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建设中的党的组织建设_党的组织建设论文

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建设中的党的组织建设_党的组织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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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论断;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强调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举措。新形势下,我们党提出并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党从容应对各种风险和考验,永葆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在发展党内民主的过程中,深入研究党的组织建设,激活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活力,从源头上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实践基础,这对于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发展党内民主对党的组织建设的价值作用

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提升党组织的形象。党的形象不是静止的、孤立的,既依赖于传统的积淀,更依赖于现实的发展和自身的进步以及与世界其他类型政党相比较的先进性。在各国各政党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势下,只有大力发展党内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充分尊重人民意愿,才能始终做到以群众的呼声为第一信号,以群众的需要为第一需求,从而提高党组织的公信力,提升党组织的形象。

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优化党的组织结构。党的组织结构是一个系统,包括党员与党员、党员与干部、个人与组织、上下级及同级党组织机构之间等关系,要使这些关系协调发展,需要科学的组织体制和组织制度来保障。发展党内民主,以党组织的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以党员的平等参与和党员的共同意志为根本,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党组织结构中的各种关系,有利于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充分反映各方意愿,使党的决策更科学,运转更协调,从而促进党组织结构的优化和整体协调。

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激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创造活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党的肌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细胞,只有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积极主动性,党才有活力。发展党内民主,营造宽松的民主政治氛围,只有充分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愿和首创精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增强党员的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才能激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创造活力;只有充分发挥他们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才能集中全党的智慧,凝聚全党的意志和力量,共同推进党的事业发展。

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发展党内民主,以民主的理念、民主的制度和民主的办法选人用人,打破长期存在的“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局面,拓宽识人、选人的视野,缩减暗箱操作的空间,有利于从源头上根治干部选任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减少“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确立新的用人导向,改变干部的行为取向,更主动地做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

二、发展党内民主对党的组织建设的新要求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一部争取民主、发展民主的历史。特别是近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并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党内民主得到了长足发展。当前,党提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对党的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要理顺党的常委会、全委会、代表大会的权力关系,科学界定其职能,逐步实现党的权力由常委会向全委会再向党代表大会转移,最终确立党代表大会作为同级党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关的地位。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形成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相对分离与相互制约的格局。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统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根本组织制度。实践证明,任何时候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会给党的事业带来危害。盲目强调民主不要集中,会造成一盘散沙,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只强调集中不要民主,也必然造成个人独断专行,党内缺乏活力,丧失自我纠错功能,最终给党和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民主制度建设为根本。制度化是一个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党内民主发展和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要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党的组织制度是党的组织行为和党员个人行为的准则,进行党内民主建设,关键要建立健全一整套严密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靠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确保党内民主发展健康有序;特别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制度体系,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党内选举制度。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是党的主体。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和共同享有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两大基石。各级党组织是联系广大党员的桥梁和纽带,在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方面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职责。党的组织建设必须从改革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手,积极探索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坚持以“群众公认”为干部工作的价值取向。在干部工作中发展党内民主,是落实党员群众“四权”的重要途径。各级党组织要在干部工作的提名、推荐、考察、任用等各个环节,始终坚持“群众公认”的价值取向,坚持把干部的提名权、推荐权交给党员和普通群众,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本环节,进一步完善政绩考核方法和民主测评办法,积极实行集体票决和差额上会制度,不断增强透明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在发展党内民主中党的组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研组在对4998名党员干部、群众的问卷调查中发现,在发展党内民主中党的组织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常委会、全委会、党代会的职能错位。据调查,现行地方党的组织领导体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党代会的职能关系错位,地方党委决策层次太多,一些地方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代替党代会,权力授予关系倒置的情况普遍存在,党代表大会作为同级党委最高决策机关的地位还未真正确立起来。问卷显示,占约78.7%的人认为在发展党内民主中,当前组织建设最应该解决好体制上的问题;约85.6%的人认为应该“取消书记办公会”;约72.3%的人认为应该“扩大全委会的权力”。

(二)党代表的产生、结构和作用发挥体现民主不够。调研中大家反映,一是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够民主,组织提名的多,党员群众提名的少,从少数人中选代表的现象依然存在,代表的“公信力”不高。二是代表名额分配、结构比例不合理。过分强调代表的名额分配,忽视了代表的能力素质和广泛性。“官员代表”所占比例过高,普通党员代表、“两新组织”中党员代表比例较少,选举大会变成了“干部大会”,不利于基层声音的表达。三是党代表的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党代表常被当作一种身份和荣誉的象征,人民群众的意愿还不能有效通过党代表上升到决策层面。

(三)班子运转中集中有余民主不足。调查显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中,民主集中制在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常常遭到自觉或不自觉的扭曲,民主生活会形式化倾向比较严重。表现在有的地方或部门“一把手”大权独揽,小权不放,出现“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的现象。统计显示,占41.1%的人认为党内民主生活会“效果一般”,约49.3%的人认为党内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效果差”或“根本不起作用,搞一团和气”;约57.3%的人认为主要问题是“一把手”不民主和左右民主;表现在有些班子成员唯“一把手”是从,凡事看“一把手”的态度,凡言观“一把手”眼色,不愿意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问卷也显示,约75.6%的人在回答“如果您对单位一把手有意见,您会怎么办”的问题时选择了“私下议论”和“藏在心里”。

(四)制度机制建设滞后。一是制度建设偏重于宏观设计,缺乏配套的实施办法。有些制度光有总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细则;有些制度只有实体性内容,缺乏严密的程序性规定;有的缺乏系统性设计,制度间缺乏相互衔接。例如民主决策缺乏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认定追究等保障措施。在民主监督中,对谁监督、怎样监督、如何处理等还没有建立更加有效的具体操作规范。二是一些制度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例如党委与政府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意见分歧的协调机制还没有明确规定。调查显示,约85.2%的人认为在发展党内民主中,当前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约79.2%的人认为应该“规范权力,形成制约”。

(五)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党员的要求差距较大。调查显示,部分地方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比较陈旧,与党员沟通交流较少,对党员的思想状况把握不清,对自己工作定位不准,对自身与发展党内民主要求的差距认识不清;部分地方基层党组织制定政策随意性较大,有的甚至违背国家的法规政策。一些基层党组织不注意运用民主、法制的手段开展工作,有的缺乏驾驭民主政治的能力,特别是面对基层民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感到束手无策,无能为力。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员民主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党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得不到尊重,处理情况没有反馈。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片面强调集中,认为对上级才有民主,对下级只有集中;认为民主只是形式和手段,不是价值目标。虽然倡导发扬民主,但是片面强调民主作风和民主方法,将发展党内民主寄托在领导干部个人身上,靠选民主作风好的人去重视民主,使民主成了施舍和手段,没有把民主视为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没有认识到党内民主是一种政党运行体制和运作机制,没有从体制机制层面去保证民主价值和民主目标的实现。二是“官本位意识”、特权思想以及“官尊民卑”等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普通党员甚至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民主素养、民主作风还比较差,没有认识到批评和自我批评既是工作方法和思想武器,又是不断提高素质能力的重要途径,没有站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党内民主问题。

2.党的组织领导体制不顺。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权力授受关系倒置。党委全委会权力被弱化,党代会权力被虚置,导致党代表和党委委员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上将党委的决策权转移至极少数人甚至“班长”手中,与发展党内民主的方向背离。每五年召开一次的党代会审议工作报告既没有实现动态监督,也没有坚持与时俱进,对决策进行及时调整,长此以往使党代会流于形式,使党代表成了一个荣誉称号和身份象征。通常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的全委会也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或者重要人事任免,但对一些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物权、事权和财权问题还未能进行科学界定。一些地方党委在党代会、全委会上的工作报告,从形式到内容都成了领导讲话、部署工作,常委会中常委们更多的也是“举举手”、“划划票”,很少有常委发表有见解的建议意见,凡是书记和书记办公会的提议,几乎全票通过。

3.过分突出和强调“一把手”的作用。一是班子成员分工重叠,责权不明确。一项工作往往是书记领导一名副书记,副书记又领导一名常委,常委又领导政府副职,分工重叠,权责不清。讨论决定重大事情,班子成员缺乏责任感,不愿发表不同意见,看似都发言,但基本上是看人不看事。二是凡事强调“一把手”负总责,客观上形成和助长了“一把手”的高度集权,个人说了算。“一把手”权责不明确,对“一把手”权力和责任,没有明确界定,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配套措施。

4.党员民主权利主体地位没有确立。一是过分强调党员义务、忽视党员民主权利,比较重视领导干部的权利,不太重视普通党员的权利。即使是制定出台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没有配套的操作规范,权利行使受到许多客观条件制约,很难实现,导致党员权利义务不对等。二是权力的授予方向更多是在上而不在下,更不是普通党员,客观上导致党的干部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缺乏维护普通党员民主权利的主动性,缺乏与普通党员加强交流沟通的积极性。三是缺乏真正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载体。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还未能取得实效性进展。党内选举本来是能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但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其职能作用发挥受到限制,无法有效地反映广大基层普通党员的心声,普通党员也无法有效行使民主监督权对其选出的党代表进行实时监督。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载体和形式,缺乏平等交流的基础。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中普通党员的参与面较小,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渠道还不太顺畅。党务公开不够规范,透明度还不太高。普通党员反映意见建议通过什么形式、向谁反映、如何受理与反馈等还缺乏实践载体,党内民主的反映渠道和实现形式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和丰富。

四、在发展党内民主中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的思路及对策措施

发展党内民主是新形势下党的组织建设的主题,也是党的组织建设面临的历史机遇。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要以发展党内民主为主线,以党员平等关系和民主权利为基石,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为突破口,以制度体系建设为保障,以充分调动党员积极性、创造性和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为目的,走出一条靠制度、靠机制发展党内民主的新路子,实现党内民主与党的组织建设互动、互促、互补。

(一)规范党内权力配置,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权力关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决策机制,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权力关系,逐步实现党的权力由常委会向全委会再向党代表大会转移,最终确立党代表大会作为同级党委最高决策机关的地位。一是从权力配置上根本改变权力相对集中、制约不够的状况,充分发挥党代表、党委委员和党委常委的职能作用,使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权力职责更明确、运作更规范、运转更高效,理顺各个层次之间模糊的甚至颠倒的权力授受关系。二是对党内权力特别是党内“决策权”进行合理划分和科学配置,明确界定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能权限,明确哪些事项必须由党代会集体决策,哪些事项必须由党委全委会集体决策,哪些事项由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逐步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权力关系。三是党组织系统中在领导机关与监督机关、领导机关与党员群众之间合理配置权力,使权力相互约束。

(二)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群众意愿的制度体系。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发展党内民主关键是要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坚持用制度化的方法和制度功能解决党的组织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用制度权威代替领导权威,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体现发展党内民主各项要求的、贯穿于发展党内民主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实现制度建党、制度管人。

1.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根本的组织制度,也是一项最根本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广大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党内事务决策的主要渠道,是党内民主最主要的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一是对党代会的召开年限做出调整,实行党代表大会年会制。鉴于人大代表与党代表有很大重合性,党代表大会可定于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进行。二是明确党代会的职责权限。听取和审议同级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并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和信任度投票;讨论研究党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选举或罢免“两委”委员和党代表。三是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发挥职能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建立党代表提案制度和提案处理回复制度;建立党代表巡视制度,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党代表开展巡视和调研活动,倾听基层党员的意见建议,了解、检查、督促同级、下级党委的工作或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和听证。

2.改革和完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逐步扩大全委会权力。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委员会是党的代表大会职能和权力的延续,是党员民主权利得以保障、党内民主得以实现的又一重要渠道。一是合理界定全委会职能范围。明确规定哪些重大事项、哪些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必须由全委会集体决策,逐步扩大党委全委会的权力。二是建立健全全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创新全委会决策方式,实行全委会票决制。明确规定全委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集体票决。严格执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所有党委委员一律平等,同级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常委和书记均没有否决权和最后决定权。对于提交全委会的议题,应提前让各党委委员知情并做好准备,以便在全委会上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定或决议。三是建立全委会委员职位制。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职位,定职位不定人,委员或候补委员职位身份不随人走,谁接任此职位谁就成为该职位的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此外,适度扩大全委会的召开次数。可因地、因事制宜,根据需要决定召开时间和召开次数。

3.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体系。发展党内民主,在于广纳群贤、集思广益,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有效决策机制。一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二是着眼于从决策层面规范权力运作,建立和完善党委(党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党委(党组)集体决策制度。明确不同事项在什么层面和范围决策以及决策重点和具体事项。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通过民主方式集体决定。三是建立和完善民主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特别是讨论决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可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充分听取普通党员特别是同级党代表的意见,充分尊重基层群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还必须进行专家评估和论证,提高决策透明度,减少决策失误。

4.建立健全严密高效的民主监督体系。党内民主,在于党员能够对其他党员包括党的干部拥有监督的权利。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导致对民主的践踏。要着眼于对权力运作和权力运行程序的有效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民主管理监督体系,从决策、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一是建立各监督主体的联席例会制度。强化各种监督主体的相互配合和制约;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能界限,分清责任,减少职能交叉,避免扯皮现象;沟通信息,相互配合,避免各自为政;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实行各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交叉监督,努力使这种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避免人为干预。二是疏通党内监督渠道。强化党员对党的组织、党代会对全委会、全委会对常委会、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党委领导班子各成员之间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监督,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深化纪委体制改革,实行垂直管理或下派管理制度;建立党委书记和政府首长向党委全委会和党代会、党委常委向党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述职述廉制度;建立健全党代表函询、质询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民主生活会的针对性、实效性。探索建立党代会罢免、弹劾党委委员和党委全委会罢免、弹劾党委常委制度。建立健全对领导成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进行专项考评的制度,并纳入干部综合考评内容;建立领导成员参与决策的专门档案,把领导成员决策讨论发言记录在案;建立集体领导下个人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的、滥用职权和以个人权威影响他人决策的、特别是提出或支持明显不当决策并造成损失的,都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三是疏通群众监督渠道。积极推行党务公开、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社会评价等民主形式,丰富举报形式,规范网络举报、电话举报以及信函举报的程序和处理办法,强化对决策过程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四是疏通人大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改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严格执行任前、任中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五是疏通民主党派监督渠道。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党委作出重要人事任命和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要畅通包括民主党派、党外人士表达民主监督意见的渠道。六是畅通舆论监督渠道。要充分发挥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切实有效的舆论监督,确保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

5.建立健全以“群众公认”为价值取向的干部工作机制。在干部工作中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群众公认的价值取向,探索建立贯穿干部工作的提名、推荐、考察、任用等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落实干部选任工作中党员群众的“四权”。一是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民主的干部提名推荐制度。坚持把干部的提名权、推荐权交给党员和普通群众,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本环节,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名必须进入民主推荐程序。进一步规范民主推荐程序,创新民主推荐方式,有效运用“两推一述”的办法,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实行民主推荐预告制和结果反馈制度,增强透明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二是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民主的干部综合考评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绩考核评价的内容体系、主体体系、权重体系、标准体系和方法体系,构建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的政绩考核工作机制,全面分析和充分运用政绩考评结果,构建与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相适应的用人导向和用人标准。进一步完善差额考察制度,扩大差额范围和差额比例。改进考察方式,充分运用线型分析方法,结合民主测评和专项考察等方法,实现定性考察向定量考察的转变,防止和克服考察结果“千人一面”的现象。三是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民主的干部任用决策制度。在党委集体领导的总体框架内,充分发挥全委会的职能作用,实行差额上会、无记名集体票决,充分体现干部任用决策的民主。四是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努力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试用期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督,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责任,形成完善的干部监督制度体系,使干部选拔的全过程真正体现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充分的党内民主。

6.建立健全以落实党员“选举权”为核心的选举制度。民主的核心是民选,党内民主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一是改革和完善党代表选举制度。合理划分选区,确定选区党代表席位名额和资格条件,在选区内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适当扩大党代表差额比例,增加民主推荐的程序,充分保证党员的提名权,甚至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基层党代表的竞争直选。二是改革党委委员选举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废除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差额比例,提高差额选举的相对竞争性。由本届党代表民主推荐党委委员候选人,经组织全面考察后,提交本届党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三是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党的基层领导干部候选人可由上级党组织提名,也可由普通党员提名,可以组织推荐提名、他人推荐提名,也可自荐。适当扩大和明确规定自下而上的党员和党员代表提名的比例和程序,建立和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四是试点党委委员直选常委。由本届党委委员按一定差额比例民主推荐常委候选人,经组织全面考察、审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常委候选人在本届党委全委会上发表竞职演说和个人陈述,再由本届党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五是建立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弹劾、罢免制度,形成党内选举自我纠错机制,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的党代表和各级党的领导人及时得到调整,率先在党内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解决能上能下的问题,保证党员民主权利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始终得以体现并处于主导地位。六是改进选举表达方式,建立科学的党内民主选举评价办法。设立独立填票室,营造良好的民主选举氛围,制定科学合理的意愿表达方式,切实保障广大党员自由表达选举意志的权利,实现党员意愿与党组织意志的有机结合。

(三)以“人民满意”为价值取向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满意,来源于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来源于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基层组织建设以“人民满意”为价值取向,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其实质就是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源头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以提高党员民主素质为着力点,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发展党内民主,就要大力加强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立足正面教育引导,让广大党员在民主的实践中锻炼成长,逐渐形成民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切实提高民主意识和民主素养,提高政治参与意识、参与热情,为发展党内民主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进行党内民主权利义务教育,让党员领导干部清楚认识到民主施政、民主方法、民主作风,是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自身基本素质的表现;让每个党员认识到民主是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自觉维护、珍惜和履行好民主权利。要教育党员树立党内一律平等的观念,在党内每个党员在政治、人格、权利与义务上一律平等,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参加党的领导和管理党内事务方面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他人或组织之上的特权。要教育党员干部树立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观念。让党员领导干部清楚认识到接受民主监督是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更是尊重他人的民主权利,从而增强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2.积极推进基层党务公开,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党员是党内民主权利的主体,党内民主,在于党员拥有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党务公开是落实党员知情权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渠道,是党员真正享有和履行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一是明确界定党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外,所有党内事务,特别是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决策以及与党员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和广大党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尽量公开,增强透明度,要及时进行通报,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二是积极探索和创新党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都必须公开的机制和程序;适应现代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形势,大力加强电子党务建设,把党政局域网扩展到乡镇及街道党委等基层党组织,在党政网上开辟党务公开专栏,形成基层党员与各级基层党组织的相融互动。对保密等级较高的党务内容,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3.畅通反映权益诉求的民主渠道,落实党员群众的“参与权”与“建议权”。党内民主必然要求畅通反映党员和基层人民群众权益诉求的民主渠道,必然要求建立健全基层组织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策引导、指导服务、协商沟通、保证监督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协调和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依靠优质高效的服务,凝聚和激励群众,创造民主团结的社会环境。一是搭建党群互动沟通平台,建立以“三联”制度为基础的党委委员与党代表、党代表与普通党员、普通党员与基层群众的互动沟通平台。明确党代表的权责,公开党代表的身份,定期走访选区党员,听取和收集党员和群众意见,提交议案。实行党内事务问责制,构建基层群众向普通党员问责、普通党员向党代表问责、党代表向党组织问责的制度体系,使党代表忠实于选区党员,党员忠实于基层群众,使党代表真正成为普通党员与各级党组织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实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树立领导干部对下负责、对党员负责的民主意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普通党员、服务普通党员的主动性与实效性。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党员与党组织的交流沟通平台。积极利用网络媒体收集党员意见建议,结合电子党务和党务公开的推行,在互联网上开设如党员论坛、党员信箱以及领导干部在线交流,让普通党员自由表达权益诉求和心声。二是拓展民主沟通的渠道,丰富基层民主活动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情恳谈会”、“党员议事会、评议会”等活动,畅通党内民主渠道,广泛听取和收集党员意见建议,彰显党内事务由党员作主的民主理念,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创造性,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三是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体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党内下情上达的呈报制度和反馈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使各级党组织的决策能够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课题组负责人:魏宏 王川

课题组成员:雷世界 李羚杨继荣

隆斌黄春江 李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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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建设中的党的组织建设_党的组织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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