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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3)04-0054-08
作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企业集团在社会经济中不断发挥着调节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作用,是社会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有关企业集团的理论研究成为众多经济学者争相挖掘的重要领域,并引起企业界的高度重视和浓厚兴趣[1](P18)。对企业集团理论及组建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的深入探索,关系到企业集团组建实践的成败。交易成本研究方法、合同理论、组织理论及战略管理理论等被引入分析企业集团存在、发展及壮大的理论框架中,具有“企业内”和“企业间”两个方面特点的企业集团理论研究文献,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1)企业集团形成与发展的经济学动因探索;(2)企业集团内部联系纽带的合作经济学解释;(3)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结构与功能的适应性解释。
企业集团形成与发展的经济学动因研究
这一领域的主要研究方法是交易成本经济学,它是由科斯(Coase)提出的交易成本研究法发展而来的,不完全合同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联系甚密)和战略管理理论在企业集团形成与发展的阐释上亦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我们有选择性地概述与企业集团有关的主要理论观点。
(一)交易成本经济学与合同理论的解释
早期的交易费用理论创始人科斯认为,企业和市场是可供替代的资源配置方法,当企业扩展至在其内部组织交易的成本与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方式或在其他企业内组织的成本无差别时就达到最优边界[2](P392)。于是,科斯得出结论:当先前由两个或更多个企业家组织的交易变成由一个企业家组织时,这便是联合;而当先前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被组织起来时,这便是一体化。这样一来,利用交易成本方法似乎可以解释任何有关企业规模的问题。尽管其缺乏操作上的严密性屡受批评[3、4]国内仍有相当部分经济学者在解释企业集团的存在理由时直接套用科斯的企业理论观点,认为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出现是对市场机制的替代,企业集团边界的确定基本上等同于企业边界的确定,将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企业集团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垄断优势及多元化经营优势视为其存在的合理性解释。
然而,既然大企业(或一体化经济组织)也可获得规模经济和垄断优势,为什么是企业集团而不是大企业在特定环境下取代市场交易呢?显然,这些隐含着企业等于企业集团的错误假设,没有准确把握企业集团这一多法人企业构成的企业联合体的性质[1](P19)。
另一理论观点认为,企业集团是不同于企业与市场的有组织的中介市场和有市场的中介组织,其出现是对企业与市场的一种组织替代,支持这一观点的理论工作者仅从企业集团、企业与市场的组织形式上将它们区分开来,缺乏足够的逻辑推理分析,同样没能脱离现象描述性的分析框架及早期交易成本研究方法的空泛解释。
作为交易成本理论的追随者、发展者,威廉姆森(Williamson)分析了决定交易成本大小的因素及其对企业组织产生的影响,形成了有关资产专用性、不完全合同及纵向一体化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从而实现了在微观层面上解释经济组织的特征。根据资产特殊性、不确定性和交易的频繁度等交易维度的不同组合特征,威廉姆森认为可以界定有效地管理经济活动的不同管理机构[5、6];而交易合同的多样性主要是由交易特征上的基本差异造成的,通过以一种——甄别的方式把治理结构与交易特征结合在一起能满足效率目的[6](P203)。在合同关系的治理效率问题上,威廉姆森划分了4种不同的治理方式,与交易维度的组合特征相对应,它们分别是市场治理、三边治理、双边治理和一体化治理,选择何种治理方式取决于维持交易关系(由不同的治理形式实施)的价值与治理成本的差值对比。对于重复发生的专用性投资支持的非标准性交易,依赖市场治理极端危险,交易的频繁性使得专用性治理结构的成本能够收回,这种专用性治理结构可以采取双边治理或一体化治理的形式[5](P248);威廉姆森进一步阐释了双边治理下“义务合同”的安排,并强调在义务安排下,交易在独立的企业间进行,交易双方认识到保持一种融洽关系以阻止任何一方可能获得任何可能的短期收益,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威廉姆森逐渐意识到由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经济组织实施的双边治理交易的常见性和重要性”[6](P197),但他并没有提供这种后来者称之为“企业集团”的复杂经济组织的运行方面的分析。
(二)产业组织观点
理查德森(Richardson)从产业组织的视角,探讨了企业间的合作与隶属网络(这可视为集团内部网络关系的雏形)。他指出,企业间的合作安排本质上似乎是,合作各方就其未来行为接受某种程度的义务的同时,也应被提供某种程度的保证;并强调了现实世界中合作因素与交易关系的紧密联系。不仅如此,理查德森还划分了不同交易形态的合作程度,即从有组织的商品市场交易,到存在着传统关系和商誉的中间交易形态,再到相互关联的集团和联盟内交易,合作程度越来越高,也越来越正式;在回答合作是如何协调经济活动时,理查德森强调,协调必须通过合并高度互补但不相类似的活动,或通过密切合作或制度安排(由有限持股或其他形式的隶属关系实现)来促进。
建立在产业组织理论基础上的企业间合作交易关系的观点,部分解释了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间普遍合作关系的存在理由。但是,就此断定复杂的合作与隶属网络之存在是因为协调高度互补但不相类似的活动的需要,似乎不符合当前较为流行的多元化企业集团战略。此外,有关“其他形式的隶属关系”方面的详细信息并未被表达出来,这是后来者需要加以挖掘的领域之一。
(三)战略管理理论
从竞争动态的战略管理角度,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独立交易关系可被称之为“半结合”,基于半结合关系形成的战略则为半结合战略。拜德勒克(Badaracco)认为,半结合战略有利于可交流知识的流动,从而创造效益。此外,公司采取半结合战略而不是结合或双方均不受对方影响的销售关系的原因还包括:成本和风险的降低;加快进入市场的速度;增加灵活性;监督竞争者并使其实行中立。因而,基于效益因素的考虑,竞争动态将导致组织形式的发展。在小公司或追随者为何加盟组织(企业集团)的理由方面,塞门林革(Semlinger)列出了3个明显的原因:可能寄希望于以后的增值而签订协议;和一家已经卓有声望的公司建立联系,可提高本公司的声望;还可能由于组织路线或技术路线方面的依赖性而需要与当前的战略发展路线锁定关系。而就大公司或战略领头人来说,当可交换的知识很显著时,发展长期联系的逻辑依据同样成立。
此外,当存在着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知识或独特的专门知识时,竞争将建立在技能的基础之上,结果使得战略改变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当发展(它需要一家公司现有核心以外的技术)被认为具有必要性时,半结合具有对双方均不受对方控制的签订合同或内在化的比较优势,因为它促进了学习和建立新知识这一中心目标。
半结合关系还使得交易双方相互依赖,促进了信任的发展,并降低一方利用泄露的信息的风险。此外,增加的信息分享将导致妥善处理差异性、复杂性与变化的更大能力(这种分享可以正式地发生,也可以非正式地发生)。保莫(Baumol)由此得出结论:被拒绝参加一网络的威胁(这意味着没有利用日益增长的被分享的信息的机会),将能促进合作行为。
在如何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方面,波特(Porter)强调了战略合作的重要意义。
毫无疑问,战略合作居于首要地位,交易合作的必要性已成共识,问题是如何实现最有效的合作。琼森(Johnson)和劳伦斯(Lawrence)进行增值伙伴关系与内在化(一体化)关系的成本一效益分析时谈到,沿着一条价值链的各独立的公司能够更好地把精力集中于一个完整过程的特殊方面,这种有重点的关注,也意味着低管理费用以及较少官僚主义压制的动态优势;基于增值伙伴关系的半结合,经由共同活动而在战略合作和规模经济效益方面,具有纵向结合的优势,与完全内在化相比,半结合还保持着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就最极端的情况而言,中止(或退出)半结合的成本,很可能要低于售出一家被结合的子公司的成本门[7]。
动态竞争的战略管理文献着重阐明了交易合作的必要性导致企业集团内部合作网络(半结合关系)的存在,但并未涉及具体的合作方式及合作关系的维护问题。
(四)综合观点
一种更全面的观点认为,半结合战略的交易成本分析与竞争动态解释并非互相排斥,而是可以结合起来获得更全面的理论支撑。索罗里(Thorelli)认为,当变化是递增的且不涉及重新确定战略方针的问题时,半结合战略能够经由交易成本加以解释,但倘若战略性变化是半结合战略的中心,网络必须建立在有意识的协调努力的基础之上,否则行将解体[8]。青木昌彦(Aoki)声称,这些协调努力是与半结合关系的特定形式相联系,如在分包制或特许经销制中,协调努力围绕着一名占支配地位的战略伙伴进行;而合资企业中的协调努力和战略定向则是共同进行的,网络动态的变化导致网络成员(合资企业的所有者)获得的收益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生变化,许多日本企业集团就是如此(它们已与西方公司形成战略联盟并从中获益)。
的确,在半结合是围绕占支配地位的战略伙伴而建立的情况下,由于参与者的退出壁垒是存在的,所以只要参与者得到的报酬超过了其转换交易伙伴的机会成本,从属于战略中心的做法符合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此外,在动态的环境中,资产特异性、战略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及交易主体的主观认识能力影响着退出战略的机会成本,正如艾提斯(Eltis)等对德国、日本企业集团中核心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相互锁定关系的分析所言,核心公司关注成员企业的战略,以便增加协调(从而降低战略再定向的交易—组织成本)并促进技术的或组织的改进。
半结合关系(形成企业集团的重要因素)的综合观点之最大贡献在于其提供了一个集交易成本研究方法、战略管理理论于一体的多角度分析半结合战略的框架,并将之付诸各种形式企业集团的实际验证;但是,它仍旧没有回答如何稳定半结合关系及动态环境下半结合关系的适应性问题。
另外,在解决企业集团的形成动因方面,较多的金融学文献提出内部资本市场功能是企业集团形成的原因之一。然而,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观点正受到来自诸多经济学家的挑战,兼之联合大企业(或一体化组织)内亦存在微型资本市场,这些事实说明,内部资本市场可能与形成企业集团不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企业集团内部联系纽带之合作经济学解释
对企业集团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文献梳理表明,企业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间合作关系存在的必要性是组建企业集团的参与主体加盟集团的首要条件,即企业集团内部网络性是集团成员能够获取增值收益的前提。这里的“网络性”实际上就是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按照索普森(Thompson)等的观点,网络、市场与管理等级制是3个主要的资源配置管理机构[9],而网络化包含互相信任和具有长期远景的合作以及得到遵守的行为规范,对网络化特征的理解可通过建立“囚徒困境”博弈模型的方式获得[10](P236)。另外,利用博弈论,得出两个重要结论:第一,网络化的演进要求各方共同依存于互相控制的资源,这意味着把有关资源集中起来利用,就可能获得收益;第二,信任与合作是能够与追逐私利的行为——但不互相排斥——共同存在的。后一个结论表明交易主体间的信任和合作可以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情况下形成。布兰德(Bradach)和艾克里斯(Eccles)指出,随着信任扎根于网络化中——它或者与个人关系相联系,或者与正式的机构(比如金融上的交叉持股)相联系,非正式的鼓励机制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我们注意到,交易主体间如何建立稳定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是上述文献没能说明的,而这恰恰是组建企业集团时必须着重思索的难题。
对企业集团多层次结构的描述可以获知,企业集团内部联系纽带是由所有权纽带(亦称资产纽带)为主,合同(协议)形式的纽带为辅的多种形式组成[1](P21)。这不仅成为国内经济学者的共识,国外经济理论界也表示认同[6](P137)。
企业之间形成怎样的联系纽带才是最有效率的呢?具体讲来,在集团治理框架下,母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最利于集团总体战略目标的信任和合作关系的建立是资本纽带(控股或参股)与协作形式纽带(长期或隐性的合同)之间的择优决策问题。威廉姆森在交易维度的基础上界定了有效的治理选择,但并未论及治理模式的具体合作安排问题[6]。然而,在减少潜在的交易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方面,他运用可信承诺支持合作交易的模型研究,创造性地阐释了如何解决交易主体潜在违约问题的方法,给后来者研究企业间合作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矛盾,兼之交易主体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状态的可能性,经济合同的完全性是不可能的或成本极高的,合同通常是不完全合同;由不完全合同导致的“敲竹杠问题”倍受关注,基于投资效率问题的合同研究屡屡面世[11](P439)。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理论文献表明不完全合同在许多条件下(甚至包括资产专用性)也能产生有效的投资结果。
但通过合同安排获得有效的投资水平的前提是,合同必须保证投资方获取全部的投资边际收益(如果考虑重复谈判)。当投资为一般性且外部约束条件不起作用时,不论是否转换交易伙伴,固定价格合同可保证投资方获得增加的投资边际收益,此时无需违约惩罚条款亦可诱导有效的投资水平,一旦外部约束条件起作用,价格经反复商谈或升(如果外部约束属卖方)或降(外部约束属买方)直至达成一致,这时经相互协商同意的价格合同亦可激励有效的投资水平。而当投资变为专用性时,只有与选定的对象进行交易,专用性投资才具有价值;一旦转换交易对象,专用性投资就会失去应有的价值,因而专用性投资收益不反映在外部机会的价值上,这时投资方未能获取全部投资边际收益是由于重新谈判不仅产生盈余的再分配,而且导致外部约束条件起作用。这意味着只要存在重新谈判,不论是因现存合同下交易一方宁愿放弃交易还是因交易一方宁肯转换交易对象,投资方都不能获取全部投资收益,合同不能保证有效的投资水平。因此,唯有在充分的外部变量条件下合同能确保重新谈判不会发生,投资方才可能进行有效的专用性投资。这与杰斯科(Joskow)对煤矿与发电厂间缔结的长期合同研究结论相一致[12]。
这是否说明,简单合同就可解决“敲竹杠”问题,获得有效的投资水平呢?回答是否定的,简单合同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一般性投资的有效水平只需简单合同就可保证,专用性投资的有效水平则必须确保无重新谈判,这意味着当投资方拥有全部议价力量,成为所有盈余的索取者时,合同才是有效的;而当交易双方均拥有议价能力时,盈余根据相对议价力量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重新谈判产生的投资激励有限,导致有效投资不足。相对议价能力的假定更接近现实,因而,企业集团内母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或成员企业A与成员企业B之间)的合作交易不能以合同形式的维持作为主要治理模式。这佐证了集团内联系纽带以协作方式为辅的文献论述。
在车(Che)和霍希(Hausch)所建立的关于合作型投资与合同价值的模型中,相对讨价还价能力参数被纳入其分析框架中。该模型的均衡结果表明,在不存在重新谈判时,“自利型”投资(selfish-investment)合同可取得最优结果,与杰斯科的结论相同;车和霍希还证明,存在重新谈判时,投资方的相对议价力量越小,利于对方的合作型投资合同越可能取得最优结果;但当投资的合作程度足够大,交易双方不能承诺不进行重新谈判时,合同不能保证取得有效的结果。车等还提出,在合作型投资背景下,组织上的支持对合同缺陷方面的弥补是必要的,因管辖权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故而企业内的合作型投资可避免事后重新谈判。这说明一体化组织的内部交易,相对于企业间的交易更不易受“敲竹杠”问题的影响。
车等进一步指出用一些较为熟知的组织防护方式,如垂直一体化[5](P254)、财产所有权分配[11](P436)等,可弥补不完全合同未能保证合作型投资的有效性而导致的缺陷。但是,与威廉姆森等一样,他们并没有指明什么情况下用垂直一体化来保证交易,在什么情况下须实行特定的所有权安排(部分所有权)。
由此看来,我们又回到了老问题上,究竟一体化的程度多大才是最优的?有趣的是,几乎所有现存的产权文献都忽视了这个问题,而对集团内交叉持股、公司法人持股的制度安排仅从定性的描述层面上进行分析。稍加总结,不难看出这一不足之处。
企业为何拥有与之关联的另一企业的部分所有权呢?概括地说,有下面3个可能的理由:(1)股权参与安排可作为可信承诺,可激励有效的关系特异性投资从而降低立约和监督的成本。克雷恩(Klein)、科劳复(Crawford)和艾尔金(Alchian)认为关系特异性资产会引致“敲竹杠”成本存在的可能性[13],而威廉姆森证明所有权可导致产品市场关系中的低立约成本或监督协议执行的低成本,从而降低“敲竹杠”问题的严重性[5、6];艾格逊(Aghion)和泰勒尔(Tirole)的关系特异性投资模型则表明,在既定关系特异性投资情形下,“敲竹杠”问题的最优解可能是下游企业持有上游企业的部分所有权。(2)持股安排可消除有关目标公司投资机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目标公司因信息阻塞而难以从外部募集资金的问题得以解决。赫则尔(Hertzel)和史密斯(Smith)声称面向外部投资者的大宗私募安排可减轻“Myers——Majluf”式的投资不足问题。(3)持股法人企业可以比其他持股者更有效地监督和影响管理,因为持股法人企业可能拥有一般投资者所没有的工业知识和营运技能。倍舍尔(Bethel)等发现企业大宗持股对重构目标企业的运营及提高营业绩效具有积极的意义,伍克(Wruck)讨论了私募发行安排如何产生更优集中所有权,并验证了私募安排公布后的正的股票收益预期。
此外,从公司治理结构视角,持股安排方不仅可从与目标企业的关系特异性投资受益,还可以向目标企业派驻代表的方式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及时有效地扼制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多重交叉持股亦可以减轻机会主义,当买方试图在卖方已经无法脱身后进行敲诈,由股东们组成的联盟会进行干预以制止机会主义;马克(Mark)认为作为协调机制的交叉所有权能帮助解释日本的企业集团交叉所有制。
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结构之文献述评
现代企业发展到今天,其组织结构历经了H型结构、U型结构和M型结构的适应性变革,这一变革基本上反映了现代公司是如何经由单个资本的积累到不同资本的集中的过程及资本横向扩张、纵向扩张到混合扩张的历史过程[1]。集权与分权的选择是决定公司采取哪种组织形式的关键,这可从对3种公司结构的特征考察得到支持。
威廉姆森率先对3种公司结构与治理模式进行了分析,并采用了交易成本研究方法。他认为,采用U型结构的成长型企业开始遭遇信息阻塞(或传递缓慢)和企业内部职能单位追求子目标问题的困扰,为了防止由专属资源所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企业可以采用M型组织形式,以避免U型组织的这些问题;理由是,M型组织通过组织利润中心,减少对跨部门流动信息的需求,将资源引导分配到能实现最大价值的用途上,并利用更高水平的战略规划、监督与控制能力,来获取更高的效率,该种结构既体现了理性,又体现了协同作用,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威廉姆森还指出,拥有多个利润中心和一个中心总部的控股型公司的最高管理层的控制权仅限于对各个利润中心所收入的股息与再投资的相对数量作出决策,总部对分部的参与有限导致分部间的协作难以令人满意;但当共同使用的、相互依赖的有形资源和信息资源有限时(即需要协作的程度较低),采取H型组织可能会比M型组织更有效率“[6](P152)。
流行的看法是,M型组织将集权和分权相结合,实行了管理上的分工,使之享受劳动分工带来的利润,使管理的最高层从日常运营性事务中摆脱出来,而专注于企业的整体发展和长远规划,增强了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集权—分权型管理模式赋予分部相对独立的运作决策权,更好地发挥了分部的积极性和自主性。M型组织的这些优点似乎是多部门公司的较优业绩的合理性解释。
然而,希尔(Hill)和匹克林(Pickering)在研究了多家英国的多部门公司后发现,总部对分部事务的过度参与和参与不够,和多部门公司同样普遍;对多部门公司而言,达到其存在所必要的总部职责的平衡,是十分困难的[14]。此外,斯堪普斯(Scapens)和斯尔(Sale)的研究表明,在美国和英国的多部门公司内,部门的资本支出较少依赖其财务赢利计划,更多的是遵循总部目标的方案。显然,这些总部对部门事务具有较大程度的控制权。
因而,单纯地将M型公司取得良好业绩归因于集权—分权相平衡的组织结构优势与希尔等人的观察事实不符。
与威廉姆森等所持的利润最大化的公司目标观点不同,鲍尔(Bauer)和克亨(Cohen)等将公司视为战略管理的中心。从组织内部文化的重要性方面,鲍尔和克亨指出,一贯的高水平的组织业绩必然是建立在成员的忠诚和从属单位的一致性基础之上,多部门组织结构的成功,并非来自其在控制论的子系统上所实现的分化,而是来自下述事实,即多部门组织使得在公司内部得以建立一种相同特征的文化。他还进一步论证,不论一个组织结构的正式特征和一特定思想(分散化的思想和企业家典型的思想)的实际内容有多么重要,都只有在它们能保证组织的成员之间意见一致和公司的每个从属单位的次要目标之间的相互协调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15]。
承认组织文化的重要性实质上是对公司总部与分部之间的战略协调性表示极大的认同,这种由组织的信念和设想发生作用的社会——政治——文化联系上的战略一致性与通过公司的经济联系而引发的“集中的战略,分散的经营”式的战略一致性是同当前公司业绩联系起来的两种手段;具体说来,当公司业绩不能令人满意,首先考虑在现行战略以内实施更严格的管理,倘若这样做仍不足以解决问题,就要考虑重新制定战略这一带根本性的措施。最后,倘若重新制定战略仍不足以成功地应付环境的发展,则该公司将必须改变其根本的信念和设想,并由此而改变其组织的实践和管理的动力,这就是格林叶(Grinyer)和斯宾德(Spender)所提出的公司业绩与行为的动态变化的模式。
而按照职能单位一联盟的观点,控制战略发展的有差别能力对了解作为战略单位的公司结构具有头等重要意义。按照琼森和斯库里斯(Scholes)的观点,组织内权力分配受到下列因素影响:在组织的管理等级制中的位置;根据决策权被分散化的程度、从而也即对战略活动施加控制的程度而确定的这种管理等级制的性质;个人和集团领导的特征,它主要取决于组织文化的性质。那么,根据行为科学和进化论的观点,在日常工作如何行使职责、组织联盟如何相互影响从而在如何制定出周密的战略目标的方式方面,每家公司都是独一无二的,这一结论是逻辑的必然。可见,组织中决策权的分配有效性并非千篇一律,而是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由于组织文化在权力分配因素中的头等重要性,尽管其多样化,在表现方式上却是相同的。
从组织联盟的视角,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组织结构的过分简单化分析和只注重独特性而忽视共性的做法都是不适当的。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有关组织结构的文献多是建立在对多部门公司(或联合大企业)的决策权分配基础上,然而,作为战略决策中心的集团总部和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非常接近于M型公司总部和分部的关系,就组织结构与功能的适应性而言,企业集团与联合大企业之间并无质的差异,米格朗(Milgrom)、罗伯特(Robert)和艾图(Ito)等也曾作过类似的表达。因而,文中公司总部与分部间的决策权力配置分析可适用于对企业集团内部组织方面的探索和借鉴;正因为如此,曹凤岐提出我国在选择企业集团组织结构时,应更多地采用M型公司结构,这样既能加强集团总公司的宏观管理与调控,又可调动分公司、子公司和总公司内部各部门的积极性。
这里,我们还要提出的问题是,企业集团是多层次的联合体,它通过资产(控股、参股)纽带、协作(合同)纽带等将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及松散层置于集团合作的框架下,总部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有大有小,单一的结构模式并非是最好的选择,因为理想的集权一分权模式会受到总部拥有的控制能力约束。韩朝华对一汽集团的组织结构的观察结果表明,一汽集团总部对其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控股子公司采取接受M型结构的组织设计,而对参股层企业(半紧密层或松散层)则采取H型结构形式,该组织方案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这一事实表明,企业集团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多种组织结构并存是可能并且可行的。
如此看来,集团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的集权—分权度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不同层次的成员企业被授予的决策权可能有较大的差异。正如前面我们注意到的,最有效的集权—分权选择是模糊的,难以准确界定的,它不仅取决于具体组织的特征,而且受制于各层次组织决策者的有限理性。
结论及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对企业集团形成与发展、合同抑或所有权的联系纽带及组织结构等方面的主要文献进行的评述,使我们较深刻地认识到现有企业集团理论的贡献及其不足。理查德森的产业组织观点、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及波特、鲍尔和克亨的战略管理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合作(战略合作)在企业集团形成、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换句话说,合作贯穿于组建企业集团的始终;由于不完全合同、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及信息不对称,纯粹的市场交易难以达到交易合作的效率,由不同的交易特征决定的有效治理模式(三边治理、双边治理或一体化组织)应运而生。这些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经济组织形式,即企业集团的最终形成,按利益最大化目标的交易成本观点,归因于合作的正增值收益(也就是威廉姆森所讲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而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战略合作是形成企业间半结合关系的首要因素。长期的动态利益是经济组织追求的战略目标,由于交易主体间特定的关系(如由资产特异性导致的“锁定”),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基于竞争优势的战略考察,与相关联的交易伙伴形成诸如联盟、特许经销等形式的半结合关系,而半结合战略的参与者都从战略中获取长期收益。
我们认为,如何实现集团内部的最优合作是多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致力探索的难题,我国企业界现今面临的企业集团“集而不团,大而松散,业绩平平”的不理想状况正是这一难题未决的恶果;实现最好合作的关键在于稳定合作的联系纽带。合同(协作)和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纽带形式,怎样判断最有效的关联纽带呢?产权文献在探索部分所有权的合作安排方面较为粗略,将合同、部分所有权及完全所有权纳入同一甄别框架下可能更有利于理解合同的不完全性及一体化的潜在成本为什么会导致部分所有权成为最优的解决办法。这是较艾格逊和泰勒尔的不完全合同框架下财产权分配的组织分析方法更强有力的工具。
企业集团内部的组织结构设计问题涉及到决策权的分配问题,有效的分权是为了实现最理想的合作状态,具有能动性的各层决策者无疑应成为我们考察的对象。然而,现有的代理理论基本上是对企业内不同要素提供者的理性分析,而在集团框架下,起决定作用的显然是集团总部与各成员企业的经理人员。这里包含两重委托代理关系,即作为集团全体股东利益代表的代理人——集团总部CEO,又是作为代理人的成员企业经理人员的委托人,对这两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集团内部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
我们还注意到信息变量对集团内部高效合作的不可或缺性,正如吉利斯(Gillies)所指出的那样,集团成员之间信息流量的存在(不论该流量是如何被组织的)和目标一致性是正确决策和选择战略方向的前提条件[16]。企业集团的形成前后,成员企业的信息对称性是截然不同的,组建企业集团与信息对称状态的改变有关联吗?这也是应该回答的问题之一。另外,从决策信息的角度来看,哪些性质的决策权应保留在总部,而另一些则应授予成员企业经理人员的细节是文献研究基础上的具体化,分权的模糊界定经具体化分析后会带给我们更感性的认识。
由于我们所要处理的是集团内部合作效率的问题,这必然涉及到不同决策者之间的行为反应,如何使其个体理性与整个集团的利益(团体理性)达成一致是所有研究分支问题的核心目标。博弈论是帮助我们理解所观察到的决策主体相互作用时行为的理论工具,实现合作的潜在收益和解决合作中的冲突可以运用博弈论的理论加以阐释。在博弈模型的分析框架下,研究集团内部由相关决策主体的决策行为交织成的合作网络所决定的若干问题,即上述我们所提到的尚未解决的难题,极有可能成为未来探索企业集团理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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