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中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价值论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04)03-0029-06
一、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
谷书堂、钱伯海教授都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非劳动生产要素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即生产资料;另一是指资本和土地。钱教授所说的是第一种含义的非劳动生产要素,谷书堂教授所说的是第二种含义的非劳动生产要素。谷书堂、柳欣教授认为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了作用,但他们不认为自己的理论是生产要素价值论,而认为是“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1]。钱教授认为“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但他也不认为自己的理论是生产要素价值论,而认为是“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理论”。钱伯海教授甚至还尖锐地批判了生产三要素论,他说:“按生产要素理论:认为资本、土地、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根本不存在什么剥削,显然,这是为资本家剥削制造理论依据。”[2]
从上面相互矛盾的说法中可以看出谷书堂、钱伯海教授内心的矛盾。这种内心的矛盾是同他们混淆概念分不开的,他们混淆了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等概念,同时还混淆了价值创造和价值占有。在理论上,他们并非对这些概念的区别不熟悉,但在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时,没有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致事实上混淆了以上基本概念。
从使用价值的生产来说,只有劳动(具体劳动)是创造不出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是人的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结合,或者说,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说劳动过程的各种要素共同创造使用价值,这是对的。从价值的生产来说,创造价值的只有劳动,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形成过程不外就是耗费劳动的过程。因此,说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是不科学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就已经不同程度地认识到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并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他们都不懂得劳动具有二重性,因而在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上陷入混乱状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并证明了以下两个基本观点:一是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二是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具体劳动转移旧价值,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二重性:作为劳动过程,雇拥工人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作为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雇佣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就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马克思逐一研究并彻底解决了使古典经济学家陷入混乱状态的理论难题,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揭穿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形成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和“三位一体”公式的假象。
不论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的源泉都只有一个,这就是劳动,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任何非劳动生产要素都不是价值的源泉。试图扩大劳动的外延,把同劳动对立的资本和土地纳入劳动之中,这就从根本上取消了劳动的概念。取消了劳动的概念,也就从根本上取消了劳动价值论。
二、第三产业是否都创造价值
关于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钱伯海教授认为,第一、二、三产业都创造价值,何炼成教授认为,党政部门的劳动不但创造价值,而且创造“高倍数的价值”[3](P354)。
笔者认为,对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第三产业有些部门的劳动创造价值,有些部门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关键是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正确的做法是对第三产业的劳动进行具体分析。关于第三产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国家的政府和经济学家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按照我国国家统计局1992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的规定: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金融、保险业,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行业。该方案将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邮电通信业列入物质生产部门。交通运输业分为货物运输业和旅客运输业,货物运输业被列入物质生产部门,旅客运输业被列入非物质生产部门。第三产业的其他所有领域均被列入非物质生产部门。
要讨论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都创造价值,还要分析价值的定义。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定义在“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前面加的“凝结在商品中的”这一定语十分重要。商品体是价值的载体。如果按照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在第三产业中,一些领域的劳动既进行物质生产,又创造价值,如商业雇员从事运输、保管、包装和加工的劳动;一些领域的劳动既不进行物质生产,又不创造价值,如国家机关和党政部门公务员的劳动;一些领域的部分劳动创造价值,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如运输业中的货物运输业的劳动创造价值,而旅客运输业不创造价值;文化艺术中著作者的劳动创造价值,因为他们的劳动凝结在著作这种有形产品中,而歌唱家和演员的唱歌和演出的劳动则不创造价值;一些领域的劳动虽不能直接创造价值,但能间接地有助于生产领域所创造价值的增加,如咨询服务业、国家机关和党政部门的劳动。可见,并不是钱教授所说的那种,第三产业劳动都创造价值,也不能像何炼成教授所说的那样,党政部门的劳动不但创造价值,而且创造高倍数的价值。如果认为不管什么劳动都创造价值,无限扩大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那么就抹杀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别,就等于取消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概念。
三、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
科学技术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马克思十分重视科技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认为这是决定劳动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之一。马克思严格区分了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和决定价值的因素。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有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以及它在工艺上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自然条件等。就是说,劳动生产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当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时,分别作用于生产力中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从而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科学技术进入劳动过程,但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科学技术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和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不同,决定价值的因素是唯一的,只能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如果认为科技和劳动二者共同决定价值,就会陷于二元价值论。
当然,科学技术同价值的创造存在着密切联系。第一,科技可以转化为新生产力,新生产力代表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在单位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从而使单位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减少。第二,科技在生产中的应用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这样,雇佣劳动者就会为资本家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第三,采用新科技的企业会对劳动力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经过教育和再培训的工人具有更多的科技知识和更熟练的生产技术,能从事更复杂的劳动。这种更复杂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第四,科技会造就出由生产技能高的工人、经营管理水平高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水平高的科技人员组成的生产集体。这种同科技相适应的生产集体所提供的劳动是更高级的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第五,最先采用新科技的企业生产力特别高,“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更多。”[4]在这里,创造价值的仍然是劳动,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而不是科技本身。马克思早就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工人、监工和工程师都是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生产集体,是生产产品的活机器,产品是所有这些人共同劳动的产品。这些人都是雇拥劳动者,他们的劳动都直接同资本相交换。这些人的劳动都由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组成。就是说,他们不仅在生产中创造出等于自己工资的那部分价值,而且创造出剩余价值。
钱伯海教授认为,科技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先进设备……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钱教授并把价值分为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即产值),前者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后者是指使用价值,当然应由具体劳动创造。他认为,科学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要比一般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高出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在这里,钱教授误把科技对创造使用价值的巨大作用以及科技应用能降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看作是科技本身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他之所以存在以上这种认识,关键是混同了使用价值和价值,从而混淆了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等概念。
四、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是否只分解为收入
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是否只分解为收入?钱伯海教授给予了回答。但对钱教授所赞赏的斯密教条究竟是真理还是谬误的问题,吴易风教授曾有过精彩的评析。吴教授指出:“为了论证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命题同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命题的一致性,钱教授说:‘从微观看,企业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5],实际上就是从宏观看的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这短短的一段话包含两个主要错误。其一是断言企业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他在这里说的物化劳动是指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因此,他在这里说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是指非劳动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其二是借助于‘从微观从企业看’和‘从宏观从社会看’的双重观点,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命题说成是等于活劳动创造价值和物化劳动转移价值的命题。”[6]
关于第一个错误,本文前面已经讨论过,这里讨论第二个错误。在此,我们还是运用吴教授的观点来进行分析。吴教授说,钱伯海同志认为,从企业看,产品价值分解为三个部分:C+V+M,从社会看,产品价值只分解为两个部分:V+M。在钱伯海同志看来,从企业看,价值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从社会看,价值是活劳动创造的。钱伯海同志用统计表和数学公式[7](P110-118)说明从企业看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等于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和物化劳动转移价值。他赞扬斯密,说斯密关于商品价值归根结底全部分解为收入的观点乃是精湛的见解和发现。钱伯海同志还把社会产品价值全部分解为收入的命题说成是“劳动价值理论的本质和核心”,他说;“任何违反这个逻辑的观点都是错误的。”统计表和数学公式似乎证明钱伯海同志的观点是无懈可击的,其实不然。
吴易风同志进一步分析说:“事实是,从企业看,单个产品的价值分解为C+V+M三个部分。从社会看,总产品价值也同样分解为C+V+M三个部分。从企业看,单个商品价值中的C是具体劳动转移的旧价值,V和M是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同样,从社会看,总产品价值中的C是具体劳动转移的旧价值,V和M是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钱教授从双重观点得出的结论,没有也不可能得到事实的支持。既然如此,钱教授是靠什么特异方法使产品价值“从宏观从社会看”只分解为V和M两个部分的呢?说来也简单,他采用的计算方法是西方经济学和统计学计算增加值的方法。既然只是增加值,折旧当然就被排除在外。不过,西方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并非不知道,折旧是绕不开、躲不过的,因此,他们又不得不规定:国民生产总值(GNP)=国民生产净值(NNP)+折旧。这一点,钱教授当然也是知道的。他在文章的小注中就承认‘按理,公式应该包括折旧’。但是,他‘将其简化了’。无论如何,这是不应有的‘简化’。这种‘简化’的实质,就是假设C=0。正是由于假设C=0,所以,当他‘从宏观从社会看’时,产品价值就只分解为V和M两个部分,不存在不变资本C。这就是全部秘密的所在。”[8]
笔者十分赞赏吴教授对钱教授关于社会总产品只分解为收入这一错误的批评,吴教授说得再明白不过了,笔者没有必要在此再讨论了。
五、关于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
关于收入分配的依据,谷书堂教授认为,“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所以收入分配的原则是“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或简称按贡献分配”。钱教授认为“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但他不认为自己的理论是生产要素价值论,而认为是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因此,“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不存在剥削问题。”何炼成教授则认为,“如果硬把它们(指资本和土地)说成是按劳分配,就必然得出资本或土地本身也创造新价值的结论”[9],“按贡献分配还是按劳分配之争,实际上是劳动价值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10]。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分配方式上,应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创造了使用价值,增加了社会财富,对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它们作为物质条件,在创造价值中起了必要的条件作用。因此,在分配上要按它们贡献的大小参与分配,有利于调动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生产要素按贡献进行分配,并不是生产要素创造了价值或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了作用,收入分配的依据同价值决定的依据在逻辑上不存在因果关系。收入分配是否取决于生产要素创造了价值,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同西方经济学的回答是完全不同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同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无关,价值全部是劳动创造的,如果按贡献分配,工人应当获得所有新创造的价值。可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工人只能获得新创造价值中工资的那一部分。而资本和土地在价值创造中没有丝毫的贡献,如果按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分配,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就不应当获得任何收入。但实际上,货币资本家获得利息,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职能资本家获得利润。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和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收入分配取决于生产要素各自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收入是按贡献分配,每种要素所有者获得收入恰好等于其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即劳动——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各种生产要素各得其所,资本主义分配制度没有剥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永恒的。
那么,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根据是什么呢?显然,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收入分配同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贡献的关系中找不到答案。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似乎可以在西方经济学中生产要素价值论和“三位一体”的分配论中找到根据。其实不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样,利息、地租、技术是其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则要具体分析,若管理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如管理作为一种专用性资产入股,则是拥有管理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若管理作为一种复杂或高级劳动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则是管理者作为雇佣劳动者而取得的劳动力价值。企业管理者之所以获得较高的收入,主要是由于培养这样的劳动力需要大量的费用,因而其劳动力价值较大。在市场中,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获得的收入,取决于法律上的财产权,而不是资本和土地参与了价值创造。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都有索取权。索取权是财产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索取权的基础是财产权利中的所有权,货币资本家拥有利息是因为拥有货币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拥有地租是因为拥有土地所有权,利息和地租都是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索取权作为一种分配权,它取决于财产权,收入分配权本质上取决于生产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表明,尽管钱教授否认自己的理论是生产要素价值论,但确实看不出钱教授的论点同西方经济学的论点有什么本质区别。何教授的观点暗含着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根据的同一性观点。三位教授的理论错误在于混同了价值创造和收入分配的不同理论依据,价值的创造由劳动决定,收入分配的特定方式取决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价值创造和收入分配的根据是完全不同的。现阶段,我国虽然承认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但是,这同价值形成无关。也不能因为承认和保护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而断然否定按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不存在剥削。
六、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只有从逻辑上否定才能加以发展
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有从逻辑上否定才能加以发展,是谷书堂、柳欣两位教授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逻辑起点。他们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指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决定,需要在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基础上扩大劳动的外延,加入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以及技术变动下的利益关系,才能对价值决定作出符合现实的说明。
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人都知道,劳动价值理论是剩余价值论的理论基础,没有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就不可能创立剩余价值理论,而剩余价值理论又是马克思毕生的两个重大发现之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核心,否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等于否定了剩余价值理论,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主义,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逻辑上就是如此。当然要像对待马克思主义其他基本原理一样,对劳动价值论也要坚持和发展。坚持和发展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只坚持而不发展,就不能创造性地运用基本原理去研究新现象,解决新问题,就可能把原本充满生命力的科学理论变成缺乏活力的僵死教条。只讲发展而不坚持正确的基本原理,就会走入歧途。因此,“只有从逻辑上否定旧的理论才能肯定和发展新的理论”的说法是极不恰当的,因为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一基本原理,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如果被否定的是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那么被肯定和被发展的就不可能是劳动价值论,而很可能是另一种价值理论,是同劳动价值论完全相悖的价值理论。事实也正是这样。像“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等理论,实质上都是生产要素价值论的新的理论形态,根本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而是对劳动价值论的背离。
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不能否定的,但也要看到当代科学技术的新变化对劳动及劳动创造价值带来的新变化。这一新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的内容发生于变化,即不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导,而是以“智力”劳动为主导,劳动者的素质普遍提高,但这并不否定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理论;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与使用价值自身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但不管形式如何变化,创造使用价值的还是具体劳动。我们只有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研究,才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收稿日期:200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