动力维持生计和创造新的社会财富。在经济改革和转型过程中,国家对市场经济长期的强势干预,虽能带来经济发展的高增长和高效率,但也容易造成市场空间狭小、贫富悬殊增大等国富民弱现象。第三部分解剖了课税禁区问题在我国的文化环境。在新旧文化的交织影响下,官文化的历史遗留、宪政文化未予确立以及契约文化的缺失让我国无法建构自身的税收文化信仰,税收遵从的现状不容乐观。第四部分考察了课税禁区问题在我国的法治环境。囿于法治传统的缺失,我国税收领域存在形式法治尚未确立、实质法治尚未实现的双重问题,而这也是课税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纳税人权利难以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税收法治的实现有赖于课税权力的科学规范运行。第六章为课税禁区的体系建构。课税禁区既是税法学科的重要理论,也是税收立法和实践的思想指引,课税禁区从基本理念走向制度体系,有赖于税法理念的转型、原则的支撑和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研析了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法理念的转型。理念的缺失是我国课税权力过剩、纳税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深层原因,必须以理念为先导,实现国家本位到以人为本、税收恣意到税收谦抑,无税国家到税收国家的三重转变,为课税禁区的建构做好理念铺垫。第二部分探讨了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法原则的修正。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是税法三大基本原则,在现代税法理念下,这三项原则的内涵应当更加注重国家课税权力的制约和纳税人基本权利保护,以科学有效指导我国税收立法与实践。第三部分考察了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收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课税禁区的建构最终应落脚到制度上。在我国,无论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税制体系、税种结构还是税收征管制度都存在过度侵犯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内容,因此必须从纳税人权利的确立、税收制度的优化及课税权力的制约等方面对我国税法制度加以改造和完善,推动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障。

杨蓉[10]2008年在《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活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表现之一。税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税收法治成为证券市场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新时期治税的主旋律与基本规律。为了引导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科学的证券税法。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分析和研究我国证券税收法律制度,为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提供立法参考。本文首先对证券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一般分析,其次介绍了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再次分析了我国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最后对完善我国证券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第一部分为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一般分析。对于证券税收,介绍其定义、基本特征和功能。对于证券税收法律制度,阐述了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定义、内容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从税收调控和税收公平的角度分析了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主要分析了美国和日本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立法状况和证券税收立法的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外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为我国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参考。第三部分为我国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从立法层面分析了我国证券税收法律体系的概况和证券税收立法的具体规定。基于此种分析,参照美国和日本证券税收法律制度构建的先进经验,指出我国证券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上,将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宪法,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的指导下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对现行证券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完善我国证券税收法律体系;执法上,完善我国证券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之可行性[D]. 胡雅宁. 河北大学. 2000

[2]. 我国税制结构评价及优化研究[D]. 狄国伟. 郑州大学. 2007

[3]. 当下中国税负公平论衡[D]. 蒋励佳. 南京大学. 2013

[4]. 个人所得税占中美税收比重差异的行政学分析[D]. 陶奕. 复旦大学. 2008

[5]. 试论流转税单主体税制结构模式[J]. 赵声, 吴加顺.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6]. 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D]. 李峄. 中央财经大学. 2015

[7]. 税制结构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研究[D]. 董宏朝. 河北大学. 2017

[8]. 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D]. 张延秋. 南京理工大学. 2010

[9]. 课税禁区法律问题研究[D]. 王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10]. 证券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杨蓉. 重庆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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