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底线”不是道德——道德教育最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最重要论文,道德教育论文,基础理论论文,底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3)03-0010-07
近年来,“道德底线”①似乎成了社会转型期的一根救命稻草,在各行业和各领域被频繁使用。在很多使用者看来,道德底线是社会高度分工背景下,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最低限度要求和最后防线。如有学者就寻求“经济学者的学术道德及其底线”和“商业行为的道德底线”,强调“当官应有道德底线”,“文艺创作要有道德底线”,认为“‘受贿济贫’拷问官员道德底线”,质疑“科学研究:能否坚守道德底线”,追问“搜索引擎的道德底线在哪里”。
显然,如此频繁使用的“道德底线”已经超越了其作为单纯词汇所具有的使命,而负载了关于道德的绝对命题:道德有高下之分,人的道德境界有优劣之别。如果最高的不合时宜,守住最低的就成了最具社会效益的道德诉求。然而,人们对这一命题的现实关怀掩盖了其理论上的逻辑谬误。如果对“道德底线”的主张进行细致缜密的学理剖析,我们将会发现,这是一个虚假的命题,其内蕴的潜在危险很值得我们警惕。
一、道德底线的基本内涵与逻辑前提
学者们在解读道德底线的含义时,是将其与另外一个相反或相对的词汇对应起来的。在这种对比性解释中,道德底线大致呈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相对于高尚道德(高蹈道德、高标道德、道德至善)而言,道德底线位于道德层次的最低部。持该论点的学者认为,道德是有层次的,道德底线低于一般的道德和高尚道德,但比不道德高。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所提出的“大公无私”“全心全意”“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高尚道德,超越了时代特征而最终以“伪善”的面目被现代人抛弃。拨乱反正,道德底线正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道德形式。[1]
第二,相对于人生理想和终极价值而言,道德底线是具体的伦理要求和行为规范。持该论点的学者认为,底线伦理是人们行为方式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和规范,而终极价值则指源于人的存在意义的追寻和社会理想。在人类历史上,历来都是某种宗教或学说试图把某种主张一跃而成为普遍性的人生准则和生活方式,而如今“首先的问题不是别的,不是以一种价值观念战胜另一种价值观念,以一种生活方式统一其他的生活方式,而是首先使人们不打架,使我们大家都能活着,彼此相安无事,甚至还达到某种客观上的互补和主观上的沟通”。[2]
在不同的学者用不同的对应词汇为道德底线做注解的同时,也假定了道德底线命题成立的逻辑前提:(1)将道德、道德生活和道德人格区分为高低层次,道德底线位于比较低的层次,但高于不道德。其逻辑前提是道德是可以进行层次区分的,即主张道德层次论。(2)将道德区分为理想信念、价值原则、行为或生活方式等内容,并认为道德底线是关于行为或生活方式的基本规范。其逻辑前提是道德可以被简化为行为,即主张道德行为化。②
应该说,“道德底线”命题所蕴含的深重忧患意识和强烈责任感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良好的愿望并不能必然地导致合理的观念,“道德底线”是否有其合理性?我们认为,道德层次论和道德行为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个未经检验的错误假设,其逻辑前提的错误势必导致道德底线命题的虚妄性。
二、道德层次论:道德底线的思维误区之一
如果道德无层次,也就没有道德底线这一层。可是,道德层次论者不仅认为道德有高中低层次之分,还区分了“非道德”和“不道德”,并认为“非道德”比“不道德”高一层,是“道德底线”或是道德底线与不道德的临界点。从这个观念开始,道德层次论者就离真理越走越远了。实际上,“道德的”(moral)一词的意义既和“非道德的”(nonmoral)一词的意义相对立,这时它的意思是“属于道德的”;也和“不道德的”(immoral)一词的意义相对立,这时它的意思是“有道德的”或者“合乎道德的”。[3]道德底线论者将不同性质的概念放在一个平面上做优劣排序,违背了逻辑的基本规则。伦理学讨论的应该是“属于道德的”问题,必须首先将“非道德的”问题区分出去,而不是将其作为道德和不道德的中间层。然后,伦理学需要凭借一个标准将“属于道德的”区分为“有道德的”和“不道德的”。
前后两次区分所动用的标准迥异。杜威认为,任何问题是否“属于道德的”问题,至少需要三个因素的介入:[4]第一,自愿性。行为的发出者必须“确知”他的所作所为,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也愿意将此行为固定化为稳定的品格。第二,社会性。该项行为必须在社会脉络中发生。该项行动的选择,必定与别人的利害相关。第三,选择性。一项行为必须在有选择的情境中,才可能具有道德的性质。杜威所选择的区分标准得到了大多数伦理学者的支持,我国伦理学者何怀宏先生所编写的普及读物《伦理学是什么》也持类似的观点。至于“道德的”和“不道德的”区分标准,义务论认为只有行为、过程及其规则本身具有正当性才是道德的,而效果论认为行为的结果具有正面意义才是道德的。尽管区分标准有差异,但我们仍然能看得到两个共识:(1)只有“属于道德的”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才能用“道德”的标准来衡量是非善恶;(2)符合道德标准的就是“道德的”,不符合就是“不道德的”,不存在中间的“非道德”状态。然而,道德底线所依赖的道德层次论将“道德”、“不道德”和“非道德”等不同区分标准的概念混在一起排出高低秩序,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道德不仅不能同时与“非道德”和“不道德”相提并论,其内部也没有高中低之分。道德底线论者划分层次的对象要么是道德行为的动机,如至善(高尚道德)、善(一般道德)、初善(底线道德)、未善(准道德)、不善(不道德);[5]要么是道德的后果,如损人损己、损人不利己、损人利己、利己不损人(道德底线)、利己利人、利人不损己、舍己为人,[6]甚至还包括道德的人格修养,如圣人、正直的人和堕落的人。[7]但实际上,这些划分更多的属于思维上的一厢情愿,难以获得实践的有力支持。
对于道德动机而言,如果真心想做善事,那剩下的就是善行对善意的有效兑现。“任何事件一旦发生,其道德内涵随时都在发生有无、多少和增减的变化,并非一面且固定不变。”[8]不同的内涵和情境决定了有效兑现的方式不同,但这不意味着善意有层次差别。比如说,对于善意者而言,如果只有一个儿童落水,当然只需要救起一个人;如果同时有两个儿童落水,就需要救起两个人。我们不能说后者比前者更善,前者也不能为体现自己的“至善”而拉人下水。同时,如果善意者不会水,我们也不能说他站在岸边呼救就是“一般的善”,偏要用“至善”把人逼下水。也有道德底线论者根据援救的对象不同——陌生人、亲人(熟人)、自我——将道德者的行为区分为“见义勇为”、“友爱本能”和“自私自利”三种,并依次分为高尚道德、底线道德和不道德三个层次。这种区分无视“救人”的动机和事实,似乎只有“救陌生人”才等于“救人”。换句话说,“自己”和“熟人”都不是“人”了。实际上,只要想到的是救人,那么能否亲自救人和能救多少人,考验的是自己的救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许可程度;该救什么人,考验的是救人的方便和对方是否具备自救能力,这里没有自私自利和大公无私一说。如果真是突发灾难,身边无人可救,或无能力救援他人,自己能顺利逃生也算是救人,毕竟自己也是“人”。这里面只有技术保障和情境许可的问题,而没有道德动机的层次差别。
行为后果也无法直接反映当事人的道德。人的思维总是有一些惰性,喜欢把复杂的社会事件像演绎电视情节一样做简单化处理:好人好心办好事,坏人坏主意办坏事,有意无意地忽略人性和事件本身的复杂性。哪里有(经验的)外部属性,哪里就有(主观的)不确定性。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用“道德运气”论证了好人并不一定能办成好事的原因。内格尔认为,主体所做的事情有很多方面是不受他本人控制的,或者是受到不由他本人控制的因素的影响。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生成的运气,指的是某人是什么样的人,至少是部分地依赖于超出其控制的因素,如遗传和外界环境等;二是人们所处环境的运气,即某人在做出决定和行为时面临的问题和境遇;三是人们如何由先前的环境决定的运气;四是人们的行动和计划结果造成的运气。[9]可见,简单地以行为后果来揣测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质,并不科学。
道德人格的建立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只做好事不做坏事”。我们可以尽情刻画出一个道德圣人的模样,但这只是我们的道德想象,而不是道德事实。“我欲仁,斯仁至矣”,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做道德的事来证明“我”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这并等于我就是“圣人”;相反,“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做道德的事来改造自己的人生,世界上没有一劳永逸的“穷凶极恶”之徒。此外,道德的就是道德的,不道德就是不道德,它的判断标准必须具有一般的形式,普遍适用于一切场合,而不能因人而异,让普通大众坚守道德底线,而让“圣人”结缘“高尚道德”。
也有道德底线论者借助皮亚杰的理论,认为道德发展指的是一个人由无律、他律终而达到自律的过程;或者依科尔伯格的观点,儿童的道德发展需要经由前习俗道德、习俗道德和后习俗道德等三个阶段,并由此证明道德是有层次的。[10]据此论者可能忽略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在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理论中,只有自律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只有处于后习俗水平的人才是出于道德而不只是符合道德的人。道德教育需要循序渐进,不仅是出于儿童身心发展的阶段性规律的考虑,也是推进道德教育的合理方式,道德教育的分层推进并不能得出道德有层次的结论。
可见,道德在本质上只有道德与不道德之分,而没有道德和更道德的层次之分。可能“道德处理价值问题有层次,人的道德认知发展也有层次,但这些都不能说明道德自身有层次。一件善行可能影响有大有小,但本身只有善与不善的区别”。[11]道德底线论者将道德的标准层次化和多样化,不仅会造成道德的混乱,社会交往成本的无限增加,也同时会制度性地造就“搭便车”的人。实际上,即便我们将道德的层次问题搁置一边,道德底线的所谓“最基本的、最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想成为可能非常困难。因为即便是道德底线的拥护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个底线这几年似乎已‘下不保底’,在不断地打开下跌空间。道德底线被频频突破,已构成对我们社会公序良俗的严峻挑战”。[12]之所以为了“保底”而提出的“道德底线”并不能起到保底的作用,主要是因为道德底线提出者对道德有一个误解,以为道德建设属于考后评分,只要降低分数线,就能将所有的人录取。然而,道德浸润在所有的时空中,降低道德分数线最多只能让之前行为在道德上是合格的,并不能保证人们后续行为的道德及格率。此外,道德底线论者经常只做形式化论证,一般不具体开列道德底线的清单。即使有人试图列出的道德底线的清单,如诚信、尊重、遵纪守法、节制等等,实际上,这些道德规则不仅在过去没有能力阻止种种问题的出现,今天也没有能力消解这些问题。可见,道德底线主张赖以存在的道德多层次论的逻辑起点是有缺陷的,它无法为道德底线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操作构筑一个坚实的平台。
三、道德行为化:道德底线的思维误区之二
部分道德底线论者将道德作行为化理解。这种行为是“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不能逾越的”行为,[13]是指维护一个社会正常秩序所必需的、社会所有成员不论何种身份地位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它优先于且可以脱离人生理想和终极价值而独自存在。[14]不难看出,持此主张的学者更多是从良序社会的需要出发提出对人行为的规范要求,并用此要求来替换伦理学对道德的一般定义。学者们之所以会进行概念替换,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当今社会道德沦丧、道德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盛行,建立一套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体系不仅能“使一个人如何成为‘人’有了规范的保障”,也能“使社会保持基本秩序和基本稳定”;[15]第二,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社会,已经没有统一的人生价值和终极信仰。既然不同的思想体系或政治信仰都具有且需要大致相同的道德规范,那么道德建设就应该首先考虑道德规范这样的底线问题。应当指出,强烈的社会关注赋予了学者们学理探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是,学者们试图将道德简化为行为规范的做法,破坏了道德结构的完整性,违背了道德形成发展的基本规律,在技术上也隐含着根本的缺陷。
首先,道德底线破坏了道德结构的完整性。
虽然伦理学界对“道德”难有一致的定义,但对道德的结构却有着大致相同的认识,即道德始终要解决三个问题:道德是什么?为什么要讲道德?怎样做才是道德的?[16]牟宗三就曾经将这三个部分的道德理性形象地概括为“截断众流”“涵盖乾坤”和“随波逐浪”,[17]通俗的说法就是,道德由道德原则、终极信仰和道德行为等三个部分组成。上述三个部分缺一不可,道德原则是区分道德与否的唯一标准,终极信仰为道德原则和道德行为提供超出经验的自然依据和先验标准,而道德行为则将抽象的道德原则在实践中具体化为情境行为。道德底线如果真是一种道德,那就应该由此三个部分组成,而不能简化为“没有灵魂的肉体”。
有学者曾认为,传统伦理是精英伦理,广大社会下层的“道德”与其说是道德,不如说是一种被动的风俗教化,而道德底线把某种人生理想和价值观念排除在道德之外,是能够被普遍接受的。[18]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几乎任何一种道德的理论构想都往往被假定应该是普适的,社会大众可能没有被官方意识形态所定义的“最高理想”或“共同理想”,但并非没有理想和价值观念。大众的理想和终极信仰可能比较杂乱,甚至无法言表,但却足以支撑其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
也有底线伦理论者用道德结构理论来为自己的观点作证明,但其表述的结构内容是从道德研究的着眼点和不同学术主张出发的内容,而非道德自身的确切内容。如有学者就将道德区分为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三个部分,并认为“底线伦理”指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和基本的个人行为规范,其论证形式为规范伦理学;“共同信念”则指公民在“基本价值”上的一致,论证形式为应用伦理学;“终极关怀”是对于伦理的最终论证,其论证形式为德性伦理学。[12]问题是,在学理上,应用伦理学对应的是理论伦理学。后者的任务是探索普遍的道德原则,而前者则侧重于处理特殊的道德难题,特别是特殊行业和社会角色带来的伦理问题和新技术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规范伦理学是与描述伦理学相对应的概念,它也不仅仅规范人的行为,还规范人和人类的价值、人的品格和美德。规范伦理学根据道德判断的依据不同,主要分为义务论、功利论和美德论。可见,道德研究可以有不同的着眼点和自圆其说的学术主张,但道德自身却无法分割为某一方面而独立存在,不能因为某学派研究什么,主张什么,道德就只剩下它了。
其次,道德底线违背了个体道德发展的基本规律。
道德底线论者之所以用行为规范替换整个道德,原因之一是因为他们认为所谓道德底线(即行为规范)在道德结构中具备决定性,在个体的道德形成中具有优先性。如“人必须先满足这一(道德)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道德底线虽然只是一种基础性的东西,却具有一种逻辑的优先性”。[18]然而,虽然在现代社会中不可能用一种特殊的价值和生活体系引申出所有人的道德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的道德规范不是从其本人的特殊价值和生活体系中获得意义的。“对于一个科学知识体系来说,其基本概念和规则当然是这个体系的决定性部分。但是,对于一个道德价值体系来说,情况恰恰相反,即位于这一体系的‘顶层’而非‘底线’的那些观念和原则才是道德价值体系的核心或决定性部分。”[19]如果没有完善的理想作为衡量标准,就无法评价行为的价值,甚至无法知道都应该确认哪些事情为义务。道德底线只不过是社会秩序的一些最浅显的要求和条件,生活的意义在追求美好生活,而非遵守行为规范。
道德主体的道德形成过程是主体的道德观念、外在行为和外在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道德行为及其所要求的道德理性是人的道德构成的基本要素,但绝非首先能培养的要素。人的精神世界是统一而复杂的,无法进行单方面的肢解和培养。对人的精神进行划分终归是生理学或解剖学的观点,教育学不能依此类推自己的任务。“这就好比生理学认为健康的人必须拥有各种比例的不同成分的维生素、蛋白质和钙、铁、锌、锡等微量元素一样,饮食学不能据此就主张,我们每天的饭桌上就该摆满一碗又一盘的上述维生素等。恰恰相反的是,饮食学让我们见到的应该是各种美味的菜肴和可口的饭菜。”[20]然而让我们失望的是,精神构成多样性遮蔽了道德底线主张者对教育功能的整体性认识,以为存在着一个与各种精神相对应的教育,如信仰教育、价值观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等,并赋予行为规范以优先性。
最后,道德底线在技术上无法实现规范行为的“保底”目标。
如有学者认为,道德底线所主张的那些最低要求的规则只能处理生活的一小部分问题,有许多重要或更重要的生活问题没有被说明,在全球化态势日趋猛烈下的问题如生态保护意识、代内和代际平等理念、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无法关涉;[21]同时,我们似乎很难找到被普遍承认的道德底线,即便我们承认可以找到这样的一些底线规范,人们对于这些道德底线的解释也可能是各不相同的。[22]
当然,最为根本的是,虽然道德在很多时候能够通过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得以体现和实现,但道德毕竟是具体人在具体生活实践中实现,具体人对道德原则体认的不同、对不同生活场景的道德规范的归纳不同、具体事件本身的复杂性和矛盾性都决定了道德不应该通过某种行为规范而被固定。正所谓“任何知识都是存在于一定的时间、空间、理论范式、价值体系、语言符号等文化因素之中的。任何知识的意义也不仅是由其本身的陈述来表达的,而且更是由其所位于的整个意义系统来表达的。离开了这种特定的境域,既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也不存在任何认识主体和认识行为”。[23]道德产生于一定情景又适用于一定的情景,因人们生活的境遇不同,同样的道德准则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人,如,“不撒谎”是一个道德原则,但是为了给危重的病人以生的希望和精神勇气,对他隐瞒病情有时是必要的。如此种种,需要道德主体依照自己的道德原则,结合生活情境做出准确和有效的道德行为,而不是固守某些所谓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
四、“道德底线”不应该成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
可能正是注意到理论表述上的问题,何怀宏先生在《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上发表了《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一文,强调底线伦理是“最小主义”,而非“最低”;是现代的普遍伦理,人生理想和底线伦理是互补的存在。何先生要求研究者不必太拘泥于这一个概念的字义,认为“概念只是概念,如果没有能够支撑起这个概念的理论,它就很可能流为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应该说,何先生的这个补充介绍是非常有价值的,他澄清了道德底线的基本问题,避免了道德层次论和行为化的谬误。但是,何先生的补充却并不彻底,他只是在理论体系上做了修正,却没有从概念上正本清源。概念并不只是概念,名不正则言不顺。正如何先生所言,将底线伦理翻译成"minimalist ethics"或"moral minimalism"比翻译成"bottom-line ethics"更准确。[24]笔者认为,如果说曾经的道德因其过“高”而不适合成为现代社会的道德,那我们应该做的是适应时代需要回归道德本质,而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矫枉过正地创造出“低”道德。道德底线论者试图以降低道德标准为代价来守护道德,但结果却有可能适得其反。更为麻烦的是,有些学者还试图用道德底线来注解党和国家的相关教育政策与主张,或用其作为学校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这些都可能会对社会道德秩序造成致命的伤害。
(一)道德标准的非道德化将导致道德标准的丧失
道德底线实际是将道德的标准经验化和相对化,用世俗的算计与权衡作为是否是道德的标准。这种做法不但不能挽救社会、挽救人,反而会造成道德标准的丧失,为人的堕落提供借口。有一个故事耐人寻味:有甲、乙、丙三个规模不等的店铺商人,甲商人在3万元诱惑前丢弃了道德底线,乙商人在5万元诱惑前丢弃了道德底线,丙商人在30万元诱惑前丢弃了道德底线。三个商人似乎都有自己的道德底线,然而又先后突破了各自的道德底线。[25]这个故事告诫我们,所谓道德底线实际上是一种世俗的算计而并非道德,不同的持有者在它面前的崩溃只是量的不同而没有质的区别。实际上,无论是改变着的社会现实,还是欲望、潜规则以及与道德有关的道德风险与机会成本,这些都会引起所谓道德底线的位移。因此,道德底线概念的提出并不能保证人们能够恪守道德底线,反而导致道德一路下滑,出现所谓“次道德”被叫好的局面。
所谓“次道德”是指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的过程中,在违法利己的同时,主动减少或减弱他人和社会损失的行为。[26]如有学者就主张,“我做事情再怎么样,哪怕做一些不好的事,也要有一条底线,不能突破。比方说,我偷东西,但我不杀人。就算被人看见了,也不能杀人灭口。或者说,我偷东西,但我不奸淫。就算女主人国色天香,也不能见色起心。再比方说,我偷东西,但我只偷富人的,不偷穷人的,或者决不偷人家的活命钱、救命钱等等。这叫做‘盗亦有道’”。[27]连偷窃都能被当作“次道德”大张旗鼓地宣传,可见,在“道德底线”思想左右下,必然导致道德标准和道德教育观念的不断跌落。
(二)道德底线的过度解释和教育宣传将导致道德教育秩序的混乱
不仅如此,有些学者还试图用道德底线来解读和诠释不同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相关教育政策与主张,如《由守纪律到践行底线伦理,从有理想到注重人文关怀:试论邓小平青少年教育观和跨世纪青年教育的两个重心》,《加强道德建设应从“道德底线”抓起——学习十六大报告的体会》,《耻感意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道德底线》,以及《社会的底线伦理和党的核心价值观的统一》等等③。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与主张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如果被一个虚假而又危险的命题进行错误解释,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道德底线”已经开始入侵学校,认为其应作为青少年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如《小学生一日规训中底线伦理渗透的研究》,《立足底线伦理教育,倡导高尚人格培养——谈中学德育中学生养成教育》,《建构公德:从“底线伦理”做起——对中学生行为不文明现象的观察和思考》,《道德底线和道德信仰——关于青年道德教育的结构性缺失的反思》,《底线伦理:学校德育教育的重点》以及《知耻:大学德育底线伦理探析》等等,④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试图全过程地将道德底线作为改变当前学校道德教育实效性低下的根本措施。正因为有道德标准丧失和社会道德秩序混乱的潜在威胁,我们才有必要大声疾呼:在当前建立和谐中国的进程中,切勿推行道德底线的教育。
注释:
①与该词汇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还有“底线道德”“底线伦理”和“道德底线”等。
②还有观点将社会(保障体系)区分为社会理想、社会现实和社会堕落等三个层次,并认为道德底线如同社会法律体系一样,是社会现实存在的必要前提和最后保障。该观点实际上不是关于道德底线的观点,而是关于道德是良序社会底线的观点。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故此不予讨论。
③孙抱弘:《由守纪律到践行底线伦理,从有理想到注重人文关怀:试论邓小平青少年教育观和跨世纪青年教育的两个重心》,《青年探索》,2000,(1);邹庄春:《从道德理想到底线伦理——论“三个代表”精神实质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指导作用》,《改革与战略》,2005,(1);郭奕晶:《加强道德建设应从“道德底线”抓起——学习十六大报告的体会》,《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3);范水游:《耻感意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道德底线》,《民族论坛》,2006,(6);薛平军,王泉:《底线伦理视域下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实事求是》,2007,(2);陈新汉:《社会的底线伦理和党的核心价值观的统一》《时事报告》,2006,(5)。
④王怀玉:《小学生一日规训中底线伦理渗透的研究》,《中国德育》,2007,(2);章文丽:《立足底线伦理教育,倡导高尚人格培养——谈中学德育中学生养成教育》,《教育科学研究》,2006,(6);李进强,邵卫民:《建构公德:从“底线伦理”做起——对中学生行为不文明现象的观察和思考》,《中华素质教育》,2005,(5);蓝维:《道德底线和道德信仰——关于青年道德教育的结构性缺失的反思》,《思想教育研究》,2005,(11);曾维菊:《底线伦理:学校德育教育的重点》,《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唐海燕:《知耻:大学德育底线伦理探析》,《学术论坛》,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