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我国以民主为基础的同体监督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同体论文,监督机制论文,民主论文,我国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86(2006)03 —0104—04
民主要靠监督来保障,监督是实现民主的途径,同时监督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监督,监督机制是民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制的完善程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机制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完善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监督机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了比较系统、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主要包括:执政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人民政协监督、社团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及公民个人监督。从上述监督系统看,同体监督在监督系统中占有大多数,同体监督是指权力主体自身的监督,而我国的同体监督还没有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本文将分析其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民主为基础来完善我国同体监督机制。
一、我国现行同体监督机制的缺陷分析
(一)现行同体监督机制缺乏监督机制的本质要求
监督机制之所以具有限制和约束权力的功能,是由其内在本质决定的,监督机制只有符合其内在本质要求,其运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即要符合下列要求:监督主体的独立性;监督对象的公开性;监督关系的对等性;监督手段的强制性。从这些要求看,我国同体监督机制存在以下缺陷:
1.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我国政治监督机关一般实行双重领导制,这就使专门监督机构在实际运转中,成为当地党委政府的一个工作机关,其权力来源和经济来源都会受到监督课题的影响和制约,形成了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非常关系。
2.监督内容不公开。监督机制的本质要求监督对象具有公开性,即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将国家机关的政治事务和施政活动公布于众,使之广泛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之下。如果决策与施政不公开,广大人民不能及时了解真情,那么选举就失去了基础,监督就失去了前提,罢免就失去了依据,监督机制就会形同虚设。
3.监督权严重失衡。从目前我国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系统的内部运行来看,自上而下的监督强,自下而上的监督比较弱。这样,监督关系的不对等性使对下基本可做到无所不纠,对上则不同程度的存在虚监、失监现象,致使一些该纠正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二)选举机制不够健全
选举本身不属于监督,但它蕴含着很强的监督功能,它所形成的机制本身就有一种监督导向,但我国的选举机制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党内选举和人大代表选举机制方面。
1.党内选举机制。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由党员或党员代表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然而在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存在着几个问题:一是候选人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提出,代表对候选人缺乏了解;二是没有差额或差额过少,代表的选择余地小;三是缺乏竞争,形不成优胜劣汰机制。此外,党代表不能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力,在党代会上所起的作用有限。
2.人大代表选举机制。人大代表的职责是参政议政,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所以参政议政能力应是推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标准。但很多地方把人大代表看作是一种荣誉,把一些“劳模”、“先进工作者”或某方面有些名气的人选为人大代表,而不考虑它们是否有参政议政能力。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制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候选人的提名缺乏公开性;二是对候选人介绍不够,选民对候选人不了解;三是选举缺乏竞争。
(三)实施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体制设置不合理。从党内领导体制来看,它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党委会、常委会这三个层次组成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三个层次的正常关系应该是党的代表大会领导党委会,党委会领导常委会。其中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中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然而目前党的代表大会对由它产生的党委会的监督基本上流于形式。从人大监督来看,人大无法有效监督“一府两院”,更无权监督其同级党委。
2.监督实施滞后。从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来看,监督主体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上,偏重于追监性的事后监督。一旦问题发生了,对社会已产生危害和不良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已造成损失,才进行查处和惩罚,忽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使监督工作陷入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
3.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素质有待提高。在同体监督机制中,其中的工作人员既是监督主体又是监督客体。从监督主体来看,提高监督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的素质。由于有一些专职和普通监督人员思想政治觉悟不高,不注意坚持原则,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影响了监督效能。从监督客体来看,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我国现行同体监督机制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
受诸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我国现行同体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一)政治体制的限制
邓小平指出,我国现行政治体制诸多弊端的集中表现或“总病根”是权力过度集中,即“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变成了个人领导。”这里,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明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结构性矛盾。这个矛盾形成了制度性缺陷,带来严重弊端,酿成一系列恶果。权力过分集中使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是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政治根源。
(二)经济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完整形态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同在跨越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主义,前者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成果”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后者是建立在“享用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成果”① 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我国的情况属于后者, 我国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条件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由于经济落后,人们征服自然能力低,缺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闲暇时间,这也是我国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的原因。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从事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这个前提和基础,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便无从谈起。因此,无产阶级要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首先必须创造新社会的物质条件,任何强大的思想或意志力量都不能使他们摆脱这个命运。”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物质需求处于各种需求的基础层次,因而只有物质生产发展了,生活条件宽裕了,温饱问题解决了,人们的需求才会转向更高层次,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三)历史传统及思想的影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分野与汇流,形成了以儒家政治思想为主线的政治文化传统,在深层次上成为封建政治伦理纲常,在中国民众心理积淀成了“权威崇拜”、“清官思想”、“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这种传统政治思想表现在干部身上则是一种高高在上、唯我独尊的心理,表现在民众身上则是对政府和官员表现出顺从和恐惧,不敢提出异议。新中国成立后,历史传统和思想仍然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他们,对我国的监督机制形成一定的影响:在同体监督上表现为权力监督意识淡化,权力行使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异体监督上,表现为民众监督意识不强,缺乏主动性。
三、以民主为基础建构我国同体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把监督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是克服同体监督局限性的基本途径。若使同体监督达到最大效应,最好路径就是推广参与式民主。列宁十分重视民主问题,认为民主问题是关系到无产阶级事业成败的大问题。他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 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他就不可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他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② 民主的制度是充分实现监督功效的保障。民主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制度安排。从列宁对民主的论述来看,民主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就是选举、公开和监督。而这三项制度中,如果没有前两项,就不存在真正的民主监督。所以,要完善我国的同体监督机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建构这一机制。
(一)民主是监督的重要条件和可靠保障
监督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民主。通过民主委托权力、控制权力、收回权力,才使监督得以存在。监督的有效性有赖于民主政治的水平。没有高度的民主,同体监督中的监督主体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健全的民主机制和浓厚的民主氛围,可以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个人意见有了表达的机会和可能,那么组织的决定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在这种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交流与互动过程当中,个人有了心情舒畅,组织有了政令畅通,宽松的民主环境、团结的政治局面和有序的工作作风也就形成了。民主环境是政治生活健康有序开展的有力保证,如果没有这种民主环境,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监督对象会打击报复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民主监督将会因为失去民主基础而衰竭。
(二)监督是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是民主的体现
在现代民主社会,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民主,一种民主的权利。同体监督机制是我国民主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民主监督制度是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禁止任何超越、破坏制度的行为。它明确规定了权力主体的行为规范并制裁各种违反制度的行为。它为监督主体提供衡量监督对象行为的客观标准,依据制度,监督主体可以对监督对象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并据此采取制裁措施,从而保证了监督制裁的客观、科学,同时,对监督对象来说,制度还具有教育作用,因为制度提供了评判是非的标准,使监督对象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从而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三)以民主为基础的监督有其特殊的优势
一是具有平等性,即所有的行使权力的人在监督体系中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游离于监督之外的特殊权力行使者。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实践中首次实现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制约的设想。这是民主监督状态下才能有的局面。二是具有广泛性,即参与监督的主体极其广泛,既有普通党员群众的监督,也有各级组织之间的监督,还有专职监督部门的监督等。三是具有厚实的合法性。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指党员群众的心理认同。党内的权利主体是广大党员,但党员不可能每个人去直接从事党内的事务管理,更不可能每个人在权力系统内活动,只能由少数党员去从事党内的权力运作活动,那么,这少数人是否反映了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就需要监督。监督的权力来源于党员的权利,来源于党员的认可,这是党内民主监督的合法性来源。有了这一点,监督才能得到最广大党员的支持,监督才有必要成为多数人的事。如果监督的权力来自上级,那仅仅是传统的合法性,其外在的表现形态并不一定是民主监督。
四、以民主为基础改革我国同体监督机制
民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体监督机制的完善程度是我国民主机制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是由监督机制的内在本质要求决定的:监督主体的独立性;监督对象的公开性;监督关系的对等性;监督手段的强制性。要实现我国同体监督机制真正建立在民主基础上,必须按其内在本质要求进行改革。
(一)改革监察机构的体制
改革监察机构的体制,包括改革党内监察机构的体制和改革行政监察机构的体制。
关于党内监察机构的体制,重点是实现党内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的转变。关于这一点列宁曾做出有益的探索,列宁设计的党的监督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各级权力机关,党的委员会是党的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监察委员会是党的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关,党委会与监委会权力平行,各负其责。共同对代表大会负责,由此形成了既高度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党内监督体制。我们应意识到列宁的设想对我国党政监察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即应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变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体制。在垂直领导体制下,党的各级监察机关不再归属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而有其独立的组织系统,这样监察机关就能独立行使监察权,避免其他权力的干扰,充分发挥检察功效。另外,应逐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政党问责机制。
关于行政监察机制,应实现以下三个转变:一是变软性监督为硬性监督,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应当是硬性监督。为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二是变偏重于内部监督为全方位监督;三是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
(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实行党内选举可以实现有效的党内同体监督。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在制度上要有所创新,在具体操作上要不断细化和规范,具体说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一是依据民意确定候选人的原则,扩大民主推荐范围。候选人名单应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考虑对民主推荐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二是采取上级党委提名、党代会代表联合提名以及党员个人自荐竞选提名等多种提名形式,建立组织提名与党员或代表提名相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提名制度。明确规定党员或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不论通过何种方式提出候选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团和同级党委提出,并经过考察和资格确认后,才能确认为候选人。
第二,建立健全候选人介绍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方法。党组织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时,除本人简历以外,应包括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建立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制度,候选人可以自我介绍,也可以发表演说,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质疑作出说明和回答。这样,有利于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助于选举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
第三,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一是适当扩大差额比例。各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可以适当扩大。党委委员、常委候选人的差额人数也可以适当增加;二是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基层党委书记和副书记都可以考虑直接进行差额选举,差额人选可以扩大到一定比例,还可以在基层进行竞选制的试点。
第四,逐步完善党代表民主选举制度。一是党章或党内选举法规可对党代表的资格认定、选举办法、权利与义务、学习培训等进行明确规定。党代表除了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外,还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二是对来自地方和基层的代表,逐步实行自下而上的党代表提名制度,党员可以自荐为候选人;三是逐步扩大党代表直接选举范围,逐步完善和推广县、市党代会代表由党员直接选举的做法;四是实行选区直接选举和罢免党代表制度,为了便于提名和罢免,党代表选区应视实际情况而划得小一些。
(三)实现党务和政务公开
从公开制度来看,公开是民主的题中之义,是监督的前提。没有公开,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监督。这里所说的公开,是指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而不仅仅指结果的公开。只有在公开的基础上,才有所谓监督。滥用职权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暗箱操作过程中。当权力运作过程处于公开化状态时,来自人民的监督就是可操作的监督,否则就是不可操作的监督。并且,党内监督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监督,其特点之一就是党员群众的广泛参与,这种参与是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因为共产党员的权利之一就是有权知道党内权力运作的全过程,而不是仅仅知道权力运作的结果。只公开最后的结果是无所谓监督的。
党务公开,就是指党的工作和活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具有或应该具有公开性,而不再具有或不应该具有秘密性。这对于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从而发挥党内同体监督的作用意义重大。
首先,党员享有知情权,是党员有效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民主监督权利的前提。现行党章规定,党员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利主要有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另外,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具有一定的监督功能。这些监督权利的行使都需要有知情权作为前提。其次,党员行使知情权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的过程。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对的,当党员享有对某项事务的知情权时,党的某个组织或领导干部就负有对有关党员提供相关情况的义务,比如开放所掌握的某些材料,讲述相关实情。
就党务公开的范围而言,党务公开大致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狭义上或在本组织内部关系上,党务公开,是指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向党员公开;二是在广义上或在外部关系上,是指党的工作和活动不仅向党员公开,而且向社会公开,对这两个层面的公开,要分别不同情况对待:有些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只向党内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的党组织内公开;有些是先向党内公开,后向社会公开;有些则同时向党内和社会公开。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公开,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和透明机制,实行政务公开,保证监督的实效性。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启动监督程序的重要环节,没有合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从制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很难真正保证监督的实效性。行政机关应建立公开监督制度,公开监督章程,公开监督行为,公开监督结果,增强监督透明度,监督者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推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五、结语
监督机制作为民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程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机制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完善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同体监督机制作为我国监督机制的一部分,其缺陷的存在有复杂的历史及现实原因,但并不能因此而阻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把监督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是克服同体监督的局限性的基本途径,而要实现我国同体监督机制真正建立在民主基础上,必须按其内在本质要求进行改革。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5AZZ00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中国特色权力监督机制”阶段成果。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中文第1版第19卷,第438页。
② 《列宁全集》[M]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版,第163页。WW周显理XX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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