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刑法思想研究_法律论文

邓小平同志刑法思想研究_法律论文

邓小平同志刑事法律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法律论文,邓小平同志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同志是我国迈向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依法治国之路的主要决策领导人和总设计师。在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中,其关于刑法的论述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它对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工作迅速,健康地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与促进作用。1979年6月28日,他在会见日本友人时曾鲜明地指出:“民主与法制,这两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1](P189)他的关于刑法问题的论述,主要集中在《邓小平文选》一书中,也散见于《邓小平文选》出版以后他的一些重要言论著述中。我们试将其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加以研讨。

一、关于刑事立法的思想

在刑法建设中,刑事立法占据首要的地位。我国刑事立法工作一直得到邓小平同志的关心和重视。概括起来看,邓小平同志关于刑事立法的论述和思想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一)制定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迫切需要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长达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没有制定出刑法典。粉碎“四人帮”后,1978年2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依据新宪法逐步制定和修改各种法律的任务。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0月的一次谈话中,明确提出了制定刑法的问题。他说:“非常需要搞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四清’一来,事情就放下了。”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法律”[2](p4)。根据这一指示,国家很快组成了修订刑法草案的领导机构和班子,开始了修订刑法草案的工作。邓小平同志又在1978年12月13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快搞比慢搞好”[3](P137-13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巨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4](p10)

为什么制定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迫切需要?这首先是由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统率下,应当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的部门法律以及其他附属性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相比,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刑法调整的是多方面的社会关系,它保护的是各领域中较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公私财产权利,到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经济秩序、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直至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二是其制裁对象的特殊性和制裁手段的特殊严厉性。刑法的制裁对象,不是一般的危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而是严重危害某一方面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甚至从根本上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刑法对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制裁即判处刑罚的手段,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关系到对人的生杀予夺问题,这种严厉程度是其他法律制裁所不能达到的。这两个特征的结合,决定了我国刑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5](P63),即其他法律(包括根本大法宪法)的坚强后盾,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所绝对必需的重要法律武器。因此,没有刑法,就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制很不健全,或者说基本上不具备;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除了宪法以外,当务之急就是要创制刑法。这也是邓小平同志十分强调迅速制定刑法的重要根据所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亟需制定刑法典,这也是新中国成立30年来经验教训的总结。我国建国初期,根据斗争的需要,逐步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几个单行刑事法规,这些单行刑法在同反革命和贪污等犯罪行为做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虽然在建国初期已经开始,到1963年已搞出了第33稿,准备公布,却由于“四清”运动以及接踵而来的“文化大革命”浩劫等种种挫折和干扰,以致建国30年我们没有制定出刑法典,使我国刑事司法长期处于基本上无法可依的状况。过去刑事司法工作中发生的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名分歧多样,量刑幅度过分悬殊,量刑畸轻畸重等混乱失误现象,以及“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林彪、江青反革命势力公然践踏正义与人权、任意出入人罪的肆虐,虽然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但没有一个反映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意志、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规格的刑法典,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30年的经验教训证明,为了有效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正确定罪量刑,为了“从一个重要方面堵塞被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类阴谋家利用来进行反革命复辟的漏洞”[2](P63),为了用刑法武器保障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制定与颁行刑法典,邓小平同志关于亟需制定刑法典的指示,正是基于对我国30年同犯罪做斗争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考虑到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切实需要。

在邓小平同志关于迅速制定刑法典及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上述重要论述和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的指导与推动下,我国新时期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进展得既迅速又顺利。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建国近30年,终于有了第一部刑法典。邓小平同志在我国刑法典施行当月的一次重要讲话中指出:“在建国以来的29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3](P207)他对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视和对刑法颁行的欣喜之情溢于言表。他的这段话还指明,刑事立法是刑事司法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可依才谈得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关于立法方法的科学性及刑法的完善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亟需制定刑法等法律时指出,应当“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3](P136-137)。为什么制定刑法应当采取民主的程序与“先粗后细”的方法?首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是掌握了国有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的体现,刑法当然也是如此,这就要求我国刑法的制定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集思广益,真正反映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意志,并且使内容科学可行,保证制定出来的刑法真正成为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锐利武器。可见,立法上一定的民主程序,既是体现我国刑法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也是立法内容科学的需要。其次,制定刑法“先粗”再逐步完善的立法方法,符合我国当时刑法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规定的应当是比较成熟的经验和迫切需要规定的问题。我国要制定的是第一部刑法,立法经验不足,如果规定的条文要求过细,不但会大大推迟刑法颁行的时间,不利于尽快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且也难免脱离实际,不能很好地适应司法实践中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相反,立法时刑法条文先粗一点,贯彻立法的基本精神,明确基本规格,不但有利于刑法典的尽早颁行,也有利于通过司法实践经验教训的积累与总结,逐步地完善刑法、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制定贯彻了邓小平同志的上述指示。刑法典起草过程中,立法机关搜集整理了大量的实际材料,以各种直接间接的方式征求了广大群众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司法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在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再表决通过。这样,使第一部刑法典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意志,也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与专门工作者的智慧。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条文一般也都较为粗疏或者说较为简略,对一些经验不足的问题不勉强做具体、详细的规定而只做了原则规定,由司法实践中具体掌握并总结经验,这样有利于司法的实际需要和刑法的逐步发展与完善。

科学的刑事立法应当能够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而不断适应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保障与促进建设的需要,刑法的科学性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应当表现为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修改补充,“逐步完善”[3](P137)。法律的发展完善应当走什么样的道路,采取什么样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善起来,不能等”[3](P219),“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3](P137)。这些论述,为我国法律的发展完善指明了正确道路和原则,其基本精神是,法律的发展完善应当以司法实践为根据;修改补充法律应当坚持慎重而又积极的原则,慎重是指只能把成熟的东西吸收到立法中来,积极是指要及时地修改补充法律。我国近年来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工作,证实了邓小平同志上述指示的正确和重要。

刑事立法究竟采取“粗疏立法观”还是“细密立法观”,应结合不同的社会背景做出判断。邓小平同志当时之所以提出“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的观点,是对特定社会历史背景做出正确判断而得出的符合中国当时社会实际的科学结论。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比较完备,已经步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而也应根据现时的社会实际以及法治现状做出判断。经过10多年的经验总结,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经验和水平有相当大的提高,而法治社会也要求刑法法制更为完善,因此1997年刑法典坚持相对细密的立法观是正确的,这与邓小平同志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就是对立法疏密实事求是地做出选择。

二、关于刑事政策的思想

刑事政策是运用刑法武器同犯罪做斗争的策略、方针和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灵魂。邓小平同志关于刑法的论述和思想中,包含了若干关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其提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相结合的思想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政治安定团结的形势越来越好,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社会治安问题尚未根本好转,刑事犯罪还较为突出和严重,危害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怎样对付刑事犯罪?以什么方法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邓小平同志在其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中,表明了其远见卓识,并为党和国家确立正确的战略方针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与根据。

一方面,自1980年第一部刑法典施行以来,邓小平同志一直十分重视刑事犯罪活动严重的危害性,主张坚决予以打击,并实际指导了我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

针对猖獗的犯罪活动,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1月就指示说:“对于这样一些活动,现在应该从重处理,不是从轻,乱得太不象话了。国家不管是不行的……现在这样一大批犯罪分子不严肃处理,那还说什么法制?对于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人,都要分别情况,严肃对待。”[3[(P218-219)同年12月又指示说:“对于一些严重的破坏活动,不仅要打击一次,而且要打击多次。”[3](P33),正是在邓小平同志有关论述的引导下,中央从我国犯罪状况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逐步确立了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国家立法机关也自1981年到1983年颁行了一系列刑事单行法律,对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为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刑事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国家司法机关依据这一方针和有关的法律,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83年10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最近,在全国范围内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地集中打击,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非常得人心。”充分肯定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有什么必要和意义?我们从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著述中,可以得到深刻而全面的答案。他说:“对违法犯罪分子手软,只能危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危害现代化建设的大局。”[3](P217-218)“如果不对这类活动进行打击,不但经济调整很难进行,而且人民的民主权利甚至生存权利,都要遭到危害。”[3](P332)“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所以,在当前条件下,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来打击和瓦解各种反革命破坏分子、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的。”[3](P333)“简言之,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是保护人民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人民是同犯罪做斗争的最伟大和根本的力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现阶段不容动摇的大局,明确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与人民和建设的关系,就抓住了这场斗争的宗旨和力量的根本,这无疑对于这场斗争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了保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取得胜利,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求全党同志、全国人民高度警惕和坚决打击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3](P218),“共产党员、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在这场反对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各级党组织直到每一个支部的态度都要十分坚定,不能有任何游移不定、含糊不清的表现”[3](P218)。为什么要十分强调党内尤其是党的干部在斗争中的立场坚定问题?因为第一,这场斗争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员当然应当是斗争的积极参加者和重要力量。第二,党内一部分干部对这场斗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少数干部蜕化堕落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应声虫甚至直接成为刑事犯罪分子,对这场斗争具有相当大的干扰乃至破坏作用。解决了党员、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负责干部的认识和立场问题,也就解决了斗争队伍的关键问题。我国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取得胜利的经验,证明了邓小平同志这一指示的正确。

另一方面,在坚决主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邓小平同志也注意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同犯罪做斗争的根本需要出发,远见卓识地提出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的正确主张。

早在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就针对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问题指出:“我们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一代,一定要从各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搞好我们的社会风气,打击那些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恶劣行为。”[3](P163-164)这里不单是提出对犯罪的打击,而且还强调要在各方面采取措施,从而初步表述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主张。

在1980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一次重要讲话中,阐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教育作用时说:“对这类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现在我们严肃处理这样一批人,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3](P218-219)从刑法理论上来分析,这是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对我国刑罚的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作用的阐述与肯定。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作用,无疑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同时认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单靠严厉惩处或主要靠严厉打击是不行的,那么怎么办?其一,“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3](P218)。就是说,要向人民宣传法律,让人民掌握法律,懂得犯罪的危害性和同犯罪做斗争的必要性,懂得怎样同犯罪做斗争,让广大群众不但成为自觉守法的公民,而且成为勇于和善于依靠法律武器同犯罪做斗争的护法战士。这是遏制和减少犯罪的巨大力量。其二,要从根本上治理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的“综合症”,“主要地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还是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3](P218)。这就是说,只有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综合运用经济的、教育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这些观点正是综合治理的基本点。可见,邓小平同志关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的主张,在当时已形成其基本思想。

1980年12月,邓小平同志又指出,要“坚决打击和防范制止各种刑事犯罪活动”[3](P330)。在1985年9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改善社会风气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都必须大大加强,决不能削弱。同样,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也必须继续加强”[6](P103)。这些指示的一个突出点,就是在强调打击犯罪的同时,明确地提出了必须预防犯罪的问题。在1984年10月的一次重要讲话中,邓小平同志在谈到20世纪末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与根本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关系时指出:“我们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真正解决问题要靠翻两番。那时,我们当然还要做教育工作……但这是个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做工作就好做了。”[7](P4)这一指示精辟地阐明了打击犯罪与发展经济两种手段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战略目标中的不同作用和辩证关系:打击犯罪是必要的斗争手段,发展经济是根本之路,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这些指示,使其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的基本主张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正是在邓小平同志关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的论述的指导下,党中央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和犯罪现状结合起来加以科学分析,逐步确定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战略方针。这一方针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道德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有效地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积极地消除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从而逐步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理论和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正确而卓有成效的方针。从理论上分析,造成犯罪和社会治安不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治理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固然是首要措施,但如果其他方面的治理措施跟不上,只重打击不重预防,打击犯罪的效果就难以巩固,就会一边打击犯罪,一边产生新的犯罪,就会“打不胜打”,况且许多社会治安问题尚未达到犯罪程度,更难以靠单纯的打击犯罪的手段来解决。如果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综合运用多方面力量和多种手段来治理社会治安,注重预防犯罪,这样的“打防结合”就能够从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堵塞犯罪产生的渠道,逐步减少犯罪,从而逐步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从实践上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放松对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全面地贯彻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了社会治安的逐步好转,成功地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的卓越成效也为其他国家所赞赏和重视,例如,在1986年6月结束的中美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双边学术会议上,美方就对我国的综合治理方针倍加推崇[8](P60)。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有机结合,不但是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方针,而且也是我国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决策,它应当成为我国法学界认真研究的一个战略课题。我们要研究这一方针的产生、现状和发展前景,总结贯彻这一方针已经取得的成绩和展望将要取得的战果,就必须认真研究邓小平同志的有关主张和决策,充分肯定邓小平同志的有关指示对这一方针的奠基和指导作用。

三、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思想

从1982年开始,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1982年1月,党中央发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多年来,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取得了辉煌的成绩;邓小平同志作为党和国家主要决策人,他的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论述和思想当然也成为其关于刑法的论述和思想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个重要部分。他的这方面论述和思想主要集中在1982年的《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在军委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等重要文献中。

早在1980年8月的一次重要讲话中,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犯罪增加的情况及予以打击的必要问题。他说:“现在有些青年,有些干部子女,甚至有些干部本人,为了出国,为了搞钱,违法乱纪,走私受贿,投机倒把,不惜丧失人格,丧失国格,丧失民族自尊心,这是非常可耻的……在国内经济工作中,歪曲现行经济政策,利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而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的个人、小集团,甚至企业、单位,也有所增加。对于这种反社会主义的违法活动和犯罪分子,也必须严重警惕,坚决斗争。”[3](P297-298)同年12月他又指出,伴随着其他刑事犯罪严重发展的情况,走私、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盗窃、扰乱市场等经济犯罪活动也在滋长泛滥,并告诫说,对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3](P299)。在1982年4月中央政治局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做了《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专题讲话,集中阐述了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迫切重要性。在以后的一些讲话中,他又强调和重申了这种看法。

犯罪的危害程度决定刑事司法对其惩治的要求,要把握打击经济犯罪的迫切重要性,首先必须认识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逐步确定和实行了对外开放与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对内对外实行开放都会出现一些不健康的因素”[9](P69),“对外开放,资本主义那一套腐朽的东西就会钻进来的;对内搞活经济,活到什么程度,也是有问题的”[3](P364)。再加上我们的党风、社会风气方面的问题,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以及对经济犯罪的重视不够、防范和打击不力等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致使当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和渎职性的经济犯罪急剧增加,大案要案不断发生,“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3](P357)。具体说来,经济领域中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危害性表现在:第一,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秩序,致使社会主义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直接危害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正如邓小平同志1982年4月所指出的:“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3](P357)就是说,经济犯罪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损害我们党、政府、军队的肌体和国家的信誉,严重破坏和瓦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它毒化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败坏中华民族的优良精神,削弱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信念和力量;第四,它直接、间接地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安定,妨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良好社会环境。总之,严重经济犯罪“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3](P358),“如果继续听任其发展,就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10]。

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决定了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迫切重要性。这场斗争的成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10]。邓小平同志谆谆告诫我们,“应该提得更高一点,看得更深一点,这样来认识同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3](P358)。他高瞻远瞩地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整顿党的作风和组织三项工作并列,视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四项必要保证”。他在1982年4月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伴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3](P359)。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这一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肯定也要失败。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走”[3](P359)。他在《在军委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4](P363-364,P372),重申了上述思想。为什么说能否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关系到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因为放弃了打击经济犯罪这一手,对外开放中就无法有效地抵御资本主义制度中腐败丑恶毒素的侵袭和泛滥,对内搞活经济中就无法惩治那些为个人利益、为单位利益而坑国害民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经济即使能够发展,也必定会背离社会主义道路,必定会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归于失败;相反,坚持了打击经济犯罪这一手,就把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建设活动纳入了刑事法制的轨道,对严重妨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济犯罪活动就要依法惩处,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其他措施的综合调整,就能够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邓小平同志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的上述指示,阐明了党和国家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决策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论述了这场斗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及其前景,对于教育、激励和指导各级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自觉而坚定地投入这场斗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四、结语

邓小平同志关于刑法问题的论述和思想丰富而又深刻,本文仅对其中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做了初步的探讨,还有失全面和深入。邓小平理论是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对我们今天乃至今后的建设事业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今天,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相伴随的是,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大量出现,亟须我们运用政治、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进行调整。对于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依靠刑罚的手段予以惩治和防范。邓小平理论中所蕴涵的刑法思想,为我们完善刑事法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继续系统、全面而深入地研究邓小平同志关于刑法问题的论述,对于总结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标签:;  ;  ;  ;  ;  ;  ;  ;  ;  ;  ;  ;  ;  ;  

邓小平同志刑法思想研究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