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天津 300204)
摘要:基于外商投资企业实力雄厚,在我国的品牌认可度高,我国劳动标准和环境责任低于投资者本国等原因,我们应运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从对消费者、职工、环境、行业竞争者、利益相关者、公益责任等几个方面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白明华(1979- ),女,河北保定人,博士,天津外国语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学。
基金项目: 2018年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京津冀生态圈中雄安低碳发展的法治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8SK0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直接设立举办外资企业[本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境外投资者在我国直接设立外资企业(这种方式被称为绿地投资),不包括通过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来参与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这种方式被称为并购)的投资。]。2019年3月15日修订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在第四章用八条的篇幅规定了对外资的投资管理。基于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外资企业在我国应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一、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形态
按照国家间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其营业所在国家应承担相同的责任。依据社会责任与企业关系的紧密程度,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分为三个层次:基本企业社会责任:对股东负责、善待员工,中级企业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责、保护环境,高级企业社会责任:慈善捐助、公益事业。[1]
国际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众多的准则中,最为人关注的主要有:经合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引》、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联合国的《全球协定》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2]这些具有影响力的软法规范,主要依靠企业自律、组织自身的力量和社会舆论,敦促企业实施。
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但现实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常逃避社会责任。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对产品质量采取双重标准歧视消费者[例如苹果(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实施不同于国外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宣称的“以换代修”、“整机交换”通常沿用旧手机后盖,逃避中国手机“三包”规定;强生中国51次召回事件48次将中国排除;GE中国产品致死,中外召回有别。]、工作条件恶劣并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造成损害[例如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和压力巨大,富士康集团员工频繁跳楼。]、在商业交易中对政府官员行贿[例如2013年7月公安部通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为打开中国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利用旅行社等渠道,向政府官员、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 ]等。2018年11月23日上午,中国社科院发布第10本《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沿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系列指数”指标评价体系,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财务报告、企业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搜集企业主动披露的责任信息发现,超8成的央企树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仅17家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了前100名。[3]
三、我国现行立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监管的立法,除了2019年修订的《外资企业法》、2014年修订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宏观总括性外商投资法律外,大部分散见于相关法律文件中,主要有:
(一)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重点规范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食品生产安全法》则针对关系民生基本问题且出现问题较多、影响范围较广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制。从事食品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方面,应起到引领带头人作用。
(二)企业对职工的责任
企业对职工的责任主要规定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为劳动者提供了自由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职业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2019年3月15日修订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第3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对环境的责任
在这方面,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立法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资源利用方面有《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资源法》、《森林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它们针对不同的领域对企业规定了保护环境、减少环境负荷的要求,并且规定企业违反保护环境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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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对供应商和行业竞争者的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应遵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等法律法规,涉及外商并购行为和市场垄断行为的规范性法律,在竞争者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主要侧重于规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导向。
(五)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公开责任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社会责任,财务年度报表和经营业绩情况等信息要向股东公开。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公司法》、《证券法》要求公开的信息要求必须及时、易得、真实准确,提高经营透明度。
(六)企业的社会公益责任和法定责任
1999年中国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监督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到位,防止假捐款和进行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2004年以来,江苏省常州市、河北、深圳、上海浦东新区、浙江省等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法规政策,[4]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理所当然不仅适用于国内企业,也适用于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审视及对策建议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的法律制度审视
外商投资企业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往往店大欺客,加上我们对其品牌的好感度和部分消费者盲目的崇洋心理,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相关性不强的个人信息。我国消费者维权艰难,维权成本高,维权救济途径不畅。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发生消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和商品质量鉴证费问题,没有做出向消费者权益倾斜的专门规定。经营者借口“谁主张谁举证”不出鉴证费,消费者因商品标的额小不愿出几百、几千元的质量鉴证费。[5]
(二)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责任的法律制度审视
我国工会要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尤其是在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解决权的保障上,我国要进一步健全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积极参与立法、政策制定和劳动监察等源头参与机制,包括通过其母公司所在地工会组织来施加影响,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为基本形式依法主动维权。
(三)外商投资企业对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审视
目前我国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责任法律规定在以下方面做出改进:
1.严格设立外资企业的行政审批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常常是重污染产业,而我国一般招商引资过程中放宽外资的行政审批制度,不能将对环境不友好的项目拒之国门外。在WTO背景下,国民待遇是对待外来资本在本国从事商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但出于环境和资源安全考虑,东道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禁止,即为环境例外。[公认的环境例外条款《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德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我们应当转变不加区分的吸纳外资的理念,将“优先保护国家环境资源”上升为基本的立法原则,推动国内环境标准与国际接轨。
2.完善环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法律在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方面,主要采用惩罚性罚款弥补环境损失,没有做出恢复原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充裕,宁愿花较少的违法成本,去破坏环境。
外商投资合同谈判、签订、履行过程中和结束投资合同之前,所在地政府应严密监督评估对当地社会和生态治理、环境发展的影响。政府应改进提高环境标准体系及其配套制度,强化资源行业的监管。政府建立一套企业环境责任实施的评级指标,定期评价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状况,强化对未达标企业的惩戒和优秀企业的表彰激励。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供应链责任的法律制度审视
例如农业领域中,外商投资企业在供应链中,会对作为供应商的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造成重大影响。我国农业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是价值链中实力最薄弱的部分,缺乏持续稳定提供标准化产品的能力、充裕的资金、发达的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积极善意地传播先进技术,普遍拉升所有国家所在区域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公开责任法律制度审视
我国可考虑在《公司法》中加入上市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交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要求,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实践中,有些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连续多年发布自己的社会责任报告。[例如,在中国的朝日啤酒、佳能有限公司、索尼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美国高通公司等已多年连续公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时间不仅要求年度报告,也应涵盖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六)外商投资企业对社会公益责任的法律制度审视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公益责任不是企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我国可以采取加大新闻宣传报道力度,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经济上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等方式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我们可以考虑放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减免税的条件,提高优惠数额,加大扣除减免所得税的捐赠范围,客观上激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中国的公益事业。
参考文献:
[1]陈迅,韩亚琴.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模型及其应用[J].中国工业经济,2005(9):99-105.
[2]迟德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立法[N].人民法院报,2007-09-25.
[3]《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8)》发布[EB/OL] .中国企业网http:www.zqcn.com.cn/
quyu/content/201811/23/c509875.html?from=timeline,2018-11-23.
[4]中国地方政府大力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进程[J].经济导刊,2008(7):56-58.
[5]陈怀新.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EB/OL]. http:findlaw.cn/xfwq/xiaofeiweiquan
lunwen/32993.html,2011-07-21.
论文作者:白明华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9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0
标签:责任论文;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 企业论文; 社会论文; 环境论文; 中国论文; 外商投资论文; 《科技新时代》2019年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