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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工程建设活动广泛开展。为了实现对工程建设活动的有效规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建设中应当订立施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进而确保双方能够切实有效的完成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受到某些因素的制约,承包商的利益会受到影响,如果这些因素是由于业主单位也就是发包商造成的,或者在合同约定中应当有发包商承担责任的,施工企业就有权利向发包企业索赔。索赔在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对于保障施工单位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施工企业保障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索赔;原则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各类工程项目大量涌现,这些工程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经济整体的平稳有序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索赔活动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行为,对于承包商权利和经济利益保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的索赔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相应索赔方式。
一、施工索赔的处理原则
第一,以合同为依据原则。工程项目承包、发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承担义务和履行责任,所以,无论索赔是因为风险事件还是业主未能完全履行合同造成的,索赔活动都应当依就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因此,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核心依据就是合同条款,项目业主在处理索赔活动时也主要依据施工合同开展。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业主未履行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了合同中约定的有业主承担风险的事件。应当注意的是,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体系应当是完整的,应当由双方确认合同的内容,包括现场指令、各种会议纪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一些系列工程文件,这些都是构成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处理活动中,应当以整体合同体系为基础,开展索赔工作。
第二,遵循及时合理处理原则。通常来说索赔时限应当被明确的规定在承包合同中,在我国相关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中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但是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在收到监理人处理决定的相应期限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向监理人通知是否接受索赔决定的意见。
所以,承包商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不可超出规定的时间,对于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索赔要求业主有权拒绝赔偿。从业主方的角度出发,通过及时有效的索赔事件处理,不仅能够形成对损失的有效控制,而且够及时将费用补偿给承包商。事实上,如果不能够及时处理索赔事件,就会发生不同索赔事件相互交织的问题,这样就会更加难以辨识索赔事件,处理索赔事件的难度也会增加。因此,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索赔事件,对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当前我国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实现全面有效的遵守这一原则,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期和费用的控制。索赔处理应当贯彻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合理性原则,不仅能够与合同本意不冲突,又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例如承包商不应当按照台班单价计算停工机械设备费用,是因为运行费用是不会在机械停工期间发生的[1]。
第三,强化主动控制,减少索赔的原则。通过主动控制,能够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控制在较低水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积极推动业主对可能发生索赔的问题进行主动控制,以减小承包商自身的压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应损失进行控制,尽量减小损失的程度和范围。承包商不仅应当对索赔事件发生的概率进行有效预测和判断,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损失控制在最低水平。例如工程在开工后由于某些原因不得不停工的情况,承包商就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止损,例如应当保护未完工程、将人员及时撤离、对施工材料和采购器具进行及时采购,对施工所需的各种资源进行重新分配。
第四,索赔证据真实可信原则。承包商只有在能够充分证明自身具有索赔资格、索赔数额和计算方法准确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够向发包商进行索赔。没有充分证据的索赔要求是具有欺骗嫌疑的,因此合理地完善相关证据并尽可能地让资料闭合显得尤为重要。索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索赔证据,这些证据必须将索赔事件全面、真实的反映出来,并且这些索赔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将索赔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体现出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索赔是否能够得到确认。通常来说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工程实施进度计划、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附件及文本、各种补充规定、气象资料、工程照片、工程交接记录、工程检查检验报告、双方往来函件、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和变更指令、现场签证是索赔证据的主要内容[2]。
二、施工索赔处理方法
(一)判定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
判断索赔是否成立,应当着重对以下四点进行考察: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按合同规定由业主承担责任的风险事件或业主违约的事件是否发生;业主违约或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风险事件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索赔意向及索赔报告的上报时间与合同约定的要求是否一致[3]。
(二)费用索赔的种类及构成
第一,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索赔及构成。在合同中通常会详细约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变更增加额通常依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此类索赔承包商有获得利润补偿的权利。
第二,业主责任的工期延误费用索赔及构成。承包商在工期延误期间发生的合计损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首先,人员窝工、暂调至其他工程、再次调回时发生的费用;施工机械限制、施工机械暂调离至其他工程、二次进场时发生的费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次,材料过期失效、材料损失、材料调运至其他工地的运输费、材料装卸、已订购材料的退货、材料变卖折价造成费用损失。再次,动力、燃料、人工等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现场管理、总部管理、担保、保险、利息等费用[4]。
人员窝工费需要在用计日工计算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折减处理。机械闲置费的计算时,对于承包商自有设备部分,计算依据通常是台班折旧费,这是由于设备运转费用已经包含在台班中。对于业主认可由承包商租赁的设备,计算应当依据租金加进出场摊销费。对于承包商自有还是租赁,则应当对投标报价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如果“设备是租赁使用并依据租赁费用计算单价”等问题没有在承包商投标时提出,那么业主应认定承包商的租赁设备为自有[5]。
第三,加速施工补偿费计算及构成。承包商因加速施工比在正常进度下完成相同工程量多支出的成本就是加速施工补偿费,通常情况下由因加速施工增加支出的周转性材料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租赁费、超额作业津贴、加班费、奖金构成,另外因运用先进施工方法、高质量和高性能材料增加的费用、加速施工措施费等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国家政策法规变化造成的索赔费用的构成。具体包括由承包商成本增加引起的索赔,其原因包括利率上调、税收政策变化、物价上涨等原因,通常调整是依据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进行的。每一个具体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都规定了不同的内容,并且索赔事件的不同造成的影响范围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项目、不同索赔事件会有不同的费用项目构成[6]。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一,总费用计算。费用索赔值通常等于承包商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能够使用该方法计算的情况包括全部费用增加由业主负责、承包商具有合理的实际费用和估算费用、用其他方法无法计算索赔值的情况。但是运用这些算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只能够非常粗略的计算出索赔值,并且该值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全部满足实际工程的条件,所以很少在实际当中使用到[7]。
第二,修正总费用计算法。该方法是以总费用计算为原则,将其中的一些不合理因素去掉,提升索赔计算的合理化水平。一方面只对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损失进行计算,在总费用中不列入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另一方面需要重新核算投标报价中该工作对应的费用,索赔费用等于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减去该工作的投标报价时的总费用。
第三,实际费用计算法。该方法的计算依据是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将承包商额外支出的直接费用计算出来后,与合同约定的间接费用合理利润相加,就等于承包商应当获得的索赔数额。
第四,分项法计算。以每一个索赔事件所引起的损失费用为依据,对索赔值进行分别分析计算。一方面应当对每个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进行分析,然后对每个费用项目受到影响后的增加值进行计算和汇总,这样得到的数额就是索赔费用的总数。与总费用法相比,分项计算法更加精确,并且索赔情况也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出来,分项计算法在管理实践中运用的颇为广泛[8]。
(四)处理双方责任交织的索赔
第一,应当扣除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对责任交织的索赔费用进行处理时,如果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被规定在合同条款当中,那么对此类索赔进行处理时承包商应当在上报前扣减由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因素导致的费用。第二,应当扣除承包商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损失或减小损失而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第三,应当扣除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虽然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是在业主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但在交织索赔事件中业主没有义务补偿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损失[9]。
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可知,工程项目建设中合理的索赔对于保障承包商的权利和经济收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强化对项目成本管理活动中索赔的重视,通过合法、合理的索赔保护自身的权益,进而提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经济收益,推动工程建设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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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豫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28
标签:承包商论文; 费用论文; 业主论文; 事件论文; 成本管理论文; 损失论文; 工程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3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