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版权问题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简称DL)是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并在图书馆高层次应用的必然结果,是图书馆事业划时代的深刻革命。自从1991年美国率先开展数字图书馆研究,继而在1995年由美国国会图书馆实施数字图书馆项目——“美国的回忆”后,英国、法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相继投入巨资加入到数字图书馆开发的行列中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之所以对被美国政府在1995年兰皮书中认定为“国家级挑战”的数字图书馆产生浓厚兴趣,是由于普遍认为数字图书馆是知识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是未来科技与文化的催化剂,是评价国家信息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但是,数字技术在迅速提升图书馆文献信息收藏能力、文献信息加工能力、文献信息传递能力、文献信息服务能力的同时大大改变了图书馆文献信息搜集、整理、传播、利用的类型、方法、途径和模式,引发出一系列新的版权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界与图书馆界关注研究的热点,成为各国立法机构面向数字环境制定或修订版权法必须考虑的内容。
1 数字革命和图书馆版权问题
我们可以给处于不确定定义状态的“数字图书馆”找到一个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概念:数字图书馆就是对有高度价值的图像、文本、语言、音响、形象、影视、软件和科学数据等多媒体信息进行搜集,组织规范性加工,开展高质量保存管理,实施知识增值,提供在广域网上高速横向跨库连接的电子存取服务,它的特点是收藏数字化、操作电脑化、传输网络化、信息存取自由化、资源共享化、结构网络化。显然,数字技术对图书馆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因此,版权问题涉及的领域也是全局性的。
借助网络优势,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对独立于固定载体的多类型的数字信息进行搜集,是数字图书馆采访工作的主要方式。目前,已经有了如美国Bowker公司的“Books in print plus”、图书馆公司的“图书描述与订购系统”等著名的文献采购系统。那么,下载是否受到版权人专有权的控制?图书馆是否享有下载的例外权利?如何看待版权声明?怎样界定下载作品的目的、性质、数量的合法性?以缓存方法(Caching)搜集文献信息,是否侵犯了版权人的复制权?如果是将文献信息缓存在服务器中,有了向读者进一步传播的可能性,是否侵犯了版权人的传播权?
图书馆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不仅能自动完成文献信息分类、标引等一般性业务工作、高效率地实现对文献信息以书目、索引、文献等形式的二次加工,而且可以使以综述、述评、报告、动态、前瞻及各种专业数据库等形式体现的文献信息的高增值整理变得容易和方便。经过对传统文献的数字化转换,还能为其真正含义上的文献资源共享创造条件。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准确判断被加工作品的版权状态?在对作品做数字化整序时,怎样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权利人是否享有数字化权?“数字抽样”式的文献信息加工是否合理,怎样归属权利?
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服务赏心悦目,异彩纷呈,出现的版权问题也最多、最复杂。数字浏览(Browing)服务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向读者提供电子论坛、电子布告板服务时,短时间内对在先作品做频繁的摘录、引用,如何按版权法要求随时去指明是“某某人的观点”及其“出自何处”?转载他人网站信息是否要取得授权许可?利用网络发布公共信息,或建立咨询专线,设置应答系统、点播系统、点读系统,开展交互式服务,是否会侵犯权利人的版权或邻接权?靠超链接(Hypertent links)做“信息导航”,是否侵犯了被链接网页权利人的复制权或公共传播权?图书馆对读者利用数字化作品的具体方式很难控制,读者对作品信息可以按自己的要求进行采样、选取、分解、变换、合成、移位、增删、叠加,怎样保证人身权的同一性,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图书馆是否要负连带责任?
从说明问题的角度,不必尽举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况且,随着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深入发展,新的版权问题会层出不穷。现在的关键不是图书馆可能出现哪些方面的版权问题,以及出现多少版权问题,而是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没有找到一个理想的令版权人、邻接权人、图书馆、读者都普遍接受的方案。这不仅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有效保护,更使得数字图书馆在现行版权体系中步履维艰。可以这样讲,由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所造成的版权制度的相对滞后正在成为数字图书馆开发的桎梏。国际图书馆都在关注研究这样的问题,即如何一方面使数字图书馆活动符合版权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能使图书馆充分利用新技术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2 图书馆面对版权扩张新形势的挑战
自世界上第一个版权法——《安娜法》诞生以来的300年时间里,版权制度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前进步伐,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技术革命浪潮的不断发展,使得版权扩张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版权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多,保护的权利范围逐渐拓宽,保护的强度日益加大,目的是补偿因新技术的应用给权利人利益造成的损失。
版权扩张的规律在数字时代又得到了新的证明,这是由于在数字技术引发的版权振荡中,权利人利益受到的威胁似乎更大。一是数字技术使作品的复制变得快捷,复制件和原件的区别不再有版权意义;二是作品的使用方法更加灵活,甚至出现权利人事先无法预料的使用方法,使人身权同一性的要求受到冲击;三是数字创作环境与软件技术的应用使作品的创作变得容易,对在先作品拼凑嫁接改头换面的行为增多,侵权隐秘性增强,且侵权举征困难;四是网络的普及在扩大作品受众范围的同时,使得版权的某些专有特征逐渐弱化和淡出;五是传统版权制度中不适于数字环境的部分原则(比如:权利穷竭原则)未及时修改,使权利人受到的威胁大大增加。
因此,立法呈现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倾向。比如: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WCT)与《WIPO邻接权条约》(WPPT),规定了作者、表演者、唱片制作者享有的“公共传播权”的新权利。欧洲联盟已将作品的保护期限从50年延长到70年。在1996年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中,对数据库实行了特殊保护。2000年3月,美国颁布了《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以加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技术在版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技术起到的作用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预防侵权行为并实时计费;二是识别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可以利用专门的软件来识别,或通过事先隐藏在作品内的记号来识别;三是报复侵权行为,即在正当的版权法诉讼之外,权利人可能采用过激的技术手段对侵权者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新的立法除了增列了许多过去不受保护的新的权利和新的客体外,还将技术手段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使权利人关于“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最终由技术本身得到解决”的愿望可能变成现实。技术使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有了实质性的提高。1991年欧盟计算机软件指令、1995年欧盟绿皮书和美国白皮书、1996年WCT和WPPT、1999年欧盟版权建议指令都有对技术保护的条款。
显然,数字图书馆活动受到来自新的版权立法的制约,数字版权保护已成为数字图书馆开发不可回避的问题。所以,有学者指出,我们在憧憬数字图书馆的美好前景,并着手数字图书馆事业建设时,应认真对待相关的法律因素,尤其是要切实处理好版权问题。
3 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是版权制度的基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实质就是数字技术有效地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利用的本来面貌,使得作为版权制度基石的利益平衡有了相应变化,出现了利益失衡。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完善版权制度,使之适应于作品创作、传播、利用的技术背景,满足数字时代权利分配与利益调和的需要。同时,图书馆界要转变观念,调整行为,主动适应新的版权保护形势。
3.1 扩大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 图书馆是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保证图书馆实现这种使命,各国版权法都对图书馆利用作品有例外的规定,也就是关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新的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图书馆独特的性质和使命,但同版权扩张的总体走向相比,图书馆合理使用扩展的范围仍相对较小,印刷环境中的合理使用范围也有缩窄与确定化的倾向,这非常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版权保护必须延伸到数字空间,但无限制地扩大数字版权,无助于新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应该从图书馆主体性质和职能出发对图书馆就数字化作品使用作出扩大的解释。
3.2 图书馆要适应合理使用的新方式由技术措施保护起来的作品,其合理使用可能出现新的变化,可能不再是直接提供作品的利用,而是授权破解。比如:权利人可以预先将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范围在电子契约中列出,如果图书馆的要约符合合理使用要求,权利人就可授权图书馆破解或提供破解手段,破解后就能免费使用作品。如何适应这些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确实值得图书馆深入研究。
3.3 图书馆应该接受法定许可 有限度地接受法定许可不是对图书馆主体性质的否定,而是在版权保护的新形势下更好地为读者服务的需要。接受法定许可,一方面可以保护权利人适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打破数字条件下不合理、不合情的权力滥用和过渡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作品传播与利用的阻滞,使更多的读者受益。
3.4 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图书馆今后会越来越多地以授权方式利用作品。由于版权公示制度的不完备,作品版权状态的调查任务自然就由图书馆自己承担起来,如果图书馆需要取得授权的作品量相对大,就会超过图书馆自身的处理能力。解决数字环境中作品利用的授权问题,目前尚无理想的办法,但是推动以版权作品使用为目的的权利处理系统建设,特别是促进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则是相对可行的选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是监视委托人作品的使用情况、和作品使用者进行洽谈、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通常是一揽子许可证),收集并在委托人之间分配报酬等。健全的版权集体管理机制会保证图书馆利用作品的授权高效率地进行,因而对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3.5 加强对数字版权信息的管理 真实、完整的版权信息对于高效、准确的授权是必须的。我国《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都规定,出版物要载明权利管理信息。但是,删除、篡改、伪造版权信息、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或提供破解技术保护的服务日益增多,国际上许多新的版权立法已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属于非法。建议我国修订《著作权法》时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3.6 修改传统版权法中不适合数字环境的相关原则 比如对“权利穷竭原则”,如果还按照旧的方式去理解和执行,就必然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为一方面数字技术造成多种权利重合,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中版权的“地域性”严重弱化,一旦穷竭,则是在全球范围内的多种权利穷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