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文章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阐述了国有≠社会主义、现实的国有制不是真正的全民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私有制等问题,并提出了我国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关键词国有制 个人所有制公有制实现形式
有人把国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坚持,反对国有产权的任何变革;有人把个人所有制和个人所有权当作私有制而大加排斥,反对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因此,必须来一次新的思想解放,冲破“国有=社会主义”,“个人所有=资本主义”的思想羁绊,构建起“国有≠社会主义”和“个人所有≠资本主义”等新的观念,以促使公有制企业改革出现突破性的进展。
(一)国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国有制
资本主义的国有制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就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反杜林论》中写到:“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抗,要求承认它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必要性,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一切可能的限度内,愈来愈把生产力当做社会生产力看待。……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其重要表现就是搞国有化,又“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电、电报和铁路方面。”当时也确实有人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恩格斯曾痛加驳斥:“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一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1 〕“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资本家的国家不过是理想的总资本家而已,“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2〕
既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有国有制,我们就不能把国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来看待,而应当实事求是地把它看作为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条件下,“这种生产方式迫使人们日益把巨大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3〕。 因此无产阶级才顺应历史要求,在取得国家政权之后,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无产阶级国家是作为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来这样做的,而“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4〕这就是说, 无产阶级的国有制实际是向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极为短暂的形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
(二)现实的国有制不是真正的全民所有制
中国乃至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能建立起单一的国有制或社会所有制,而只是在生产力比较先进的部门建立起国有制。其他的部门则是通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或合作制的形式,进入社会主义的。从我国国有制建立、发展的实际进程看,至少已暴露出这样两方面的问题:(1)脱离客观物质条件,超越历史必然,搞得过快、过多。 剥夺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后来又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都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但在这一进程中,我们建立起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一切部门的社会主义国有制,显然是不必要的。当时我国各个经济部门的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除了社会管理就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地步,〔5 〕显然脱离了客观实际的要求,超越了历史必然,正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所指出的,在三大改造问题上,我们曾犯有过急过快的毛病。(2 )在全社会没有形成单一社会所有制的条件下,号称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制,其实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全民所有制。国有制尽管可以囊括国民经济的一切部门,却不能覆盖我国所有地域,特别是在幅员辽阔的农村,不可能都搞成国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全民所有制”实际上即是“全民不全”。在一部分企业,还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甚至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公有不公”的变异。
(三)个人所有制≠私有制,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公有制
个人所有制不是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私有制,而是马克思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 章末尾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
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重建私有制,这一重建过程就是“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过程(新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69页, “公有制”改译为“社会所有制”)。因此,个人所有制也就是社会所有制或者社会主义公有制。
马克思的其他著作,关于个人所有制的提法和译法,多处可见。早在1845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7 〕在标志着科学社会主义诞生的《共产党宣言》中,又宣布无产阶级要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8〕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 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独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9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高度赞扬巴黎公社“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并认为“这就是共产主义”。〔10〕在不同的中译本,包括新版本中,马克思的上述论述,虽然有不同的译法,但“个人所有制”的提法却是一致的。根据马克思亲自校订的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翻译的中文本中, 特别强调了“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11〕由此可见,个人所有制确确实实是马克思著作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作个人所有制呢?这是因为个人所有制能较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联合起来的个人组成社会集体。在这样的集体中,由于消灭了阶级差别,因而“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的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12〕在《共产党宣言》中又一次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4〕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具有平等的个人所有权。每个个人都以所有者身份与社会的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劳动,获得个人消费品。如恩格斯所说:“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制成的产品增长到能够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程度。”〔15〕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本质要求,每个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就是这一本质要求的集中体现。而个人所有权作为一种法权关系,必须以经济上的个人所有制为基础。所以,个人所有制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
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却撇开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来谈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并有意无意地把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对立起来,把公有制归结为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把个人所有制归结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所谓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这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中亟须理清的一个误区。
其实,只要认真读一读马克思的原著,就可以看出,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马克思是把它与协作并列,作为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看待的。事实上在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条件下,人们只能共同使用机器体系,实行协作劳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生产资料成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16〕,劳动者在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协作过程中,不再是单独的,孤立的个人,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因此,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以及联合劳动,都不是社会主义的创造,而是资本主义无意中为社会主义准备好的物质基础。正因为有了这样一种物质基础,人们才能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即根据生产力本性的要求,把生产资料从资本家的个人所有制转化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从而把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实现个人所有权。
在这里,马克思丝毫没有涉及消费品的问题。因为,在马克思看来,“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严厉批评了那种“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的错误,认为既然生产要素的分配方式已经确定,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7〕也就是说,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是随着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重建而自然产生的,根本就无需我们另外去重建。如果说个人所有制就是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消费品作为个人财产,在原始社会以后的任何社会都存在。雇佣工人拿到工资以后所购买的食物、彩电、冰箱、汽车甚至住房等等,难道不属于他个人所有而属于资本家所有吗?这样的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难道还需要重建吗?显然,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解为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是十分荒唐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知道,个人所有制不是什么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更不是私有制。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也不是公有制,它是个人所有制的生产力基础和实现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在一国范围内形成广泛的协作和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无产阶级国家才能以社会的名义,夺取全部生产资料,建立社会所有制,或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在以往历史上曾经有过,但它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以各种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18〕它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现在来了个否定之否定,建立起一种新的所有制关系,既具有历史上的“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特征,又具有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联合劳动的特征,所以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四)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和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
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没有具体论述。但他在《资本论》中曾经设想过一个“自由人联合体”,恩格斯称之为“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19〕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个联合体中,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20〕这样的联合体,按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是在一国、甚至更大范围内组建的。如果是在一国范围内,那么全国的劳动者个人,都能以所有者身份,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劳动,通过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获得个人消费品。在一国范围内,不再需要通过商品、货币和市场,实现人们的交往和联系,计划经济代替了市场经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全民所有制,亦即社会所有制或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如前所述,这样的全民所有制,在我国不具备实现条件。离开我国生产力的现实基础,去企求不可能实现的全民所有制,必然会使它发生变异。经过几十年社会主义的实践,我们已经实事求是地承认了“全民不全”的现状,承认了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对独立性,进而承认了它们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可以这么说,在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形式已只剩下一个空的名号,实际上已不再存在。因此,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可能是这种打着全民所有制旗号的国有制经济。
那么,个人所有制还能不能在我国实现呢?个人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内容和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可以实现的。社会主义在以往的实践中,已经创造出了个人所有制的另一种实现形式,那就是部分劳动者联合而成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但是,我们没有好好利用它,使它在实践中或多或少地变了形,走了样。往往只强调集体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的封建专制残余的影响下,淡化或疏远了每个劳动者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忽视了他们的个人所有权。目前各地正在试行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可以说恢复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本来面目,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能够实现个人所有制的较好形式。它把本身就属于集体共同所有的财产用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每个个人,使劳动者有其股,从而真切地感受到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人人都有,人人没有”。在生产过程中,则根据生产本性的要求,实行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每个劳动者不仅都参加生产,更重要的是他们都能通过股东会(在人人参股、股权平等的条件下,股东会就是职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种所有者机构,切实行使所有权,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自己同时也为社会增进福利。因此,股份合作制是集体经济组织实现个人所有制的有效途径。
通过集体经济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我们得到了一点启示,现行国有制经济能不能在企业范围内实现个人所有制呢?国有制经济作为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资本主义需要搞,社会主义更需要搞。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和领导国民经济的物质力量,国有经济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根据我国生产力的实际状况,这类企业也不宜太多。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抓大放小”的方针,是非常正确的。我们认为,抓大,不能总从规模上考虑,企业规模的大小,不是搞国有制的主要依据,“已经发展到除了社会管理就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才需要搞国有制。如果还适于其他管理,就不一定要国有制。根据这一标准,国家应该抓的是那些属于自然垄断的部门、社会公益性部门和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为了促进这类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为了让个人所有制在这类企业得到实现,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可以考虑,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也让本企业职工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非独资企业则更不必说了)。尽管与庞大的国有股相比微不足道,但可以把职工个人资本与国有资本联结起来,在国有制旁边“嫁接”一块企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制。这丝毫无损于国有资本,相反能激活国有资本,形成对企业经营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活力的增强。
对于面广量大的中小国有企业,要逐步放掉产权,变国家所有为集体所有,然后搞股份合作制。一是因为生产力状况决定了不必搞国有制,二是企业现状决定了国家不必背这个包袱。通过资本的等价和有偿转让,职工一时买不下的可以保留一部分国有股。这样既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存量调整和优化配置,又有利于在企业范围内实现个人所有制。这样做并没有改变公有制性质,也没有削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至于国有资产会不会在转让中流失,会不会搞成私有化,那完全是我们如何做工作的问题。工作做得好,就完全可以避免,一时做得不好,还可以纠正。关键是要有规范,要依法办事。只要我们遵循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教导,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善于总结,我国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就一定能突破徘徊局面,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既定目标开拓前进!
注释:
〔1〕〔2〕〔3〕〔4〕〔5〕〔15〕〔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17、318、320、320、319、42、171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7〕〔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5、273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下)第21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78页,新版第59 页“以实现个人所有权”改译为“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
〔11〕法文版中译本《资本论》第1卷第826页。
〔12〕〔13〕〔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2、273、 267页。
〔16〕〔18〕〔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1、831、 83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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