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旧品牌权利的法律保护_商号权论文

论传统旧品牌权利的法律保护_商号权论文

论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号论文,老字号论文,法律保护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老字号”一般指创办已有一定时期,产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有较广泛的知名度和历 史影响,商誉良好,生意经久不衰的经营体的名称。它应用传统与现代(或当代)之分。 与现代老字号相比,传统老字号的自身特征是非常明显的:(1)传统老字号一般是在中 国封建社会形态或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形态下创办的,曾受私有制社会工商制度管辖, 创立登记简单;(2)传统老字号经营的产品一般都是传统手工产品,如陶器、刀剪、丝 绸等传统用品;如烤鸭、烧麦、杏仁豆腐、酱菜等传统食品;如布鞋、皮靴、旗袍等传 统民族服饰;如中药丸、膏药、蒙药、藏药等传统民族民间医药;如毛笔、研墨、古玩 、字画等传统文化艺术用品,等等。它在服务方式方面也不同于现代老字号。(3)传统 老字号一般采取家族式封闭型组织形式和子承父业或师徒相承的传承方式。它虽不利于 实现规模经营,但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4)传统老字号追求的是经营体的永续 不衰,不注重追求规模效益。

保护传统老字号的积极意义在于:(1)传统老字号的演变具有历史研究价值。(2)传统 老字号产品具有科学价值。(3)传统老字号的产品具有艺术鉴赏价值。(4)传统志字号的 商业道德观念具有示范教育价值。(5)传统老字号的商号具有经济价值。

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规定商号权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现行法律还不承认和保护企业 的商号权。那么,目前在国内只能通过有关企业名称的民事法律规定和转借反不正当竞 争法、商标法、驰名商标法规等法律规定,间接地保护商号权。然而商号权并不是一种 普通的民事权利,它是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的一种知识产权,传统老字号另外还富 含文化底韵,光靠民事调整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这是无奈的选择,尽快制定“ 商号权保护条例”,才是最佳选择。

在国际上,在利用民法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同时,为了保护企业商号所有人的权益,《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法中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商号权,并同其 它商业标志或商标一起予以保护。在业的(指仍在营业的)传统老字号其商号权,可以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和与我国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条约国范围内得到域 外保护。

然而,由于自身、历史、企业合并等原因停用的非在业(指原企业已不存在的)传统老 字号,处于无国内法和国际法保护状态。商号权所具有的人身权将随经营体的注销而丧 失,但其无形财产在一定时期却不会灭失。所以商号即使停用,也不能由他人随意注册 启用。必须给予法律调整和保护。

(一)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商号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工业产权, 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是我国国内法目前尚无对商号权的直接保护法。在有关商号权 保护法规出台之前,在业的传统老字号应采取下列几种保护措施:(1)通过国际公约实 现域外保护。(2)通过申请驰名商标实现国内和域外保护。(3)将传统老字号直接注册为 商标,通过《商标法》来保护。(4)在企业变更中保护。传统老字号在合资、合并、转 让时,应通过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参股和注册商标等手段将它利用或保护起来。(5)通过 注册域名保护。

(二)民事保护。因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和保护企业名称权,而对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 予承认和保护。通过保护名称权来保护其商号权,则是一道最底防线。

(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业的传统老字号可以通过这种 途径来间接保护其商号权。

(四)行政法保护及行政保护措施。传统老字号同其它市场经营体一样,当工商、税务 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一旦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 过错、不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其有关名称权等合法权益,该传统老字号应 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或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 人民法院对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起行政诉讼。

除依现行法律法规对在业传统老字号商号权进行保护外,还应辅之以必要的行政保护 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政府加大对传统老字号的宣传力度,提高加强对传统老字号 保护的意义的认识;(2)制定评定传统老字号的行业标准。据悉,中国商业联合会正牵 头起草《中华老字号评定规范》的行业新标准以及配套措施。

目前,关于非在业传统老字号商号权存在的主要矛盾是:(1)具有无形资产含量的老字 号处于闲置状态,其无形资产白白流失。(2)非在业传统老字号被重新注册使用后,但 使用人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原传统老字号经营的项目毫不相干,对原老字号的商誉和 无形资产无法有效利用,是一大浪费。(3)虽然经营原来的项目和服务,但不是使用传 统工艺、传统材料,其产品和服务变了味,无法与昔日相比,对消费者是一种蒙蔽、欺 骗。(4)非在业老字号被随意注册据为己有,滥用老字号的品牌,滥竽充数,却享受到 了不应享受的保护,存在不当得利等不合理现象。

解决这些矛盾的法律途径在于:(1)非在业传统老字号的商号权归属和权利主体必须明 确;(2)应限定再次申请登记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条件;(3)保护期限要作出不同于普通 商号的专门规定。对此,本文提出如下保护措施和立法建议:

(一)责成有关部门牵头,对所有传统老字号进行二次大盘点,编制出一部“中华优秀 传统老字号名录(或档案)”。

(二)传统老字号的权利归属、主体认定及保护期限。

(三)重新登记使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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