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丧偶妇女的家庭责任:对中下层阶级的调查_丧偶论文

清代丧偶妇女的家庭责任:对中下层阶级的调查_丧偶论文

清代丧偶女性的家庭责任问题——以中下层女性为主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女性论文,清代论文,家庭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4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98(2006)05-0078-04

以往学者对清代丧偶女性从制度、生活、心理诸方面都进行过一定探讨,本文拟重新解读作为正史的《清史稿·列女传》,佐以笔记、文集和小说资料,对清代中下层丧偶女性家庭责任的履行方式、履行过程中的心理感受以及与家庭责任相关的伦理矛盾、性格倾向诸问题作一具体考察,以期使我们对该群体的认识更接近历史真实。

上层丧偶女性无谋生之荷、养家之责,其寡居责任主要体现在维护家声、礼敬公婆和教育后代,与之不同,中下层丧偶女性首先要维系的是家庭本身。据王跃生考察,18世纪的中国家庭,兄弟组成以一两人为多,中下层分家普遍,核心家庭约占50%,有产并可借此维持生计者仅约40%。[1] (P176-177)这意味着家庭残破后兄弟可资依托性差,寡居女性支撑家庭时压力很大。

“上有翁姑则当奉养以代为子之道,下有后嗣则当教育以代为父之道,他如修治频繁、经理家业,其事难以悉数”(雍正六年三月初二日)。[2] 与婚姻状态健全者不同,丧偶者所为主要是对亡夫责任的“替代”——妇代子职,母尽父责,兄亡嫂替。实际上,在再嫁空间广阔的清代,中下层女性寡居持家仅是社会对德行高尚者的期许而非硬性规定。献县张守仁妻梁氏,考虑到盲姑卧病在床,“我今日嫁,明日祖姑饥且死,义不忍”,决意寡居“佣力以养”[3] (卷508),即出于天性善良引发的道义。阶段性寡居尽孝行为的道义色彩更浓。乌鲁木齐民间一美貌寡妇,媒人登门,她表示“嫁则必嫁”,但顾虑“翁已老,我去谁将依”,操劳奉养六七年,为翁送终后才改嫁。该妇行为中节与孝的割裂被归因于“质美而未学”。[4] 天性说在清代逐渐被放弃。寡妇只身尽孝,倍显艰难,但“翁姑若不知其无子”[5] (卷12《人物志·列女》)式夸张描述常被用来烘托寡居者奉养行为的意义。抚育夫弟或为其抚孤、立嗣是寡居女性代夫尽友爱之责。萧山任有成妻陈节妇依母寡居期间辛勤劳作,攒钱为翁买妾生子,并同翁之寡妾一起“育夫弟”。其不嫁为节,延嗣为孝,抚弟为友,被赞为“当死生危苦之际,进退合度,得礼意云”[3] (卷509),一人兼三善的典型在清代正史中出现。

“一姓以门户为重,其责男子承之,男子不幸,而以抚孤成立属望其妻迟之,又久重门户,此事谈何容易”[6] (卷9《钱塘许节母六十寿序》),营养、疾病等因素往往导致弱息难以长成。立嗣则成为接续香火的方式,“借转生之验,以昭苦节之感”的神秘故事被时人用以论说其合理性。陆氏苦节,独子夭折时向上天祈祷勿绝夫嗣,是日族人生下一子,手臂带有陆氏为亡儿所点红记,于是秉承天意立为夫嗣。传记中寡母含辛茹苦抚孤、抚嗣并非全是着意刻画。[7] (P514)长乐陈时夏妻田节妇抚育三子一女,一心“冀其能自立”,当“未亡人心力垂尽”时,“大儿今十一,犹有童心,况诸幼孤!”[3] (卷509)身心疲惫的寡母形象比坚强的母亲更为真实。寡母抚孤的成效往往被强调,“含艰履戚,三十年余”的德州田绪宗寡妻张节妇晚年安乐,诸子孝养[3] (卷508),其人生“若揭浮云而现白日”,是“苦节而驯致乎甘节者也”。[6] (卷9文9《钱塘许节母六十寿序》)然而,命运多舛的武清某孀妇,年轻时不从逼嫁被逐,“艰苦流离”,抚育二子一女长成,却“皆不才”,晚年寄食佛寺“仅以自存”[4] (卷14),生活对其无以为报。

部分坚忍而有能力的节妇甚至实践了振兴家业的期许,但生活的磨砺难以逆料。抚子长成、家业渐起的高安黄开鳌妻廖节妇,晚年又遭受业毁子亡的连番打击,“天乎!此诚不可再活,何同死?”[3] (卷508)听着孀姑绝望的呼喊,寡媳徐氏深知“心乱,则吾一家之乱也”[3] (卷509)的分量,不仅乐观的开导孀姑,而且肩负起复兴家业的重任。

“积家而成国,家恒男妇半”[3] (卷508),常态下,夫妇各尽职份,共同经营家庭生活。丧偶后,寡妇只身负重勉力持家,生活的重荷挤压着坚忍背后的脆弱。武进洪翘妻寡蒋节妇“率诸女缄纫组织,力以自食”,无意中听到儿子读《礼》经“夫者,妇之天”,不禁“哭绝良久”向天悲呼“吾何戴矣!”[3] (卷508)寡居者所感受的天,不是以往“地位”中心思维下夫权的象征,而是能给妻子、家庭遮挡生活风雨,同妻子共担家庭责任,使其免于“心力垂尽”的丈夫,而这正是再嫁与寡居生活的最大不同。

如上所述,清代部分女性寡居是出于“维护濒临破灭的家庭”[8] (P224),但事实表明,也有一些丧偶女性基于同一原因选择了再嫁。京师一美貌寡妇“针黹烹饪,皆非所能”,与翁姑商议伪称其女,嫁作人妾,“竟养翁姑终身”。其毁节在国家和文人看来“原不足称”[4] (卷19《滦阳续录一》),但面对部分寡妇“悻悻出门,视翁姑如寇仇”[13] (卷4《樊英》)的社会现实,嫁而“不忘旧恩”继续赡养翁姑者仍被视为贤妇。直隶某甲“生无余资”,其妻“数月后不能举火”,若要存孤,再嫁“于势不得不然”,而所嫁某乙因宠爱艳妻,“倍爱其子以媚之”,母子生活安乐。若干年后某乙死,“妇据其资,延师教子”,不仅“此妇甘辱一身,以延宗祀,所全者大”[4] (卷19《滦阳续录一》),而且,儿子借助后夫家产得以入学,其人生轨迹和家族命运都开始向更广阔空间延伸。

当然,上述资料表明,再嫁对丧偶女性自身也是较好的选择。生活压力获得缓解,身心将有所皈依。“抬身”[9] (第5章《方言》)、“往前走”[10] (第105回)的再嫁俗称,源于人们对嫁守两种生活状态的不同感受——卸下责任“抬身”走的轻松,“往前走”的广阔未来。尽管再婚生活也会存在困扰和问题,但不可否认,再嫁带来的人生空间远比作为“未亡人”的没有未来的未来要具吸引力。

丧偶女性履行家庭责任时可能遭遇伦理矛盾的困扰。作为妻子、儿媳、母亲多重身份的承载者,清代伦理规范要求妇女做到节、孝、慈。在延续香火意义上,慈育后代实际是孝的变形。妇女被期望在上述方面兼美,但在特殊情势下,礼教伦理的不同层面间可能发生冲突。直隶东光一寡妇,过河时见孀姑跌倒便丢下儿子去救,结果儿子落水而死,孀姑报怨其绝嗣不孝,寡妇掩泣无语,姑妇先后绝食而死。[4] (卷12)势难两全时延嗣尽孝还是救姑尽孝,不仅姑妇意见相左,评判者也莫衷一是。孝道不同层面的冲突折射出清代伦理规则本身的矛盾性。而变乱期间,节孝两全的理想可能为“守节事小,存孤事大”的权变摧毁。松江乔氏带着儿子阿九守志,遭遇民乱时“思一死以自全”,儿子呱呱啼哭使其难以决意死节。晚上乔氏梦见亡夫嘱托:“汝宁失节,毋弃孤儿”,考虑到“然妇人以节为重,终不可失”,她并不情愿。紧接着,舅姑亡魂也来劝导:“为汝一身计,则以守节为重;为吾一家计,则以存孤为重。”处变时名节被解释为仅关女性一身的小节、细节,寡妇奉命忍辱存孤。战乱平定,完成使命的乔氏自感“尚何面目复生人世乎”,自缢而死。传记对自杀结局的偏好可能出于塑造之需,并能因此避免评判困境,“此妇以不死存孤,而仍以一死明节,不失为完人”。[11] (卷4)但实际上,对于“性本坚贞”的女性,自尽也是一种必然。因为对于以名节为价值体认者,辱身存孤这一“不幸之事”使其“今生今世讲不起‘贞节’二字了”。[12] (第1回)女性的尊严被摧毁,即便日后仍被夫家接纳,他人“以碎璧归赵,究非完美”[4] (卷19《滦阳续录一》)的惋惜,自己何颜以对的羞耻,难以抹去的尴尬记忆,如此沉重的未来并不容易承受。

对卷入节孝矛盾的不同女性分别进行考察能使相关认识更为全面。直隶肃宁一貌美寡妇,独子出痘危在旦夕,好色医生借邻妇传言,以“荐枕席”相胁迫,姑妇彻夜商计后饮泣曲从,但儿子终因耽搁而殇,寡妇“悔恨”投缳,遭天谴医生父子丧命,其妇为娼。“媒妁屡至”矢志守节的孀妇牵于慈爱和孝道无奈辱身,其悔恨也许有儿子最终不救的因素,但即使儿子幸存,其能否坦然面对内心的审视,面对儿子、婆婆仍是问题。何况耻辱在未来随时会因真相暴露而笼罩全家,家人未必能坦然面对外人的侧目,自尽于是成为缓解心理重压最可能的途径。同寡媳一起抚育孤孙的孀姑,阅人世冷暖,深知名节对寡居者的重要,其“怒谇”医生、邻妇,儿媳自尽后“深讳其事,不敢显言”正基于此,无力为儿媳寻求公正,也不愿儿媳泉下难安,她能做的唯有缄默。助恶的邻妇或良心发现或害怕阴遣,并未对他人道及此事。“人但以为痛子之故,不疑有他”的状况是被沦落青楼的医生妻子“偶以告所欢”改变的,污人妻则己妻为人污,医生妻子因身份被牵连报应,佐证了名节所关不止女性一身。[4] 卷8(《如是我闻二》)真相暴露引起的喧嚣原文虽未述及,但众人或惋惜或同情或猜疑或鄙视必然同存,下例可间接佐证。直隶马某因故意杀人待死,马母希望儿媳陈氏自认与死者通奸以从轻量刑,对此建议陈氏表示“妇人所争者节,节不失,寡何害”,宁愿守寡也不愿辱名,而马母则指出“妇之节,虚名也”,不必“贪虚名而受实祸”,在其怂恿之下陈氏“污己自认”,亲手摧毁了自己所珍视的名节。众人不知事情末,目其为荡妇,外人的鄙夷排斥与女性的尊严剧烈冲突,困扰于“节何以名”,陈氏“情屈自戕”[13] (卷4《刘玉厅》),实未失节者尚且如此,无奈失身者将面对的舆论压力可想而知。

上述大部分女性被建构为节孝权变的被动执行者,但时人评断寡居者辱身存孤行为时往往强调“特非长乐老一流人所得藉口耳”[11] (卷4),反映出清代部分寡居女性实际可能利用了节孝权变的空间。直隶某氏妇,夫死不嫁,与某私通生子,伪称过继他人之子以延夫嗣。其实际动机已不可考,相信其所言者批评“以无后为负夫,不知犯淫为更负夫”,而怀疑其托名纵欲者指责“机变之巧,无所用耻”。[13] (卷4《樊英》)

清代国家强调丧偶女性对夫家责任的倾向非常明显。正史及私家著述不断渲染孝妇割股疗亲的神奇效果,试图以礼教伦理构建女性与夫家的拟血缘关系[14] (P49),而实际生活中,情感偏向往往异于伦理规范。直隶“向以为夫族疏而母族亲”的张夫人发现,其升天时“亡媳在左右,而亡女不见也”,国家和士人借张夫人临终追悔谆谆告诫妇人们:“尔曹勿再误也”。纠偏的意图暴露了清代生活中女性偏私母家的现象实际广泛存在[4] (卷17《姑妄听之三》),因此时人对寡妇与母家关系极度敏感。元氏李宏仁侧室王氏,抚孤寡居时母家有人来投靠,因翁老子幼,“不唯嫌疑宜避,且恐有破产之虞”,拒绝接纳。[15] (《人物志中·列女》)夫家与寡妇对母家的态度也存在明显反差。晋江秦士楚妻洪节孝“事姑抚子,不惮艰苦”。母家遇仇,侄子寻求庇护,“秦氏之人皆走避,独洪不走”,为保留母家骨血,洪氏被杀[3] (《卷511》),其延嗣职责直接指向了母家。实际上,在清代不仅寡居女性未被夫家完全接纳,就其自身心理而言,也并未完全融入夫家。

在两方家庭责任的冲突中,寡妇大多表现出调和的态度。合肥蔡庚妻吴节妇优先历数了已完成的种种“补夫缺”行为,之后对继续维持寡居解释为“一死何所顾,哀哀我父母”。[3] (《卷509》)而寡居身份为时人认可的贞女则倾向于将两者割裂。武清朱域之女出嫁前母亲病故,“儿愚只知有母,深负舅姑慈”,选择了殉母尽孝。在议婚的某氏子死后,望都耿恂之女欣慰于“我得终事父母矣”,视守节为孝养父母的途径。[3] (《卷508》)上述女性的行为多本于血缘和生活积累的情感。

摒弃感情基础人为建构的姑妇孝道较之天然的母女亲情缺少感染力,时人已注意到部分寡妇曲意承欢,“文至而情不至”[4] (卷8《如是我闻二》),前述为养姑不嫁的献县张守仁妻梁氏,面对喜怒无常的祖姑“小不当意,则怒詈,或攫其面,血出”,一并曲意忍受,“事之自若”。[3] (《卷508》)日照李天挺寡妻申节妇,“姑严”,申氏六十岁时“犹终日跪庭中”,亲近不足必然增加心理距离,但申氏却被刻画为姑亡后因哀伤过度而死。[3] (《卷508》)面对无端的暴力责罚,寡妇们一味卑顺曲从,如此塑造出于树立家长的绝对权威,但掩盖不了孝道对家庭生活约束力有限的事实。天津郭氏青年丧夫,“庶姑素不悦氏”[16] (《节烈》),昼夜虐使逼令改嫁,婆媳不相得导致逼嫁的记载多处可见。因婆媳关系不和谐,丧偶者主动寻求改嫁的行为,由于记载缺失而为已往研究所忽略。

上述婆媳不相得实际是一种家庭矛盾,在实际生活中易于使寡居者产生两种相反性格倾向。以《清史稿·列女传》中的孀姑、寡妇组合家庭为例,连江陈氏“早寡,性严急,有不当意,辄坚卧”,独子朗人携妻吴氏跪于床下,“俟意解,命之起,乃起”。[3] (《卷508》)陈氏的严厉、偏执与其寡居期间被动成为家庭核心,以一家之主身份独力决断有关。秦州杨震甲妻杨氏、杨三德妻马氏、张壶装妻牛氏,都是丈夫都远游不归,孝事孀姑的节妇,马氏“日被楚,奉之愈谨”。其姑性格中的暴戾倾向可能源于寡居生活和婆婆身份,亦或是敏感的孀姑对守活寡儿媳有所猜疑的变相表达。根据传记“马姑尤严”的表述,杨牛二家姑妇关系也不融洽。[3] (《卷508》)上述四节妇(吴氏在朗人死后也守节终身)性格模式化为卑顺,四孀姑则统一化为暴严。两种相反性格倾向就个体而言未必定与寡居状态相关,但总体上来看,寡居者的家庭责任压力等具有强化或形成上述性格的趋向,生活影响性格,性格决定生活,两种相反倾向性格间实际也存在着互动中的强化。前述黄开鳌妻廖节妇,晚年“老而卞(暴躁),易怒”,与其早寡及晚年又遭变故有关,寡媳徐氏与孀姑一起撑家,廖氏发脾气时,“徐言他事辄解,不解,即跪谢,相持泣乃已”[3] (《卷508》),其顺孝是基于共同经历生活风雨后对孀姑的理解和体谅,为上述寡媳一味卑顺的刻板形象增添了一丝鲜活。

基于履行家庭责任的考虑,清代中下层丧偶女性寡居持家和再嫁养家两种选择并存。就寡居者而言,“替代”式行为在性质上仅是一种义务,并因只身负重而倍显艰难,部分女性因此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履行家庭责任的过程中,节孝各层面及节孝间因情势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对丧偶女性而言,这既是两难的取舍,也可能为其人生提供活动空间。夫家与母家是寡妇家庭责任的共同指向对象,其间的矛盾体现了感情原则与伦理原则的冲突。而婆媳之间的矛盾不仅影响丧偶女性的嫁、守选择,而且对其性格倾向也有所作用。上述清代丧偶女性丰富多样的人生画面又一次提醒我们,她们才是自己历史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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