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国家建立产权的历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程论文,产权论文,东欧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本文围绕建立东欧产权中国家和市场的作用,历数了东欧国家建立产权的历程。原文较长,译者作了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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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私营企业的产权
东欧经济中最具有发展活力的部分便是新出现的私营企业,它们包括为数众多的商店、服务行业、贸易公司和小型制造业等。这些企业中的大多数都是非法人性质的。那些以公司形式经营的企业一般只雇用少数工人,更经常雇用其他家庭成员。这种发展趋势与建立可靠产权关系的程度究竟如何?哪种形式的产权才能发挥重大的作用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上讨论的较为复杂的产权形式对小型企业的发展几乎不起任何作用。虽然这些企业中的少数以公司的形式经营,但事实上其拥有权却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不依赖公司和证券法的个体或规模极小的合作经营者手中。它们不向公众集资,其股票也不上市交易,公司的管理程序也以最简便的方式进行。借入资本所起的作用也微乎其微——也许只是来自家庭成员或朋友的借款,至多是从银行借来的一些流动资金贷款。除下文马上就要讨论的房地产产权外,这些企业的经营无须在其产权保护方面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法律体系对这些企业成长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清除了国家以前在其发展道路设置的众多障碍,这些障碍包括对企业在注册,雇用工人,经营管理,获取外汇,没收性赋税等方面的重重限制。然而,这些方面的障碍今天仍然存在。各种名目繁多的税收,尤其是常常高达40%至50%的薪金税,给所有东欧国家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许多东欧国家中,公司的注册不仅困难重重,而且费用十分昂贵。政府经常控制着物价(尤其是房地产和能源的价格)。
履行合同的作用
大多数东欧国家已改善了其法律体系以便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保护,并制定出了新的民法和商法,波兰还恢复行使了其战前法规。尽管这些法规通常涉及面广(有时显得过时),但缺乏必要的司法上旁征博引的详尽阐述。它们也许仅够应付履行简单的合同权利。虽然东欧国家的政府在使其法庭体制现代化方面行动缓慢,但却重新建立了私人律师制度,为有效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可能性,许多协助解决贸易争端的私人仲裁法庭已经建立。
就以上这类变革来看,令人吃惊的是,在一些国家中,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急剧下降,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却有所上升,但幅度远比人们期待的要小得多。目前所能获得的这方面数据极为有限。在收集到的有关俄罗斯的资料表明:仅在1993年上半年和1994年之间,仲裁法庭徒有虚名,实际上不是仲裁论坛,而是一个普通商业法庭,受理的经济争端数量下降了30%,而1993年已比1991年以前受理的争端数量少多了。私人仲裁法庭已基本上不用了。然而,所有这一切均发生在现有企业数量,也许还有贸易交易额急剧上升,物价飞涨及以前存在的交易惯例的破坏而可能导致争端剧增的非常时刻。在其它国家,经济争端案例数量也有所上升,波兰在这方面尤为明显,起初上升势头迅猛,但随后便大约稳定是1989年的两倍左右。假设同一时期波兰的法律实体的数量增加到三倍(达到33000个),却要面向进入市场的一百多万个体企业家,那么,法律实体数这种上升实际上是相当小的。结果是,尽管制定了不少的合同法,也建立起了一些相应的机构,但这些变革的作用似乎不明显。
这一奇怪的发展具有众多潜在的原因。企业界人士,尤其是私营企业家可能对与旧政权有着种种联系的司法机构缺乏信心。还有,在如同波兰这样的国家中,法庭的负担的确太重了。许多小企业,尤其是俄罗斯的许多小企业都可能存在违法经营,偷税漏税,侵吞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参与非法套汇交易的情况。由于担心有关这些交易的合同不是无法履行,就是会更为糟糕地使他们陷入吃官司的境地之中,使他们不愿诉诸于法庭解决纠纷。采取非官方的解决方式和动用武力如有组织犯罪等,也会减少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的需求。
然而,在这一发展最快的新市场经济地区,企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下降明显地提醒我们,经济学家们坚持把全面履行产权和合同作为市场正常运作先决条件的主张只会本末倒置。可以肯定地讲,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与波兰和捷克共和国的相比,其效率低下就是导致俄罗斯私营企业发展较为缓慢的原因。然而,在私营企业强劲发展的所有东欧国家中,对宏观经济所进行的最低限度的改革表明,经济政策的改变比法律体系的改革会给企业带来更为直接的影响。
东欧国家对法律服务需求的不断下降为以下假设提供了一些证据。该假设认为,一个较为简单的市场经济无需太多由司法监督执行的产权,而只需要一些简单的土机制就足够了。商业交易的增长主要包括一些小型的交易,就其风险而言,求助于法庭的交易费用可能太高了。许多客户都可能是长期客户,因而,今后拒绝与某人交易比正式诉诸于法律不失为更有效的补救措施。许多债权人现已不再依赖旧政权模式下诉诸于法律的方式,而是要求其客户提供担保品。可以肯定,有些交易还无法进行,原因是缺乏先进的实施机制,但与长期客户之间公开的缔约方式必然也会节省大量的开支。
房地产权
商业房地产是与新私营企业增长相关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内建立新的产权可能是相当重要的,更有效的政府行动也会产生不小的作用。其原因在于合意的商业房地产为稀缺商品,它们几乎全被国家或半国家性质的合作社所垄断。此外,在改革的开始阶段,房地产是大多数小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在改革前商品长期短缺的条件下,商店、服务行业和其它小型代销网点无任何有价值的存货,在其顾客中也无任何信誉可谈。零售商对顾客的粗暴态度也屡见不鲜。他们唯一的资产就是手中控制的房地产。尽管在几乎所有改革的东欧国家中,主张迅速将零售和服务业私有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却很少有国家对商业房地产的私有化进行过大胆的尝试。
住宅房地产业的形势也同样不妙,原因是对私人产权的需求几乎没有。的确,由于国家对住房补贴(这种情况还将继续存在)达到其所收房租还不足以支付住房维修的程度,人们已深切感到国家已试图建立住房私人产权,以使当局提高租户的住房租金。一方面住房极度短缺的情况持续存在,而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和政府部门手中掌握的住宅却被视为负债,而不是资产。虽然,将现有公寓住房转变为私人拥有的公寓住房的法律最终在1994年被通过了,但至今仍然还是一纸空文,因为没有执行这个法律的措施,且实际上转变为私人拥有的公寓住房的数量少得可怜。
俄罗斯商业房地产的形势还要复杂的多。私营企业的增长创造了对商品房的大量需求,但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对许多东西却热衷于维持现状。在俄罗斯,好几个部门往往都拥有开发某一处商业房地产的不同权利(哈丁,1995)。特别耐人寻味的是,分享房地产收入的权利居然与使用权相分离,而第三方常常拥有决定其末来使用的权利。此外,法律还不允许一些部门从另一些部门那里购买剩余产权,比方说,一位从房地产中获得微利的使用者不能合法地从政府(事实上是从好几个不同的政府部门)那里购买产权,政府才是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具有转租房屋和分配额外租金收入的权利。在俄国,对现存房屋面积的重新分配因而很大程度上是被限制的。政府已采取了种种措施,试图通过修改城市土地使用的整个法律框架和把固定所有权授予某一方的办法来扭转这一局势,但这犹如试图想一下子打扫干净牛厩一样,却忽略了其他的较小的改革措施(如使安全的和可转让的租借成为可能),实际上都没有带来多大的变革。
缺乏可行的合法权利体系显然对俄罗斯小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俄罗斯许多新的企业都在亭子和临时建筑里经营,而现有房地产的使用率却很低,这实在是太令人遗憾了。但就象与产权相关的大多数问题一样,建立商业房地产可靠所有权的问题又超越了制定法律的问题。而现实情况却是,处于过渡期的东欧国家,如匈牙利、波兰和捷克共和国已大体上建立起了各种土地私有化的法律基础。尽管这一现实肯定促进了新私营企业的快速增长,但大多数商品房使用者实际获得的权利同法律所能赋予的权利相比,就显得既不完全,也不可靠了。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大多是地方政府)牢牢地控制住了商业房地产的垄断权。如果缺乏能可靠地确定当地政府手中(尤其是在高通货膨胀期间)掌握的房屋价格的房地产市场,以及如果当地官僚不愿放弃其手中有利可图,中饱私囊的权利,那么,当地政府也就不会急于结束他们手中的全部所有权。其结果便是,有关小型企业的各种私有化计划均未给大多数企业的最重要的资产带来可靠的所有权。他们所获得的只是对房地产的短期租借,难以确定的续租权和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但租金却低于市场租金。与人们期待的相反,这低于市场的租金并非是从那一部分正被转让的部分利息中所产生的,而只是为了进一步表明那些关心恩赐的当地政府身份的业主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如何之大而已。那些无力支付市场租金的前政府雇员可享受到此项优惠租金,因此,他们对当地政府官员更加感激不尽。一项对三个东欧国家小型企业所进行的经验研究表明:房地产所有权的限制对私有化后的结构调整数量有明显的不良影响。尽管如此,至少波兰、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的发展速度还是给人们留下了相当深刻的印象。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权利
如前所述,缺乏公司财产权对占绝对优势的生机勃勃的小型新私营企业的影响并不大,但对需要在内部经营(技术和管理)和所有权结构方面进行重组的原国有大企业来讲就非同小可了。这些较大的公司通常不适用于简单的个人所有权模式。因而,在这方面大多数学术研究的注意力都旨在设计出一个将大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机制来。但私有化同时也面临为成功转轨而建立一个恰当的产权背景的问题。无论私有化牵涉到的是传统的销售,还是凭证式交易,现实都是企业资产必须首先采取一种适合私人所有权的模式。如果将一家新公司的股份转售给某家私人企业(个人或另一家公司),该私人企业必须具有所有权,且转让权也必须十分清楚和可靠。
在旧政权之下,国有企业纯粹靠行政模式运作,这与政府部门的管理没有多大的区别,而且不同的企业往往隶属于政府为数众多的专业部的管辖。因而私有化进程中最初的步骤便是将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标准的公司形式,并使其管理结构与私营企业中盛行的管理结构相一致。这一过程,再加上任命一个恰当的公司董事会,必定会引入一个完全不同于政治管理的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概念。东欧国家已在这一阶段体会到了缺乏幕后经济机构渐近发展做后盾的法制改革的局限性。虽然国家现已取得合法所有权,但其机构的改革力度不足以全面行使其所有权。在一些象匈牙利这样的国家中,所有权由某个专门机构所持有;在另一些国家,如波兰,所有权则掌握在政府的某个部手中;还有一些国家,如俄罗斯,所有权都把持在一个原被议会控制的基金组织手中。各种监督机构一般都缺乏指导原则,无进行真正监督的能力,法律变革的影响常常是削弱而不是增加国家对其资产的控制能力。该项改革的主要结果,是大大地增加了公司内部人员的权利。这些内部人员多为经理们,他们牢牢地控制着公司的日常经营以及最重要的战略和长期决策权,对常常涉及私有化的一些重要决策的权利均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引入了对许多公司业务前景相当有害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下一步就是推行私有化,即找到能转让其所有权的恰当的私营企业。然而,尽管法律改革不断深入,私营企业拥有公司财产的权利仍不完善。现在最容易的事情就是通过一部公司法,尽管这些法律文件的质量,尤其在缺乏司法详尽性的情况下,一般都是相当低的。以波兰为例,它只是简单地恢复了其战前的商业法而已。也许令人吃惊的是,就在私有化进程大踏步向前迈进时,直到1995年底以前俄罗斯还没有系统的公司法体系,而是靠一系列粗疏拟就的凑合性法令管理公司的。
即使是俄罗斯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那也起不了多大的作用。俄罗斯的法律素有一纸空文的倾向。此外,俄罗斯的公司一般均受控于管理层,而极少受控于雇员。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却常常不是这些局内人最重要的目标,但最大限度地提高就业率对雇员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管理层常常忙于侵吞公司的资产,把它们转移到其拥有较大股份的公司之中。俄罗斯公司常耍的把戏就是想方设法地骗取政府补贴信贷和其他租金。公司内部人员一直都在极力削弱公司外少数股东的权利,拒绝向他们提供有关信息和拒绝给其不同意转让的股份注册,选举对自己有利的董事会,违反有关股东大会程序的规定等。他们明知不合法而为之。虽然俄罗斯国家还未接近崩溃的边缘,但其能否控制住目前各方的利益与法律的初衷极不和谐的局面,的确令人怀疑。公司外股东的权利很有可能要直到软融资的渠道消失,公司被迫通过市场为其经营筹资之时才会得到行使。只有到那时,一些必不可少的支持对公司财产具有有效合法权利的受市场驱动的非政府机构才会逐步发展起来。
债权人权利
保护与公司债务人相对的债权人的权利也许最为明显地表明,法定政权如果缺乏一个合适的机构框架做后盾,运转起来是多么的困难。许多东欧国家为制定和通过详尽的破产法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波兰又再次恢复了其已过时的战前立法)。然而,除匈牙利外,东欧还没有一个国家存在大量的企业破产,尽管人们众口相传许多大公司都已长期亏本经营。既便是在匈牙利,破产企业的数量是否就能真正表明立法已达到了其原来的目的,人们对此也表示怀疑。大多数宣布破产的公司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出于自己不可告人的动机,而并非因为债权人有此要求。企业这样做的原因常常是因为破产企业的资产可能被法庭拍卖,因此,就可使企业管理层及其同僚在缺乏国家财产机构的监督下完成私有化进程,反之,所有的私有化交易均应得到国家财产机构的认可。
尽管破产常常被说成是债权人的最终补救措施,但仅对实际破产的极少数公司起作用。这一体制十分昂贵,且只处理少量的破产案例。既便是在那些得到处理的案例中,人们对法庭是否真能象样地重组公司的资产也感到怀疑。因此,破产只可能是用来警告和威胁那些办事效率低下的经理们的工具而已。当人们对国家将使大多数债务人下台的威胁感到怀疑时,这一威胁的作用也就荡然无存了,因为关闭为数众多的大型企业不仅政治上难以接受,而且也会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浪费。
过渡经济中的债权人权利在破产的威胁下不大可能受到良好的保护。而现实的情况更可能是,在长期缺乏银行信贷的情况下,公司就会千方百计地依靠其债务人良好的信誉去争取信贷。这不仅包括与其债权人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而且提供诸如评级服务和分散风险的机制等。只有当这些市场反应能产生一种履行债务责任的高度意愿风气时,国家的司法干预才会真正成为提高其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夏康明译 四川乐山师专外语系
译自《经济展望杂志》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