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适应企业改制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改制论文,对策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1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也是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它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就在于其涉及的面广、触及的深度大,具有不可逆转性。银行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中介者,其经营管理必然会因企业的剧烈变化而受到影响。因此,银行必须认真研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银行自身的影响程度,研究如何适应企业改制的对策。
一、企业改制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正面影响来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使企业摆脱受政府直接干预的境地,改变政企不分的状况,实现资产最优化。企业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换,银行就能自主地选择资产业务的方向与规模,实现结构优化,分散资产风险,并使债权形成硬约束。这极有利于推动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从负面影响来看,由于企业改制牵涉的方面很多,困难重重,在旧的一套体制尚未完全抛弃,新的一套体制没有真正建立的交替时期,就目前情况而言,企业改制对银行的负面影响的成因及表现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企业负债过分倚重银行,而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低下,使银行处于困境。由于国家近年来不再直接向企业注入资本金,企业几乎完全依赖银行提供资金进行生产,搞负债经营。据1997年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企业的负债比率达到70%以上,而负债中的银行贷款就占了80%以上。也就是说,大部分企业是靠向银行贷款生存和发展的,银行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受企业左右。但是,一半左右的企业却处于亏损的境地,过高的负债比率和低下的偿债能力构成了企业沉重的债务包袱,自然使银行的资产质量恶化。
2.企业通过多种手段,在转制中甩开银行债务,使银行债权落空。许多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后,并没有努力寻找消化债务的合理方式,而是千方百计寻求甩掉债务包袱的办法。一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划小经济核算单位,设立多个经济实体,充当独立企业法人,而新企业在分享原有企业资产的同时却不接受企业的债务;银行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已成空项,对众多新企业则无债权。二是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直接成立新的企业,换牌子,换执照,开新帐户,确立新法人代表,新企业在享受原企业资产的同时也不接受原企业的债务。三是原企业进行拍卖、转让、租赁等,所得收益不是用于经营性投资或偿还银行债务,而是当作消费资金发放。四是不按国家的法规办事,企业宣布破产,自行对所谓的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并以安排职工重新就业的名义,把资产分给职工个人,拒不偿还银行债务。五是在对原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中故意压低价格,使国有资产流失,收益减少,减低了偿还银行债务的数额。
3.亏损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银行债权难以真正落实。企业破产是让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市场,是一种约束债务人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符合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但在目前,这种行为对银行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为,一方面我国企业效益普遍低下,如果按资不抵债标准划分,将有大批企业宣布破产。受损失的债权人就是国有银行。
4.地方政府在处理银企债权债务矛盾中袒护企业,使银行利益受损。在当前政企分开尚未真正实现的情况下,一旦银行与企业就债权债务问题发生矛盾时,自然是要由地方政府出面裁决,但政府往往有意偏袒企业,更多的是考虑企业的利益。这主要因为:一是许多企业是地方性企业,地方企业利益对政府有直接影响,当然要给予相应的保护。二是企业亏损一旦出现,其职工的生活会面临极度困难,在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为此,地方政府当然会以牺牲银行利益来换取一定时间的稳定。基于上述认识,政府的行为往往给银行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
5.法制建设没有跟上企业改制的要求,对银行依法收债产生不利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虽有很大的进步,但仍有许多亟需建立和完善的方面,在制定法规方面,当不少企业普遍采用“金蝉脱壳”、“另起炉灶”、“假破产、真逃债”等手段甩掉银行债务时,有关部门没有能及时制定出限制企业转移资产及廉价出售国家资财的法规。此外,规范企业产权改制行为的法规至今没有出台。
二、银行适应企业改制的对策措施
笔者认为,在深化企业改制,改善银行外部环境的同时,应着重从银行自身的角度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现有债权债务矛盾,并建立防范新矛盾产生的机制。
1.真正落实银行债权的清理工作。各银行要高度重视企业利用改制进行逃债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改制形式,有针对性地分别落实好债权。(1)对法人分立的新企业, 银行要按各新企业所占有的原企业资产的比例转移债权,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2)对进行合资的企业, 银行要合资企业全部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3)对兼并、合并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银行要新建企业全部承担被兼并或合并企业以及改造前企业的一切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4)对租赁或承包的企业, 银行必须要求企业办理保证人或与承租或承包方共同承担的担保抵押财产手续;承租或承包者要在原借款行保留基本帐户,并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的租赁或承包收入必须按相应比例偿付借款本息。(5)对宣布破产的企业, 银行应运用合同签明的提保及抵押条文迅速收回债权。(6 )对已实现转制但尚未落实债务的企业,银行应逐个进行面对面的商谈,确定企业尽快办理债务转移手续,如果企业有意逃避,则要及时予以起诉,用强制手段落实银行债权。
2.建立科学的信贷管理体制。首先,要优化资产结构及贷款结构。银行贷款及资产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是结构不合理,应该利用企业资产重组的时机,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贷款及资产结构的重组及优化。一是要把握好资产的长、中、短不同期限的投入比重。二是要把握好资产对象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银行不能将自己的命运维系在少数行业或企业身上。其次,全面实行抵押或担保贷款。抵押或担保贷款是有经济和法制手段强制维持信用关系的贷款方式,一旦债务人不履约就会受到法律或经济制裁,故是银行降低资产风险的重要手段,银行必须全面实行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但要注意:一是抵押或担保程序及操作要符合法规,有公证部门公证;二是注意掌握担保人的情况,若发生担保人本身的产权变更或经营失误,就及时修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再次,实行银行系统电子联网,设立企业库。在电子网络形成企业库就能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动态和静态的基础资料,有利于较系统地掌握企业情况,减少具体企业的调查研究时间,迅速介入面临危机的企业的经营运动。其四,加强信贷队伍建设。要加强信贷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信贷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全面培训和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上岗。要把信贷人员的经济利益与其工作业绩挂钩,从工资津贴中拿出部分比例作为风险抵押金,一旦谁经办的贷款出现不良结果即把其抵押金扣除。其五,坚持并完善审贷分离制度。要改变领导意志导向决策和评估人员责任不明的状况。对项目评审部门人员设立项目评审风险抵押金;项目决策实施以后,要进行后评估或追踪评估,凡项目资产不好或与原评估报告有较大出入的,要把有关评估人员的抵押金扣除。
3.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理活动。鉴于我国企业效率普遍低下和国家还将扩大企业破产试行范围,以及银行相当部分债权将在企业破产后消失的情况,银行努力参与企业破产活动将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的参与中要解决好几个环节的问题。首先,应充分寻求和解和整顿的办法。破产案件中的和解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到期债务的延期支付或减免支付达成协议从而避免破产的程序;而企业利用和解提供的喘息机会,进行组织及经营的改进称为整顿。银行应努力使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其次,银行必须参加清算组织。清算组是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它在法院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接管企业。现行的破产法规中规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中指定,同时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银行应派出人员参加清算组织。由于清算组织对破产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都接受过来,并负责处理企业破产的全过程操作,这对银行来说是相当有利的。一是有利于撤销权的运用,若企业在破产前有转移财产,压价出售财产,提前偿还债务,对原来未设担保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等非法处理财产行为,基本上要通过银行进行或反映在银行帐户上,银行就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追回非法处置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防止债权人的资财减少或分配不均。二是有利于节省破产费用的开支。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当然要千方百计制约破产费用的使用,这只有参加进清算组织才能做到。三是有利于较合理地分配破产资财。现行法规明确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可见,第一顺序的分配不确定性最大,有的企业会乘机把这一类费用高估冒算。使其不合理增加,银行可以根据企业过去的工资和劳保费用水平制定出较合理的开支水平,以维护债权人及自己的利益。
4.促进发展资本市场,改善企业融资结构。银行应大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直接融资就是由民众直接对企业进行投资,使民众的部分储蓄通过债券、股票形式,直接投到企业而成为企业的资本金或周转金,这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比率使企业资金来源多元化,进而改善企业的融资结构或资本结构,减少对银行的依赖。如果企业能从民众手中融得资金,自然就会减少其对银行的借款压力,银行就可少承担一些这种贷款“义务”。因此,银行应当全面分析企业直接融资对银行产生的在负债和资产方面的数量与结构变化,积极支持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
5.完善法制建设。目前一些企业采取的“金蝉脱壳”,“另起炉灶”等手段以逃避银行债务之所以能得逞,与我国的有关法规没能出台有很大关系。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主要考虑:一是企业在转制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必须首先由开户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经开户银行、经贸委、国资局等联合审批后,才可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企业转制前的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变卖等,只有开户银行参与才有法律效力。二是在企业破产法规中要明确规定应有企业开户银行的人员参加清算组织。三是改革公证或登记办法。现制度规定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登记等大多是以合同或协议注明的金额数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一旦合同涉及金额较大时,银行与企业都难以接受,不愿意去办公证或登记。鉴于公证和登记无经济上的连带责任,应当改为按份数或项目数进行收费。四是提高银行呆帐准备金。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平均呆帐准备金仅达到贷款余额的8‰, 大大低于国外商业银行2%的国际化标准,鉴于我国企业效益普遍低下, 国内商业银行潜在的不良资产风险增大,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力争达到国际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