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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4)01-0031-03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财产制度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规范的财产制度,就不可能有规范的市场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此已经具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相当的篇幅论及所有制问题,并对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做出了明确决定。
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经验的总结。一般来说,股份制具有如下特点:
1.股份制是财产的社会化使用。过去我们排斥股份制,认为它属于私有制的范畴、私人财富往往是个人使用,没有用于全社会的公共目的;我们提倡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认为在这种体制下资产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全社会的需要。现在来看,这种对于股份制的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国有制是对财产的社会化使用,股份制也具有同样的特点。股份制究其本质是一种资产的组合形式。在股份制下,各种来源的、各种性质的资产组合到一起,通过这些资产与劳动的结合创造出更多的物质产品,满足全社会的需要。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目的与公有制并无二致。既然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我们也就没有必要扬此抑彼。
股份制不仅是财产的社会化使用,而且具有更好的财产聚积效果。在股份制下,不仅公有财产可以用于社会化使用,而且私有财产也更多地用于这一用途。居民手中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更多的生活资料;也可以用于参资入股,通过企业经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显然,后一种用途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股份制正是为这种用途提供了一种最有效的方式。我们倡导股份制,就是希望能够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财产进行投资,扩大产品的主产。马克思对于股份制的这种作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的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2.股份制下财产的使用结果增进了社会福利。在股份制下,社会福利的增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税收,一个是就业。税收对于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足够的税收,国家的国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就无法进行,甚至连国家政权都难以稳定。股份制造就更多的企业,而企业经营过程中向国家交纳了大量的税金,我国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税收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很大程度上就得益于股份制企业的不断成长。
股份制在创造税收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因为税收和就业往往是一同产生的。东北某个市曾经算过一笔帐,国有企业平均每投资17万元才能够安置一个职工,而且只是暂时就业。随着我国商品市场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市场竞争加剧了,相当多数的国有企业效益不好,大量职工下岗,使社会就业压力很大。这种就业压力的缓解不能够再靠兴建国有企业,而只能靠其他所有制尤其是股份制企业来解决。
3.股份制实现了企业经营者的社会化。股份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的企业相比,就在于它形成了一套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实现了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具有所有权,但是并不亲自经营企业,而是雇佣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出资人组成董事会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企业经营者形成一套健全的制衡机制,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股份制企业通过这样一套制衡机制,成功地实现了企业经营者的社会化。这种企业经营者的社会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私人财产制度的一种扬弃。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已经不完全是一种私人财产,而是某种意义上的社会财产。企业经营者的社会化具有很多优点,首先,有利于提高管理的专业水平,有利于那些管理水平比较高的人来管理企业,从而取得更好的经营绩效;其次,人是有生命周期的,也许前一代财产所有者很有经营才能,而下一代就不具备这种才能了,从而造成企业经营的失败,而企业经营者实现社会化以后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
国有资本的适当调整
建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我们大力推行国家所有制,造成我国的资本结构很不合理,不仅国有资本在总资本中占的比例太大,而且就每个企业来看基本上都是清一色的国有股权。现在要建立合理的财产制度,就不能不对这一不合理的资本结构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在宏观上,应当进行国有资本的战略调整,将国有资本从某些领域退出;在微观上,应当对原有国有企业的股权状况进行调整,建立合理规范的股权结构。
1.宏观层次。
建国以后的几十年间,我们通过国家财政投资的方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国有企业,从大型的钢铁联合企业,到小餐馆、小理发店,都是国有资本的范畴。现在来看,这个战线拉得太长了。发达国家也有国有资本,但是他们的国有资本的范围比我们小得多,比重也低得多。因此,在宏现层次上我国国有资本战略调整的主要内容,就是国有资本在某些领域的退出。那么,国有资本应当从哪些领域退出呢?换句话说,国有资本的用武之地在哪里呢?对于国有资本退出的标准,学术界历来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按照企业规模标准,即“抓大放小”,小型企业的国有资本退出来,而大型企业由于对国家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应当予以保留;一种是按照企业效益标准,主张“靓女先嫁”或者“丑女先嫁”;一种是按照产业性质标准,主张国有资本应当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只保留涉及国家安全的军工领域和公共产品领域。
以上这些标准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从企业规模标准看,企业的资本性质与规模本身没有多大的联系,如果我们国有大型企业的国有资本不退出,就会阻碍民间资本的进入,同时这些大型国有企业由于迟迟不能引入新的机制也难以提高我国在这些行业的竞争力;再比如从企业效益标准看,效益好的企业容易出手,效益差的企业无人问津,最终难以处理;还有从产业性质标准看,一般竞争性领域的退出固然是没有问题,但保留公共产品领域的国有资本就值得商榷,因为有很多公共产品的生产是有利可图的,民间资本很想进入,我们不能人为地加以阻碍。
我们认为,国有资本的退出应当采用意愿标准,即国有资本应当经营那些民间资本不愿意搞的、明显要赔钱的产业,或者需要较大前期投入、民间资本想搞而搞不起来的产业。比如民航、铁路这些建设,多数需要很大的前期投入,建成之后很多还要亏本,但是这些建设对于国家很有意义,所以国有资本就要在这些领域发挥作用,而除此之外的其他领域,国有资本应当退出。按照这一标准,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应当退出,在民间资本有意愿进入的公共产品领域,国有资本也应当退出。
很多人可能会对这一标准提出质疑:为什么国家净干一些赔钱的买卖呢?国家作为全国人民利益的代表,赚钱本来就不是它的目的。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提供良好的条件,政府获得收入的主要途径应当是税收,而不是通过经营某些产业。因此政府就应当从事那些民间资本不愿意进入而社会又很需要的行业,而不是挖空心思地赚钱。
2.微观层次。
国有资本在微观层次的调整,指的是在国有企业中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籍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提高经营绩效。
我们早期认为公有股权越纯粹就越是好企业,因此建立的大多是清一色的国有独资企业,后来我们终于意识到没有必要搞独资了,也开始进行一些股份制改造,但还是存在一种误解,即国有企业一定要保持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否则就是私有化,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与此相对应,国有股权一定要达到50%以上,否则就会使企业落入他人之手。北京市190户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调查表明,国有经济成分绝对控股的有163户,占总调查户的86.2%,在已经改制的105户中,国有比重达到81%。这是一个误区,是对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僵化理解,对于企业经营绩效也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由于国有股权仍然绝对控股,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就缺乏机制改革的动力,造成“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而机制不彻底改变,企业效率也就不可能真正得到提高。非但如此,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还出现了国有大股东侵犯企业利益的事件。因此,要想真正改善国有企业的效率,就必须对国有股权进行稀释。国有股应当从企业中大量退出,国有股完全不必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已经足够了,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连相对控股都没有必要,参股即可。
财产制度的主要形式是产权制度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通过产权关系来实现的,因此,产权制度是财产制度的主要形式。那么,什么是产权,它和我们以前所说的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产权的英文是:“Property Rights”,表明它是与财产相关的一组权利,包含了使用权、决策权、让渡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但是我们在讲到产权安排或产权交易时,指的却往往是其中的某一项或几项具体的权利。因此,可以对产权和所有权的概念作如下理解:所有权是对某项资产的占有和处分的原始权利,而产权是由这种占有和处分所带来的各种衍生权利;所有权是抽象的,而产权是具体的;产权的概念,大于所有权的概念,可以认为所有权也是一种产权,但不能反过来说产权是一种所有权。产权的内容最初只包括对机器、厂房等资本品的权利,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又增加了债权、股权、无形产权(商标、专利等)等新的内容。
产权制度对于规范健康的市场经济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体现在物质和精神产品的不断丰富,体现在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体现在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上。而每个自然人本身的目的,却是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的不断提高和自身欲望的不断满足。这两个目的显然不总是统一的。那么,如何使之达到统一,即如何使个人不断满足自己需要的目的同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相一致呢?唯有依靠产权。个人经营自己拥有的经济资源,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由个人来占有和支配,个人才会有动力去经营。只要我们承认经济人的假设,就必须承认产权的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要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有活力,要想使我国经济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建立起规范的产权制度。现在,我国的产权制度虽然已经存在,但是仍然很不规范,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必须加以改进。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我国要建立的产权制度应当满足四个要求:
1.归属清晰。所谓归属清晰,是指某项产权究竟归属于某个自然人或者某个法人,应当是非常清晰的。我们认为归属清晰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产权的细化,哪一项产权、多大数额或份额,应当分得很清楚;另一个是人格化,即细化后的产权应当归属于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是非常明确的。
按照这一标准,我国相当多的企业的产权归属实际是不清晰的。像联想,四通这样的企业,干了好多年,发展也很成功,但就是不知道企业是谁的。家族企业看似产权归属清晰,但其中有很多也不清晰,因为它的产权仅仅是归属于某个家族,而没有细化到每个家族的成员身上,也就是说没有实现产权的人格化。这些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因此必须尽早下手,将企业的产权归属搞清晰了。
2.权责明确。所谓权责明确,是指某项产权拥有何种权利,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应当是非常明确的。通过权责明确,不仅明确了当事人所享有的各种利益,而且明确了当事人的责任,使他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他知道超越自己产权权利范围所应承担的后果或代价。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责权利关系的统一,反映到产权关系中就是产权关系的明晰,既要保障合法产权的实现,又有对超出其范围的产权行为加以约束。
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的很大问题是权责不明确。如国有企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但全体人民不可能共同行使所有权;国务院代表人民来行使所有权,但也不能亲自来行使,而是把它委托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国家、国资委、企业经营者,虽然它们之间的权利划分大致是明确的,但责任划分还是不够明确。如:谁来监督国资委?如何评价国资委的工作?这些问题现在还没有解决。因此,虽然国资委的建立使国有企业的权责问题得以改善,但离真正的权责明确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
3.保护严格。人们以前存在某种偏见,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废除财产制度,因此法律对于产权尤其是私人产权是缺乏保护的,非但缺乏保护,甚至是带有明显的排斥。贪了国有企业的钱,可以定贪污罪,贪了民营企业的钱,却只能定侵占罪,量刑就要轻得多。这说明我国在通过法律保护产权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还很不够。如果法律对于私有产权不能够给予充分的保护,就很容易使之招致各种侵害。这对于经济发展显然是极为不利的。
现在人们已经越来越重视到这个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要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收入,现在还在酝酿一部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法律《物权法》,说明了对于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得到了全社会的共识,保护力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化。但是,仅仅通过一部专有法律是无法承担起保护私有产权和私有财产的重任的,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通过国家宪法来进行。
4.流转顺畅。产权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可交易性。产权的拥有者可以进入市场,按照市场的规则进行产权的交易,从而形成了产权的流转。产权流转无疑会改变经济资源的配置状况,而这种状况无疑又会影响到资源利用效率。产权的合理安排和合理流转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如正常的市场秩序中,企业间的重组,兼并等行为会使资本流向边际效益较高的部门,提高其整体的生产效率。实践证明,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对生产要素的一次性配置,以及产权关系的一次性安排,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因此,产权必须具有流动性,产权顺畅流转是寻求产权关系的最佳组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迫切需要提高流动性。国有企业需要从某些行业和部门退出,只有靠国有产权的流转才能实现。但是现在国有产权在流动中存在诸多障碍。首先是观念障碍,有的人认为国有产权的流转就是国有产权的流失,因此反对国有产权的流转。其次是市场的障碍,我国的资本市场很不发达,产权的交易和重组往往需要一对一的谈判,成本高、摩擦大;此外也缺乏产权界定、产权评估的一系列标准、依据、手段等,阻碍了国有企业产权的交易。再次是由于部门利益,企业主管部门往往并不真正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上,而是站在本部门利益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这样就给产权流转制造了很多的人为障碍。我们要想增强国有产权的流动性,就必须首先解决这些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旧的体制下,公有制经济缺乏动力机制,经营者对于企业赢利的关注度不够,来自党政机关的行政干预过大,因此活力不足。在改革中发展起来的非公有制经济活力比较足,但是发展历史短,经营水平与规模多数不高、不大,亟待注入新的投资。因此,要想使我国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相对应的,就是混合产权。所谓混合产权,是说这种产权结构既不是单纯的公有产权,也不是单纯的私有产权,而是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紧密结合融为一体。混合产权并不是说产权本身含混不清,事实上在混合产权关系中产权归属、权责等是非常清晰的,所谓混合只是彼此组合在一起形成合力。混合产权可以充分调动各个投资主体的积极性,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资源,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
我国新的财产制度的构建已经进入了实践阶段。尽管在这一过程中可能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于深入研究和加以解决,但我们相信新的财产制度最终会得以确立,通过新的财产制度的构建,必然夯实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