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组织绩效视角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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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734(2012)01-0109-08

诺思(North)指出,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①。因而,制度是一套操作规则,规定经济主体间的行为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否能在真正意义上起到带动农民增收、加快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根本在于其制度安排是否促进组织绩效的改善。

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的需求—供给分析

(一)制度创新的需求分析

当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给相关利益群体带来“效用”或“满足”时,这些利益群体会寻找并制定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以此获得潜在的利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需求源于改变单个“弱势”农民地位、弥补市场失灵,符合农民增收、农村建设的需要,它直接受之于以下因素:

1.制度环境因素

一项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变化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产生的,并受着其他相关制度的制约。就中国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确立,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机械化和专业化的需要,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市场化,是我国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在计划经济年代,单个农民没有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在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制约下,对农产品的销售也没有安排权。农村改革后,家庭承包制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逐渐废除,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但也开始迫使农民独自面临农产品销售的市场风险,因而出现了小生产的分散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的矛盾。其次,农村体制改革后,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开始出现剩余,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产品市场开始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移,农产品相对供给过剩与农产品有效需求不足,使农民觉得“势单力薄”,无法适应市场压力。再次,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产品市场的整体开放使农民面临着国内与国外激烈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小生产、大市场”格局迫使农民寻找新途径增强自身竞争能力。

2.农产品生产要素和价格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随之相伴的是可耕种土地减少、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飞涨,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农产品供给过剩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又压榨了农产品的增值空间和潜在利润。采取何种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并增加利润空间迫在眉睫。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保障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组织成员提供诸如以低价收购农产品、技术支持等服务,节约生产成本、增加销售渠道,提高与政府或企业博弈时的实力,满足农民希望获得更多的利益和维护自身的权益的需求。

3.市场规模

以家庭为单位的小户经营模式虽然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节省了政府的监督成本,但是由于单个农民的市场交易规模小,竞争力薄弱,市场交易费用往往随着交易次数的增加而变得过高。根据经纪人假设,经济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即会通过制度创新来获得潜在利润,因此,为了改善市场交易所处的弱势地位,农民会通过协作联合,成立一种合作团体,以规模化生产、加工、销售等来实现规模效应,从而提高市场谈判地位,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改善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弥补市场失灵。

4.农业生产技术

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的投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带来了农产品产出的增加,增加了农产品的增值空间,是农民获得潜在利润的有效手段之一。而中国农民缺乏必要的专业科学知识和投资能力,成为限制农民增加收入、维护自身权益的障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如何发挥组织合作、筹集资本、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招聘优秀的技术人才等功能成为其制度创新的一种内在需求。

5.消费者偏好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和收入的提高,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不再只满足于解决温饱,农产品的多样性、安全性也变得愈发重要。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必然影响农民对“成本和收益”的考量。

(二)制度创新的供给因素分析

对制度的需求是制度创新的诱因,但是制度供给不一定与制度需求同步,其受到现存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现存知识积累和科学知识进步、非正式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1.现存制度安排

现存的制度安排会影响新制度的提供。当现存的制度需求与供给不均衡,人们对新制度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推行新制度。其次,根据路径依赖原理,制度变迁过程自我强化的机制,若初始的制度安排强化现存的制度安排,那么现存的制度安排会直接影响新制度的供给。顺着既定的路径,新制度的形成可能进入良性的轨道,也有可能顺着错误的路径下滑,甚至被“锁定”。

2.制度设计成本和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制度变迁收益既定的情况下,影响制度供给最重要的因素是制度设计成本和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即制度变迁的成本。我国农民和农业基层部门直接参与制度的设计,不需要投入大量的熟练劳动力资本,因而制度设计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制度实施的预期成本关系到制度安排是否在现实中得到执行。政府的扶持力度,现有法律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壮大的保障,相关利益群体(如大股东、能人等)对制度安排的认可程度,专业组织内部机制运转情况等方面均会影响组织制度实施的预期成本。

3.现有知识积累及其社会科技的进步

弗农·拉坦曾指出,拥有的科学知识越多,设计和实施制度的效果就越好。拥有和增加的科学知识拓宽了思考的深度及广度,在制度创新与创新时提供更多的选择可能性,从而降低新制度供给成本。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中国起步较晚,但西方国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大力推进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一百多年的经验积累为我国发展农村组织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帮助,减少了制度安排中可能出现的误区。此外,国内学者逐渐地深入开展专业合作组织的理论研究,从原本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类别等转向组织内外部制度(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等),有利于有效地指导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减少改变制度的风险和成本。

4.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指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们遵守的约定促成的行为准则,如风俗习惯、传统文化、意识形态等,一项与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相融合的制度安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大众的认同,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受中国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小农意识会对合作组织制度创新与创新起到牵制作用,如有小农意识的人只相信与自己同宗同族的家人,自由散漫,缺乏自律,寻求安逸,这些非正式约束广泛地支配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活动,因而在设计新制度时应结合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正式制度,以减少制度安排的摩擦成本和组织内部产生的交易成本。

二、新时期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基本构架

(一)双重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实践证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中国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的可行的创新模式。首先,单个农户经因济实力薄弱而在投资、生产、销售等环节上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适应新时期下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了农产品滞销的尴尬局面,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失效,而专业合作组织是应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制度创新模式,其利用合作制形式,运用筹集的资本为其社员提供各项诸如技术、信息等服务,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的市场谈判力,带动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其次,从社会公平角度来看,专业合作组织秉承民主、民管、民治等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帮助农户树立合作互助意识,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为农民谋求更多的福利,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发展目标。

(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框架

1.产权制度—治理机制—制度环境—制度绩效:一个基本模型

其中,Q代表制度绩效;F是函数的总称;S是制度构架,制度构架由产权制度(r)、治理机制(m)和制度环境(e)三者共同决定,制度安排影响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劳动力(L)、资本(K)和生产资料(M)等资源配置的效率,进而影响了组织运营的绩效,即在产权制度、治理机制、制度环境这一系列制度安排下所产生的绩效合力越大,制度绩效越大,组织资源配置的效率越高,那么组织运营的效率越高。

2.从制度角度分析影响组织运营绩效的因素

鉴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对内提供平等服务的特殊性和矛盾性,考察制度创新与组织绩效之间的关系时,要求从公平和效率角度,综合考察一项制度安排对组织绩效产生的影响。本文认为,影响组织绩效的因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1)从组织内部制度安排看,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经济绩效取决于其治理机制,进而取决于产权结构。只有与组织形式相匹配的产权安排,才能有效地发挥治理机制的作用,规范和激励社员行为,进而促使组织有序、高效地运转。

2)从组织外部环境看,制度环境是否有利于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也是影响组织绩效的重要因素之一,任何制度创新和供给都受制度环境的影响。

(三)一个基本分析框架

基于前文的分析可知:组织经济绩效取决于治理机制,进而取决于产权结构,这些组织内部制度安排的科学、规范与否,会影响到对组织成员的激励与制约,组织运营的效率,进而影响组织的凝聚力。因此,本文认为产权制度、治理制度、制度环境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对组织绩效产生影响,见图1。

图1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绩效的基本分析框架

1.产权制度

现代产权经济学创始人阿尔钦(rmen Albert Alchian)曾这样定义产权: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②,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来自于以下事实:产权帮助人帮助形成那些当他与他人打交道时能够合理持有的预期,这些预期通过法律、习俗以及社会道德等表达出来,因此,产权规定了如何使人受损,以及调整人们的行为,谁必须对谁支付费用”。③为此,产权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安排,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使外部性内部化。而巴泽尔(Yoram Barzel)在科斯(Chase)产权理论基础上指出:清晰的产权安排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虽然法律明确界定了产权,但在实际应用上产权由于并未完全界定清晰而产生交易成本,因而产权制度的成本是人们选择何种制度的重要依据,是组织低成本、高绩效的核心组织制度,也是保障组织有效运行的基础。

基于制度学家对产权理论的研究,专业合作组织的产权安排可以归纳为:第一,产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让渡权、收益权治理制度;第二,产权是经济主体的行为性权利,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三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产权的重要形式,清晰的产权界定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一个组织的经济效率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制度中对个人的激励与约束。

2.治理机制

一套完整的治理机制是内部治理机制(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市场环境、制度环境)的有机统一。决策机制规范了决策权在组织成员间的分配,明确了什么人具有什么样的决策权和该如何分配剩余控制权;激励机制产生于委托代理问题,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是代理人,聘用的管理者是委托人,激励机制的设定关键在于如何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制度,减少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在保证代理人参与组织管理可获得效用的前提下,最大化地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体现了经营成果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分配,促使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趋于一致;监督机制是实现社员利益、民主管理的保障,有对社员的监督以及理事会、监事会、经济层的监督等,合理、健全的治理机制是专业合作组织执行力有效推行的重要条件,也是组织运行效率的助推器。而外部治理机制是专业合作组织成员通过市场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管理人员的监督。

从本质上看,治理机制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权、责、利的分配和牵制,达到利益平衡,即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在实现“满意的利益(公平需要)的同时促进专业合作组织整体绩效(效率需要)的提高,在公平和效率这对矛盾体中达到平衡,实现专业合作组织为社员提供服务并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宗旨。

3.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促进新制度的形成。可以说,任何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相辅相成,互为前提与条件,共同构建了特定的社会游戏规则。合适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制度创新和创新,是促进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影响绩效改善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产权制度方面

1.利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组织成员的异质性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合作社开始引入外部资本和管理人员等,提高了合作社成员之间异质性程度,增加了利益分配的复杂度。当合作社成员都是所处行业相同、生产实力相近的同业者时,他们有着相同的或相似的效用函数和目标函数,因而利益分配是按交易额返还,治理结构也并不复杂。然而,当合作社出现具有不同目标和效用的成员时,原先统一的“所有者—惠顾者”社员就会分裂开来。只进行交易而不投资的惠顾者要求按交易额返利,而只进行投资的股东则要求按股份分红,两者对资源的不同需求提高了治理和利益分配的难度,在产权安排时应综合考虑多元化成员的要求,单方面满足一方要求都会挫伤成员的积极性和损害组织的公平性,反而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2.缺乏有效激励:产权残缺

完整的产权安排应包含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首先,在产权完整的情况下,经济活动不存在外部性,资源配置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规定,社员的产权不能转让和不可上市交易,残缺的产权影响了资产增值的空间,降低了合作社成员的投资预期价值,进而打击了投资激励。其次,法人财产所有权缺失。截至2011年,农民合作社法实施4年,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导致专业合作组织可能因缺乏明晰的法律贯彻实施而没有独立明确的法人地位,未到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或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这种法人财产权的不明确性给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作和政府扶持政策实施的选择带来了困难。

3.产权界定不清晰问题:公有产权VS个人产权

模糊的产权安排如产权归属不清晰时容易造成社员权利稀释、搭便车问题,从而影响组织运营的效率。虽然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规定“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产权界限模糊的问题,但是,当前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许多处于新创或发展时期,没有将产权明确到个人,在组织创立初期,共有财产较少,而产权界定的成本可能较高,大于个人产权建立为合作社带来的收益,但当合作社壮大后,个人产权将变得难以界定,社员的利益无法保障,尤其是随着会员增加,政府支持力度加大,内部人、社员、投资者之间的产权界限越模糊,投资主体如龙头企业等侵犯个人产权和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治理机制方面

1.治理结构缺陷

当前许多西方国家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采用的是理事会和经理层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利用专业化分工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在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所能提供的专业人才有限,同时,现阶段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大多较小,其管理人员大多来自龙头企业、农村能人等,整体上文化程度不高,是否能科学的管理组织运营(决策、监管)仍有待商榷;其次,许多组织尽管设置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专业组织章程规定应召开的会议没有执行和落实,其设置形同虚设。Henehan和Anderson(1990)认为,理事会结构特征影响合作组织的绩效。国内学者黄胜忠等(2008),徐旭初、吴彬(2010)发现,理事会人数增多对合作组织绩效改进起着积极作用。

2.决策机制:内部人控制问题

资料来源:徐旭初,吴彬.对2009年对浙江省526家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0.

图2 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从资本构成上看,专业合作组织主要由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政府所属的农技或供销部门投资建成,而普通农民投资资本较少,这种财产所有权的集中引发了决策权的集中化,导致了“内部人控制”、“能人决策”等问题。据图2可知,理事会全体成员平均股份比重为54.17%,最多的高达95%,并且前十大股东平均股份比重约为65.5%,这些在合作社内拥有大股份的理事或股东掌握着很大部分的决策权,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合作社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内部人”和核心力量。尽管合作组织受到法律、章程的约束,但是普通农户对组织资本筹集、组织运营管理贡献较小,从而无论在组织日常管理上或在制度创新上,农民在组织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参与组织决策时力量薄弱,因此获得的利益较少,激励作用不强,反而会产生搭便车等行为,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还需要加强农民的主体地位。

3.激励机制失效:委托—代理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多聘请专业经理人来管理组织,因而造成“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是由于合作社对利益分配上的特殊规定,使专业合作组织出现了明显的委托代理问题。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次,按照出资和公积金份额比例分配”。而合作社同时规定剩余索取权是项选择性权利,即只有当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惠顾时才会有这项权利,并且这项权利不可转让。这些规定意味着管理人员报酬是有限的,甚至无法弥补投入成本(知识、时间、才能等),无法激励管理层以专业合作组织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使之产生“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造成道德风险。缺乏必要的对管理人员的报酬奖励,难以使其对组织维持积极性和对合作社的忠诚度,甚至管理者为了寻找更多潜在利益,反而会出现权力滥用的不利现象。

4.监督机制失灵

基于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处于起步阶段的现状,许多组织日常经营监管不合理,这首先体现在对组织管理层的监督。在组织章程不能得到贯彻实施、内部人控制等情况下,出现普通社员监管权力受限制和监督机构形式化等监督机制失效的现象;其次,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管制度,导致组织会计账簿设置、登记不规范,入账不及时,会计资料不全等,有的合作组织甚至有伪造账簿的行为,为社员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监督机制失灵容易诱使个人产生“偷懒”、“投机”等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影响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利益分配等机制有序、健康的运行。

(三)制度环境方面

现阶段,我国对由农民自发形成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和政府扶持。我国虽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现存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合作组织的发展做具体的限制性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关于引导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制定组织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得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制度安排上缺乏科学性、执行力度不强。虽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但也有很多仅为民间组织,这些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混乱,无法形成一个系统性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此外,各级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虽然很多,但落实到实处,让农民感受到政府支持的少,有些地方的政策甚至是一纸空文。据网上投票数据显示(图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资金融通、土地流转、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三方面急需政府相关部门扶持和法律、法规保护。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研究网.当前合作社发展最急需获得的农业扶持政策[EB/OL].http://www.ccfc.zju.edu.cn,2010-11-02.

图3 当前合作社发展急需获得的农业扶持政策

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虽然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政府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等政策措施来保护和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尤其是在金融信贷方面,但资金融通支持仍然是被调查者最希望获得的政府扶持政策。此外,土地流转协助、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与金融信贷扶持需求约占总体的50%,为当前合作社发展最急需获得的农业扶持政策。

四、新时期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的措施

(一)建立现代化产权制度

1.坚持“民有”原则

坚持民有,即是坚持专业合作组织的产权为农民所有,肯定农民在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以维护农民的个人利益。由于现阶段专业合作组织存在农民股份普遍偏低,而政府或龙头企业等占主导的问题,坚持农民拥有合作社产权,是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不偏离为农民创收和增加其福利的初衷,因而坚持农民作为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专业合作组织良性发展的关键。

2.明晰个人产权制度

随着投资主体的异质性,入股方式如资金、劳务等呈多元化发展。通过立法建立社员个人账户等方式明晰个人产权,保障社员的权益不受侵犯,提高社员间的凝聚力,以利于激励机制的发挥。

3.针对产权残缺的对策

参照在美国和加拿大快速发展的“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的发展模式和结合中国现阶段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针对不完整的产权,可作出如下安排:限制社员资格,以减少搭便车的风险,允许产权可以在组织成员间转让和流通,对向组织外流动应作严格的限制,以此解决投资者剩余索取权问题。

(二)优化治理机制

1.完善组织章程及机构设置

健全、科学的组织章程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纲领,由全体组织成员根据专业合作组织经营规划共同制定,明确组织目标及性质、业务范围,设定社员权利与义务,界定组织职能,规范财务管理和破产清算等程序。严格按照组织章程如期举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是组织有序、有效运行的保障。其次,在治理机构设置中,基于公司治理模式和我国现阶段发展特点,结合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合理界定四大组织机构的权利范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组织内部明确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治理机制的良性、规范化运行。见图4。

图4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治理机制体系

2.健全决策机制

基于我国大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可能出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直接表现在对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决策权力的安排上。首先,坚持社员大会作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坚持普通社员的主体地位,全体社员共同商定有关组织运营的重要事宜;其次,合理界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策权力和保证普通社员参与其中的比例,以减少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和“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

3.完善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促使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与统一,激发组织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其组织认同感和凝聚力,进而提高组织的经营绩效。完善激励机制应包括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和对社员的激励。

第一,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力度的措施。首先可以表现在允许其分享专业合作组织的盈余分配,防止管理者目标和组织目标的偏离,降低委托代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这种与自身利益挂钩的安排可以带动管理人员的工作激情和减少代理成本。其次,借鉴公司治理中针对管理层的报酬激励制度。以工资、奖金等形式的报酬激励方式是对管理人员付出同等劳动的肯定和回报,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也是吸引专业人才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的保障。

第二,完善对社员的激励制度。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者可以划分为惠顾者和非惠顾者(投资者),加强社员的激励效果的措施如下:首先,应提高普通社员的出资比例,提高他们在参与组织决策、监督过程中的话语权,降低“内部人控制”的风险;其次,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在坚持按交易额返还给惠顾者的主原则下,合理界定按股份分红的比例和奖励对合作组织有杰出贡献的成员进行年终额外奖励和表彰,此外,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对其成员提供培训、交流会等服务,加强社员的内涵创新,让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双管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激励作用。

4.优化监督机制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否能在公平和效率中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实现为社员服务和追求组织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对社员大会、理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体系的监管是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保障,从而规范了相关人员行使权力时的行为,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维护了组织“民有、民管、民治”的宗旨;其次,在财务管理方面,加强会计监督和信息披露的力度可以提高组织透明度,规范会计行为,防止管理人员“滥权”,以及管理者与会计人员勾结伪造账簿等危害普通社员利益的行为。因此,坚持财务监管和财务公开有利于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建立适合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的环境

1.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定了法人产权和个人产权,但是产权模糊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个人产权上,许多合作组织在创立时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在治理制度上,关于如何协调“能人”和普通农民使之达到平衡点,使能人和农民都能在合作组织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再次,在现行的法律条例上,更关注那些与实际相关的问题,如增加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等,把政策落实到实处,而非给人以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

2.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设立和运营程序

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正式在工商局登记,以方便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引导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制定内部制度。外部保障机制和内部保障机制相配合共同促进专业合作组织高效、有序运营,进而维护普通农民的权利不受少数利益集团的侵害。

3.政府扶持措施

政府有必要在完善有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如制定有效的针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长期优惠政策:对合作组织提供减免税、低息贷款、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促进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四)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的其他措施

1.相关利益群体互助

(1)供销合作社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是由于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受到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而供销合作组织在我国经过长期的改革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组织体系,在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信息资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带动供销合作社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联盟是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自有组织体系形成的重要途径,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达到共赢,如以供销合作组织中的龙头企业为龙头,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吸引普通农民加入,或直接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单位,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2)农村信用合作社

目前资金融通困难已经成为阻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有关金融信贷方面的政策扶持已然成为被调查者最需要的扶持政策,没有必要的发展资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很难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重要力量,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持,农村信用社旨在立足于农村,为农户和农业组织部门等提供必要的信用贷款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潜力军和主力军,融资困难成为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必要的金融优惠,如降低贷款门槛,不仅降低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中小生产者提供的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也解决部分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紧缺却无法取得贷款的尴尬局面,促进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2.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间合作联盟

基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各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改变原有的对立竞争的模式,转为合作竞争,即建立合作联盟。合作竞争不仅可以带来更大范围的规模效益,也可使不同专业合作组织之间取长补短,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如在技术开发、产品生产质量、市场渠道等方面开展合作,优化组织内外部资源配置,增强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实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供销社、信用社“三位一体”化,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全方位地保护农民,并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

注释:

①Douglass C North.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mance[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②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M].英国:伊特韦尔/经济科学出版,1987.

③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段毅才,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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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组织绩效视角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创新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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