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绿色壁垒的伦理应对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壁垒论文,伦理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面对由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矛盾产生的绿色壁垒,我们既不能因为环保是绿色 事业,有益于人类的前途而盲目追随,也不能简单地、武断地把它当作保护主义而置若 罔闻。应对绿色壁垒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严峻挑战。 能否跨越“绿色”屏障,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发展前途,关系到全球环境问 题的解决,也关系到全球经济与环境正义的实现。面对这场无形的战争,人们开出了五 花八门的疗救解脱药方。
从应对的主体看,政府、企业、社会都有作为之处;从应对的环境看,宏观环境、中 观环境和微观环境都应相应改善;从应对的策略看,立法、经济、科技是关键。
为了实现绿色壁垒的伦理跨越,我们应站在历史、现实和未来的时间维度,站在发展 中国家、发达国家和全球的空间维度,站在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代际维度,并在时空耦合 的多维立体视角建构保障环境国际正义,亦即伦理跨越绿色壁垒的原则体系。它包括共 识性原则(共同责任,差异责任,合作义务),禁止性原则(反对干涉内政,禁止污染转 移,反对滥用资源)和命令性原则(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给予非歧视性待遇,平等享用 全球公共资源)。
一、共识性原则
共识性原则是处理贸易与环境之间矛盾的前提性、基础性的伦理共识,它包含已经取 得和应当取得的相同或趋同的看法。没有这些认识,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就没有求得谅解 、和解、和谐的可能性。
1.共同责任。无论是穷人或富人,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面对“只有一个地球 ”的事实,面对“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梦想,人们对现实的忧虑、未来的期盼都有一些 共同或相似的见解:第一,维护地球的和谐与稳定;第二,改善当前的生存状态;第三 ,给予后代得以生存的机会。它们反映了关于人类自身应如何更好地生存的普遍信念, 既是人类能够持续生存下去的一般规律,也是规范人类行为活动的共同价值原则和共同 道德责任。
这个观念后来被进一步归纳和提炼为著名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既能满足当代人的 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可持续发展”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 探索到的最好发展范式,是最能体现人类共同责任的表达形式。其缘由是:
一方面,它涵盖了人、社会与自然三者之间的相关性,具有整体意识。传统的发展基 于一个不科学的假设:全球的资源蕴藏被视作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银行,人们可 以无所顾忌地从中提取各种各样的原料。从人本主义哲学出发的、把地球看成是一个巨 大的免费仓库的现代工业社会,并没有意识到地球本身也是一个生命体系,作为一个有 生命的机体,它的要求也应当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尊重。[1](P41)可持续发展扭转了这一 价值取向,深刻地揭示了“自然—经济—社会”复杂系统的运行机制,即自然的可持续 性、经济的可持续性、社会的可持续性缺一不可,它们分别表达了人类对自然整体、经 济效率和社会平等的关注和追求。
另一方面,它包容着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平衡性,具有公正意识。可持续发展就是出于 调和代与代之间的矛盾而提出的,以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为两大主题。代际公正是代内 公正的期待和理想,代内公正的解决是代际公正的现实基础。显然,在优先性上,代内 公正的解决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这是处理国内环境事务和国际环境事务的正确排序 。
再一方面,它指出了生存的连续性和关联性,具有生存意识。人类以前为现实的发展 焦虑过,但从未对未来的持续发展有过怀疑。是生态危机教训了人类:按照工业文明的 模式,人类的前途堪忧;也是生态危机忠告了人类:生存是一个关乎你、我、它,关乎 人与自然,关乎当前与未来的连续性的过程。可持续发展总结了这一成果,表达了生存 的内在状态:人类要生存和发展,但必须与自然一道生存和发展;人类要生存和发展, 但一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其他国家、民族、地区的生存和发展;人 类要生存和发展,但人类今天的生存和发展要保证子孙后代具有同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机 会。这种生存状态蕴含着一个完整的生存哲学框架:人类—自然的生存体系;本国—他 国的生存体系;当代—后代的生存体系。[2](P131-133)贸易保护主义和不正当性绿色 壁垒在这里失去的正当性的是:割裂了人类的生存体系,把“我”的生存当成全部的生 存;以“我”的利益替代了共同的需要和责任。
2.差别责任。共同责任意味的是,在面临全球性问题时,任何国家都必须履行相应的 责任和义务,不能独善其身,坐享其成;但决不意味着不分情况每个国家的责任相同、 义务相等。
换句话说,不同国家承担全球义务时应当有所差别。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 宣言》将这种意思以协议形式规定下来,并表述为:“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 存、保护和恢复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 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带来的压 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人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3](P38-39)虽然这条原则在最后的字眼上没有加上一个比较级,但其意已再明白 不过了:保护环境是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的责任,但二者应当有所区别,从 历史和现实看发达国家应担负“更大”的责任。
从历史看,发达国家的先发优势是依靠殖民主义统治扩张而形成的。资本主义萌芽后 就迫不及待地开始殖民统治,从殖民地掠夺当地的资源以满足他们的各种需要,不仅使 殖民地成为宗主国的原料基地、产品集散地和过剩资本的投资场所,而且使得当地的环 境恶化;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政治意义的殖民地消失,而生态和环境意义的殖民地却 更加突出,在资源掠夺没有丝毫改变的同时,还成为工业国家转移污染的窗口。在此过 程中,由于资本的疯狂性、欠理智性,也由于经验的缺乏和环境意识的薄弱,工业化国 家首先造成了第一代环境污染如空气中的烟尘、水域中的化学成分、遍地的工业垃圾; 而在酿成臭氧的耗减、气候恶化、濒危物种增多等第二代环境污染中,工业化国家又是 主要责任者。
从现实看,由于发达国家的发展在先,他们在发展时低成本地和无成本地占用了世界 资源,而现在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没有类似的“免费午餐”;由于发达国家的发展在先, 相当多的、当时正是“朝阳产业”现已沦为“夕阳产业”的污染型或资源耗用型的经济 门类,现在在发展中国家要取得与过去较小规模相当的效益就必须加大规模,而这必然 导致环境负荷的加大;这种状况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意味着所产生的环境破坏以及为治理 破坏而支付的成本比过去大的多;这也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要想取得与发达国家同样的 进步,没有低价或免费环境成本,而必须支付比发达国家当初更多的环境成本。一边是 发达国家通过肮脏的手腕积敛了财富,发展了科技以至一直保持强势、优势,一边是发 展中国家在强权推行的掠夺性发展政策中一步步陷入贫困中,且在仍然不公正的国际体 系中更加深陷于贫困与环保的恶性循环中而不能尽快自拔。这种现实迫使发展中国家不 得不把脱贫作为优先任务,因而发达国家就应多分担一点环保的义务。
此外,从道德哲学原理看,发达国家更多地承担环保责任也有其依据。道德自由与道 德责任的关系是“应当根据人在行为选择时的自由度来衡量他的行为选择责任。一般来 说,人在行为选择中的自由度和责任成正比例关系。”[4](P333)这个理论虽然是就个 体道德行为选择而言的,但同样适合于国际层面的道德行为选择。发达国家在履行环境 道德时,前已论述,有着充分的客观条件和背景机制(诸如科技水平尖端,资金财富雄 厚,环境立法比较详细,绿色市场发育齐全,舆论呼声较高等),处于不是温饱与否而 是舒适与否的阶段,并处于世界霸主地位,其主体的意志自由度显然也是十分充沛的。 与此相比,发展中国家无论是道德行为选择的外部前提还是内部的主体意志自由都受到 局限。前亦已论及,发展中国家面临解脱贫困和维持人口基本生活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 力,在世界格局中又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困境使得他们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选 择中只能把前者放在前位,在自己的生存和子孙的生存二难抉择中只能让前者优先。由 此可见,在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制定不分等级和达标时间表的所谓“统一 ”环境标准,不能确立不分南北差异的均等环境责任,不能通过有损公正的国际贸易条 约。概而言之,发达国家应当也必须承认和履行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份额较多的环境义务 。否则,不仅发展中国家的现状不能得到改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会进一步 加剧,而且世界不平等的格局还将倾斜,全球环境恶化的状况也将愈演愈烈,因为违反 国际正义的行为只会导致恶劣的后果。
3.合作义务。对话、协作不仅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渠道,而且也是缓解道德冲突的基本 原则。绿色壁垒作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争端和冲突同样要协商合作。
在国际环境问题上,需要谈判合作这一原则的必要性还在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环境 的权属性和环境被耗用后的利害影响性并不同一。环境资源往往表现出非私有性质,它 们至少可区分为地区所有、国家所有、多国共有、全球共有等层次(容后详述),而环境 资源被耗用后的利害影响却并不与权属性相一致,地区所有或国家所有的资源在它的正 环境价值被使用后,它的负环境价值却可能不为地区所有或国家所有。通俗地说,环境 资源的归属可以按版图或协商确定,而环境污染是不听令于这种人为的边界和协定的, 它会逾越地理界限,从一国漂流、飘越到他国,从而造成环境影响的利害分离现象。环 境问题的这种一方得益,他方受害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屡见不鲜。有鉴于此,一些关于 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等)将环境问题上的合作作为原则明确规定下来,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 4条宣称:“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当由所有的国家,不论其大小,在平等 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必须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安排或其他合适途径的合作 ,在正当地考虑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下,防止、消灭或减少和有效地控制各方面的行 动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二、禁止性原则
禁止性原则是对那些不利于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结合的行为加以禁止和反对,是伦理 道德的不作为行动准则。
1.反对干涉内政。承认和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性,不对他国的主权运行加以干 预是国家之间交往的基本国际原则,也是一项底限道德原则。
然而,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这项原则出现了新的事端,似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被人认为“有些陈旧、狭隘、过时”。有些人认为,今天的环境变化很多是全球性的, 如气候异常、臭氧耗损、大气污染;而且资源的所有权与环境影响是分离的,一些资源 虽然属于某国所有,但它存在与否的影响却具有全球价值,如热带雨林。因此,西方一 些国家以此为借口,认为WTO有必要更新环境法则,启用“域外法权”,赋予进口国有 权采取单方面的绿色壁垒,实施禁止或制裁措施。世界自然保护同盟主席、圭亚那前外 长施里达斯·拉夫尔对此行径揭露到,当今世界,“干预成为一种新的支配风格的主要 特征;如果第三世界国家政府不履行规定的标准,‘国际社会’——换句话说,少数工 业化国家就将介入,指定解决办法。‘让主权见鬼去吧’将成为信誓旦旦的口号,然而 这只是指别人的主权。”[5](P227)这些国家在粗暴地践踏他国主权失去市场后,就千 方百计寻找藉机强行向其他国家推销自以为是最正确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强行贩卖自 以为是最可行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这才是环境问题上干涉他国内政的实质。
当然,我们不否认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比如,作为“地球之肺”的热带雨林含有巨大 的经济价值和非经济的环境价值,雨林的滥伐会造成区域的、全球的负环境效应,因此 热带雨林如何利用和保护就成为不止是所在国而为全球所关注的问题。从所在国出发, 他们希望自己的资源能够自主地开发,充分发挥他们的经济效益;从全球特别是环境影 响关切度较大的国家来看,他们希望保护森林的存在。在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发生这 种矛盾时,一些人公然要单方面推行强权政策,采取包括绿色壁垒在内的多种制裁措施 。这不仅是对他国主权的干预,而且也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办法。要达到既不干预内政 又又能保护雨林的目的,其办法只有一个:基于主权不容侵犯的前提下,以国际协议为 基准,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公正”。1992年里约环发大会通过的《关于森林问题的 原则声明》重申了《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原则:“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 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 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这些不具有法律效力 的“原则”、“申明”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作处理问题的道德准则。有鉴于此,WTO规则 只允许保护本国领土内的环境措施。如果WTO规则允许一国对其他国家的生产方式、环 保政策和超越本国领域采取环保措施,那么就等于直接干涉它国内政,从而纵容经济大 国强迫小国改变它们的政策。
2.禁止“公害”输出。公害输出或污染转移包括废弃物贸易、“肮脏工业”的迁移等 多种形式。
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伤害的污染转移之所以在国际盛行,有着复杂的背景:一方面,随 着工业化国家环境意识的提高,发达国家从国内立法、政府管理、非政府环境组织、舆 论监督以及绿色消费行为等方面机制的建立健全为环境道德的践履营造了比较全面的背 景机制或环境氛围,那些有害公众健康、排污量高的经济行为在国内不能进行或要支付 高昂代价;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对环境问题研究明显滞后,立法诉求不高,行政管理 漏洞较多,监控技术落后,环境意识薄弱,处理污染成本较低。这样,工业化国家为了 谋取自身的利益,趁着发展中国家需要大力“发展”之机,打着可持续发展的旗号,对 发展中国家大量进行“生态倾销”和“夕阳工业”转移。
这种恶劣的行径之所以发生,除了利益驱动外,有人还企图为它寻找理论根据。世界 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劳伦思·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1992年初抛出一份备忘录,建议 世界银行鼓励废弃物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去,并建议污染型企业和生产活动也转移到这些 国家。他的理由是:第一,南方国家人的平均寿命和收入较低,由疾病和过早死亡造成 的生产和收入损失较低,污染成本也就最低。第二,那些还没有被污染的国家比北方国 家有更大的容纳有毒废弃物的环境容量,而且环境效益也较低;北方国家面临的环境压 力已经十分沉重,污染的边际附加费也极其昂贵。第三,出于审美和健康的原因,在贫 穷国家对清洁环境有较低的优先权,因此,当环境被破坏时,其补偿费用不高。[6](P6 9)
萨默斯“振振有辞”的理论是把环境和生命价值的考虑作为出发点的。在他看来,富 人“命贵”,穷人“命贱”;富人环境要求权优先,穷人只要活命足矣!
他们沿用的逻辑是十分陈旧的、帝国式的、压迫者的逻辑,即,富者当永富,穷者当 永穷;富人可以为富不仁,为所欲为,穷人则要谨慎小心,不得越雷池半步。这样一套 以收入高低、生命贵贱来评判环境污染处理成本高低和先后顺序的“高论”是对环境伦 理、生命伦理、经济伦理准则和国际条约有关原则的严重践踏。所幸的是,这种冠冕堂 皇的理由没有被国际社会有识之士所采纳。《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公 约》1992年正式生效,确认“任何国家享有禁止来自外国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其 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1994年又达成全面禁止废弃物由北方向南方出口 的协议,不管出口是为了处置还是回收。禁止公害转移是反对不正当性绿色壁垒的有益 原则。
3.反对滥用资源。所谓滥用资源有两层含义:一是,高耗低效地利用资源,这主要是 在发展中国家;二是,高消费拉动的资源消耗,这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这两种形式的 滥用都是背离环境伦理有关准则的,如节约资源的规范。
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目前环境意识较为薄弱,环境技术水平较差, 环境标准较低,环境立法较缓慢较狭窄,环境治理较为脆弱,仍没有改变那种低价出口 原材料、高价进口制成品的传统贸易模式。因此,在资源利用上,投入大,耗用多,效 益低,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被动局面。要改变这种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不利于环 境保护的落后状况,需要的不是逃避绿色壁垒,而是要积极应对。
当前发展中国家的迫切任务是要实施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该标准是顺应国际 环境保护的发展并依据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有利于为各企业提供规范 的环境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企业提高环境 管理能力的水平;有利于企业制订符合统一标准的自我说明,建立其保护环境的方针和 目标,以及按照该方针采取行动和措施。[7](前言)一句话,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提 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破坏,生产出符合较高环境标准的绿色产品。从环境伦理学角 度看,这就是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自然,提倡绿色消费。此外,该标准排斥欺 骗性、歧视性、强制性、隐蔽性、模糊性,充分注意到了在经济利益和文明水平上的差 异性,是合乎伦理准则的。这表现在[8](P296):该标准是自愿的,企业建立环境管理 体系并申请认证完全自愿,不存在强制性;该标准没有规定进入的“门槛”,强调的是 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而不是“统一”或“强化”;该标准没有绝对量的要求,是以各 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基础:整个标准没有对环境因素提出任何数据化的要求,强调了体 系的运行以达到设定的目标、指标并符合各国的要求。发展中国家要认识到,在所承担 的共同而有差别的环保责任中,差别责任是短期的、有限的、低效的,而共同责任才是 长远的、广泛的、高效的和可持续的。长期以较低的环境水平进行生产必将自受其害。
当然,发展中国家的较低环境标准和高耗低效的生产决非出于自愿,而是发达国家长 期的环境压榨和盘剥造成的。由发达国家高消费、不合理的生活方式而拉动的资源浪费 和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发表的《1998年人类发展报告》表明,在肉类 和电能消费上,世界上最富有的20%的人口各占总消费量的45.85%,而最贫穷的20%的人 口只占4.15%,前者是后者的25倍;在过去的20年中,共有1100万公顷热带雨林在拉丁 美洲、非洲和亚洲的土地上消失,由其生产的纸张约有75%被工业国家消费。《2001年 人类发展报告》统计指出,1997年,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总排 放量的50.2%,中等、低人类发展水平国家分别占40.3%、1.1%。[9](P97-99,P201)更 为可怕的是,西方的这种浪费资源的生活方式具有全球性示范效应。巴西、马来西亚、 南非今天的人均收入水平大体与法国或德国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相当,而其汽车拥有量 却为后者的2-3倍。
不容否认,富有工业国家的过度消费和超越人的基本需求的享受正在使发展中国家的 人民为之承受其消费和享受所带来的环境灾难,世界的大部分环境资源正是被发达国家 满足其不可遏制的消费欲望所吞食,全球环境破坏也是由这种过度的、奢靡的、畸形的 、有害的消费所带来的,因此提倡适量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绿色的消费对节约全球资 源来说无疑是适当的选择。西方学者也相信:“通过道德的接纳来降低消费者社会的消 费水平、减少其他方面的物质欲望,是一个理想主义的建议。尽管它与几百年的潮流相 抵触,然而它可能又是唯一的选择。”[10](P8)
三、命令性原则
如果说,共识性原则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处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提供了 指导思想和伦理共识,是解决绿色壁垒的条件性原则;禁止性原则为双方、特别是处于 矛盾主动方的发达国家提出了“不应当性”行为的判别准则,划定了限制行为的伦理底 线,是一种“完全责任”或消极命令;那么,命令性原则则告诉了双方“应当性”行为 即允许和提倡的行为,展现了可能攀越的伦理新境界,是一种“不完全责任”或积极命 令。这三项原则构成的体系是跨越绿色壁垒的伦理对策。
1.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虽然“只有一个地球”,但却有“两个世界”:穷人和富人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如果说,这“两个世界”有一个共同的声音——“我们共同 的未来”,那么为了它,富人就应帮助穷人反饥饿反贫困,发达国家就应支持发展中国 家发展。这既是共同责任的要求,也是差别责任的指令。
然而,西方有人却认为,绿色壁垒的设立就是为了抬高发达国家的进口门槛,阻止低 环境标准产品的进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机会。如果发达国家还有支持发展中国家 发展的道德义务,那么绿色壁垒的设立有何意义?这种论调暴露了某些人奢望利用绿色 壁垒达到损人利己目的的不良企图,实际上不堪一击。倘若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全球多 数人长期处于贫困、污染交加的深渊,那么唇亡齿寒,“覆巢之下,岂有完卵”?“我 们”就没有“共同的未来”,可持续发展也就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发达国家迟早会作茧 自缚,自食其果。
值得辨析的倒是美国生态学家伽瑞特·哈丁(Carrett Hardin)兜售的“救生艇伦理(
lifeboatethics)”。该伦理模式的主要观点是,在全球性生态灾难海洋中,占世界1/3 的富国处于救生艇上,而其余2/3的穷国则落于救生艇外的水中等待救援;但是,由于 救生艇的承载力(carrying capacity)有限,它只能救上少数落水者,否则救生艇就会 因超载而倾覆;基于此逻辑,承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富国没有能力和必要以食物、货币 和技术等方式帮助穷国反饥饿、反贫困,没有必要允许穷国向富国移民,因为那样做不 仅会降低和恶化富国的生活水准,而且会使穷国依赖富国,维持现有生活方式,继续大 量增加人口,从而使情况更糟。这种理论“在发达国家中有一种心照不宣的代表性和影 响”,“在中国国内得到了某种不恰当的肯定性回应”,[11](p368)为此需要辨析一番 。这一以“承载力的有限性”为由而拒绝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伦理模式至少有两点值 得质疑:
第一,发达国家的“承载力”是“有限的”吗?承载力有物理的、生态的和社会—经济 意义上的含义。物理的承载力是确定的,可测定的;生态的承载力是波动的,可描述的 ;社会—经济意义的承载力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技术、经济、贸易状况、生活质量标 准、人口支持意愿,以及自然资源的富饶度或利用率。自然资源的多寡并不起决定性作 用。资源丰富的穷国如撒哈拉沙漠南部非洲国家,其人口承载力并不高;而资源相当贫 乏的富饶国家如荷兰、日本、以色列,它们的人口承载力却不低。此其一;其二,发达 国家的承载力有限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美国将三口之家人均每天生活费低于11美元划为 贫困线,而在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地区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的人口达46%,南亚有40%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和拉丁美洲也有15%;1993年世界最穷的10%的人口收入仅占最富的 10%人口的1.6%;美国最富有的10%人口(大约2500万人)的收入比世界最穷的43%人口(大 约20亿人)的收入还多。[12](P151、10、20、21)显然,以承载力有限为由而拒绝援助 发展中国家是地地道道的托辞和谎言。
第二,发达国家会因援助而“拖累”自己吗?一种“善行”若超出己力勉强为之会使自 己反受其累,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发达国家力不从心,发展中国家决不强人所难。但 发达国家是这种情况吗?《1998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欧洲的酒精开支为1050亿美元 、香烟为500亿美元,日本商人的生活支出为350亿美元,欧洲和美国的狗食消费支出为 170亿美元,欧洲的冰淇淋支出为110亿美元,美国的化妆品消费每年支出80亿美元,这 些都是超额支出;而维持第三世界生存所需的基本项目其开支却严重不足:基础教育每 年支出60亿美元,供水和卫生保健每年支出90亿美元,健康和粮食保障每年支出130亿 美元。[13](P98)这些数字足以说明,要援助第三世界,仅需发达国家不伤皮毛的数额 :狗食和冰淇淋的开支恰好够满足第三世界三个投入不足项目的总和,美国人用在化妆 上的开销超过第三世界教育的全部投入,而发达国家其他超额开支均大大超出第三世界 基础设施急需的投入资金。
联合国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斯德哥尔摩宣言》、《内罗毕宣言》、《里约宣 言》等及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WTO、TBT、SPS等贸易协议大 都倡议发达国家要以资金、技术、设备、减债、优惠等方式给予发展中国家必要的辅助 、援助、支持。这种帮助,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可以解释为“超越底限的一般责任”( 如上述禁止性义务)的“行善”责任;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行为的性质可以理 解为既是发达国家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盘剥和压榨发展中国家而造成的贫困、环境污染的 一种“追偿”,也是发达国家对自己过多消耗地球资源并加剧生态危机的一种“补偿”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发达国家的援助不是在增加而是在减少。1992年里约环 发大会要求发达国家每年拿出占其GDP的0.7%的资金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 然而到1997年只有0.27%,比1992年的0.33%还少。由此可见,发达国家要明白,支持发 展中国家发展就是支持自己的长远利益,就是支持人类共同利益,而不要“善小而不为 ”,应当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身福利和发展中国家的脱贫解困、贸易利润和环境 价值等结合起来考虑。当然,发展中国家也要做出庄重承诺,保证使援助资金用到环境 保护项目和需要的人们的手中,而不能挪做他用,或擅自截留,或贪污腐化。
2.给予非歧视性待遇。这条原则的含义是,贸易国家之间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 平等的,要尊重对方;此外,要体现社会公正,遵循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条约规定的最 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换言之,在贸易中,不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都要体现平等、 公正、公开、透明的贸易伦理规约。
平等是关于人际之间关系的基本理念,在行为规则伦理学中,其最一般的含义是行为 主体要同等地获得同样的机会,并同样地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与权利对应的义务;公 正是关于社会秩序的理念,其最一般的含义是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并使弱者能 得到保护,害人者受到惩罚。理论上说,人与人、国与国之间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 差异往往代替了平等,强弱常常取消了均衡。现今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南北之间的不平 等、不合理的资源转移仍然普遍存在。从贸易流转看,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量主要还是由 初级产品如木材、矿物、农产品等来维持,这种没有计量输出国环境价值的代价是,发 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愈来愈严重。与此相反,发达国家出口的主要是工业品,而其价格 是包含着输出国控制污染的成本的。这样,发展中国家是“双败”:既蒙受经济损失又 遭受环境破坏;发达国家则可“双赢”:既保护了自己的环境又获得了高额利润。这种 不平等的经济秩序是历史的、技术的、经济本身的等多重因素造成的,因此改变或缓和 它需要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
毋庸置疑,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各自的及其比较上的所享受的资源利用权利与所 履行的保护环境义务是严重不对称的。如果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起点上就有“差 异”,那么它是由于发达国家是以强暴野蛮的手段制造的;而所谓的“过程差异”决不 意味着发达国家继续可以不守“游戏规则”,恃强凌弱;我们需要的“结果公平决”不 是利益的均分,但也决不是利益的一边倾倒,而是“互利”的。就此而言,发达国家从 未真正以“平等”待人,从未认真对待“公正”。发展中国家要争取的平等和公正是罗 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它遵循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 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个平等的权利。这是理想化的“正 义”。第二,符合正义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蓄 原则的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缩小差别原则);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 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原则)。这是事实上的“正义”。在 原则排序中,理想的正义优先于事实的正义;缩小差别原则优先于机会均等原则。[14] (P60)
在国际贸易中,表达这种正义、非歧视性的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项原则。GATT 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 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 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TBT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在制订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 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要求,以确保它 们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制造不必要的障碍。最惠国待遇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 待遇认识到国家之间的业已存在的差距,是缩小差别正义原则的具体运用;国民待遇则 以取消双重标准为诉求,表达了机会均等原则的要求;而要建立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是 人们对理想正义的呼唤和期望。
3.平等地享用地球公共资源。地球资源的分布不可能以人为的边界疆域为基准,因而 其权属就会有多种形态:地区所有、国家所有、多国共有和全球共共有。如太阳、大气 、公海及生物等全球共有;跨国河流与水域多国共有;国内河流与水域国家所有或地区 所有等等。
前面我们探讨了国家所有资源和地区所有资源的环境国际影响及其处理的伦理原则, 对于多国共有资源(存在于一个跨国区域但又无法由传统的国家主权方式界定的资源)和 全球共有资源(存在于全球或国家地域从而由传统的国家主权方式界定的资源)人们的争 议颇多。解决争议的伦理办法就是坚持平等享用权。它的意旨至少包括:(1)人均等排 配额原则:所有个体具有平等的污染物排放权,任何国家不存在多于他国的污染排放权 利。但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要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可能性,因此确 定发展中国家目前的排放配额要参照发达国家的污染排放历史水平。进一步说,发展中 国家在处理污染的技术薄弱、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为了不致使排污量超过发达国家同期 发展的水平,发达国家有必要给予一定援助。(2)经济效益进步原则:人均等排配额原 则的公正性在于照顾到了污染排放历史的、现实的差异,保证了在差异前提下的平等性 ;但它不能保证使排污量达到可能达到的最低水平。这就要做出其他限定:后发国的资 源利用效益应不低于或高于发达国家历史上相应时期的水平;同一国家的资源利用效益 应当处于进步状态中。如果说前一原则是从消极方面考虑对排污量的公正性的话,那么 后一原则是从积极方向引导对资源利用效益的提高。(3)环境成本分摊原则:无论是地 域性的环境影响还是全球性的环境影响,其风险应当由全球来承担,根据“污染者付费 ”原则来分摊成本。如,可按照一个国家的CO2累积排放量在大气超额存量中的比例来 确定该国的成本分担额。这一原则是达到上述二个原则的操作规则和手段。通过测定它 ,可以迫使排污量的减少,促进资源利用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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